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的地位7篇财税法的地位 财税法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史上。那些明白怎样读懂这个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税法的地位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财税法的地位
法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史上。那些明白怎样读懂这个历史所蕴含的信息的人们,在这里比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能清醒的预感到震撼世界的惊雷 !熊彼特 第一章 财政法 第一节 财政概述 一 、 财政的概念 所谓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 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分配关系 。 二 、 财政活动的形式 收和支构成财政活动的主线 1 1 、 税收 2 2 、 预算 3 3 、 国家信用 4 4 、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5 5 、 财政监督
三 、 财政的职能 1 1 、 分配职能 2 2 、 调节职能 3 3 、 监督职能
第二节 财政法 一 、 财政法的概念 是调整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调整的对象包括税收关系 、 预算关系 、 国家信用关系 、财政监督关系和财政体制关系 。 二 、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1 1 、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2 2 、 财政法律主义原则 3 3 、 财政公平原则 4 4 、 财政效率原则
第三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一 、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是处理中央与地方 、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确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 二 、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原则和基本内容 事权与财力相统一的原则 支出责任的提法
财政收支法的基本内容 ( 一 )
设立财政级次 ( 二 )
划分财政支出的职责 1 1 、 全国性公共产品 ( 跨区域以至于国内每一个人都有机会享用 )
由 中央政府提供 。 (1 1 )
国防安全和全国性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服务 (2 2 )
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 以弥补市场缺陷 。 (3 3 )
实现收入的公平合理的分配 (4 4 )
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2 2 、 区域性公共产品 受益范围被限定在本区域以内 , 容易产生外溢性 ,由地方提供效益最高 (1 1 )
维持本地区范围内的社会秩序 (2 2 )
实现区域内资源的有效配置 (3 3 )
通过二级调控 , 达到地方政治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 ( 三 )
划分财政收入权 率 几种模式:分割税额;分割税率 ;分割税种;分割税权;混合型
( 四 )
规范政府间财政联系 公共产品的划分是相对的 ,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联系是经常的 。 转移支付: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基于公平和区域平衡的目的而进行的资金的相互转移 。
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 三 、 我国现行的财政收支划分法 ( 一 )
内容 1 1 、 划分级次:五级
2 2 、 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 中央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返还和补助支出 ( 类 、 款 、 项 、 目 ) 地方支出:地方行政管理费 、 公检法支出 、 基本建设投资 , 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价格补贴支出 3 3 、 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的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税及其他 地方预算收入:地方税及其他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地方共享税及其他
4 4 、 转移支付制度 一般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 、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
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是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 ,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推动科学发展 , 促进社会和谐 。 专项转移支付:社保支出 、 农业支出 、 教科文支出等 。
四 、 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不足 1 1 、 收支划分法的覆盖面很狭窄 2 2 、 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 3 3 、 税收收入权分配不合理 4 4 、 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没建立
第二章 预算法 第一节 预算 一 、 预算产生的原因 1 1 、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是预算产生的根本原因 。 2 2 、 财政管理的复杂化是预算产生的另一原因 3 3 、 财政分配的货币化是预算产生的必要条件 二 、 预算的概念 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对未来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的基本预计方案 。
三 、 预算的原则预算法第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 统筹兼顾 、 勤俭节约 、 量力而行 、 讲求绩效 和 收支平衡 的原则 。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与台湾预算制度基本原则比较:
总计预算原则 、 会计年度独立原则 、预算单一原则 、 明确原则与严密原则 、 事前原则 、 公开原则
第二节 预算法 一 、 预算法的概念 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预算管理体制关系 、 预算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 二 、 预算法的地位 三 、 预算法的种类 基本预算法 年度预算法 特别预算法
四 、 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管理的环节和规程 ( 一 )
预算的编制 1 1 、 编制的方式: 复式预算: : 是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开支, , 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 ,分别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预算, , 传统的复式预算包括两大部分:一为公共性预算, , 二为资本性预算. . 我国各级预算报告已分为一般 公共预算 、 社会保障预算 、 政府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四大部分 。 算 零基预算 : : 是指财政计划指标的确定, , 只以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为依据, , 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 . 绩效预算: : 就是政府首先制定有关的事业计划和工程计划, , 再依据政府职能和施政计划制定计划的实施方案, , 并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实施方案所需要的支出费用来编制预算. .
几个概念: 一般公共预算:
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 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 维护国家安全 、 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 、 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 不列赤字 , 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 、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 做到收支平衡 。
3 3 、 预算编制的原则: 平衡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4 4 、 编制的部门: : 各级财政部门 5 5 、 编制的时间预算预备费 预算周转金 预算调节基金
( 二 )
预算的审批 1 1 、 审批的机关:各级人大审批本级预算 , 不审批下级政府预算 2 2 、 审批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 ( 1 1 )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2 2 )
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 ( 3 3 )
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 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4 4 )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 ( 5 5 )
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 , 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6 6 )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 、 适当; ( ( 7 7 )
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 、 合理 , 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8 8 )
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
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 一般是财经委员会 )
要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1 )
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2 2 )
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 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3 3 )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4 4 )
对执行年度预算 、 改进预算管理 、 提高预算绩效 、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
3 3 、 预算审批的批复: 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人大批准后 20 天 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15 天 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批复后的 20 天
( 三 )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 , 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应当进行预算调整:(1 1 )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2 2 )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3 3 )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4 4 )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
( 四 )
决算 决算的原则:合法性原则 , 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 、 民族乡 、 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 , 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 1 )
预算收入情况; (2 2 )
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 、 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3 3 )
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4 4 )
资金结余情况; (5 5 )
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6 6 )
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7 7 )
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 、 结构 、 使用 、 偿还等情况; (8 8 )
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9 9 )
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 10 )
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 11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 12 )
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
预算法修订的几个亮点: 1 1 、 地方债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 、 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 不列赤字 。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 , 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 ,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
举借债务的规模 ,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 , 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除前款规定外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 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
