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8篇

时间:2022-09-19 17: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8篇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 -1- 江西省司法厅 赣司律字„2019‟9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江西省公司律师管理细则》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8篇,供大家参考。

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8篇

篇一: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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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西 省 司 法 厅

  赣司律字„2019‟9 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江西省公司律师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江西省公司律师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 2019 年 9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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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公职律师队伍,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公职律师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等职责,制定完善公职律师执业准入、退出、考核评价、与社会律师衔接等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的公职律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执业考核、业务交流、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对违法违规执业的公职律师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行业惩戒。

 第六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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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管理。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遴选聘任、职责履行、考核奖惩、与法律顾问衔接等管理制度,并为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等提供保障和支持。

 省级业务主管机关可以制定有关公职律师工作制度,指导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第七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公职律师机构 第八条 具有两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单位,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对于仅有一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单位,成立岗位公职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对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管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公职律师办公室章程; (三)拟任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人及首批组成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明;

 (四)办公经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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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公场所承诺。

 申请成立岗位公职律师,应提交第(一)、(四)、(五)项及岗位公职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申请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岗位公职律师与其首批公职律师一同申报,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作出成立批复。具体办法按公职律师许可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岗位公职律师应当于成立后六个月内,按照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对新设立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的通知》要求,完成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岗位公职律师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职律师有关程序予以注销:

 (一)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自行决定注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岗位公职律师不再执业后,其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办公室应终止其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章

 公职律师 第十三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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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

 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考核担任公职律师的,按司法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六条 市、县和乡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由设区市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设区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设区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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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由省司法厅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承诺。

 (五)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不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人员,也可以按照《江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 1 年在岗实习并通过所在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后,申请担任公职律师。

 第十八条 设区市司法局对市、县和乡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律师办公室所属公职律师或岗位公职律师提出的申请,省司法厅对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律师办公室所属律师或岗位公职律师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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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提示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

 第二十条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设区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司法厅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准予执业的,省司法厅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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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探索实施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有条件的设区市司法局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先行开展公职律师职前培训试点工作。

 有条件的省级党政机关可以在本系统先行开展公职律师职前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江西省以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公职律师执业前,应当先行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申请人在江西省以外曾经从事过律师职业的,还应当同时申请调取其律师执业档案。档案到达后,申请人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现工作单位已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本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工作机构变更登记,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变更登记、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二)原律师执业证书; (三)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一张。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公职律师办公室收回,上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省司法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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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办理公职律师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 (二)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注销原因证明。

 (三)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七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原所在单位提交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注销而不主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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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按照《江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 1 年在岗实习并通过律师协会实习考核的公职律师,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直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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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等法律援助活动,并按照公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参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法制部门同意,设立首席公职律师。

 首席公职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 (二)根据单位领导指派,组织对重大决策、重大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三)承担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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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四)根据工作开展需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勤勉诚信规范执业;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按要求完成交办的法律事务,参加年度考核、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五)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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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不受前款第(五)项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加入江西省律师协会,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市、县和乡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加入单位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同时是江西省律师协会和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三 十五条

 公职律师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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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证书和所属公职律师办公室出具的委托公函。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和管理...

篇二: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

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 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 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一)

 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

 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

 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

 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四)

 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的;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单位申请书;

  (二)

 本人申请书;

  (三)

 本人身份证、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七)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由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同意, 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 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

 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 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公职律师职责范围

  第八条

 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 为本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为本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

 按照本单位的要求, 参与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

 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

 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 仲裁活动;

 (五)

 本单位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五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

 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 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

 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 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执业证程序进行, 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

  (二)

 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

 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或单位系统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

 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第六章

 公职律师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仍为原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 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 社会保险等由所在的单位管理, 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关于公职律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事项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 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办理业务所需文书样式等由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定、 提供。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担任公职律师, 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 并交北京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律师的年度注册, 对于通过年度注册的, 北京市司法局应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办理年度注册时, 公职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公职律

 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外, 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年度工作总结;

 (二)

 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

 所在单位的考核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在年度注册时, 将根据以上材料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职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将不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

 项义务的公职律师, 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职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申请书;

 (二)

 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外省市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供资格档案);

 (四)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辞职的证明;

 (五)

 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六)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的证明;

 (七)

 原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申请书;

 (二)

 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

 (三)

 任职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

 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

 原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 00 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95 年 6 月28 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同时废止。

