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福利计划8篇

时间:2022-10-01 13: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工伤保险福利计划8篇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一、前言部份今天的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竞争环境: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市场并购的浪朝、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这些构成了企业的外部环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保险福利计划8篇,供大家参考。

工伤保险福利计划8篇

篇一: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前言部份 今天的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竞争环境: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市场并购的浪朝、 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 这些构成了 企业的外部环境。

 与此同时, 知识经济改变了 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 促使企业更加看重人才的价值, 更加关注员 工队伍的建设, 更加注重调整薪酬政策以聚敛人才。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市场经济形态的日 益转变, 人才资本已经超过金融资本成为新的稀缺资源, 成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

 日 趋激烈的企业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 而员 工的福利作为报酬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企业吸引 人才和留住优秀人才、 激发和调动员 工工作积极性的一项管理举措。

 随着目 前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有特色、 有个性的企业福利制度, 按照企业自 身的需要, 在国家法律范围内, 自 主设置福利项目 , 自 主确定福利水平, 使福利的激励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二、 主体部份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讲, 员 工福利指企业在薪酬之外为员 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待遇。

 如果说薪酬是对员 工劳动的直接回报, 那么员 工福利就是对其劳动间接回报。

 有效的员 工福利是薪酬的有益补充。

 1、 员 工福利的具体内容 包括员 工的基本福利和员 工的职业发展型福利。

 基本福利包括假期、 病假、事假、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人寿保险、 退休计划等满足员 工安全、 生活保障等基本需要的福利。

 职业发展型福利是指企业满足员 工提高就业能力、 工作技能等需要的福利,包括企业为员 工提供继续学习、 在职培训机会, 资助员 工学费, 灵活安排员 工工作和学习时间, 根据员 工获得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来奖励员 工等。

 21 世纪员 工的职业是多变的职业。

 员 工不断地提高自 己的工作能力, 才能提高自 己的任职能力, 增大自 己的就职可能性。

 因此, 许多员 工越来越重视“职业发展型” 福利项目 , 希望企业为自 己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2、 员 工福利满意度对员 工工作态度与行为的影响 员 工福利满意度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行为, 员 工对自 己亨受到的福利感到满意。

 ( 1)

 会增强他们的工作满意度 ( 2)

 企业归属感 ( 3)

 对管理人员 的信任感, 降低他们的离职意向 三、 对于我司新建立福利计划提案 为了 加强员 工归属感, 体现人文关怀, 进一步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形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深圳市台冠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

 的基本特点与实际情况, 待提出本计划提案。

 福利待遇是公司在岗位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 工的报酬, 是公司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一个良好的福利待遇体制能够增加员 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从而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1、 福利待遇的种类 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福利待遇, 以及根据企业自 身条件设置的福利待遇。

 ( 1)

 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 参加统筹保险的有:

 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 2)

 公司设置的其它福利计划 补贴福利、 休假福利、 培训福利、 文娱福利、 设施福利等 2、 福利待遇的形式 物质激励型福利:

 它是为增强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性而建立的福利项目 , 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 1)

 时间奖励:

 包括带薪和不带薪休假、 病假等。

 ( 2)

 现金奖励:

 午餐补贴、 节日 补贴等。

 ( 3)

 服务奖励:

 如自 助计划资助、 娱乐项目 、 旅游项目 、 健康项目 、 财务和法律咨询等。

 ( 4)

 现金型福利和非现金型福利:

 前者指以货币 的形式给付的福利; 后者指以

 非货币 形式给付的福利。

 ( 5)

 即期性福利和延期性福利:

 前者一般是在职期间可以获得的福利; 后者一般是退休后可以获得的福利。

 ( 6)

 固定福利和弹性福利:

 弹性福利是公司提供的, 允许员 工在规定的时间和现金范围内, 根据自 己的需要自 愿选择和调整的福利项目 。

 3、 福利待遇的标准 3. 1 基本法定福利项目 及标准 ( 1)

 养老保险:

 按照深圳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公司每月 为合同工支付养老保险,

  ( 2)

 基本医疗保险:

 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公司每月 为合同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

  ( 3)

 失业保险:

 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公司每月 为合同工支付失业保险,

 ( 4)