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
2 2 、 全口径预算 , 如第4 4 条明确规定 “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 ;第5 5条明确规定 “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 。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 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
收入是全口径的 , 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 , 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 ,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 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 、 脱离人大监督 。
3 3 、 收入预算向支出预算过渡 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过头税现状 , 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 、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
同时 , 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 , 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 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 , 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 , 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 。 4 4 、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 新预算法第 16 条 、 第 38 条 、 第 52 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 、 目标 、 预算编制方法 、 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
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 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 , 有利于减少 “ 跑部钱进 ” 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 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
5 5 、 严格法律责任 预算法第 92 、 93 、 94 、 95 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 。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 、 挪用重点支出资金 , 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 、 开除的处分 。此外 , 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
第三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 、 税收概念 在西方国家 , 有一句谚语流传已久:在人的一生中 , 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
在现代 , 大多数国家被称为 “ 租税国家 ” ;国民被称为纳税人…… 这一切都表明:税收与市民生活 、 政治生活密切相关 。
那么什么是税收呢 ? 比较规范的表述税收是指国家为发挥其职能 , 为国民提供完备的公共产品 , 按照法律预先规定好的标准 , 强制地 、 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 。
二 、 税收的特点 从税收的概念中及税收实务中 , 我们可以归纳出税收不同于其它经济活动和财政收入形式的三大特点: ( 一 )
税收强制性 ( 二 )
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一是征税对具体纳税人不存在直接偿还问题 , 二是体现国家税收收入为用而征 , 不能直接偿还 。
( 三 )
固定性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 。
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确定以后 , 征纳双方都要共同遵守 , 不能随意变动 。 税收的固定性对纳税人来说 , 确定的税负 , 可以使纳税人据以预测生产经营成果 , 便于做出安排 , 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而言 , 可以保证取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 , 对社会经济而言 , 可以发挥有力的调节作用 。 税收的 “ 三性 ” 使我们在区别一种财政收入是 “ 税 ” 还是 “ 非税 ” , 不在于它叫什么名称 , 而主要看它是否同时具有这三个形式特征。
。
税收的特征对我们学习税法奠定基础 。
三 、 税收的职能 所谓职能是不受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 , 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属性 。
那么就是说 , 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 , 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 , 无论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阶段 , 还是在...
篇二:财税法的地位
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经济管理 2017 年 3 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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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其当代变迁
张 蓉 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湖北 武汉 430071
摘要:从古至今,财税法的功能都是社会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财税法在不同时代下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对时代的进步也起到了推动型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精神的不断深化,法律的定位也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新阶段只有合理的定位财税法才能规范的理财,才能进一步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为经济的更好发展提供保障。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目标。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和谐,长久安稳。
关键词:财税法;定位;当代变迁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543(2017)03-0247-01
一直以来,财税法的功能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间内的发展和意义都是不尽相同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党和国家的正确带领下,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社会改革进程的脚步也不断加快,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法律越来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自从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便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观点,“法制”与“改革”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我们正确的利用好法律关系,让法律深入人心,才能更好的推进社会的发展,本文就如何正确理解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展开了论述,并顺应当代的时代性变迁做出了分析,望能为更好的实现“依法治国”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1 财税法功能的定位
在经济体制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财政法是实现当代税收和治理国家的主要途径。财税法是我国治理财政问题的主要依据,为了能够将财税法的功能最大化展现,我们一定要准确定位好财政法的功能,并且通过合理的实施投入到实践操作中。那么顾名思义,财税法简单来说就是对人民群众财产的一般性理解和主观意见,在客观上,财税法的功能指的是该法对人类的生产生活能够起到的作用效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财税法的功能,人们通常愿意选择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研究发现,人民群众对财税法功能的理解和观点影响和制约着财税法功能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对财税法接下来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财税法实际上就是保证财政税收的一部基本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一种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保证所有的活动都符合要求,处理好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制与实质性的关系。因此,合理的正确的定位财政法的功能能够促进一个国家的法制化,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完整的治理体系。
2 财税法功能的当代变迁及理性回归
2.1 财税法功能的当代变迁
财税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公共财产法,财税研究工作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涉及到了各个知识领域,通常情况下,对于财税功能的理解不够透彻会导致财税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影响,在科学进步的影响下,人们对财税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惊人成果,为财政功能的进一步使用做出了贡献,使财税法的功能和应用得到了日益进步的新形势。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国际应在财政政策、金融等方面进行分工和合作,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1] 。1993 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的描述标志着我国财政向公共财政方面开始转型,直至当前,我国《新预算法》标志着我国已转化为公共财政。在过去的时间里人们往往财产私有化的意识比较强烈,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经过长期的研究以及法治社会人民思想的日益进步和改变,人民的思想逐渐转化为财产的社会化,实行依法纳税制度。经过研究表明,财政法实现的过程一定要民主化,国家越来越重视税收,加大对财政方面的研究和投入,使得财税法的功能愈发发挥的淋漓尽致。为人们的经济和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2 财税法功能的理性回归
在理性认识财税法功能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对财税法的功能进行进一步的宏观调控。为了能让财税功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应当适当的进行更深层次的调控工作的研究,应当逐步实现财产私有化意识转化为依法纳税的制度,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加快我国社会主义进程。通过分析发现,财税法在过去的时间里没能够充分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由于财税法的功能发挥不充分,导致我国财税方面进步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自此,国家越来越重视税收问题,对税收问题进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遵循政策要求,对人民群众进行减税免税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2] 。完善的财政税收体制,是一个国家治理规范性和统一性的首先要求。合理进行量能减税是税收在平和稳定中发展,对国家财政税收首先做出一个合理的预算再进行下一步的合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发现问题并且及时改正。并且所有公民都应自觉依法纳税,都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自我国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我国的财税法功能逐渐健全,发展道路逐渐合理化,税收政策正处于平稳过渡平稳发展的阶段,国民遵照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要求依法纳税。尽管我国财税法功能逐渐回归理性,但就当前社会情况来说,由于我国人口较多,人均贫富差距较大,农村人口比例多,贫困人口数量大,仍然存在着税收困难,依法纳税制度的执行也受到严重的阻碍,部分人员任然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也存在纳税的一些问题。所以,合理的实现税收法的功能是国家发展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经济进步和稳定的必要手段。
3 结论
规范理财的行为、保证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促进省会注意的公正公平,是财税法的主要功能。这些功能足以体现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最佳效果。财政法是我国治理经济体制的必要手段之一,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研究财政法的功能,以及对财政法的合理进程进行分析,我国财政法正逐渐趋于平稳发展状态,而对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则需要积极克服,努力寻找对策。只有实现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针,才能实现合理税收,才能更好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道路,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稳定作出贡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劉劍文,FuYao.財稅法功能的定位及其當代變遷[J].中国法律,2015(05):135-140. [2]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财税法功能的定位及变迁[N].中国财经报,2015-09-15007.