篇三: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

执业证初审 办事指南 (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部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 管理办法》 。

 ( 二)

 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 8 条)

 :

 ( 1)

 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 2)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 3)

 品行良好。

 法学院校( 系)

 、 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 研究工作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 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兼职律师职业的, 可以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 管理办法》 第 5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2)

 受过刑事处罚的,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3)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 10 条)

 。

 ( 三)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 录

  1、 律师执业登记表和注册卡;

 2、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司法局分别出具的实习鉴定和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

 4、 省司 法厅或者省律师协会制发的岗 前培训 合格证书复印件;

 5、 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和没有《律师法》 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 无工作单位的, 由户 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

 6、 申领律师执业证时的职业状况证明;

 7、 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保证书;

 8、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察意见及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加入合伙、 合作的协议;

 9、 申请人近期 2 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10、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的, 不提交上述第 6、 7 项材料, 但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从事法学研究、 教学工作以及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材料。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不在我省的人员 申请执业, 应提交其资格档案已调入我省的证明。

 政策咨询( 附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 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3、 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 管理办法》

 办事时限

  1、 申请人通过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申请材料;

 2、 所在地司法局受理后, 在《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 逐级上报省司法厅;

 3、 省司 法厅受理后, 在《律师法》 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颁发律师执业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电话:

 0536- 6118953 表格下载 律师执业申请表

  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执 业 机 构 名 称

  受 理 申 请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日 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申请书

 XX 市司法局: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规定的( 注明拟申请的律师执业证类别)

 律师执业条件, 自 愿申请到( 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

 执业, 并且已经( 注明拟加入的律师执业机构名称)

 同意接收。

 现将执业许可申请材料报送你局, 请审查并予办理执业许可手续。

 申请人郑重声明:

 本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 合法, 如有虚假, 由申请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 签名 ):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情 况 登 记 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党派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 类

 别

 身份证 号

 码

 邮编 居所 地址

 电话 照片 (二寸彩色 正面免冠)

 学历层次 学校及专业 起止时间 毕业证书编号

  学位名称 授予单位 授予时间 学位证书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证书名称及编号

  国(境)

 外学习情况(时间、 学校、 专业)

 证书名称及编号

  掌握何种外语及水平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及水平 接

  受

  专

  业

  教

  育

  情

  况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职 务 证明人

  曾经担任何种 专业技术职务 应聘起止时间 证书名称及编号

 掌握其他业务技能、 取得相关资格情况 证书名称及编号

  工

 作

 简

 历

 及

 专

 业

  技

  能

  情

  况

  何时 受过 何种 奖励

 何时 受过 何种 处分

 申 请 事 项 审 核 表 申请执业 证书类别

 资 格 证 书类别、 编号 目前职业身份

 工作单位 何时从何单位 如何脱离原职

 人事档案现存何处 申请执业实习 时 间 及 单 位

 有无《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名称 拟加入的执业机构 负责人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执业证种类及编号

 备注

  填表说明

 一、 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 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 审核意见, 应当用黑、 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 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 是指专职、 兼职、 法律援助、 公职、 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 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办公室、 公司律师事务部、 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 “受理申请日期” , 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 《申请人情况登记表》 中的“户籍所在地” , 应当填写到县(区)

 ; “身份证类别”, 是指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 “学历层次”,包括大学专科、 大学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学位名称”, 是指XX 学士、 XX 硕士、 XX 博士;“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不限于律师专业。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 中的“资格证书类别”, 包括律师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职业身份”, 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 如无职业、 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企业职工、 教师等; “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 辞职、 解除劳动关系、 部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有无《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有则具体填写, 没有填“无”; “备注” 栏用于记载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执业许可通知书发出时间、 方式、 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 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具体审查意见, 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内, 并加盖公章;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 应明确填写是否准予执业许可, 不准予执业许可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 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 没有填“无” , 不得空白。

 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 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 也可以加页, 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1 9 9 6 年5 月 1 5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 0 0 1 年1 2 月 2 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决定》 修正2 0 0 7 年10 月 2 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 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完善律师制度,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制

 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 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二)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三)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 四)

 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 在申请

 律师执业时, 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 二)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四)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 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 受理之日 起二十日 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报送材料之日 起十日 内予以审核, 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 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

 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准予执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 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 的律师执业证书:

  ( 一)

 申请人以欺诈、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 二)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 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 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 的, 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 研究工作的人员 , 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 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 不得以律师名 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 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自 己的名 称、 住所和章程;

  ( 二)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 三)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 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四)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有三名 以上合伙人,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 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 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申请书;

  ( 二)

 律师事务所的名 称、 章程;

 ( 三)

 律师的名 单、 简历、 身份证明、 律师执业证书;

  ( 四)

 住所证明;

  ( 五)

 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 受理之日 起二十日 内予以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报送材料之日 起十日 内予以审核, 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 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准予设立的,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 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可以设立分所...

