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5篇

时间:2022-09-09 16:25:04 来源:网友投稿

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5篇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 【人力资源】Hum肌ResollrceslI中2015年第32期(总第514期)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崔立勇(中共潍坊市委党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5篇,供大家参考。

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5篇

篇一: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

力资源】Hum肌Resol l rcesl I中2015年第32期( 总第514期)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崔立勇( 中共潍坊市委党校,山东潍坊262406)摘要:当前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使用编外用人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呈现出数量多、分布广泛、聘期较长、学历层次高、人员待遇偏低以及聘用方式多样等特点。聘用编外人员是既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管理制度缺失、编制资源没有盘活、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加强对编外用人规范管理必须严格控制总量,统筹纳入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必须创新管理手段,探索编外用人管理新方法;必须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编外用人机制;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编外用人管理的联动机制。关键词:事业单位;编外;用人中图分类号:D630.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 2015) 32—0144-01当前,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各地普遍推行使用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有效控制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但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使用编外用人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编外人员总量有所增加,如何对编外用人进行规范管理,已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的发展与特点早在1962年,国务院就印发《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规定凡是国营企业中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应当使用临时工,并将临时工纳入企业年度劳动计划。同时规定,“ 国营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使用临时职工,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当时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主要参照国营企业临时工实行劳动计划管理。到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劳动部门不再对企业用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进行计划管理,但机关事业单位依然存在临时工。1996年,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都要纳人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这有效控制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增长。2012年,山东推行使用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编制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编外人员的管理。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的现象较为普遍,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编外人员,且编外用人数量也较为庞大,编外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数量较多。从统计的情况来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数量庞大,部分事业单位编外人数甚至远远超出了编内人数。第二,分布广泛。编外用人的使用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一般性的辅助岗位,越来越多的编外人员在专业技术、管理及协助执法等岗位上工作。除事业单位广泛使用编外人员外,近年来一些行政机构使用编外人员现象也呈上升趋势。第三,聘期较长。许多单位不同程度存在临时工不“ 临时” 现象,有的编外人员俨然成了本单位的“ 固定工” 、“ 准编制内人员” 。第四,学历层次较高。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对编外用人要求的提高以及近年来招聘对象的层次高移,编外人员的学历、职称等知识能力素质有了明显改善。尤其是教育卫生行业的编外人员学历层次更高。第五,人员待遇偏低。虽然编外人员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但其工资收入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工资福利待遇相对较低。第六,聘用方式多样。从招聘方式来看,有的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开招聘的,有的是单位自行组织招聘的。产生绾外用人现象的原因第一,聘用编外人员是经济社会陕速发展的客观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相应发生转变,很多部门单位特别是基层部门单位承接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能,工作量明显增加。第二,管理制度缺失造成编外用人管理上的混乱。长期以来,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等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内人员的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和规范管理。第三,编制资源没有盘活造成人员浪费和分配不公。目前,一些单位的存量人力资源还没有充分利用,对于增加的工作量不是想方设法通过优化人员配置来解决,而是通过不断扩大编外用^规模,一味增加编外人员的方式来应对。第四,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编外用人管理不规范。三、规范编外用人的对策建议第一,严格控制总量,统筹纳入机构编制总量管理。一要强化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要实行计划申报、核准管理制度.从源头上严格加以控制。二要统筹编内和编外管理。将编外人员作为编内人力资源不足的重要补充,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按照急需、精干、高效、合理的原则,规范一批、清理一批。对存在人浮于事、编外人员过多的单位,要通过挖掘编内人员潜力,减少编外人员数量。第二,创新管理手段,探索编外用人管理新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信息库,将编外用人指标、核准情况、人员招录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在网上公布,实行相互监督制约和动态化管理机制。第三,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编外用人机制。全面彻底清理编外人员的做法既不利于工作稳定,也将影响事业发展。因此,可以采取按实际工作情况逐步清退、自然减员等手段,逐步消化不必要的编外人员,达到控制编外人员规模、优化编外人员结构的目的。要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合同用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和劳动争议等一系列社会化管理制度,做到依法用人、规范管理。第四,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编外用人管理的联动机制。把编外用人纳入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起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各司其职的联动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计划的核准与下达,牵头编外用人隋况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人和社会保障的服务及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经费核拨和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编外用人计划的编报、审核和下达;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本单位编外用人的使用管理,包括招录、考核、清退等。( 责任编辑:张娟)收稿日期:2015—09—22作者简介:崔立勇( 1971一) ,男,山东诸城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cHI NEsE&FoREI GN£NTREPRENEuRs 1 zL4万方数据

