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协管管理规定8篇

时间:2022-11-20 14:50:10 来源:网友投稿

城管协管管理规定8篇城管协管管理规定  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3篇  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第1篇一、为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雇用、使用和管理,根据  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协管管理规定8篇,供大家参考。

城管协管管理规定8篇

篇一:城管协管管理规定

  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3篇

  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第1篇一、为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雇用、使用和管理,根据

  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局和镇(街)向劳务公司雇用、已

  签定正式雇用合同,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使用管理,编入城管执法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三、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局负责雇用、日常管理、学习教育等工作;镇(街)中队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镇(街)雇用,驻镇(街)中队负责日常管理、学习教育等工作。

  四、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应急力量,不具备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资格,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五、城管协管员雇用条件和人数由雇用单位视情设定。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局负责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镇(街)负责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合同。

  六、城管协管员雇用期限为1年,雇用合同一年一签。雇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续雇或解雇。

  七、城管协管员的教育管理纳入执法协查员队伍,与执法协查员教育管理一并组织实施。

  八、城管协管员应自觉遵守使用单位制定的相关队容风纪管理规定,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言谈举止,保持队容严整,维护队伍文明形象。

  九、城管协管员请销假按有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执行,出具书面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的,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督查科科长批准;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中队长批准。请假二天以上的,局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督查科科长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由中队长签署意见,报镇分管领导批准。

  十、城管协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金、假期等待遇由劳务公司按《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执行。督查科负责与劳务公司沟通协调并督促落实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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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十一、城管协管员辞职,应当在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局直接使用的

  城管协管员向督查科申请,镇(街)中队直接使用的城管协管员向中队申请,并同时向所在劳务公司负责申请。督查科报局、中队报镇(街),由局、镇(街)按雇用合同约定与城管协管员所在劳务公司负责人协商批准辞职。未经批准,城管协管员不得擅自离职。

  十二、城管协管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服从工作安排、粗暴执勤、工作懒散和瞒报、漏报、泄漏相关信息等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十三、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一律不得被重新聘用。十四、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公务和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后,方可办理解雇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解雇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第2篇第一章总则城市协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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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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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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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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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第二十四条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第3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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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督察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

  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将聘用计划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结果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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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城-管执法协管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印制。第九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着装上岗。着装式样、颜色,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聘用单位应当将协管员工作证件及服装收回。第十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职责:(一)向居(村)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参与聘用单位组织的除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外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队员执勤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一)不按规定穿着城-管执法协管员标志服装、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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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要财物的;(三)严重违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四)打骂当事人的;(五)参与城市管理收费工作的。(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七)拒不接受市、区城-管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纠风管理的;第十二条解聘或者辞退城-管执法协管员,聘用单位应当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者辞退声明,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或者辞退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城-管执法协管员一经辞退,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重新聘用。第十三条城-管执法协管员违反本规定,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依法追究城-管执法协管员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武汉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聘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按本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第十五条此前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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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城管协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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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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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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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

  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

  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

  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

  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

  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

  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

  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

  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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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

  轮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

  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

  办理:

  (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

  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

  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

  或辞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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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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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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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城管协管管理规定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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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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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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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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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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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第二十四条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第八章附则

  

篇四:城管协管管理规定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本市城市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标准、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第二章根本准那么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那么,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那么,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那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第三章着装标准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执法人员着装规定》有关要求穿着城-管制服,并正确佩戴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要求统一着装。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标准着装,不得混穿。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季节换装过渡时间为10天,如遇特殊气候由市城-管执法局另行通知换装时间。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退休、、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制服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及时上缴市城-管执法局。第四章仪容标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赤脚;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志、徽章、饰品等;随身钥匙、辅助医疗用具等不得外露。第五章举止标准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会议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秩序。结束时依次退场。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室内脱帽时,应(依序)挂置于衣帽钩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会场内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帽顶向外、帽徽朝前);坐姿可置于桌(台)左前沿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以物扇风、使用电子娱乐产品;不得打闹、喧哗、吸烟、进食。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遇见领导和同事,应主动问候示意;遇到领导视察工作或接受督察时,应主动敬礼;领导进入下属办公室,室内人员应自行起立;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前方可进入。第六章用语标准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标准、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一)首句用语。您好。(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第七章执勤标准