篇四: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

省律师协会黔律协〔2019〕30 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已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经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律师协会2019 年 4 月 29 日

 贵州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2019 年 4 月 28 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一、为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根据《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所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指在依法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公司律师工作证,并在我省党政机关、特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内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人员。三、本规则所指考核是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前,由拟执业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组织对申请人社会律师执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实务等进行的专项考核。四、申请人申请考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申请;(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本人的公职律师工作证或公司律师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四)申请人已辞职(退休)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五)

 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证明材料。五、市、州律师协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尽快组织安排考核,并提前告知考核的方式及内容范围。六、考核的内容、方式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规定执行。重点突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基本实务的考核。考核可与实习律师考核合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进行。七、通过合格的,由组织考核的市、州律师协会向申请人出具考核合格意见。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再申请考核。八、我省法律援助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九、本规则自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十、市、州律师协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

 贵州省律师协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印发

篇五: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填表日期

 河南省司法厅制

  2

  律师宣誓誓词

 我宣誓: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人:

  (手签姓名)

  年

  月

  日

  3

 姓名

 出生日期

 照片 性别

 身份证号

 民族

 政治面貌

 专业 1.法学类(

 );2.非法学类(

 )

 学历

 学历证书编号

 学位

 毕业院校

 资格证书类别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2.律师资格(

 ); 资格证书编号

 原律师执业证号

  所在单位

 供职部门

 现任职务

 技术职称

 现任职级

 首次担任公职律师起始时间

 单位性质 1.党政机关;(

  )2.人民团体;(

  )3.事业单位;(

  )

 4.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

  )

 单位层级 1.中央机关直属管理和派出派驻单位;(

  )

 2.省属单位;(

  )

 3.设区的市属单位;(

  )

 4.县属单位;(

  )

 5.乡镇(街道)所属单位;(

  )

 单位通讯地址

 单位邮编

 申请人手机号

 申请人户籍地

 申请人居住地

  4

 公职律师申请书

  申请人:

  (手签姓名)

 申请人简历 (从大学起)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职务 证明人

  5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行政章)

 (手签姓名)

  年

  月

  日 省辖 市省直管县司法局意见

  经办人:

 审查人:

 (印章)

  年

 月

 日 省司 法厅 审查 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印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表第 1、2、3、4、6、7、8 页内容除“手签姓名”、“盖章日期”外,均可打印。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被批准执业后,作为执业档案分别存放于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司法行政机关。

 3、照片要求:男、女人员身着深色西装,内穿白色衬衣,系红色领带,发型庄重,女性淡妆,照片取蓝色背景。规格为二吋。

  6

  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兹证明,×××同志系我单位正式在编公职人员,现任××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该同志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品行良好。

 我单位属于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

 (单位行政章)

  (手签姓名)

  年

  月

  日

  7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兹证明,×××同志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执业)经历:

 ××年××月-—××年××月,在××单位从事××工作; ××年××月-—××年××月,在××单位从事××工作。

 ××年××月-—××年××月,在××单位从事××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

  (单位行政章)

 (手签姓名)

  年

  月

  日

  8

 申请公职律师承诺书 我承诺: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且无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品行不良的。

 承诺本人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承诺本人执业期间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如果违背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退出公职律师队伍。

 承诺人:

 (申请人手签姓名并按手印)

 注:品行不良内容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一)至第(六)项。

  9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两面复印于同一张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9页一起装订。

  1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律师资格证书》 复印件

 说明:

 1、将旧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于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10 页一起装订。

 2、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将上半部主页复印于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10 页一起装订。

 3、装订时左面为上部。

  1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复印件

 说明:

 1、将旧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于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11 页一起装订。

 2、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将下半部备案页复印于 A4 纸上作为申请表第 11 页一起装订。