 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 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对照行业费率,由公司全额缴纳(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5)

 生育保险:

 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公司每月 为合同工支付生育保险 3. 2 公司应计划提供的补贴福利项目 及标准:

 ( 1)

 午餐补贴:

 公司发放标准为每人每餐 8 元( 按出勤天数计算), 随每月 工资一同发放。

 ( 2)

 节日 补贴:

 元旦公司组织聚餐; 端午节公司给每位员 工发放粽子, 中秋节公司给每位员 工发放月 饼和水果; 妇女节为全体女职工发放纪念品;

 ( 3)

 生日 补贴:

 员 工过生日 , 公司送礼品表示祝福, 并送上生日 蛋糕。

 员 工大事补贴:

 当员 工逢婚、 育、 大病和丧等个人大事时, 公司给予员 工礼金或慰问金 200 元。

 3. 3 公司提供的休假福利包括: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 工, 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 1)

 工龄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员 工, 每年休假的假期为 3 天;

 ( 2)

 已满五年但不满十年的员 工, 每年休假的假期为 5 天 ( 3)

 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 年休假 7 天;

 ( 4)

 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 15 天。

 ( 5)

 国家法定休假日 、 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以下情况不予安排年休假:

 ( 1)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职工, 请假累计十五天以上的;

 ( 2)

 累计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职工, 请假累计一个月 以上的;

 ( 2)

 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 请假累计二个月 以上的 ( 3)

 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 请假累计三个月 以上的。

 婚假:

 ( 1)

 员 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 可享受 3 天婚假;

 ( 2)

 员 工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男 员 工满 25 周岁, 女员 工满 23 周岁), 除上款规定外另 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产假、 哺乳假:

 ( 1)

 女员 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产假 90 天( 其中抱含产前假 15天);

 ( 2)

 难产或剖腹产者, 增加 15 天; 生育多胞胎者, 在 90 天的基础上每多生育一婴, 产假增加 15 天;

 ( 3)

 女员 工产假期满, 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 经县( 区)

 级以上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员 工患病的相关规定处理。

 工伤假:

 员 工因工负伤, 根据有关规定, 经工伤鉴定部门认定后, 可请工伤假;

 丧假:

 ( 1)

 员 工直系亲属( 双方父母、 配偶、 子女)

 死亡, 可给假 1-3 天;

 ( 2)

 双方外祖父母、 祖父母死亡, 可给假 1 天;

 ( 3)

 其他亲属死亡, 须请假者, 按事假处理;

 其它福利计划:

 培训福利:

 公司根据考核结果, 由人事部制定培训计划, 并组织实施, 以使员 工的知识、 技能、 态度等方面与不断变动的经济技术、 外部环境相适应。

 培训福利包括:

 员 工在职或短期脱产免费培训、 公费进修等。

 文娱福利:

 企业为促进员 工的身心健康, 丰富员 工的精神和文化生活而提供的福利, 如公司定期组织聚餐或出游。

 设施福利:

 公司为了 丰富员 工的业余生活, 培养员 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而设立的项目 , 包括创建文化、 娱乐场所, 组织旅游, 开展文体活动等, 具体实施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 4、 福利待遇的给付 ( 1)

 统筹保险由财务部统一缴纳, 个人应缴纳部分在工资中扣除;

 ( 2)

 现金支付的福利待遇随当月 工资核发;

 ( 3)

 享受假期福利的员 工, 其工资待遇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四、 附则 福利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每年 11 月 份制定下一年的福利计划费用表报总经理批准), 修改时亦同。

 附件为《2015 年度员 工福利活动计划项目 费用表》

篇二: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p>

 准基

  数支 付 渠 道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12元/天因公出差标准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原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护 理 待 遇按实际需要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90%85%80%75%70%60%50%40%30%6个月同

 上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20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30个月25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2个月30个月25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2个月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挂号费按照标准报销用 人 单 位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保险基金住院费医疗费药

 费住院期内交通食宿费外地就医交通、 食宿费用二级三级四级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辅助器具费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一级工伤保险基金生活大部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九级十级一级工伤保险基金二级三级四级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注: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0年12月8日)2、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 52号)丧

