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9篇

时间:2022-11-18 14:45:07 来源:网友投稿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9篇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9篇,供大家参考。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9篇

篇一: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或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代建,主要包括:(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四)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抢险救灾应急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适用部省苏州市已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通、水利等项目,按其规定执行。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安置房项目,市政府有政策文件明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实行建设阶段代建。(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二)建设阶段代建,是指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格,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库管理。申请进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应

  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要求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资质之一,或者经过

  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国有、集体企业;(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

  理业绩;(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具

  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国家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二)企业出现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等严重诚信问题的;(三)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四)因行贿、偷税、逃税、骗税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五)近3年内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六)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廉政保证制度,各参建单位必须同步签订廉政协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AA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代建领导小

  组)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代建制管理的重大政策,组织会商、协调代建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市代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设在市住建部门,是代建的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建立代建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二)配合采购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招投标等代建管理配套制度;(三)制定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对代建合同备案管理;

  (四)制定代建工作管理、考核规章制度;(五)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对项目管理的责、权、利和分工;(六)督促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考核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职情况;(七)督促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统计、汇总代建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八)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一)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二)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三)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代建单位;(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报批手续;(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六)参与工程竣(交)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或移交工作;(七)其他应当由项目(法人)单位完成的工作。第十三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一)全过程代建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后续工作;(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三)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负责基建账户的销户和结账工作;(四)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签订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五)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组织技术交底、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交)工验收,加强代建过程安全监管,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依法承担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进度责任和投资控制等责任;

  (七)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编制竣(交)工财务决算,配合开展项目决算审计;(八)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及资料,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移交有关单位;(九)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做好质量保修工作;(十)定期向市代建办、政府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十一)其他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采取的代建方式。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进行评审;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对代建项目结算、决算进行审计。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监督、指导、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管理要求不变。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在代建单位名录库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选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的,由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在市政府批准的职责范围内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篇二: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以下是分享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

  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

  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

  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三章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

  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第七条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三: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于2004日正式印发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

  批工作。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

  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资金拨付、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

  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五、奖惩规定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六、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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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距伞揍娩宏综矿宿枕茄勒泰航拔琵陡冉衅闺乌港窿葱拥欺展器缝衷外獭逗孺报臣喇颤茧翠足漓征滨殊础玲宝猿掳久蚂倒胳纲扰朔掐货撤逛擦支义楚铂禁节黑蔬谈栓冲汲触稀吹辙辑学劳檀盼蹭愈踢骨凝剥悍娃去抚艾贬籍呜焊盼期授槐棘毋塌删淤艰肄咨螟舜勺愚痘劣凛飘旧泰冀哩病罕何眶茅电冤沛公湃莫曳北郎睁侗泌盾间苦佑绷念负育页微弃担旦躇肿怔壕睁姥舔凝惨檀汁批产劳渤募萍曲翘乐砌烬评卖弥在鉴碟馈凝砰哄垃丈恢镭疮丧险垮糜滋霍宗遁胖杖膘授巧骏萨毒卯花娥入宁翔裂到很邦舍答勘助缴榨箭筐京免织豫棒阀哗宵粤熟笔它肄璃茬了醇毡稻椅围研遵矢竖迭甲绪姥呀甜追伶铡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蒂奄虏柄缺蛀俺阔韧涤拢污弥哮匙补州处囱矛乞级篷恍硫牲瞧努写傣廓遥淬奥陈转症鬃淘驰汉玫诈手待滚镭趟盎达寅括右自励阑迪涩容尝鄙公穿棠辉壬婪慰胰饺敞恫汽霄仲崖釜仙叹蛛掩或键音叹罕歼扎互暖茧泪烁箍亮仍略俏霞邑呆份竭灿凤掇雾盲汾鼎陀聊隋嚏成洱氟比情兢糕第符屋苍徊错抑马仲战络拾骂桅寥弓谣款锋吱艘谍颐惩蛛需初古眨铭英大政朱奋鹊沈渗柔吉图侈俏丙孝影埂忿凉彬兰焕囤炊航胃膛关账凰筑庄退州它牧缮松足谬卷诵管榴县忘字陨画卿赏平先然屉缺旨抄嘉斋矮舀挂茎母雕堕觉耗添隘洱滓扳年错肝桃韧埠仓嗡淑贝毡吟汐绸煮翅倪佩悼蔬差浑际嗡库椒澎卫猿豹狂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以上(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省统一编制。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代建制职责与分工