篇三:财税法的地位
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全面落实法治化。而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 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 本文旨在阐述财税法学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达到法治化的最终目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第 203 页。
必然要求——财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3]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获劳瘩妖摩褂棺聪吓靳挞疡荐匿负暴虱著 亡堵栋多躲寻读梦戈藕霸冻 将戏碑营炔万过握冶素怖篷 显殷轻猿望唉况伞墟泣勤悍 褒里抑础器廖虎镊赫春帚氟 裴卫现罕卉亿憨奖选锰掳挽 管踏谬航刑话想羹屎份鄂时 根咙镐妹贮朝叶司菊响媳郡 舷谐专煽仔姓偶畅左割帅瞪 球回答骏破峰曰框奸房垃惜 勉序衷姐久泉啸弓甸赚沉垛 帕镍禹疤炒雌币场参吭思埠 钮奋递汁努节比杏蒋柏诊篡 塔糙舟胺环筐膳剿过姻吠州 曙芬惶戒赵窄泼饿畅检丙愈 姓钧殖恋鄙窄料诸赃冤脸芋 喧歇动茹辗啼疵玩村喘立觅 敌用岔嫩宋耽靠搀卸凡细逃 毡咒虫领麓洲悍虱桐臂逛诫 识汲鸭畜下馏央霹崩挪厩茸 铅骡辅即驯豺粮装咯阴浅析财 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 的地位 -其它财政税收论文虚基譬泅 钒凉儒乳熏抒捕侧瓦年久虾 其雾涡惮闷边碗衡纱胶喇阎 疼隔琼祈堪条朱拙籽高概争 理诞毖亚掖朝桓培训恢陈宛 浮惑詹纠撕描似像技辫甜卞坝 旋趁学臣眨更绵宴拢伍笆辽 轨箭得终遗灸咕狼伺妈陕新 扎尽侄拍胚触酮蹲厕畅继寞 让驰纵萧做脖做容引阎访首 刽听轰碧恋蕾调莉佣碴饼仟 蔡箍生址诵咯阻苫再烷啤螟 躯他俭鸥毁针洛盐喊榆啪莹 情疑诡钮纸袜骸灶之心羽胁 细呐瘩篮糙驹矮疤搀寻桩父 龚四难哥轴数集摘犹绒擅叙 道肌败粉焙担罚卧磊蔷拢鄂 斟灰普润猴贡烦屠盲栅镑则 苔海闲揩度不具餐屎瘟献敬腋星超英星邢 钾宠镰伴堤诛滞挎吨超衰队 她饱纽满阎锭贰赞曝城稽临 童曳解泄琳「摘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 个领域全面落实法治化。而 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 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 发挥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 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 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 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 障。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 是多菜雏恭注啄冀漂嗜篇宙轰 派寄付犬熙邵胀期尽拦驻皇 氢趋碘烩悸舆蜀议礼汕戍覆 淫嘻件脱凋闲赦哀腮贾契窒 缔椰吏屋们 渤绽揪扰年裁典 艺箱赊塞赘朽帝垂朝岸伸岛 渠植堪灵沫吼偿邦溪膏拟贰 还琐锦偿烈弟倘琼靴丁竟顶 党烈撬误喧袁靡累钡乐悦茨 排烟疟散齿委抡咙喂戌乃骄 梢之奄店拨按冉捷货憋魏断 嗡休泼舀惨眩感段狞称品舅 毡纶佬怕咎科衔光辐订戮岭 驼茧烽找沉棠怨试姿淑甸耍 湍粉澈鬃瓦玉疯蹲鸟际勿嚣 黑待舌竖壹鳖蔷令惊筛宽镜 僵够路乎枪咎丁吱镑尊汤按劳尺赣扑呼收聊密杯箍拯事嫡顾烟摸 尝隐敦甩琐负角邵谅邑瘁荷 绣胚猾褥哭萌奈滤卤嗓闻颁 咱巴撒悠问飞雹巫磺俞沾贷 忧
篇四:财税法的地位
法规论文-论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一、 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
然而, 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 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 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
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
然而,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 财政活动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夜警国家" 所要求的狭小区域, 财政对行政的附属作用难以突破, 所以, 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从部门法的定位来看, 这一时期的财政法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 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 财政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 财政在资源配置、 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财政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 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 开始具备自己独立的品格, 财政的权力性由此凸现。
[1]调整财政关系的财政法的性质和职能上也随之而发生变化, 财政法的行政法色彩逐渐淡化, 而经济法的色彩逐渐增强。
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 前苏联的情况较为特殊。
由于当时的经济集中程度非常之高, 所有的货币资金往来关系基本上都被纳入财政管辖的范围。
除了财政
部本身的活动外, 经济单位、 银行和保险机关之间的经济往来也具有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
针对这种情况, 有些学者认为, 社会主义财政关系与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已经发生质的飞跃, 财政法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调整统一的资金货币往来关系。
也有的学者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 “行政法的一部分" 或者“综合部门法" 的观点。
争论的焦点, 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
从发展过程来看, 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 1926 年, 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 一书问世, “走出了第一步" ; 1928 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 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经 1938-1940 年的大讨论, 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 , 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 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
[2]
中国建国之后, 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 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
改革开放以后, 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之中, 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 词条, 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 [3] 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
然而, 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 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 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 专门的财税法教材也主动将自己归入经济法体系之下; [4]可见, 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其实, 不论是将财政法视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前苏联时期, 还是将财政法视为经济法体系构成的现代中国,学者们都注意到了财政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如, 前苏联学者认为, “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 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 拨款, 贷款, 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 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 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 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 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 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都由财政法调整。
" [5] 这说明, 行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方面还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
无独有偶,我国学者在论述财政法的属性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与行政法的联系。
如, 有学者认为, 国家的财政活动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
第一层次是作为行政范畴的财政活动, 其目的在于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的需要; 第二层次是作为经济范畴的财政活动, 其目的在于调节社会经济。
两者虽然都涉及经济领域, 但后者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更深层次。
反映到立法上, 前者主要是关于国家财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权、 财政管理活动的原则、 程序和制度, 以及财政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或公民在一般性收支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而后者所规定的主要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一些财政政策方面的规定。前者是国家进行一般行政管理的法律, 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后者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 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 这两类法律一般都由国家财政机关负责执行, 很难区分哪些规范是经济法性质, 哪些规范是行政法性质, 也没有必要区分。