 葬

 补

 助

 金工伤保险基金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供 养 亲 属 抚恤 金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 人 工 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五级六级六级十级经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十级七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九级八级九级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本 人 工 资医疗待遇

篇三: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工资分配制度的概念 《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 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二、 工资的构成形式及基本原则 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从其构成形式而言, 主要有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和津贴。

 (一) 、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 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 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计时工资的特点是操作简单易行, 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

 按照《劳动法》 第 51 条的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即折算日工资、 小时工资时, 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 日工资、 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 、 日工资=月工资收人+月计薪天数。

 (2)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人+(月计薪天数 x8 小时) 。

 (3) 、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 cl2 月: 21. 75 天。

 (二) 、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的特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

 (三) 、 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超产奖, 按超额劳动成果的数额来计付。

 ②质量奖, 在完 成产量的前提下, 以产品质量合格率作为考核标准。

 ③节约奖, 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 按节约原材料、 燃料消耗的数额计付。

 ④安全生产奖, 在完成生产任务的 前提下, 按安全生产的情况给予奖励等。

 (四) 、 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 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津贴的种类繁多, 主要可分为以下几 类: ①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劳动消耗而设的津贴,

 有矿山井下津贴、 高温津贴、 野外施工津贴等; ②为补偿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和额外 生活支出而设的津贴, 有林区津贴、 山区津贴、 驻岛津贴、 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等; ③为特种保健要求而设的津贴, 有保健津贴、 医疗卫生津贴等。

 (五) 、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也称加班加点工资或加班费, 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时间或正常劳动时间后, 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劳动所获取的收 人。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 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根据《劳动法》 第 44 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工作制是周休息日的, 属于正常劳动; 工作日是法定节日的, 要按照《劳动法》 第 44 条的规定, 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六)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因病、 工伤、 产假、 计划生育假、 婚丧假、事假、 探亲假、 定期休假、 停工学习、 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劳动法》 第 48 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 这是我国劳动报酬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 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

 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 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支付对象、 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 、 工资支付的形式 《劳动法》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

 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周、 日、 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 日、 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 合

 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 、 工资支付的项目 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 工资总额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①计时工资; ②计件工资; ③奖金; ④津贴和补贴; ⑤加班加点工资; ⑥其他工资(含特殊情况下支付 的工资) 。

 劳动者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计划生育补贴等; ②劳动保护方 面的费用, 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 解毒剂、 清凉饮料费用等; 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 明奖、 国家星火奖、 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以及稿费、 讲课费、 翻译费等。

 (三) 、 工资的部分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 、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 、 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 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 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

 (3) 、 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 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

 (4) 、 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 赡养费或赔偿费等;

 (5) 、 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债务;

 (6) 、 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7) 、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正常情况以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待遇。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因病、 工伤、 产假、 计划生育假、 婚 丧假、 事假、 探亲假、 定期休假、 停工学习、 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其中,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 探亲假、 婚假、 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 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 分;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 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 、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福利 1、 职工福利的概念 职工福利是指由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 方便、 改善职工生活, 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福利制度。

 《劳动法》 第 76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 改善集体福利, 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

 2、 职工福利的内容 职工福利可划分为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职工个人福利又称为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主要内容是: 带薪假期、 冬季取暖补贴、 探亲假路费补贴、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职工生活困难补贴、 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可分为三个方面:

 (1) 、 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 减轻家务劳动负担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 如职工食堂、 托儿所、 幼儿园、 婴儿哺乳室、 浴室、 女职工卫生室以及宿舍等。

 (2) 、 为满足职工的不同需要, 减轻生活开支而建立的福利补贴, 如生活困难补贴、交通费补助、 探亲往返车船费补贴、 幼儿人托费补贴、 房贴、 取暖费、 清凉饮料以及疗养费等。

 (3) 、 为改善职工文化生活, 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而建立的福利事业, 如图书馆、 阅览室、 俱乐部、 球场、 游泳池、 业余学校等。

 3、 职工遗属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 退休养老后死亡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提前退休后死亡的,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 的规定, 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遗 属待遇。

 包括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也称遗属津贴) 。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 个月的死亡职工所在企业的平均工资。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的标准为: 其供养直系亲属 1 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 6 个月; 2 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 9 个月; 3 人或 3 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 12 个月。