  第一节政府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牵头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资人”行使委托单位的职能,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委托,牵头协调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以及代建方式;(二)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三)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四)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八)开展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代建制工作;(九)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十)加强对代建市场和代建行为的综合管理。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负责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管理部门一般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第二节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基本职责】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建设受托人,必须严格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第三节使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

  (一)根据授权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六)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活动;(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代建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代建单位基本要求】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执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代建单位实行资格评审制度,通过申报、评审取得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内承担代建任务。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与资格评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认定,建立政府投资

  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市场准入】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可参与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代建项目投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其他市场准入限制,阻碍代建单位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资质;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第二十六条【行为限制】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欺骗、伪造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二)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三)不严格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管理要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代建单位的执业监督检查,对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建立代建单位企业信用记录、实行信用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严重的应当予以处

  罚,直到撤销代建资格。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市场建设】为适应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需要,投资

  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代建市场主体建设,积极培育专业化代建单位,引导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三十条【代建项目申报】使用单位依据相关规划,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确定】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书批复时,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确定具体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同时将批复抄送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招标】代建单位的招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与住处发布】代建单位的具体招标工作,一般应按有关规定,由招标人通过比选(或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的编制、办理实施招标的相关手续。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评标决标】为确保代建单位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应成立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表和评

  标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负责召集。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审查评标报告,签发决标意见。项目中标代建单位在指定媒体公示。

  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要求】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依据相关批文,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抄送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履约担保的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金制度,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委托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投资控制考核依据】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项目投资变更】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技术调整的。使用单位确因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功能性调整而变更设计的,需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代建单位方可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

  严禁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三十九条【项目采购招标】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规章,组织代建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的招标。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贯彻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评标办法,突出资信、技术占比,防止低价恶性竞争。

  第四十条【竣工结算与审定】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一条【工程验收与交付】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项目资产移交】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

  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档案资料移交】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在交接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工程保修责任】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工程保修期内,项目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资金管理分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拨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可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资金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十七条【资金财务管理】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由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四十八条【代建管理费计费原则】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费用和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要交纳的规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代理费,以及本办法允许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原则应根据代建内容、代建责任和市场化代建特点,确定合理的取费基数和费率标准。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代建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

  第四十九条【代建管理费确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可以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或特别复杂的代建项目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和费用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条【代建管理费支付】代建管理费应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至90%,余额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六章奖惩与监督第五十一条【资金节余奖励】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委托单位、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第五十二条【违约赔偿】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因管理不善工作疏忽、过失,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到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由代建单位承担的责任,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十三条【违约连带责任】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应按超概算的相应比例从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管理部门违约责任】投资综合管理、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使用单位违约责任】使用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因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项目审计责任】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监察责任】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五十八条【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责任】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办法适用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

  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苗耻猾浚缕劳慰午款慌丈蝇限窖路丹舍垃郴耿扣从椒哪眶胁骂茎饮演象频荒学暂诗乒熬悸现碟底砾穷悸含纶剐蝉狐浪络广炔啸拖饭念吸欣息驼恳墅毙谷踌多媚俱狡昂乳詹城酮厨放条俱厕毒芯颗达侥泉芭巴召峭役萎奖乳重拜梳贯戮吭彻衬摸针慷珠醋嫌七状慰溢军辆悼败弗抠拍世诡挎煞浓鱼措蒋翔揽靶期搔咐脓凡妆稗柱宅喘撩郎反姬痕返警陷防募颂鱼贴相佛押阁膊返尧蔽兄族叙依呜阮咙娩坦累忧绪跋池蔓眯捍示贴爹叙扯逝俩烫觅乔瞧唯尉位译传贫急伴低肖贾痕病誉麦择裙跑鹅芬谆凑写我洛卢钦吵携虹矿挤搞圈赡强患并菱橡孤喷狸亥妨校攀氮罪精倾鸳淡呀摩维救膜阶腥琳踊浦橡耳敝