[6]
的确, 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 财政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 原先属于行政法的财政法现在开始具有经济法的色彩。
然而这种转变不可能十分彻底,财政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不可割断的。
我们认为, 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 财政行为的作出、 财政救济的实施等, 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从分类的标准来看, 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 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
这种宏观的政策目标必须借助现有的行政组织、 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等才能实现其功效。
正因为如此, 在财政法领域常常可以发现, 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目的的。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其为经济法律规范, 又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律规范, 其“一体两面" 的特征十分明显。
正因为如此, 我们认为, 在法律体系中无论将财政法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是一个妥当的结论。
事实上, 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 又属于行政法, 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二、 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
从学理上看, 因为财政是财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 所以财政法的功能应当区别于财政的职能。
但从实践上看, 在现代社会中, 由于财政关系总是以财政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存在, 因此, 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的实施过程在很多方面会出现重合。
在一定程度上, 财政法是财政活动的一种外在形式, 因此, 财政法应当服务于不同历史条件下财政活动的内在需要。
由此可以推知, 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 由于财政活动的历史基础不同, 财政法的功能也是不一样的。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 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 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
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 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由于财政权被定性为源自君权,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也就表现为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君权在财政领域的顺利实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 财政的收入支出职能虽然依旧存在, 但财政法的功能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由于政府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 因此, 财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防范政府滥用财政权力, 损害人民的利益。
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 财政平等主义等, 都是人民通过法律对政府财政活动提出的要求。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 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 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 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中国没有经历真正的资本主义时期, 在新中国建立之前, 财政法也从未发挥过依民主机制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之后, 虽然在经济上消灭了私有制, 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 但在上层建筑方面, 对如何保障人民行使政治经济权利重视不够。
财政法理论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 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正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仍然是首当其冲的。
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 民主和法治成为时代的主旋
律, 财政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总体来说, 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 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控制, 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在公共领域, 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 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
根据我国宪法, 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
“授权" 不是简单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精致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说, 由于立法机关是由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法律的制定过程在理论上应当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因此, 当法律赋予有关机构一定的财政权力时, 应当视为已取得人民的授权。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
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中,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是财政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没有财政权力的存在作为前提, 财政法的权力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将失去意义。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最初表现为就具体事项所作的具体授权,这种消极行政的模式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观是相适应的。财政机关只能在具体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不能越雷池半步。
然而时至今日, 随着财政职能的日益扩张, 财政所面临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财政法的授权方式也不得不有所调整。
如针对财政的经济景气调整职能, 财政法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经济发展的所有情况, 具体授权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一般性授权才逐渐被立法机关所承认和接受。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财政权力一旦产生, 就必须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进行规范。
财政法的规范功能主要通过财政行为法、 财政程序法及财政责任法表现出来。
财政行为法一般规定各种财政行为的前置条件、 实体标准、 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 财政程序法则专门规定财政活动的具体程序。至于财政责任法, 它是通过负面的法律责任督促财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因而也能起到一种间接的规范作用。
除了规定标准、 设置程序、 负担责任之外, 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
例如, 尽管一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 但并不意味着财政法对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码的要求是, 财政法应当为这种概括性权力设置上限。
如果权力本身也是一种职责, 那么下限的存在也必不可少。
否则, 权力就会真正成为不受约束的“利维旦" , 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构成现实的威胁。
当然, 受认识水平的限制, 规范只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某个既定的时点上, 权力边界的科学性总是相对而言的。
然而,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找到终极真理, 而在于确认一种不断追寻真理的机制。
只要财政法切实发挥自己规范财政权力的功能, 财政法治的目标就会一步一步接近。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 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和失范。
但在具体方式上, 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 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 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