 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作者:

 崔立勇作者单位:

 中共潍坊市委党校,山东 潍坊,262406刊名:中外企业家英文刊名: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年,卷(期):

 2015(32)

  引用本文格式:崔立勇

 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期刊论文] - 中外企业家 2015(32)

篇二: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

办发〔2008〕 218 号

  关于开展市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 强化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 会 2008 年第四次会议纪要要求, 我市将于 2008 年 10月 在市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中 开展编外聘用 人员 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清理时间 2008 年 10 月 10 日 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 。

 二、 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为市直党政机关( 市本级党委、 人大、 政府、

 政协、 审判、 检察、 民主党派、 工商联和群团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 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包括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 收自 支事业单位)

 的编外聘用人员 。

 三、 工作步骤 ( 一)

 自 查。

 各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合肥市市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情况汇总表》、《合肥市市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 人员 花名 册》( 见附件), 并于 10月 20 日 前报市人事局 1211 室( 电话:

 3538711), 以上报表可从市人事局 网站( http: //srsj. hefei. gov. cn/)

 下载。各事业单位报表由其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 二)

 审理。

 由市人事局、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所填报表进行汇总、 审理, 并于 10 月 21 日 至 31 日 有重点地对各单位聘用编外工作人员 情况进行督查。

 ( 三)

 总结。

 清理工作结束后, 写出专题清理工作报告,向市编委会汇报。

  附件:

 1、《合肥市市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情况汇总表》

 2、《合肥市市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花名册》

 二○○八年十月 十日

 主题词:

 编外聘用人员

 清理

 通知 合肥市人事局

  2008 年 10 月 10 日 印

 共印 110 份

篇三: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

县长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清理清退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今天召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动员大会,目的是全面动员部署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管理。刚才,某同志宣读了《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方案》和《某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对清理清退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对照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清理清退工作的 重要性和紧迫性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年来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要求全面彻底清理编外人员的呼声越来越高。今年巡视巡察组指出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这一块的突出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清理清退编外人员已成为我县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它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基层干部群众的一致呼声,是当务之急,更是大势所趋。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清理清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方面,清理清退编外人员,是落实巡视巡察问题整改的具体要求。十八大以来,按照省、市文件,我县多次组织开展了全县范围内的清理规范工作,但效果不佳,清理过后又反弹。近几年的巡视巡察,又重点指出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这一块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有的单位一边是人员超编,一边是大量聘用编外人员;有的单位,关键岗位也由临聘人员担任;有的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程序不规范,对编外人员管理不严格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巡视中发现的问题都要有明确的说法,被巡视单位党组自己的问题自己“买单”,不能发现问题后还当“看客”、当“说客”。对此,我们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要本着对上级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全县大局负责的态度,敢于说硬话、敢于得罪人,以“抓铁留痕”的决断和勇气不折不扣地抓好整改落实。

 另一方面,清理清退编外人员,是减轻财政负担,加强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目前,随着行政性收费的进一步规范,自收自支的供养模式基本难以为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工资除医院等少部分单位,其他的都由财政负担或转嫁到财政负担。加上用人成本逐年上升,全县编外人员经费是一笔十分惊人的开支。我县财政供养的人员多,财政压力已经很重,还要承担大量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财政负担雪上加霜,编外人员已经成为县财政的沉重包袱。一些单位已

 经人满为患,可是还养了一大批编外人员,导致一些在编人员养尊处优,往往把急难险重的工作都让编外人员去干;有的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并不是真正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而是出于个人利益或人情关系,往往由单位的少数领导说了算,甚至于个别部门单位连集体研究的程序都省略了,你安排一个子女,我也安排一个亲属,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种不正之风,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长此以往,必定会出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担当,积极稳妥抓好清理清退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我们一定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万无一失。

 一要压实责任。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是落实党组主体责任的具体行动。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要建立“三个一”的工作机制,即:有一套班子、有一个方案、有一名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络员。要明确部门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的联络员为直接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