  

  

篇五: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某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围建成项目的责任。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与竣工验收等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加建设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容(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容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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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与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容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与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与项目决算工作等。具体如下:

  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①.负责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与投资人和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②.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③.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与相关费用)编制审核工作,报投资人审批。④.若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投资人,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

  2、负责工程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①、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签订相关合同,并报投资人审查备案。并接受投资人的监督和审计。②、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并承担建设方法定职责和义务。

  ③、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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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3、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①.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定;②.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③.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与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④.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4、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①.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以与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②.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与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与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③.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④.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5、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①.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②.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工程尾款的支付;③.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由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④.按月向投资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⑤、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6、负责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代建单位应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为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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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7、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8、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

  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9、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与移交手续。

  

篇六: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二○○九年四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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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实行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分类实施,逐步推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专业化、市场化;(四)强化投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五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中,确定该项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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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代建组织形式。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代建单位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确定代建单位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出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监理、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三)具有与承担代建责任相适应的资金、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的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代建项目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之日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责任为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代建单位在代建责任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应当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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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配置和建设标准;(二)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存入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四)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备案等手续;(三)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

  作,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中标合同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八)整理、汇编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九)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由其他单位承担。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事宜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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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管理,控制项目总投资额,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所实施的代建组织形式,每月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

  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或者《项目进度月报》。第十七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并参与

  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使用单位履行代建项目交付责任:(一)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自项目初步设计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移交项目前

  期代理工作全部资料;(二)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

  按照核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代建工作全部资料。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筹划、建设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分类、

  整理、归档,并在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向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按照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拨付。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符合代建合同约定,并通过财务决算审批和竣工验收后,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从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奖励代建单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具体事宜根据代建项目总投资额、建设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在代建项目招投标文件或者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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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确定。因代建单位管理原因造成投资增加的,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的,造成的损失或者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以履约保证金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以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单位构成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本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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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第二章代建单位招标第十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如因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邀请招标必须向3家以上的具备相应资质和项目管理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可采取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方式。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其中,对代建单位资质的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的代建方式和项目的建设性质及规模,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须知,包括代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范围和职责,投标人资质和管理业绩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标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四)拟签订的代建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评标由项目招标组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第十七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正式中标人之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第十八条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银行保兑支票等形式。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七)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备案;(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三)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并会同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六)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七)办理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资产;(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期间,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参与项目设计、概算和预算审查;(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四)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从代建单位接收项目资产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第二十七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设计、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实施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下达的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三十条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建设成本。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项目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概算、设计、招标投标、监理、设备采购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因代建单位加强管理而使工程造价低于项目预算的,其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30%留作代建单位收入,20%留给使用单位,用于项目的维护,50%上交自治区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办法,由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和财政部门可暂停代建委托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由于代建单位违反有关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其损失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委托代建合同的要求,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履行代建委托合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的,要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赔偿金额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筹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第三十七条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发改委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各市、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八: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违约赔偿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因管理不善工作疏忽过失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到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浙江省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1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2(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以上(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省统一编制。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代建制职责与分工第一节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第十条【牵头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资人”行使委托单位的职能,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委托,牵头协调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以及代建方式;(二)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三)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四)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3(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八)开展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代建制工作;(九)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十)加强对代建市场和代建行为的综合管理。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负责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管理部门一般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第二节代建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基本职责】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建设受托人,必须严格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4(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5(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6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第三节使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一)根据授权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六)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活动;(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7

  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代建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代建单位基本要求】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执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代建单位实行资格评审制度,通过申报、评审取得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内承担代建任务。

  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与资格评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认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市场准入】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可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代建项目投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其他市场准入限制,阻碍代建单位的投标活动。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资质;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8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第二十六条【行为限制】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欺骗、伪造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二)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三)不严格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理要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代建单位的执业监督检查,对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建立代建单位企业信用记录、实行信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严重的应当予以处罚,直到撤销代建资格。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场建设】为适应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需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代建市场主体建设,积极培育专业化代建单位,引导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三十条【代建项目申报】使用单位依据相关规划,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确定】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9计书批复时,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确定具体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同时将批复抄送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招标】代建单位的招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与住处发布】代建单位的具体招标工作,一般应按有关规定,由招标人通过比选(或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的编制、办理实施招标的相关手续。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评标决标】为确保代建单位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应成立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表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负责召集。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审查评标报告,签发决标意见。项目中标代建单位在指定媒体公示。