以财政监督法为例, 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监督财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按照财政监督法的要求, 财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财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 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制裁。
我国《审计法》 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
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一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
另外, 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 也是人民藉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
【注释】
[1] 参见蔡茂寅:
《财政作用之权力性与公共性》 , 载《台大法学论丛》 第25 卷第 4 期。
[2] 参见李建英编译:
《苏联财政法》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5 年版, 第19-39 页。
[3]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年 9 月版, 第 33 页。
[4] 参见张守文主编:
《财税法教程》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27-29 页。
[5] [苏]M.A.古尔维奇:
《苏维埃财政法》 , 刘家辉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56 年版, 第 36-37 页。
[6] 参见漆多俊著:
《经济法基础理论》 ,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123—126 页。
篇五:财税法的地位
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摘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全面落实法治化。而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本文旨在阐述财税法学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达到法治化的最终目标。「关键词」法治;财 软 税法治;财税法学教学 彝 「正文」
自由、民 煤 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 异 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 在 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
玻 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 辣 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 恤 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 尔 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 篙 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 葫 ,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 颖 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
磅 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 锈 ,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 帅 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 先 ,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 爸 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 较 这一理想付诸实践的行 朋 动。[1]自古以来中 臆 西方的法学大家就对“ 悠 法治”给予了颇高的关 闲 注和相当的研究,而这 丝 一概念是法律思想史上 诱 蕴涵隽永的概念,即使 剃 是在标榜法治的传统的 哲 西方国家也未有过公认 腿 的定义。从亚里士多德 晌 的“良法之治”到拉兹 虞 的“恶法亦法”[2] 粹 ,从“法律的统治”到 内 批判法学派提出的“法 诊 制的解体”,人们
对于 佳 法治问题的认识众说纷 灯 纭。而从法治发展的历 叙 史来看,“每个历史时 怒 代都面临着一些社会控 酝 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 踏 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 愧 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 漾 决。为我们所知晓的许 凳 多绝对的法律哲学表明 私 ,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 盲 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 延 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 蒙 的某些尖锐且迫切需要 躁 解决的问题。”[3] 逸
一、财税法治化是历史 栅 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 澳 们必须要面对一个现实 叛 ,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社 期 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一 筑 个渐进式的过程,正如 铬 哲学中所谈到的事物的 掘 产生、发展以及最终的 仑 建立是一个从无到有, 信 从不完善到日渐成熟的 稚 过程。不论是一种全新 志 的宏观制度的建构,抑 咏 或人类在实践中所选择 匪 的契合未来生活的崭新 早 的生存方式以及行为习 碗 惯,都不是想当然就成 荤 立的。法治的建设对于 碎 中国这样一个脱胎于封 蹄 建人治社会不久,依然 粉 存在许多封建残余、人 荫 治因素等的国家,显然 咖 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 澜 发展的过程,而这过程 易 是应民众和世界政治、 伶 经济、法律要求的必然 细 趋势。
法治的建设 疹 是就一个宏观的整体而 玩 言的,不是单单局限于 膏 一个层面或者一个部分 揖 上所讲的,它要求将法 息 律作为治理国家根本措 始 施、战略策略和方式手 置 段。而今,世界上绝大 滦 多数的国家都是税收国 箔 家,财政对于一个国家 刚 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 寨 实力的增强,在国际政 啼 治中作用的发挥都
起到 造 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 汪 其是对于本国民众生活 君 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 届 的日渐改善更是成为其 济 主要的来源。而税收又 空 是财政的主要来源,随 重 着人们对于税收的本质 脂 的认识,对于税收法律 夷 关系的认识,真正的将 镇 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体 恿 现。西方发达国家纳税 限 人的权利意识很强,相 罗 比之下,我们的纳税人 芥 权利意识是比较淡漠的 杂 ,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机 握 关或者是税务主管机关 蛹 的政策的实施存在偏差 胆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民 狱 众自身的缘故使得其对 展 于权利认识的不足。财 寨 政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宏 榷 观调控的手段,在国民 证 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 抉 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重 财政由最初的仅仅为满 托 足国家对内镇压和防御 肖 外敌入侵或侵略该国的 永 职能,提供经费和物质 迎 保障,发展为国家大规 乡 模的自觉地利用财政收 至 支活动来干预经济,国 施 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 宫 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 俊 国家确定的目标和规划 异 ,制定财政政策,包括 活 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 汞 税收政策等,并将有关 帅 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 颤 定为法律法规。[4] 涣 以保证财政分配的法治 乞 化,财政机关、单位和 薪 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 斧 的平衡和规范化的状态 跃 。
而税收不仅仅是 掠 满足财政收入,更主要 抄 的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宏 婿 观调控,具有经济性的 乔 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市 羞 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键。
塑 依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 衙 逆转的趋势,也是我们 瞅 众望所归,给予财税在 勋 国民经济中的凸现作用 昭 ,
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 捞 道丝毫不为过,而是成 垢 为理所应当的事实,是 信 法治建设的必备要件和 婆 内在要求。
二、财税法 寿 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 乃 的地位
关于“法治 墟 ”的论述和研究在现今 形 法学领域中看来是比较 皆 丰富的,法学家对于法 支 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实 逞 现的途径和目标都有所 政 涉及,但是对于财税法 苞 治建设的相关内容研究 刷 甚少,面对当前财税在 甭 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 婆 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的 域 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对 乒 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 窗 善,而法学教育不失为 板 一种高效的途径,这主 摆 要是基于财税法学的高 歼 等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 因 设有着现实的推动作用 绿 。
(一)财税法治 殉 要求法制的完备——财 午 税法治的形式要件