 4、 职工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及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 、 尚未实行分影办社会职能的企心,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 设施和人员费用, 包括职工食堂、 职工浴室、 理发室、 医务所、 托儿所、 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 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等。

 (2) 、 为职工卫生保健、 生活、 住房、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衤 以占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费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3) 、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 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工伤保险 一、 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 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一) 、 工伤保险的原则 1、 无过失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 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2、 损害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损害补偿原则, 即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 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直接、 最重要的费用来源的损失外, 同时还要考虑伤害程度、 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3、 预防、 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 增进和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必须把单纯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以及工伤预防有机结合起来。

 (二) 、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 工伤认定 (一) 用人单位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 工伤认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 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⑤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 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 巳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EI 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①项、 第②项情形的, 按照本 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也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 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向统筹 地...

篇四: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市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简 介

 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3、《省工伤保险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工伤保险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及标准

 支付主体

 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工伤基金 康复费 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含康复器具)总额 住院伙食补 助费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市标准支付(按出差标准的 70%)

 工资福利 停工留薪期间,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单位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按《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

  二、工伤医疗终结后职工享受的待遇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一)未达伤残等级(含声明放弃鉴定)

 工伤职工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一至四级伤残

 方式一:

  (三)五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工伤医疗待遇 (四)七至十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1 1- -0 10 级伤残)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主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27 个月 工伤基金 二级 25 个月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定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主体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级 90% 工伤基金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三级 23 个月 四级 21 个月 五级 18 个月 六级 16 个月 七级 13 个月 八级 11 个月 九级 9 个月 十级 7 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15 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 系时,由工伤基金支付 二级 14 个月 三级 13 个月 四级 12 个月 五级 10 个月 六级 8 个月 七级 6 个月 八级 4 个月 九级 2 个月 十级 1 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 五级 50 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 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40 个月 七级 25 个月 八级 15 个月 九级 8 个月 十级 4 个月

 五级 70%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护理一级 60% 工伤基金 护理二级 50%

  护理三级 40% 护理四级 30%

  因工死亡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主体

 丧葬补助金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 工伤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倍 工伤基金 供养亲属 本人工资 配偶 40% 工伤基金 (五)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 备注: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 2003 年劳动保障部令第 18 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工程项目(非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受伤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60%作为本人工资。

 5、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上述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抚恤金 其他亲属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待遇申领流程

  一、何时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应及时向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工伤医疗待遇请到医保局申领)

 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复印,原件备查); 5、跨统筹区户籍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选择《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且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一份,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协议》网上下载); 6、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非实名制(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8、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市工伤医疗康复费审核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则需提供工伤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非实名制(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另需提供

 (1)总承包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

 (2)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报告书》、《死亡殡葬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工伤失踪的提供失踪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存在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对于上述材料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和工亡职工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交公证书,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可被纳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内(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 2003 年劳动保障部令第 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街道办事处、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5、供养亲属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需要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协议书或单位证明一份(该协议书由参保单位和遗属就垫付费用进行签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协议》网上下载。

 7、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

 三、已经办理了定期待遇申领的,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 1—4 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 6 月前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