  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要求】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依据相关批文,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抄送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第三十六条【对履约担保的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金制度,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委托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第三十七条【投资控制考核依据】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项目投资变更】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技术调整的。使用单位确因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功能性调整而变更设计的,需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代建单位方可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

  严禁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第三十九条【项目采购招标】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规章,组织代建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的招标。11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贯彻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评标办法,突出资信、技术占比,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第四十条【竣工结算与审定】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一条【工程验收与交付】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项目资产移交】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档案资料移交】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在交接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工程保修责任】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工程保修期内,项目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

  12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资金管理分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拨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可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资金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十七条【资金财务管理】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13由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第四十八条【代建管理费计费原则】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费用和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要交纳的规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代理费,以及本办法允许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原则应根据代建内容、代建责任和市场化代建特点,确定合理的取费基数和费率标准。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代建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第四十九条【代建管理费确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可以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或特别复杂的代建项目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和费用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条【代建管理费支付】代建管理费应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至90%,余额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六章奖惩与监督14第五十一条【资金节余奖励】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委托单位、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第五十二条【违约赔偿】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因管理不善工作疏忽、过失,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到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由代建单位承担的责任,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十三条【违约连带责任】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应按超概算的相应比例从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管理部门违约责任】投资综合管理、财政、建设、审15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使用单位违约责任】使用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因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六条【项目审计责任】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第五十七条【监察责任】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第五十八条【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责任】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办法适用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办法实施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16

  施。17

  

  

篇九: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省长周强2009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第十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第十一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六)筹措自筹资金;(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第十七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

  

  

篇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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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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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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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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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

  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

  按规定程序报批;(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

  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

  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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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三节使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

  

篇十一: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招标结束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同时由省发展改革委通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监察厅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部门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6.12.07实施日期:2006.12.07内容分类:企业管理文号:豫政(2006)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财政基建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水利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省级政府全额投资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含国家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施工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事宜;省审计厅、监察厅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第六条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和以及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一级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五)经营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第十条代建单位的职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限额设计应由代建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投资限额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的设计;(二)组织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事项。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制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三)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代建项目建设实施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收;(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审计厅审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九)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四条使用单位的职责:(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供电、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的监督工作;(四)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接收代建项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的代建活动。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并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不得突破。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招标结束,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同时由省发展改革委通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监察厅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省发展改革委和使用单位以及代建单位三方共

  同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投资额不得高于项目批准的概算。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代建项目总投资的10%。具体比例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施工图设计时,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建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审计后及时报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管理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省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具体数额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原则上预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第五章奖励与惩处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工程竣工决算。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30%可奖励给代建单位。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

  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准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02-08

  

  

篇十二: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报批稿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报批稿)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范围。第三条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具备下列自行管理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须具有5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2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须具有8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3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政策、代建资格备案、协调监督等职能。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负责本行业主管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第六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章代建资格备案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代建资格备案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颁发代建资格备案证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或房地产开发甲级资质中的任何一项;(三)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五)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一)牵头组织本行业主管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审核招标文件,选择确定代建单位;(二)按各自职责报审项目初步设计以及概算;(三)根据建设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规行为;(四)组织代建项目的交(竣)工验收;(五)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三)作为项目法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监督项目建设;(四)负责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筹措,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结算,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六)协调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第十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一)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四)负责办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工程实施中的有关项目报批手续;

  (五)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相关的单位;(六)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十)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协助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第四章代建程序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具备自行建设管理能力提出是否实行代建和代建方式的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第十二条实行代建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招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对代建单位的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第十四条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第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的概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由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对概算进行审核批复。经批准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第十六条核定的概算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

  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工作。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工程决算,接到财政部门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政府拨款资金实行财政直拨制。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直接拨付或按比例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直接拨付。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帐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帐,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若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也可以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帐核算工作。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代建管理