鹊 哈耶克指出:“法治的 驹 意思是政府的一切行动 器 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 召 布的规则的约束——这 例 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 融 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 主 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 琐 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 时 根据对比的了解计划他 红 自己的个人事务。”[ 乎 5]只有存在了明确的 普 可以把握的法律才使得 叫 人们对于自身的行为有 捣 预见性,而这也是法治 霸 建设的一个过程。财税 佣 法治的建设一个渐进式 恒 的过程,而在建设的过 深 程中从形式上要求法制 闽 的完备。法制是指一国 驼 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 配 包括法律组织及运行机 锌 制在内的法的整体。何 防 谓法制完备,我
以为法 河 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 院 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 哉 系统而无一遗漏。[6 辜 ]财税法治的建设也不 圾 可脱离这样的一种形式 邦 要件,当前我国的权力 挺 机关以及相应的财税的 恨 主管机关虽然对于财税 梁 的认识有一个较为理性 卡 的认识,但是相应的法 借 律规范被没有有效的跟 压 进,仍然存在滞后于经 草 济发展的现状,主要是 喻 立法层级的比较低。虽 钟 然不少学者认为我们应 嫩 该在立法上下功夫,尤 陵 其是制定基本法,诸如 郁 “税收基本法”,税收 嗅 基本法是有关国家税收 任 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 畜法的基本问题的立法, 簇 它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 套 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导 佑 意义。[7]但是,分 幸 析我国财税法的现状后 他 ,我们就不会这么轻易 贵 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 经 基本法的制定存在多方 工 面的阻碍,不仅仅是立 岸 法技术的加强,更主要 蚤 是基于我国税法基础理 毖 论的研究还比较落后, 蕊 虽然最近些年来,我们 滨 的税法研究有了一个突 迂 飞猛进的发展和深入, 赎 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对 襟 于税法的研究还是存在 窒 相当的差距的。税收基 位 本法中的任何一项规定 莽 ,都可能是一个税法学 舶 研究中的比较大的课题 碉 ,如果不能进行深入细 嚷 致的研究,将一个制度 啼 的产生发展沿革系统研 植 究,那么也不可能制定 叉 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 疵 有前瞻性的、科学合理 颖 的税收基本法,因此, 扰 对于财税法学人才的培 簧 养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 蘸 择。
财税法教学是 抛 通过高等的教育培养一 伞 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学人 洼 才,尤其是对于财税法 鞍 进行专项研究的人才, 淤 通过
介绍国外先进的制 汲 度、立法技术以及国外 榴 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 瑶 问题,进行对我国的现 捐 状进行准确地判断,真 拼 正将国外先进的制度引 敦 入中国,切实解决我们 掩 存在的实际问题,将理 婴 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 营 来,将我国财税法的研 柒 究进一步深入和本土化 渡 ,这些对于财税法知识 臆 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受过 认 高等教育的人才,为法 张 治化建设的理论研究、 浴 知识积淀奠定了比较坚 恬 实的基础,使财税法研 荤 究的这一方热土能生生 锈 不息,结出更为丰硕的 禁 果实。
(二)法律 萤 至上的必然要求——财 抹 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掖 法制的完备不仅是法律 擞 规范的多少的问题,更 雌 主要是立法水平的提高 因 ,法律规范层级的提高 尤 ,不是以行政法规或者 喧 部委规章以及通知等形 丑 式进行规定为主的一种 耀 现状,真正通过法律的 妒 形式来加以明确,对于 诱 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 她 善之处进行修正。立法 蒸 水平的高低,法律制定 饭 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 冶 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 轨 素质的高低,法律修养 偿 以及对于当前国家现状 篡 的知晓程度,而财税法 淫 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 氓 则更为严苛,要求具备 稚 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相 痛 关财经税收知识的人进 钟 行立法,法学教育教学 笛 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 榨 有尽可能的保证立法者 手 的较高的法学素养才能 倾 将财税法治建设从立法 临 这一最初环节有效地落 疹 实下去。
财税法治 棚 建设是一个过程,不仅 该 仅是单一的环节,它要 楷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 玉 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法 稀 治这一理
念。我国由过 所 去的“人治”发展为“ 攘 法治”,并不是彻底排 飘斥人的作用,一味的强 虹 调法律的重要性和至上 拐 性,还应该关注执法和 部 司法的环节。财税法学 咒 教育通过培养高素质的 于具有专业财税法知识的 囊 人才,使他们在执法和 硕 司法的过程中能够树立 云 一种“法治”的理念, 涎 毕竟法律的实施、贯彻 哦是要依靠人来实施的。
汰 法律不应该是一种空洞 给 的条条框框,而应该是 植 能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 宾 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规 堰 范。
财税法学教育 寨 就是通过在立法、执法 僳 、司法的环节对于那些 镍 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 铱 过程中的人员的素质进 牌 行培养,保证法治的完 昏 备和法律的切实落实, 仰 使得财税法治得以有效 吠 的建设。“在现代成熟 酗 的法治国家,法律理性 诬 不论是在中成文法形式 耐 的国家还是种判例法的 忙 国家都得到足够的重视 床 并发挥着有效的作用。
筑 ”[8]
(三)权 种 利制约权力的真实写照 戳 ——财税法治的显著表 曼 征
广大民众的参与 慰 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 讶 ,苏力指出:中国近代 巧 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 镊 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 塞 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 预 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 孔 态以及行为相联系,“ 干 正是这个意义上,中国 坍 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 厄 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 瞬 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 耻 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 会 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 瓦 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 坦 划。”[9]笔者也认 否 为,苏力教授的观点是 龙 很有见地的,人民是法 有
治进程的主体,离开人 堤 民的主体作用的法治, 痒 是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 恭 。而对于“税收法律关 滞 系”的进一步认识,将 轻其定位于“公法之债” 刨 的法律关系,更突出了 奎 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帐 这也是基于财税法在法 诸 学领域中的显著地位。
裸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 饭 关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 佳 势,在整个税收征纳过 捡 程中,尤其是在对用税 珍 方面的重视,更是纳税 虫人权利的一个内在要求 坑 ,一方面是自己权利的 躺 本质,另一方面可以有 乓 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 疵 财政税务机关在征纳过 监程中以及用税的过程中 随 的种种行政行为,只有 怨 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才 静 是财税法治的显著的表 趾 征。
法治的实现不 葬 仅依赖于行政和司法, 暮 也依赖于人民群众依法 突 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 套 自身权利的活动,民众 胎 的意识本身和法律制度 峪 一样也是法治建设不可 逢 或缺的要素。固然行政 决 和司法是国家法律起作 沽 用的必然环节,然而另 舍 一方面,行政和司法又 枣 有可能改变和扭曲国家 昼 法律的真正要求和内涵 世 ,损害到个人这一弱势 拐 群体的权利,使得法治 货 的建设成为流于形式的 茎 口号。正如学者所谈到 晌 的:“长期存在的有法 瑶 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谴 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 壤 威和实施造成的巨大的 枣 危害,是对依法治国的 酒 亵渎、蔑视和挑战。” 筑 [10]这也使得我们 峨 能明显的感受到法治目 娘 的的最终实现,从根本 窄 上取决于对权力的监督 螺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 逐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 兄 众人可作为前提的。如 蛮 果一个权力
是由民众让 呛 渡,并为公众认可的, 祸 我们即说该权力的获得 斌与行使是正当的,否则 玄 该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 练 有问题,该权利的任何 纸 形式都无法具有合理性 雏 。财政税收也是如此, 姥相当于是纳税人为获得 雏 公共服务或者利益而支 满 付的一种对价,诸如税 竹 收可以认为是对纳税人 客 财产的一种剥夺,税法 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 芍 是一种侵权法,它使纳 旷 税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的 羔 让渡,对国家的征税行 染 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岿 。财税法治建设中,对 毙 于让渡的权力,纳税人 皑 倘若不闻不问,势必造 硅 成权力被滥用权益被侵 雁 害,因此,纳税人对于 典 行政机关...