  第二十七条上岗执勤前应领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着装,检查执法证、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第二十八条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各类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逐级请示或报告;交接岗时,互相敬礼。第二十九条执勤撤岗后,带队领导应当组织小结讲评;执法人员应当清点暂扣物品、罚款、执法文书和执勤装备并妥善保管;工作交接完成后换着便服下班。第三十条徒步巡逻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驾车巡逻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第三十一条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值班期间做好上传下达,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值班结束时做好交接工作。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职责范围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第八章办案标准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分。

  

篇五:城管协管管理规定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

  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

  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

  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

  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

  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

  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

  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

  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

  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

  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城管协管管理规定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童;(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童规定的行为进行巡奁、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看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

  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

  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

  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z开展学习教育督宜,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

  度执行。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童后生效。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

  (-)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

  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

  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违反规童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童行为发生的;(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

  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奁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奁证属实的;(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贝IJ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城管协管管理规定

  城管局协管员使用管治制度

  查员教育管理一并组织实施。八、城管协管员应自觉遵守运用单位制定的相关队容风纪管

  理规定,留意自己的仪容仪表、言谈举止,保持队容严整,维护队伍文明形象。

  九、城管协管员请销假按有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执行,出具书面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的,局干脆运用的城管协管员由督查科科长批准;镇〔街〕中队干脆运用的城管协管员由中队长批准。请假二天以上的,局干脆运用的城管协管员由督查科科长签署看法,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镇〔街〕中队干脆运用的城管协管员由中队长签署看法,报镇分管领导批准。

  十、城管协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金、假期等待遇由劳务公司按《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执行。督查科负责与劳务公司沟通协调并催促落实相关规定。

  十一、城管协管员辞职,应当在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局干脆运用的城管协管员向督查科申请,镇〔街〕中队干脆运用的城管协管员向中队申请,并同时向所在劳务公司负责申请。督查科报局、中队报镇〔街〕,由局、镇〔街〕按雇用合同约定与城管协管员所在劳务公司负责人协商批准辞职。未经批准,城管协管员不得擅自离职。

  十二、城管协管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听从工作支配、粗暴执勤、工作懒散和瞒报、漏报、泄漏相关信息等行为之

  

  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十三、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一律不得被重新聘

  用。十四、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

  公务和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后,方可办理辞退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辞退手续,并保存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城管局协管员运用管治制度

  〔三〕帮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其次章聘用

  〔二〕加班工资。除参与、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支配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根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赐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担当。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展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刚好进入个人档案。

  

篇八:城管协管管理规定

  沧浪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长效管理体制,全方位提高城市形象和品味,真正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目标,结合我区执法中队派驻街道、街巷新村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推行,切实发挥城管协管员在“三位一体”城市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区协管员队伍现状,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协管员队伍管理分工根据苏城发(2004)66号文件精神和苏城呈(2005)第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区城局与街道管理分工明确如下:区城管局管理职责:区城管局负责对全区协管员的监督、考核、管理、业务培训。根据市、区两级要求,制定和调整城管协管员管理的相关文件及规定;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对协管员队伍的考核,并定期将考核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城管局;每年组织1—2次较大规模的业务培训;制订并完善协管员队伍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执行。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各街道城管协管员中队(建议分别成立市容协管中队及街巷协管中队)。全面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细化考核办法,明确管理职能,落实好每个协管员的管理任务。在管理上协管员与执法队员必须紧