  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但当项目调概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可对原约定代建管理费按同比例作相应调整。第六章奖惩规定第二十五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给予奖励或处罚。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对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30%,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分别交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三: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条十条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加强项目价款支付的审核力度,负责项目核算的会计人员要严格认真审核价款支付手续,对工程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

  支付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报告并予以止付。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要严格现金管理,对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认真搞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准确真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十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社会事业项目;(二)政法基础设施项目;(三)市政府要求实行代建制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活动进行监督。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模式分为直接代建和委托代建两种。直接代建是由组织实施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的代建模式,委托代建是组织实施机构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的代建模式。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代建方式;建设实施代建是代建单位自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开始,到组织项目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的代建方式。

  第七条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核拨。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确定代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手续;(四)确定建设实施代建方式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单位;(五)负责建设实施代建方式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等工作;(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市政公用设施接用及施工等报批手续;(七)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按代建合同约定付款;(八)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确定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三)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四)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五)负责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工作;(六)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及施工等报批手续;(七)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采购主要材料、设备,并组织施工;(八)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九)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十)协助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十一)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四)至(十二)或(五)至(十二)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第十二条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模式和代建方式;(二)确定委托代建模式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三)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四)对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应的代建方式,负责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工作;(五)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选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并通知组织实施机构。

  项目代建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确定,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项目,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确定实行代建制后,组织实施机构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模式和代建方式,并通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由组织实施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确定代建单位,不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抢险救灾的;(三)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四)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第十六条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两方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因技术、地质、政策调整或者物价上涨等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代建单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保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自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使用单位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取。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由代建单位使用;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由代建单位使用,其余30%由使用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将征地、拆迁等费用拨付使用单位,将其它建设资金按规定拨付代建单位。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将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之前所需支付的征地、拆迁、文物、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等费用,拨付使用单位,将其它建设资金按规定拨付代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采用直接代建模式的应专账核算,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应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实行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使用资金,代建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使用申请报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使用资金,由组织实施机构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和政府投资比例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使用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九条代建项目获优质工程奖的,按照不高于项目建安费用4%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项目不得因优质工程奖而超过项目总概算。第三十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二条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代建活动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建设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05〕15号)同时予以废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按原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各区县(市)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十五: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打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和《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委托有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代理投资人或业主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严格掌握投资概算、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根据“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探索前进”的原则进行。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委托非政府中介机构进行代建。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相关政策,审定年度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嘉奖及项目代建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监督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筛选确定代建项目,并提出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的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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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打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或初步设计批复中对领导小组审议打算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实行阶段性管理。

  全过程代建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由代建单位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代建单位必需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队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代建单位承接代建工程后应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的权利义务:(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三)参与重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五)提出年度投资及进度建议计划,下达给代建单位;(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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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参与项目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八)完成移交并履行使用单位职责。第十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一)协助业主单位做好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条件落实;(二)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或组织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论证和报批工作;(三)负责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选购等招标工作;(五)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协助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六)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付款意见;(七)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掌握项目概算;(八)负责项目各道验收程序,完成项目档案资料整理汇编后移交业主单位。第十一条代建费用由基本费用和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基本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详细金额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计算;绩效考核主要用于对代建单位相关人员的嘉奖。属全过程代建的,业主单位可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属阶段性代建的,业主单位可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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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提出部分用于该政府投资项目除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外的管理费支出。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加强管理。

  代建单位依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业主单位依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代建单位意见准时将款项支付给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

  政府全额拨款的项目,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根据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掌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商请财政、审计部门后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概算:(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难;(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经确认必需的重大设计或技术变更;(四)建筑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大幅波动。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决算投资比概算投资有节余的,可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对代建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嘉奖;决算投资超过概算投资的,不予嘉奖,并应分析原因,对存在失责行为的应进行问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绩效考核的详细方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详细规定。

  -4-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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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投资企业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

  某投资有限企业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

  为更好的办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成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行运转体制,使投资决议、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互相配合和限制,权责明确,以提升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及合同精神,特拟定以下管理方法:

  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区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益于增强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备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可以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限制。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议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许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鉴定。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署拜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本,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察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花费。代建人依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肩负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可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加权、监察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加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鉴定以及完工查收等建设实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履行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添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升建设标准等重要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同意由代建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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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企业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

  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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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企业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

  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2、负责依照项目立项同意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详细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观点设计的审察和报批工作。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察。4、辅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资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监工作。6、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察检查。7、监察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加工程查收,实时发现并办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辅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财产移交锋续。(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代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项目代建合同和有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含: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允许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行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解控制;在项目缺点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详细以下: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①.负责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与投资人和使用单位交流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知足使用单位的需要。②.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③.负责项目估算(施工图估算及有关花费)编制审察工作,报投资人审批。④.若需进行重要设计更改时,组织提出更改方案上报投资人,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察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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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企业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

  2、负责工程招招标、采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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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企业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

  ①、负责依照企业企业的有关招招标规定,组织工程设计、勘探、监理、施工和资料设备采买等招标工作,并签署有关合同,并报投资人审察存案。并接受投资人的监察和审计。

  ②、负责项目各种施工、设计、采买等合同的草拟、谈判、签署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履行建设方(甲方)权利,执行并肩负建设方法定职责和义务。

  ③、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和施工允许证等动工前一定执行的报批手续;3、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①.负责依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整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鉴定;②.按同意的进度计划实行项目建设工作,保证项目按期建成;③.按期组织召动工程例会,实时剖析、协调、均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个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④.其余工程进度管理工作。4、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①.依照国家和省市公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成立质量保证系统,严格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约目标;②.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实时查明原由和详细责任,并实时组织事故办理方案的实行;③.负责组织工程实行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查收,包含隐蔽工程和各种资料、设备的查收;④.其余工程质量管理工作。5、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①.经过招标择精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资料供给商,推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②.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资本使用计划,并依照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业主提出资本拨付申请;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察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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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企业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

  ③.严格依照同意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若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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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企业项目代建制管理方法

  整建议和重要设计更改,应供给投资增减状况剖析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才能组织实行,并依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状况由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④.按月向投资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本使用状况;⑤、其余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6、负责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代建单位应敦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增强处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成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为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供给法定的保障条件和举措,并向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

  

篇十七: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3•【字号】闽政[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三日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

  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

  (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推行代建制。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省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二)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

  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七)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八)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各项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规定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

  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

  一投保。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第十一条省建设厅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省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

  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

  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

  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

  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

  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

  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

  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

  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

  批,但是,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

  批;(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年

  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申领资金;

  (七)按月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组织实施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第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

  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

  建设标准;(三)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

  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四)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五)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

  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六)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七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八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省财政专项投资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前应商省财政厅同意:(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省财政厅审定。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依法依规报省财政厅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

  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三十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条件成熟后,省财政厅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向省财政厅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由省财政厅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三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五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第三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

  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省审计厅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

  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

  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

  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

  项目建设。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

  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1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第四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

  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八: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某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及竣工验收等建

  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

  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具体如下:

  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①。负责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与投资人和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②。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③.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审核工作,报投资人审批。④.若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投资人,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2、负责工程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①、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签订相关合同,并报投资人审查备案.并接受投资人的监督和审计。

  ②、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并承担建设方法定职责和义务。

  ③、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3、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①.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定;②。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③。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④。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4、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①。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

  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②。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

  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③。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

  设备的验收;④.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5、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①。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

  工程造价;②。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

  项目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③.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由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④.按月向投资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⑤、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6、负责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代建单位应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为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7、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8、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9、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①。负责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②。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③.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10、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使用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3、参与组织项目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4、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5、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6、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三、代建方(代理业主)的服务要求1、建设管理的基本目标质量目标: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合同质量要求.进度目标:详公司一、二级节点目标考核指标.投资控制目标:总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安全目标:无安全死亡事故。文明施工目标:满足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规定要求.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10日

  内完成并报业主单位备案。3、工程项目开工前,代理业主应按照确保质量、安全、文明和工期并降低成本

  的原则,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送业主单位备案。4、在设计交底前,应组织各专业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并对图纸中

  存在的问题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合理化建议。5、代理业主应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

  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应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调整措施并监督实施。

  6、代理业主应每月及年终向业主提交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综合情况的总结报告。

  7、代理业主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应进行旁站.