 3、“律师资格证书”无副本,则本页不需要装订。

篇六: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

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新修订《陕西省律师协会公职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陕西省律师协会公职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经省律师协会七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律师协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公职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办法(试行)

 (2020 年 6 月 16 日省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11 月 29 日省律师协会七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结果公示的步骤进行。

  (一)书面审查。公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通过接收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所在市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复印件;

  2、《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

  3、《变更社会律师执业申请书》;

  4、提供近 3 年内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办理的专项法律服务或一般性法律事务的文书 6 份;

  5、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岗工作情况及最后一次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是否称职);

  6、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面试考核。根据申请情况,省律师协会成立一个或若干考核小组,通过面试方式对申请人遵守政治纪律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业务能力和业务素养情况,受到奖惩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面试考核小组每组 3 人,抽调相关专委会及秘书处人员组成,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面试通常安排在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后的六十日内进行。

  (三)结果公示。面试考核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在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应及时

 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三十天。

 第四条

 对考核合格的公职、公司律师,由省律师协会出具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五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公职、公司律师,可于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再次申请面试考核。

 第六条

 对省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可持省律师协会签署的《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表》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社会律师执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陕西省律师协会2020 年 6 月 28 日发布的《陕西省公职和公司律师申请变更执业类别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七: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

PTZW 服务中心莆田市行政标准 Q/PTZW TG 202. 4014—2013 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办理规程

  2013 - 1 2 - 31 发布 2014 - 01 - 01 实施莆田 市行政服务 中 心 管理委 员 会 发 布

 Q/PTZW 202. 4014—2013 I 目

 次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 1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许可类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事项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受理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受理对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许可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许可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办理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办理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 申请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1 流程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2 许可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3 审批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4 办理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5 收费标准与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6 重要提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7 行政救济的途经和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8 联系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律师执业登记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Q/PTZW 202. 4014—2013 II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莆田市司法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莆田市司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国春、 陈敏。

 Q/PTZW 202. 4014—2013 1 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办理的许可类、 事项编号、 受理单位、 受理对象、 许可依据、许可条件、 办理方式、 办理数量、 申请材料、 流程图、 许可程序、 审批内容、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与依据、 重要提示、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莆田市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办理。

 2 许可类型 管理服务。

 3 事项编号 003695450S06070。

 4 受理单位 莆田市司法局。

 5 受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

 6 许可依据 设立的依据有: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c)

 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7 许可条件 办理本事项前应符合的条件:

 a)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 在申请律师执业时, 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c)

 品行良好。

 Q/PTZW 202. 4014—2013 2 8 办理方式 8. 1 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莆田市司法局窗口申报。

 8. 2 进入莆田市司法行政(普法)

 网站(网址:

 http: //www. ptsf. gov. cn/)

 进行网上申报, 经莆田市司法局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 将纸质材料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莆田市司法局窗口办理。

 9 办理数量 无。

 10 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材料交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莆田市司法局窗口:

 a)

 《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1 份(含执业申请书)

 , 登记表及示范文本参见附录 A;

 b)

 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 A4 复印件 1 份;

 c)

 身份证原件及 A4 复印件 1 份;

 d)

 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

 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证明 1 份;

 e)

 原执业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及原律师执业证 已收回的证明(在省外或军队有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提供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总政司法局出具的执业起讫时间、 有无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执业证是否已收回的证明)

 ;

 f)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11 流程图 具体办理流程见图1。

 Q/PTZW 202. 4014—2013 3

 图1 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办理流程 12 许可程序 12. 1 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核对, 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a)

 对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的, 出具符合 Q/PTZW JC 101. 5 要求的《受理承诺单》 , 给予受理;

 b)

 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服务事项职权范围的, 应出具符合 Q/PTZW JC 101. 5 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

 c)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出具符合 Q/PTZW JC 101. 5 要求的《补齐补正通知单》 。

 12. 2 审核审批 应当依据《律师法》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出具审查意见。

 12. 3 上报 12. 3. 1 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

 12. 3. 2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不予签报并书面说明理由。

 12. 3. 3 在服务对象取件时, 出具符合 Q/PTZW JC 101. 5 要求的《文书送达回证》 。

 13 审批内容 对律师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作出“同意上报” 意见。

 受理(窗口经办人, 1 个工作日)

  审核(科室负责人, 1 个工作日)

 签报(分管领导, 1 个工作日)

