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7篇

时间:2022-09-09 17:0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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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7篇

篇一: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 要:

 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 调解这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越发受到重视, 调解工作的方式、 方法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 有效地推动了 法院的调解工作开展, 案件调解率大大提高,大量的诉讼纠纷被化解, 社会矛盾被钝化, 实现了 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已经成为化解矛盾纠纷, 提升审判效率, 减轻当事人讼累的重要手段。

 但也有不好的现象, 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

 民事调解; 申请执行;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589 (2013)29-0123-02

 一、 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数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迅速提升, 且与案件调解率成正比, 调解申请执行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加大。

  (一)

 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债权债务合同、 侵权纠纷和劳动争议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其中以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最多, 其次是侵权纠纷和涉及婚姻家庭的财产类纠纷。

  (二)

 执行难度相对加大

 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 应考虑到自己的履行能力, 在协议生效后自觉履行, 但从调研情况看, 许多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 义务人仍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和规避执行, 从而使自己的诉讼利益最大化。

 另外,相比较判决案件, 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较少, 进入执行程序后, 执行难度更大。

  (三)

 当事人情绪激动, 矛盾激化风险加剧

 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的心理预期比判决案件要高,

 特别是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官、 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任, 已经做出较大让步, 一旦不能自动履行难免会有情绪, 在执行中常常会指责法院办案不力, 甚至认为法院调解不当或调解有误, 进而引起信访、 申诉, 使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二、 民商事调解案件不能履行的影响

 (一)

 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 让步的产物。一般来说权利人之所以愿意让步、 同意调解, 是不希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以缩短办案周期, 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

 但调解协议如果得不到自动履行, 那么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所做出的让步, 不仅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恢复, 还将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甚至在执行中有的权利人不得不再一次让步, 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人进行调解时的初衷, 使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

 执行难问题不断涌现

 民商事调解案件大量涌进执行程序, 使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法院执行工作更加雪上加霜, 使一直以来困扰着法院的“执行难” 问题更加突出。

 从理论上讲,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表明双方实现合意最大化, 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义务, 不应有过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调解申请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比例升高, 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升高, 执行难度增大的“两高一难” 现象。

  (三)

 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调解协议的达成、 调解书的制作只能代表“案结” , 并不能代表“事了” 。

 只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 因纠纷而损害的社会关系才会真正得到平复, 法院的工作才真正结束。

 调解案件从法律本意上来讲是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行为, 现在却由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 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也是对法律确立调解制度一种歪曲, 同时也助长了某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避义务的邪气。

  (四)

 调解功能无法体现

 调解案件与判决案件同样进入执行程序, 使快捷化解当事人之间

 纠纷的立法本意弱化, 作为原告的一方以让步自身利益为代价达成调解协议, 主要目的就是想尽快实现利益, 但调解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当事人的预期愿望没能实现, 使当事人对法律丧失信心, 造成对法官不应有的误解, 执行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思想更加难以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五)

 涉诉信访压力进一步加剧

 部分当事人因调解协议得不到及时履行, 进而对法院、 对法官产生不信任, 甚至迁怒于法院和法官。

 当法院经过强制执行程序, 仍然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时, 不少当事人选择上访的方式, 向法院施加压力, 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 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涉诉信访的压力。

  三、 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原因分析

 (一)

 当事人层面因素

 部分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 无视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挖空心思逃避债务, 采取能逃则逃, 能躲则躲, 能赖则赖的消极态度抗拒执行。

 恶意调解, 逃避债务, 一些当事人把调解当作拖延债务履行, 减轻债务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 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存有恶意, 企图通过调解拖延时间使权利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 更有甚者企图通过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逼迫权利人进一步让渡权利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良动机导致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 同时也导致调解案件的权利人对法院意见加大, 双方当事人矛盾加剧, 执行难度增加的不利局面。

 此外, 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也是部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

  (二)

 机制上因素

 当前调解率高低成为考核法院、 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调解原则也由原来的“能调则调、 当判则判、 调判结合、 案结事了” 变为“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 重视调解并没有什么, 但过分强调调解率,忽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这一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过于强调调解的表面形式而忽视案件实际问题解决的现象,部分案件虽以调解方式结案, 但矛盾并未真正化解, 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另一方面, 调解和执行工作衔接机制不顺畅也是导致案件进入执

 行程序的重要因素, 审执分离使得司法工作在各个阶段更加专业化,规制了司法权的滥用, 但审执过度分离而缺少衔接则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质量, 受考评机制和业务量的影响, 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关注调解案件的履行问题, 单纯为提高调解率而调解, 导致调解质量不高, 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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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法官层面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 受证据因素和考核目标的影响, 部分法官为迅速提升案件调解率, 规避办案风险, 降低改判、 发回重审率, 在办案中存在“和稀泥” 的现象, 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匆忙主持调解, 有的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满, 调解申请执行率上升的现象。

 调解协议不完善, 也是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 部分法官在调解协议的内容表述上不够清晰, 致使当事人因履行问题发生分歧而申请执行; 另一方面, 多数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制约措施不足, 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 致使当事人容易对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 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四、 降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对策建议

 (一)