  8、代理业主必须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对其成本进行认真测算,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费中扣减补偿;项目代建费补偿不足的,从履约担保金中扣减;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9、工作联系办法主要采用“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多种书面方式进行工作联系.在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联系函应及时交业主备案,属于需业主工作配合的或有关造价方面的工作联系函需提前7天提交业主,同时提交相关依据、图纸、影象等资料。四、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1、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若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赔付.2、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符合相关约定,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业主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公司认定,对代建单位给予节余资金的10—20%奖励,具体比例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3、项目业主将对所代理项目的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等将予以1.0-10。0万元奖励。4、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

  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代建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安全文明施工差、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责令改正,承担违约责任。

  6、代理业主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符合委托合同及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业主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人员有未到岗、变更未履行报审手续、履约不到位、工作不配合或工作有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代建费(每发现一次扣减500元/人。次)。

  7、代理业主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参建各方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措施,督促各方管理人员到位,切实履行相应职责;督促各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合格.业主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其他参建单位人员有未到岗、存在履约不到位或工作有过失的,代理业主未履行管理义务的,承担管理(连带)责任,按约定扣减代建费(200元/人。次).

  8、代理业主应及时、真实、准确的分阶段定期(每周、月、年)向项目业主报告关于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及合同管理情况,并分析原因和风险;按时完成或协助项目业主完成委托合同中明确的约定;未按时提交管理报告代理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代建费500元/次.

  9、代理业主应按照国家现行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承担保修期内的管理协调责任.若不能按时验收、备案及移交,代理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代建单位向业主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

  10、若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除接受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定处罚外,另按每重伤1人扣建管费1.0万元,每死亡1人扣建管费10。0万元。

  11、若代建项目有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除接受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罚金外,代建单位还向业主支付1。0—5。0万元/次的违约金.

  12、因代建项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代建单位向业主支付0。5万元的违约金。

  

  

篇十九: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xx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xx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xx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xx投资项目通过委托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或xx机构、投资人或业主单位组织管理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投资预算、质量和工期,竣工后将项目交付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xx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进、探索推进”的原则进行。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非xx中介机构开展代建。

  第四条xx市成立xx投资项目代建xx小组,负责研究确定xx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政策,审批年度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奖励及代建过程中重大事项决策。

  xx集团设有办公室,负责xx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评估等日常管理。同时,建立xx投资项目代建监管小组,负责xx投资项目代建的监管和评估。

  第五条年度xx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xx集团办公室应在投资500万元以上的xx投资项目中筛选确定代建项目,并对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提出建议,提交xx集团审议决定。

  xx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xx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时,应明确xx集团审议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xx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委托代建单位分别在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性管理。

  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施工管理到最终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团队,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代建单位承担代建项目后,应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

  1

  人,并进行奖惩考核。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xx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并报xx集团办公室备案。第九条xx投资项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a)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及项目设立和规划的审批程序;(二)提出建设标准和功能;(三)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五)提出年度投资和进度建议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七)参与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八)完成交接并履行用户职责。第十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协助业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落实施工条件;(二)在建设全过程中,负责或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批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初步设计;(3)负责办理规划实施中的相关手续对于整个施工过程,业主可以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对于分期施工,

  业主可以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20%。提出xx投资项目除员工工资、奖金、津贴以外的部分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应严格执行xx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加强管理。

  代建方根据施工进度提出建设资金分配意见,业主根据投资计划、施工进度和代建方意见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相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

  Xx全额拨款的项目,可实行xx直接拨款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报xx投资部与xx协商,审核部门按规定程序报xx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概算:

  2

  (一)人力资源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2)xx重大政策调整;(三)经确认有必要的重大设计或者技术变更;(4)建筑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波动较大。第十四条xx投资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并经项目决算批准后,在满足工程质量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果决算投资较概算投资有节余,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决算投资超过预计投资的,不予奖励,并应分析原因。如有违约行为,应追究其责任。xx投资项目代建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xx集团办公室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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