 Q/PTZW 202. 4014—2013 4 14 办理时限 14. 1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14. 2 承诺时限:

 3 个工作日。

 15 收费标准与依据 15. 1 收费标准 无。

 15. 2 收费依据 无。

 16 重要提示 16. 1 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需提供正、 副本及各年度网上备案情况, 复印时注意哪一类证的字母要复印清楚;

 16. 2 提供的照片应该是二寸蓝底照片, 特别注意是蓝底。

 16. 3 申请人所在单位属于属于县区管辖的, 申请执业的人员在《执业登记表》 县区司法局意见一栏必须有县区司法局的意见并盖章。

 16. 4 申请公职律师的, 申请人所在单位为首次申请公职律师试点的单位, 所在单位需提供该单位申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单位的函。

 16. 5 特别注意表格必须为原件。

 16. 6 执业登记表中个人简历注意是从中学开始, 而且个人简历时间上不能出现中断。

 16. 7 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并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证明, 证明中注意要体现专职两个字。

 16. 8 以上材料提供为复印件的, 均需先写上与原件相符或者与原件相一致, 再将公章盖在字上; 以上全部材料只需提供一式一份。

 17 行政救济的途经和方式 17. 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 依法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17. 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7. 3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7. 4 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 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17. 5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8 联系信息 18. 1 业务咨询电话:

 Q/PTZW 202. 4014—2013 5 a)

 市司法局窗口电话:

 0594-2630316。

 b)

 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电话:

 0594-2692000。

 18. 2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0594-2658556。

 18. 3 莆田市司法局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

 http://www. ptsf. gov. cn/wsbs/bgxz/。

 18. 4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

 http: //www. ptfwzx. gov. cn/ptsztb/。

 18. 5 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

 莆田市政府机关 7 号楼。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律师执业登记表》

 《律师执业登记表》 空白表见表A. 1, 示范文本见表A. 2。

 Q/PTZW 202. 4014—2013 6

 表A. 1 《律师执业登记表》

 律 师 执 业 登 记 表

 Q/PTZW 202. 4014—2013 7 申

  请

  人

  申 请律师 证类 别

  律师执业机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制 填表日 期

  年

  月

  日

 Q/PTZW 202. 4014—2013 8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照

  片 律师或 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

 文化程度 党派 身份证号

 户 籍所在地 律师事务 所名 称

 何时到所工作 电话

 邮编

 地址

 档案存 放何处

 原工作单位

 职务

 参加工 作时间

 居住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申

  请

  人

  简

  历 起止时间 自上中学起在 何 地 何 部 门 (学 习)

 工 作职 务 证明人

  受过何种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

 Q/PTZW 202. 4014—2013 9

 学

 历

 情

 况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

 毕业学校

 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

 学位证书 名称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取得何种 证

 书

 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专业经历及专业职务曾

 在

 何

 处

 从

 事何

 种

 专

 业

 工

 作

 起止时间

 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受聘起止 时

 间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水

 平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水

 平

  意

  见 兼职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单位

  单位(章)

 年

  月

  日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Q/PTZW 202. 4014—2013 10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工 作 单 位 对 申 请 人 的 鉴 定 意 见

  单位(章)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Q/PTZW 202. 4014—2013 11 县(市区)司法局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司法局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省司...

篇八:申请公职律师申请书

业证编号:

 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许可 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单

 位

 名

 称:

 重 庆 市 司 法 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申请人须如实、认真、详细填写表中所列项目; 2、 申请人先将基本信息录入系统,提交成功后再携带此表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申请。

 3、 此表下载时使用 A4 规格纸张(一式三份),一律左侧装订; 4、 交表时提供二寸蓝底免冠近期照片(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5、 各类文件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当面审核。提供的三份材料中,归档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材料需原件; 6、 律师事务所须全面审查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方面情况,并如实填写鉴定意见; 7、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审核)时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和经历等,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8、 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的,此表应作为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9、 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正楷填写。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照 片 政治面貌

 学历

 学

 位

 党派

 身份证号

 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

 人事档案存放地

 单位联系部门及联系人电话 申请人 工作单位

 申请人 工作部门 申请人

 现任职务

 手机号码

 单位通讯地址

 申请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含无违法等行为内容)

 单位(章):

 年

  月

 日

  学历证明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区(县)

 司 法 局 审 查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市 司 法 局 审 核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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