 二要吃透政策。各单位各部门要把相关的政策弄懂摸准,要严格对照《某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返聘退休人员、编外大量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某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某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要求,准确把握清理清退的对象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步骤。要细致研究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确保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摸清底子。各单位要按照清理清退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编外用人情况开展“地毯式”排查。要逐一建立台账,台账的信息要准确完整,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通过实地核查、接收举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台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经核实发现有漏报、瞒报的,一律严格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讲清规矩。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从意识、规矩意识,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必须按清理清退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期限完成规定动作,实行主管部门负总责原则,严禁上交矛盾。要对历史遗留问题不推诿、不畏难,狠下决心,敢于担当,切实加以解决。

 五要做细工作。全面清理的同时,我们要充分肯定编外人员所作的贡献,全面考虑他们的困难,尽量把问题考虑得

 更周全一些,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不要因为清理清退而影响正常工作,甚至导致上访和负面舆情。要突出公平公开,不能搞“暗箱操作”,该告知的政策要及时告知,该公示的情况要主动公示,保证每一名干部职工特别是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突出教育引导,对编外人员的思想动态要加以引导教育。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一清了之。人社部门要加强被清退人员的就业帮扶,为清退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积极帮助他们再就业。要鼓励他们自主创业,为他们提供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服务。

 三、强化制度建设,全面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

 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要以这次清理清退工作为契机,全面规范整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人行为,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此,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某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暂行》。今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必须以此为依据,并做到“四个严把”。

 一要严把入口关。当前基层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人手紧张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克服困难,要尽量通过内部调剂、资源整合、公开招考等方式解决人手紧张的问题。决不能出现一个人做事几人看,一边是一张报纸一杯茶,一边

 又叫苦连天反映人手紧张、要求增加人手的现象。凡满员和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核定编外用人,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外包形式解决的岗位,一律不予核定为编外用人。

 二要严把使用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必须是辅助性质的,使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人岗相适”、“持证上岗”的原则,被使用到专技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学历。

 三要严把批复关。确因工作需要,要使用编外辅助人员的,必须经用人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按照规定程序向县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辅助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报批。在核定的计划内使用,绝不允许“先斩后奏”、先用人后审批,一经发现,除责令辞退以外,还要严肃追究用人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四要严把管理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辅助性人员一律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按照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对不胜任岗位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的及时要求相关程序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同志们,这次清理清退编外人员是一项牵涉面广、难度

 大,又容易“得罪人”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克服困难、扎实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篇四: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

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清理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 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 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

 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

 1.对 X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

 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3.对 X 年 10 月 31 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要于 X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X 年 1 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

 (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机关单位 临时 聘用 人员管理 制度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四条

 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 (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三)临聘人员的党、团员关系,可根据该党、团员原管理组织的书面介绍参加本院有关党支部临时组织生活,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临聘人员参加办公室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

 (五)办公室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教育他们要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由于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六)临聘人员聘用后,政治处应及时建立临聘人员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聘用劳动合同、年度个人总结及考核材料、业务培训及有关考试记录、其他有价值的个人存档材料等。

 第七条

 临聘人员的工资和待遇

 (一)临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工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意见,结合劳动程度、技术要求高低等情况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按先做后发的办法按月发放,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有关补贴等。

 (二)临聘人员的病、事假应以日工资标准按实扣发,年病假、事假连续或累计满一个月及以上的除扣发工资外,应按实扣发岗位考核奖;新聘人员试用期期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基本工资;新聘人员和解聘人员其当月工作日不满 15 天的按半月核发基本工资(及奖金),满 15 天的按一个月计发基本工资(及奖金)。

 (三)临聘人员的保险投保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违纪处理和解聘程序 对发现并经查实有违纪行为的临聘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按规定程序以解聘处理。以下几项为具体处理办法:

 1、对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上班时间不请假擅自离岗办理个人私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工资。

 2、对不守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工作失职的,或在上班时间多次在办公室里上网聊天或打游戏的,可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予解聘处理。

 3、对参与偷窃、赌博及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一律给予解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聘人员在聘用期内除因正式招工、招干、应征入伍等应即解聘外,其余的必须按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书执行。合同期内,被聘人员需另选单位或辞职等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要提前三十天向政治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被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劳务派遣机构为主管理,我院配合管理。我院应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内容应包括工作纪律、岗位要求等。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由本院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费用明细表,按照固定期间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账户。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本院、劳务派遣机构及被劳务派遣

 人员三方协商后,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我院定期对被派遣劳动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我院规章制度现象的,联系劳动派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临时工作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被劳动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终止协议,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告知我院办公室。

篇五:国家全面清退编外人员

院校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对策研究 时间:

 2012-03-07 来源:

 论文在线

 编者语: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

 目前, 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责任编辑:

 zhangnan ]

  摘要: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

 目前, 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实习期; 合法权益保护

  近年来, 随着高校扩招, 就业压力增大, 不少大学生实习期间成了“廉价劳动力”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 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 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虽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但这三部法规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只是一种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的手段, 仍然是一种学习, 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的劳动, 因而不能适用这三部法规, 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还是个空白。

 而一些用人单位就在这 “法律真空” 的地带大做文章, 想方设法利用学生廉价的劳动力, 降低企业成本, 赚取高额利润, 而置实习生的权益于不顾。

 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必然会遇到维权尴尬的局面。

 (二)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在市场经济中,

 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往往是生产经营方面, 依据基本是经济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

 由于缺乏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导致有些企业对实习生不规范管理, 不诚信经营, 不能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 进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发生。

 (三)

 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不规范

  有些实习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将实习期延长至毕业后。

 由于实习生缺乏社会经验,一开始不免显得手忙脚乱, 有些指导老师不容许实习生范一点错, 非常苛刻, 稍有问题

 就要将实习生辞退。

 有的实习单位把实习期定的很长, 远超过毕业的时间, 结果毕业以后的那段时间因仍处于实习期, 不发劳动报酬, 使得实习生的权益严重受损。

 有些实习单位为获取高额利润, 降低生产成本, 以给实习工资为诱饵大量招用实习生, 等实习期结束时又不信守实习协议, 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实习工资。

 有的实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 安全教育不够, 致使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

 (四)

 学校管理者法律常识欠缺, 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学校关于学生实习方面的制度不健全, 对实习生的管理不够规范。

 有的学校缺乏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对实习生的法律服务和安全常识教育不够重视。

 高校虽有法律基础课, 但属于公共基础课, 是增强大学生法治观的课程, 重在引导, 该课程涉及劳动及实习维权的内容很少, 所以学生还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

 有的学校不统一为学生联系实习单位, 由学生自已寻找, 结果实习单位良莠不齐。

 有的学校虽为学生联系了实习单位, 但在实习前未给予实习方面的指导, 甚至在实习期间也未对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对实习生的实习状态及安全、 待遇等问题了 解很少。

 有的学校不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或虽有协议未明确有关工资、 保险待遇等问题。

 (五)

 学生缺少社会经验, 自我保护能力较差

  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

 学生毕业前实习无疑是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实习可以增加经验、 锻炼能力, 认识不足, 明确方向。

 但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面临陌生的环境, 往往心存焦虑, 盲目选择实习单位。

 由于缺乏社会经验, 有的学生仅凭街上的小广告, 通过黑中介寻找实习单位。

 有的学生对于劳动就业的法律知识还很缺乏,

 有的学生不知道应如何选择实习单位, 不知道在实习时应注意些什么, 有的学生甚至出现问题后不知如何和实习单位沟通, 不知及时向学校反映, 而只是选择忍气吞声。

 有的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后即使想去维权,

 可是由于经济困难无力垫付诉讼费用,

 并且也不知道通过怎么的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

 二、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

 建立、 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 法规

  大学生实习不等于就业, 实习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一种尝试。

 实习生仍属于在校生, 户籍和档案都由原学校管理, 在人身上与实习单位并没能形成隶属关系,

 所以享受不到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

 因而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实习领域成为法律盲区。

 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 使实习生维权有法可依, 切实降低大学生维权的成本。

 (二)

 政府应建立、 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以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为宗旨, 制定本地方有关大学生实习的规章制度, 明确实习单位、 学校、 学生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 组织实习单位、 学校、 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 并监督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期的管理, 调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或学校发生的纠纷。

 建立实习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以减轻实习生在出现伤亡事故未获得赔偿时的经济负担。

 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 鼓励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 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规行为。

 (三)

 实习单位应制定一套完善、 规范的实习生制度

  实习单位应在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前,

 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 如:

 实习纪律、 安全操作规程、 实习注意事项等, 以减轻自身所面临的风险。

 安排实习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环境, 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实习单位应统一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

 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在实习期结束时,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 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

 (四)

 学校应建立、 健全校内外实习制度, 加强规范管理

  为使大学生更好地实现工学结合,

 理论联系实际, 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和交流, 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校方应主动与实习单位友好协商,在学生完全自愿前提下, 签订三方协议。