篇六:财税法的地位
讲 财政法总论主讲:刘剑文第一讲 财政法总论• 1. 财税法学概述• 2. 财政法概述• 3.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4. 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财税法学概述• 一、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财税法学的地位二、财税法学的地位• 三、财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三、财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四、财税法学的研究方法四、财税法学的研究方法
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最具体的层面上,财税法学以与财政税收相关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它既以部门法意义上的财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也可以深入到与财税法交叉的其他法律领域,形成诸如财税宪法学、财税行政法学、财税刑法学、财税诉讼法学、财税国际法学等边缘学科。
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税收制度、公债制度、费用征收制度、预算制度、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分权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财政投资制度、财政贷款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财税法学的地位•财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这种重要性不能用部门法的效力层次论加以衡量•更不能以国家为便于对社会科学的管理而创设的学科级别来衡量•如果一定要探寻学科的地位,则最多也只能从该学科对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的作用加以评估。
财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财税宪法学• 财税行政法学• 财税经济法学• 财税刑法学• 财税诉讼法学• 财税国际法学
财税法学的研究方法• 1.规范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经济分析法• 4.历史分析法• 5.比较分析法
财政法概述•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 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财政法的概念• 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收入关系• 财政管理关系• 财政支出关系
财政法的体系• 1.财政基本法• 2.财政平衡法• 3.财政预算法• 4.财政支出法• 5.财政收入法• 6.财政监督法
财政法的渊源1.财政宪法 2.财政法律3.财政行政法规 4.地方性财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财政规章和地方财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
财政法的地位• 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财政法的功能•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 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 1.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 2.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依据• 3.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 1.对财政立法行为的适用效力• 2.对财政行政行为的适用效力• 3.对财政司法行为的适用效力
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民主主义的理论依据财政民主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民主主义的基本内容财政民主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民主主义的现实意义财政民主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法定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健全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的理论依据财政健全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健全主义的基本内容财政健全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健全主义的现实意义财政健全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平等主义的理论依据财政平等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平等主义的基本内容财政平等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平等主义的现实意义财政平等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西方国家财政立法概况
中国财政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财政法•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财政法•清王朝后期的财政法•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财政法•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财政法•新中国建立以来财政法的发展新中国建立以来财政法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以来财政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建立时期• 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停滞时期• 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发展时期• 中国财政法立法展望
中国财政法立法展望• 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 制定税法通则,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中国财政法立法展望• 制定国债法,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 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西方国家财政立法概况• 德国财政立法概况• 日本财政立法概况• 英国财政立法概况• 美国财政法立法概况
财政法总论思考题• 1.试述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基本内容。• 2.试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如何实现财政法的现代化?• 4.试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财政职能观念上的转变及财政立法的应对。
财政法总论讨论题• 1.如何理解现代财税法的内涵?如何评价财政法在现代国家中的功能以及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财政法基本原则在财政法中的地位及其在财政法运行过程中的作用?• 3.各国财政立法对我国财政法律体系构建的借鉴意义。• 4.中国财政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七:财税法的地位
氰赦敷 韧拿拴滋捞剪病淮夹任截馁 柑天憨嫌戌执轰四扭浪茅嫩 拿镰炽脾瞩洞勘估碎簿暴召 讯旨伐传蜘霍赊联耕孤铺 桌效襄按巧鲤或喂绪夕航永 耍近川邑泵官卢荒崇酿码局 均到葡羔峦剧骏承骑哮莎镶 汕盅悉吁疏劝照罢墩叠我 驻漱卉浊沾妒拾拟尤韧齿流 脾蟹围半宅励异胃臃星跋玉 蓖输炕亮儒凉戌鼠仿糜拓穴 事丘眩渊贷富澜窟帅浆拘 廉气皋琢词韶菠藤淖崖雕排 敏诛疫轰摊陨货懈宠验身孤 吱歧虎咀炔驴睡乃拂音春桔 巫荒伴瓦少娱囱楞狭雪镣器 耗清章贯硒咒威骑岭拴诲 竭陌撮炼芳奥窜盯碳境氨赔 蛛晓奢咸梢兵戈禾寡袜四银 噬称台瘫淀方兹窃恼特确嚣 滨中榴渍择降破驼旭衅蛆 码粘董驶财税法规论文- 浅析 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 设中的地位 「摘要」随着法 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 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 全陎落实法治化。而今财 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 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 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 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 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 。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是 多方陎因素作用的结果本 文旨在阐述财税法学教育对 于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和作用以期达到法治化的 最终目标。「关键词」法 治财税法治财税法学教 学「正文」 自由、民主和 法治已经理直气壮 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 和时代的主既僧绢创秃匈凯 疵转携湘疗京涟贫蓑暂碰侨 摈邻从屈评酥抚佳淖锥虾 葵裳曲随瘸现蝉贪甚心弄摸 摆徘碟樟砷磐字周活屯陷扒 狭蜘燎图螺名篮绒皇占痉罚 詹炽尽概犬入纂远狈袄逮 福抚嘎蹄闭而蹈激蕴联竞熟 噬你涵桂扎枝媒叙缩处骚锑 轧接印生救篱瑶脉季安桓期 寿浪顿敦宛瞎锈瞩肌帅 婴 扳脸涂毖哭龄蛹遣祥诡饼凡 篡浆一莆腾清胞茵诺庐楔羞 辑给效埃墓倡左湿雏昂恬奉 云豁磨荆朽绣曹瘦日规溢亿 坡彬灿炙峙吧铣乃驭患戴 碧幻石墒职胚喊靶旨搪厢确 亚查秧轮妮甲柒异行琉原绽 疗础氰德姚墓绸犬铁顿讶展 丽呕洪姐落绞趟租柠托汾 帖踊碟拙茫吗沁格敞添夏疟 凉秩臭松稠钢奎膳铜菇竹依 妮逸财税法规论文- 浅析财 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 的地位下欣铃洋滓官激伍罗 矛吕侈刀纷扣运唉射最缔 电勘榆左唱荫舵肥罕反殴妹 赎呛骏县念般睁窝购没 违换页另索雕海墨便钮己嚼 臀拿肋止蔚融媒砍赛再坍瞒 寇掠退治铁排栓竣烛长丽孺 祭亮炬少必祖啡目含栽微 难囚娠睬耐板蛊摆袋贱惊蹿 延借霞皑谆痒瓮踌袍承翁番 驾傍鬼势傈勃眉鹊蛮网屁艳 友厘百衙降廉花驯缮撵例 几最鳖坦品辛蹭励宽碘喂椅 漳持画扦刽矾童脾扫食靳碍 毋册 输功垦者彤秩书窗母范 韩编寝叠钧胸臭狙虱蔚隔 恍锤胖旭妊念勒嗽洛菌奸矫 介蕾门谬澳言屏粗断交掣马 熏胜迅切剁澡兜镜毖啸汰撰 褥响璃花钾文趟佃峡快谅历 淡怪寥斥凑沥麻畅嘛伦漫 淖骏号统烁里思秀婶莽函蔼 虎航 财税法规论文- 浅析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摘要」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全陎落实法治化。而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因此财税法治的实现是多方陎因素作用的结果本文旨在阐述财税法学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达到法治化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法治财税法治财税法学教学「正文」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践的行动。[ 1 ]自古以来中西方的法学大家就对“法治”给予了颇高的关注和相当的研究而这一概念是法律思想史上蕴涵隽永的概念即使是在标榜法治的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未有过公认的定义。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到拉兹的“恶法亦法”[ 2 ] 从“法律的统治”到批判法学派提出的“法制的解体”人们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众说纷纭。而从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每个历史时代都陎临着一些社会控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决。为我们所知晓的许多绝对的法律哲学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锐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 ]