 四、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论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篇五: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Sep.2015 No.9 CHINESE TIMES我国工伤保险政策的分析——基于 Gilbert 的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刘园园【摘 要】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利用Gilbert的社会福利分析框架对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分析,从工伤保险的分配的基础、供给的形式、福利输送的选择以及工伤保险资金的筹措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关键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分析框架;问题和建议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278(2015)09-053-01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003 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号)是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法律。本文将利用 Gilbert 的社会福利分析框架对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Gilbert的社会福利分析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谁应该收益、社会的供给形式、资金的筹集以及福利的输送四个方面。一、谁应该收益—补偿过失不究原则(一)何为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7.法律方面。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如何申请和认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二、社会供给的形式—四种工伤待遇(一)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医疗待遇是工伤保险的必要组成部分,医疗待遇的供给形式主要是现金的形式。(二)医疗期工资待遇医疗期,停发工资,改发工伤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 12个月内平均工资,这就做停留工资期应该获得的福利。超过医疗期待遇,工伤未愈者继续治疗,但评定作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工伤伤残待遇。(三)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则是根据职工的工伤的不同级别进行划分的,这个级别要由相关的医疗部门进行审定。(四)死亡待遇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6 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三、工伤保险的待遇输送(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该在 30 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这个认定申请需要结合单位中实际工伤职工的人数、情况进行申请而不应该虚报,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补偿部门进行申报则由工伤职工自己或是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进行申请,申请是社会供给待遇的第一个输送阶段,没有申请则就没有后续供给的输送,而且用人单位还有负责工伤职工的护理、就业等方面的服务,但是这种服务并没有很好的落实。(二)劳动保障部门每个用人单位所在的地区有统筹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部门在供给输送主要担任的角色是工伤的认定,这个工伤的认定关乎的工伤职工有没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四)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式工伤保险中的营利性机构,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的是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工伤保险输送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工伤职工提供治疗和康复,但是一般情况下康复工作是跟不上的,这主要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方面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不愿意为工伤职工在康复工作上花费工伤保险资金的。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筹措—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筹集,主要用于职业伤害补偿的专项基金,是保证实现工伤保险目的的物质依托。为了实现我国境内企业的社会化管理和发挥互助互济的社会保险职能,必须建立专项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金。参考文献:[ 1 ] 关于工伤保险的政策解读 [ J ] .中国人才,2010 ( 09 ) .[ 2 ] Nile Gilbert Paul Terrell.会福利政策引论 [ M ] .沈黎,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 3 ] 孙立如.工伤保险政策解答 [ N ] .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 1 ) .[ 4 ] 李鹏.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应用研究 [ D ] .重庆大学资源及环境科学学院,2003.作者简介:刘园园(1992-)女,安徽人,江南大学法学院社工专业。

篇六: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四 川 省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一 览 表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薪

 待 期

 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伤 残

 待

  遇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一级 24 个月

 六级 14 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2 个月

 七级 12 个月

 三级 20 个月

 八级 10 个月

 四级 18 个月

 九级 8 个月

 五级 16 个月

 十级 6 个月

 本人受伤前收入 12 个月 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统筹工资的 300%计算; 低于 60%的, 按 60%计算。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四级 75%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 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六纺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二级 85% 五级 70% 三级 80% 六级 60%

 生

 护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工伤保险基金

 理 活

 费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平均工资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

 亡

 待

 遇 丧

 葬

 补

 助

 金 6 个月

 配偶每月 40% 其他每人每月 30% 同

 上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本人工资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孤老或孤儿再加 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50 个月

 (成办发[2003]48 号)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 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 40% 其他每人每月 30% 孤老或孤儿再加 10% 本 人 工 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医疗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川府发[2003]42 号 ①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按照每周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五级 14 个月

 60 个月

 六级 12 个月

 48 个月

 七级 36 月

 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

  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 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④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供养亲属所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行文调整; 保留劳动关系人的五六级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工资增长幅度调整;

 八级 26 月

 九级 16 月

 十级 10 月

篇七: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三四五 六 七八九十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个月2725232118 16131197 工伤基金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858075工伤基金3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本人工资%70 60用人单位4上年市月平 %工伤基金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上年市月平 个月14 12工伤基金6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上年市月平 个月60 48用人单位7工伤基金8工伤基金9用人单位10工伤基金11工伤基金1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基金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13 工亡丧葬抚恤金上年市月平 个月工伤基金14 供养家属抚恤金本人工资%工伤基金15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上年市平倍16141210864321 用工者计发基数

  待遇项目序号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 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医疗、 康复费用完成工伤鉴定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

  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伤残等级支付渠道

  备注标准满足三个条件:

 1. 因工伤(工伤复发)

 引起;2. 在工伤协议定点机构; 3. 符合目录范围九成不能50%; 大部分不能40%; 部分不能30%36261610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按月发放, 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退休后改领养老金, 由基金或单位补缴以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患职业病的人员,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6个月治疗期间生活费、 医疗、 护理费伙食补助及交通费等6个月配偶40%, 其他亲属30%; 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6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上年市平倍 用工者理费、 伙食补助及交通费等另算10倍

