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时间:2022-09-04 13:20:05 来源:网友投稿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篇一: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 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 突出重点, 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认真落实上级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 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 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 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 整治要坚决、 成果要巩固、 杜绝新隐患” 总体要求, 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 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 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全面覆盖, 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 排查治理内容 1、 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 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 落实情况;

 4、 机械检测检验情况, 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 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 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四、 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1、 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 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 并认真协调、 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 项目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 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 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 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 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 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 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 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 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 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 疏漏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不落实到位, 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 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二: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三、 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四、 事故隐患分类 根据危害及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 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 公司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六、 公司内全体员工发现事故隐患者, 均有权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安全环保部)

 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七、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 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 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 并下发 《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排查部门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八、 隐患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 由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九、 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同本月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 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 对事故隐患部门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 事故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予以经济上的处罚, 并责令限期完成。

 十、 各部门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十一、 各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 设施、 设备, 应加强维护和保养, 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 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开

  展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 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法定长假前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三、 奖罚

  对于发现、 排除和报告事故隐患有功人员, 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于事故隐患不按期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部门, 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处理。

篇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

 应根据本制度要求, 结合本行业、 本领域实际, 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 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 建立实时检查、 班检查、 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排查地点、 项目、 标准、 责任, 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 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 挂牌制度、 限期整改销号制度、 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统计分析制度、 公告公示制度、 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 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 保证不留空档, 不留死角。

 (三)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 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落实责任、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资金投入、 人员培训、 劳动纪律、 现场管理、 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工艺系统、 基础设施、 技术装备、 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 并落实岗位、 班组、 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责任。

 (四)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制订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 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 应当采取撤离人员、 停止作业、 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 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 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 整改目标、 整改时限、 整改作业范围、 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 落实整改责任人、 资金, 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

 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 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 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 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 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 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

 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 组织执法人员, 定期对本行业 (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每季、 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0 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

 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 1 5 日内, 应对本行业(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况, 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对

 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 3 日内进行公示。

 (二)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原则上, 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 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

 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

 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

 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 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 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 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

 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 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

 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 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 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责任追究; 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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