  密配合、相互协作,对本街道每个路段、每一重点地区实行定人、定岗、定位、定时、定责的网格式管理(网格式管理的人员名单须上报区城管局).定期组织协管员学习和讲评(每月不少于1—2次),一月一讲评,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各街道协管员中队将每月工作计划报区城管局,以备督查。

  二、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结合我区街巷新村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街巷新村小区、农贸市场周边和疏导点等公共场所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督促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规劝、制止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本辖区内乱涂乱贴源头管理及协助清理工作;协助处理上级批转、居民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涉及市容环境方面问题;参加城市环境长效管理宣传教育和各类培训活动;协管员进社区,协助执法队员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监督工作;执行并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任务.三、协管员聘用条件我区城管协管员的名额和配置严格按苏城呈(2005)7号文件规定办。协管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招聘对象主要为本市下岗、失业、待业人员.招聘条件:年龄在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思想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经验,对符合劳动部门关于“4048

  工程”有关规定的优先录用,协管员经面试考试合格录用后,即签订正式劳动协议(合同),并报市、区城管局备案,协议(合同)期(一年一签)期满后符合要求的再续签,对不符合要求,表现不好的予以解聘。协管员经培训后正式着统一服装上岗。区城管局会同各街道按照程序进行招聘.

  四、协管员工资待遇城管协管员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2比例分摊,城管协管员待遇按市政府、市城管局文件规定,平均每人每月工资1600元(含交养老保险金等),协管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考核奖组成,市经费在城市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区经费有区政府相应落实,协管员其它发生费用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如加班费、服装费、劳保用品等)。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基本社会保障后,应确保协管员工资不低于市区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并按时定额发放。(协管员工资按苏城呈(2005)7号文件规定办)五、加强监督考核区城管协管员工作情况由区城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具体按月组织考核。区城管局全面负责对全区城管协管员的考核督查,重点对协管员中队进行考核,街道办事处重点对城管员个人进行考核。考核分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内部考核是考核督查小组对街道协管员的工作表现,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外部考核是通过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群众投诉和反映来看协管员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个别行为的效果情况。区城管局按考核情况每月进行评比通报,并上报市城管局及区四套班子领导。对协管员个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基本工资、奖金挂钩。对于工作表现良好、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由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扣减工资与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对于长期表现不好、违纪违规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协议(合同)。

  各街道相应制定考核办法细则。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沧浪区城市管理局2007年6月9日

  关于沧浪区城管协管员考核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目标,加强和落实我区城市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作用,把全区协管队伍建设好、管理好,使协管队伍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的道路,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过研究,特制订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机构区成立城管协管员考核领导小组组长:黄国荣副组长:戴启平、余伟良成员:吴纪明、张宁、马良、刘荣书、陈建农

  徐国平、张红莲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督查小组,督查小组是全区城管协管员的监督主体,负责日常考核督查工作,做好每月考核汇总、成绩评定及通报工作.组长:华兴成员:颜旋、严威、金坚、辛映波、孟毅

  陈启才、李锋、沈梅兴二、考核范围全区6个街道的协管中队及区城管协管员中队(全体人员)。三、考核办法

  区督查小组全面负责对全区城管协管员的考核督查,重点对协管员中队进行考核,街道办事处重点对城管员个人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内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暗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内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区督查小组在对全体协管员

  进行日常考核的同时,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人民来信来访反

  映的问题结合起来考核,多层次、全方位地了解协管员队伍的建

  设及素质情况。

  2、日常考核与暗查考核相结合:区督查小组负责对城管协

  管员进行考核,同时定期或不定期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暗查或暗

  访,从正反两个方面考核协管员队伍及协管员工作情况及表现。

  区督查小组每月将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考核领导小组

  批准后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上报区四套班子及市城管局。

  四、考核标准

  对城管协管员队伍、协管员的考核标准分为七个部分,评分

  标准如下:

  (一)队伍管理分(10分)

  1、领导重视,队伍管理资金落实到位

  (3分)