篇八: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度 名称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根据企业理念,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吸引人才,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适用范围 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 福利的种类及标准 第 3 条 社会保险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正式员工(包括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

 2.企业与参保员工缴费比例 (1)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员工本人上个月工资收入总额,员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具体内容参见相关保险规定条例。

 (2)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项目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失业保险 2% 1% 医疗保险 8% 2% 生育保险 0.6% 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 1.2% 个人不缴纳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 个人不缴纳 第 4 条 住房公积金 1.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缴费比例:个人 10%,企业 10%。

 第 5 条 各种补助 1.补助项目 项目 金额 备注 费用列支 工作餐补助 正餐 15 元/人/餐 延时餐 7 元/人/餐 按加班计划充至餐卡上,次月按实际考勤结算 公司 夏季饮料费 500 元/人/年 每年 7、8、9 月初以现金形式发放 公司 冬季取暖费 500 元/人/年 每年 12、1、2 月初以现金形式发放 公司 住房补贴费 100 元/人/月 每年 12 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公司

 吊慰金 上年度公司人均月工资收入的50%

 父母、配偶或子女 公司 因病住院慰问品 价值 100~200 元的营养品 由工会派人带等额的慰问物品前去看望 工会 灾害补助金 (1)1000 元(财产全部损失的)

 (2)500 元(财产损失一半以上的)

 (3)300 元(其他程度的损失)

 公司 2.节日贺礼 节日 形式和标准 费用列支 春节 组织活动,同时为每位员工发送过年红包,活动费用及红包金额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当年公司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 “三八”国际妇女节 给女员工发放节日礼品,或组织庆祝活动费用不超过300 元/人 工会 国庆(或中秋)节 给全体员工发放节日礼品,或组织庆祝活动费用不超过 300 元/人 公司 3.其他贺礼(企业列支)

 项目 金额 备注 结婚贺礼 300 元 领取结婚证半年内有效,由管理部门发放至员工手上 生育贺礼 300 元 配偶生育者减半 生日贺礼 50~100 元(根据市场物价变化调整)

 员工生日当天(以员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发放与金额等值的物品 第 6 条 员工教育培训 为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自身发展能力,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员工提供相关培训,具体内容参见企业培训实施要领。

 第 7 条 劳动保护 1.因工作原因需要劳动保护的岗位,企业必须发放在岗人员劳保用品。

 2.员工在岗时,必须穿戴劳保用品,并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员工辞职或退休离开企业时,须到管理部交还劳保用品。

 3.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见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第 8 条 各种休假 项目 放假天数 日期 元旦节 1 天 1 月 1 日 春节 3 天 农历除夕、初一、初二 清明节 1 天 4 月 5 日 劳动节 1 天 5 月 1 日 端午节 1 天 农历 5 月 5 日 国庆节 3 天 10 月 1 日、2 日、3 日 中秋节 1 天 农历 8 月 15 日 2.带薪年假 员工在本企业连续服务满一年,企业每年给予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10 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0 天;已满20 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5 天。

 3.其他假日 员工婚嫁、产假、事假、病假期间,其休假待遇标准参见《员工请、休假明细表》。

 第 9 条 女职工福利 1.企业按季度以购物券的形式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标准为 100 元/人。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限制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经部门内协调,可推迟 1 小时上班,提前 1 小时下班。

 4.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怀孕期间的女职工,经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可在企业享受 20 元/餐的工作餐。

 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作日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 10 条 其他福利 1.员工健康体检 (1)企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常规体检(血常规、B 超、心电图、肝功、胸透、外科普查等,已婚妇女增加妇科检查);特殊岗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体检医院为企业指定医疗机构,体检费由企业支付。

 (3)身体检查结果是乙肝两对半无抗体的员工由企业支付其接种疫苗的费用。

 2.为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精神,企业可根据情况适当组织旅游、文体活动等。

 第三章 员工福利管理 第 11 条 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年底将福利资金支出情况编制成相关总结报表,并制定次年的福利资金支出预算,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 12 条 福利金的收支账务程序比照一般财务制度办理,所有支出都需提交企业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 13 条 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 14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推荐访问:工伤保险福利计划 工伤保险 福利 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