 实习前, 学校应事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习纪律、 安全教育, 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 做好学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在实习期间,学校应指定专人定期了解学生意见、 实习表现, 及时解决学生在生活、 实习中遇到的困难, 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学校可成立校、 系两级实习服务中心, 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宣传有关实习权益保护的知识。

 学校可以通过短期培训班、 开展实习权益保护讲座、 开设有关实习安全等课程、 为实习生提供咨询服务, 全方位地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

 提升实习生自我保护意识。

 服务中心还可受理来自学生的各种投诉, 及时并妥善解决。

 服务中心应逐渐建立校内实习单位资料库, 筛选实习单位信息, 并根据实习单位的性质及业务特点予以分类, 以选择合适的实习单位, 确保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实习需求信息对称。

 (五)

 实习生应该学习有关劳动、 实习、 就业法律常识, 增强维权意识

  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不受到劳动法保护,

 而在实习过程中又很可能遇到种种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

 所以在选择实习单位时要慎重, 尽量选择正规的有良好实习环境的实习单位。

 学生要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尤其在实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做出明确约定。

 如果实习协议是实习单位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 应提请对方给予解释和说明。

 在选择实习单位及实习过程中都应多与自己的学校保持联系, 有问题及时反映, 寻求帮助。

 在实习前, 学生应明确实习目的, 到达单位尽快进入角色, 不断提高心理素质, 增强吃苦耐劳的精神。

 在实习过程中, 学生应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避免人身伤亡事件的发生, 增强安全、 保密意识。

 另外, 还要注意保留自己实习的证据, 以防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 立法者、 政府、 学校、 实习单位、 学生五方应共同努力, 帮助实习生在提高实践能力的同时, 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以实现高校的育人目标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聂林艳. 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适用[J].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2011(1)

 :120.

 [2]王益婷. 大学生实习焦虑状态与自身特质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J]. 21 世纪, 理论实践探索, 2010(6)

 : 14.

 [3] 谷坤文, 冯广海, 武福全等. 构建市场经济下大学生实习“铁三角” [J]. 陕西教

 育, 2010(1-2)

 : 253.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

 课,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 标, 因而实习成为了 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

 目前, 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责任编辑:

 zhangnan ]

  摘要: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

 目前, 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实习期; 合法权益保护

  近年来, 随着高校扩招, 就业压力增大, 不少大学生实习期间成了“廉价劳动力” 。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 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 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虽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但这三部法规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只是一种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的手段, 仍然是一种学习, 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的劳动, 因而不能适用这三部法规, 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还是个空白。

 而一些用人单位就在这 “法律真空” 的地带大做文章, 想方设法利用学生廉价的劳动力, 降低企业成本, 赚取高额利润, 而置实习生的权益于不顾。

 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必然会遇到维权尴尬的局面。

 (二)

 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在市场经济中,

 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往往是生产经营方面, 依据基本是经济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

 由于缺乏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 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导致有些企业对实习生不规范管理, 不诚信经营, 不能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 进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发生。

 (三)

 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不规范

  有些实习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将实习期延长至毕业后。

 由于实习生缺乏社会经验, 一开始不免显得手忙脚乱, 有些指导老师不容许实习生范一点错, 非常苛刻, 稍有问题就要将实习生辞退。

 有的实习单位把实习期定的很长, 远超过毕业的时间, 结果毕业以后的那段时间因仍处于实习期, 不发劳动报酬, 使得实习生的权益严重受损。

 有些实习单位为获取高

 额利润, 降低生产成本, 以给实习工资为诱饵大量招用实习生, 等实习期结束时又不信守实习协议, 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实习工资。

 有的实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 安全教育不够, 致使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

 (四)

 学校管理者法律常识欠缺, 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学校关于学生实习方面的制度不健全, 对实习生的管理不够规范。

 有的学校缺乏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对实习生的法律服务和安全常识教育不够重视。高校虽有法律基础课, 但属于公共基础课, 是增强大学生法治观的课程, 重在引导, 该课程涉及劳动及实习维权的内容很少, 所以学生还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

 有的学校不统一为学生联系实习单位, 由学生自已寻找, 结果实习单位良莠不齐。

 有的学校虽为学生联系了实习单位, 但在实习前未给予实习方面的指导, 甚至在实习期间也未对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对实习生的实习状态及安全、 待遇等问题了解很少。

 有的学校不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或虽有协议未明确有关工资、 保险待遇等问题。

 (五)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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