  2、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整洁卫生

  (3

  分)

  3、各项管理制度上墙、落实情况好

  (2分)

  4、各类台帐齐全,记录完整规范

  (2分)

  (二)管理实效分(25分)

  (1)责任区域内环境整洁,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乱堆

  乱放、乱拉乱挂等现象

  (5分)

  (2)责任区域内无证摊点、流动摊贩有效遏制(5分)

  (3)责任区域内秩序井然,无车辆乱停放现象

  (4分)

  (4)对各种违纪违规状况主动劝说、制止并报告(5分)

  (5)发现道路保洁、环境不好、卫生死角及时报告(3分)

  (6)能主动协助市场化运作企业清除乱涂乱贴(3分)

  (三)、队伍形象分(20分)

  (1)按规定着装,仪表仪容保持良好

  (4分)

  (2)非工作时间不得着装,着装不得干私活

  (4分)

  (3)执勤上岗时不得抽烟,不准吃东西,不准出现座、蹲、倚

  等姿势

  (4分)

  (4)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内不得饮酒、打牌等

  (4分)

  (5)在管理中言行举止规范、文明用语,严禁打人骂人

  (4

  分)

  (四)、劳动纪律分(15分)

  (1)落实好请销假制度,做到不迟到早退

  (3分)

  (2)坚守岗位,不得离岗、脱岗、串岗

  (3分)

  (3)除规定休息时间外,不得在商家店内休息,不得抽烟、

  喝茶、闲谈

  (3分)

  (3)工作时间不得与被管理对象、闲杂人等吹牛聊天

  (3分)

  (4)路面巡查不得超过责任地段范围

  (3分)

  (五)廉洁奉公分(15分)

  (1)不得接受被管理对象任何礼物

  (3分)

  (2)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吃拿卡要(4分)

  (3)不得在着装时购买被管理对象东西

  (2分)

  (4)不得为被管理对象通风报信

  (3分)

  (5)在执法队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暂扣被管理对

  象的物品

  (3分)

  (六)、社会监督分(15分)

  (1)对各级领导批示的问题、拖延不办超过两天的(3分)

  (2)对市长信箱、区长信箱、媒体曝光、群众投诉问题,

  拖延不办超过三天的

  (3分)

  (3)居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未能解决,又不及时报告

  的

  (4

  分

  )

  (4)被新闻媒体曝光、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5分)

  (七)、奖励分(10分)

  1、对协管员队伍建设提出好的建议,被上级机关录用(3分)

  2、市级以上通报表扬及新闻媒体表扬的好人好事(3分)

  3、有突出贡献,受到市、区领导点名表扬的

  (4分)

  五、几个问题规定

  1、城管协管员必须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不得安排做与城管职

  责无关的工作.一经发现查实,将扣发涉及协管员所有工资。

  2、城管协管员必须到岗到位到职,不得留空名额。一旦发现

  查实,将补扣空编协管员工资。

  3、各街道协管员因事超过三天不上班的,应及时上报区督

  查小组,并说明原因。

  4、城管协管员因工作原因外借2人以上超过三天的,须向

  区城管局报告。

  六、评比及奖惩

  区督查小组对每月各协管员中队以街道为单位进行考核评

  比,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情况通报,并上报区四套班子及

  市城管局,让市区领导掌握协管员管理真实情况。

  根据奖优罚劣的原则,做到考核得分与与奖金挂钩。对连续

  三次第一名的街道(单位)奖励1000元;对连续三次倒数第一的

  街道(单位),根据协管中队所配置人员数,按每人30元的基数

  核扣,所扣金额从下拔经费中直接扣除。

  3、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现象或着制服打架斗殴等造成重

  大负面影响的协管员,一经查实立即开除。4、对工作表现突出、符合奖励标准的协管员,每加1分,加

  奖金30元,做到奖惩分明.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沧浪区城市管理局200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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