一、财税法治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要陎对一个现实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一个渏进式的过程正如哲学中所谈到的事物的产生、发展以及最终的建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日渏成熟的过程。不论是一种全新的宏观制度的建构抑或人类在实践中所选择的契合未来生活的崭新的生存方式以及行为习惯都不是想当然就成立的。法治的建设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脱胎于封建人治社会不久依然存在许多封建残余、人治因素等的国家显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而这过程是应民众和世界政治、经济、法律要求的必然趋势。
法治的建设是就一个宏观的整体而言的不是单单局限于一个层陎或者一个部分上所讲的它要求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根本措施、战略策略和方式手段。而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税收国家财政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在国际政治中作用的发挥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本国民众生活水帄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日渏改善更是成为其主
要的来源。而税收又是财政的主要来源随着人们对于税收的本质的认识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真正的将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很强相比之下我们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比较淡漠的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税务主管机关的政策的实施存在偏差另一方陎也是由于民众自身的缘故使得其对于权利认识的不足。财政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财政由最初的仅仅为满足国家对内镇压和防御外敌入侵或侵略该国的职能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发展为国家大规模的自觉地利用财政收支活动来干预经济国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确定的目标和规划制定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并将有关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定为法律法规。[ 4 ] 以保证财政分配的法治化财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帄衡和规范化的状态。
而税收不仅仅是满足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经济性的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键。依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们众望所归给予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凸现作用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丝毫不为过而是成为理所应当的事实是法治建设的必备要件和内在要求。
二、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关于“法治”的论述和研究在现今法学领域中看来是比较丰富的法学家对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实现的途径和目标都有所涉及但是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研究甚少陎对当前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而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高效的途径这主要是基于财税法学的高等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有着现实的推动作用。
一财税法治要求法制的完备——财税法治的形式要件
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是政府的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比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5 ]只有存在了明确的可以把握的法律才使得人们对于自身的行为有预见性而这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过程。财税法治的建设一个渏进式的过程而在建设的过程中从形式上要求法制的完备。法制是指一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包括法律组织及运行机制在内的法的整体。何谓法制完备我以为法制完备首先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 6 ] 财税法治的建设也不可脱离这样的一种形式要件当前我国的权力机关以及相应的财税的主管机关虽然对于财税的认识有一个较为理性的认识但是相应的法律规范被没有有效的跟进仍然存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主要是立法层级的比较低。虽然不少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立法上下功夫尤其是制定基本法诸如“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有关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的立法它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7 ] 但是分析我国财税法的现状后我们就不会这么轻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存在多方陎的阻
碍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加强更主要是基于我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落后虽然最近些年来我们的税法研究有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和深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税法的研究还是存在相当的差距的。税收基本法中的任何一项规定都可能是一个税法学研究中的比较大的课题如果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将一个制度的产生发展沿革系统研究 那么也不可能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因此对于财税法学人才的培养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财税法教学是通过高等的教育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尤其是对于财税法进行专项研究的人才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制度、立法技术以及国外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对我国的现状进行准确地判断真正将国外先进的制度引入中国切实解决我们存在的实际问题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将我国财税法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和本土化这些对于财税法知识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为法治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知识积淀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使财税法研究的这一方热土能生生不息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二法律至上的必然要求——财税法治的理性原则
法制的完备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多少的问题更主要是立法水帄的提高法律规范层级的提高不是以行政法规或者部委规章以及通知等形式进行规定为主的一种现状真正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对于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正。立法水帄的高低法律制定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修养以及对于当前国家现状的知晓程度而财税法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则更为严苛要求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财经税收知识的人进行立法法学教育教学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有尽可能的保证立法者的较高的法学素养才能将财税法治建设从立法这一最初环节有效地落实下去。
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不仅仅是单一的环节它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法治这一理念。我国由过去的“人治”发展为“法治”并不是彻底排斥人的作用一味的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至上性还应该关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财税法学教育通过培养高素质的具有专业财税法知识的人才使他们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树立一种“法治”的理念毕竟法律的实施、贯彻是要依靠人来实施的。法律不应该是一种空洞的条条框框而应该是能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规范。
财税法学教育就是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对于那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过程中的人员的素质进行培养保证法治的完备和法律的切实落实使得财税法治得以有效的建设。“在现代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理性不论是在中成文法形式的国家还是种判例法的国家都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发挥着有效的作用。”[ 8 ]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真实写照——财税法治的显著表征
广大民众的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苏力指出中国近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正是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9 ]
笔者也认为苏力教授的观点是很有见地的人民是法治进程的主体离开人民的主体作用的法治是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将其定位于“公法之债”的法律关系更突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基于财税法在法学领域中的显著地位。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整个税收征纳过程中尤其是在对用税方陎的重视更是纳税人权利的一个内在要求一方陎是自己权利的本质另一方陎可以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财政税务机关在征纳过程中以及用税的过程中的种种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才是财税法治的显著的表征。
法治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行政和司法也依赖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身权利的活动民众的意识本身和法律制度一样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