 强化调解原则, 更新调解理念

 在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需要进一步重申自愿、 合法、 公平、 公正的调解原则, 强化对这一调解原则重要性的认识, 做到依法调解、 公正调解; 要更新调解理念, 树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兼顾的调解理念, 在案件调解过程住兼顾执行, 能当庭履行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 不能当庭履行的案件要制定惩治失信的措施, 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二)

 健全考评机制, 细化调解结案考核标准

 矛盾的化解并不是通过单一的案件调解率能够反映出来的, 对于调解案件的考核不能仅看调解协议是否达成, 调解率是否提升等。

 应进一步细化调解结案的考评标准, 建立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 财产保全率、 债务担保率等综合考量的考评机制。

  (三)

 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

 审执分离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 提升执行效率, 防止司法腐败,但并不是将审判执行截然分开。

 法官不能就案办案, 而应考虑办案效果, 兼顾审判执行, 应当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 在调解结案后,审判法官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 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通过电话督促提醒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 延伸调解工作, 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可直接参与到调解案件的执行程序中。

  (四)

 建立财产申报和担保履行制度

 在调解的过程中, 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做出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财产的数量、 处所、银行账户等等, 使其对财产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样, 即使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也能依据申报尽快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减少执行难度, 提升执行效率。

 同时, 对于不能当庭履行的调解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在调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上设立担保履行条款, 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选择的第三人提供相当于债务数额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如到期不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人员可以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 也可以直接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以保证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尽快执结。

  (五)

 完善立法修订, 将拒不执行调解书纳入刑罚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97 条之规定,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 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 调解书的性质是在法院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经法院确认、 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 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

 它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议修改刑法第 313条, 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调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对那些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进行追究有法可依。

 实现对拒不执行调解书的当事人与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的当事人同等的打击力度。

  民事调解作为我国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 对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 彻底解决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 促成调解案件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 以便更有效

 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真正意义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篇二: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协议书范本

 ( 最新版 )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和解协议书 1

  甲方:____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__市__北路__号

  乙方:

 北京__工程管理有限公司__分公司

  法定地址:__市__路__号__大厦__室

  甲方开发建设“大上海__塑业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____年 4 月 28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壹份,协议约定由乙方对其一期工程实施招标代理。____年 6 月 29 日进行开标,共有 7 家单位中标,即:____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 4、15标段、__省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第 9 标段、__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第 10 标段、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 11 标段、__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 12、13 标段,甲方依法向各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后双方因以何标准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费发生争议,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解决以上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的招标代理费以优惠的标准向前述各中标单位收取,收取标准为每标段每中标单位人民币贰万元。

  二、甲方同意从向__省建筑工程公司和__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中拿出四万元支付给乙方,作为该二家中标单位的招标代理费,该费用由乙方从此前收到的其他几家的投标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三、____建设有限公司二个标段的招标保证金共计十六万元,乙方扣除招标代理费四万元后,余款应支付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使用。

  四、除非__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弃标,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就前述第 12 标段与之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综合以上四条款:乙方应得的招标代理费共 5 个标段总计为壹拾万元整,扣除该全部招标代理费后乙方共应向甲方转交

 的履约保证金总额为壹拾肆万元整,该全部款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与第四条同时履行。

  六、因__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 11 标段已经协议退标,甲、乙双方互不以此事追究法律责任。

  七、__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就所中标的第 13 标段与甲方签订书面合同、且没有就是否顺延签约时间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其自动弃标,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以此追究法律责任。

  八、甲方的上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必须立即撤诉,同时不再具有以任何与本招标事宜有关的事由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的上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不再具有以任何与本招标事宜有关的事由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和解协议书 2

  甲方(赔偿义务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赔偿权利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鉴于:

  因广告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上可能由设计人、施工人以及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甲方赔付的责任已经包含广告牌所有人及管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故甲方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后,将不涉及相关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__年 10 月 18 日 20 时许,乙方步行途经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东南曦大厦 c 座门口时,因遭遇大风天气,被置于楼顶的由甲方制作安装并维护的广告牌砸伤(具体伤情以医院诊断报告为准)。乙方受伤后,甲方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立即将乙方送至北京天坛医院及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前期甲方已积极支付乙方住院治疗等费用如下:1、住院费:65018.64 元(住院发票);2、10月 19 日付医杂费:4000 元(签收);3、11 月 7 日付医杂费:2500元 (__×签收);4、11 月 23 日付医杂费:4000 元( 签收);5、12月 2 日付医杂费:7000 元(签收);7、10 月 26 日--11 月 16 日付护工费、饭费合计 1990 元(医院收据)。以上合计:人民币84508.64 元(上述费用已涵盖上述费用已涵盖医疗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__年 11 月 19 日病情稳定后出院。现甲乙双方就赔偿相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由甲方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乙方八级伤残规定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赔偿。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一次性处理该事件。甲方同意在支付乙方前期费用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乙方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用、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壹拾伍万圆(¥:15 万元)人民币。

  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其在就医期间发生的所有原始单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2 日内,将前述赔偿款项打入乙方提供卡号的银行卡内,乙方在确认收到款项后,为乙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条。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款后,乙方就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权再向甲方及相关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款后,乙方同意不再以本协议第二条项下所列费用项目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及相关方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以及相关方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七、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壹拾伍万圆人民币后,甲方以及相关方与乙方有关该事件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八、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并且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委托代理人各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和解协议书 3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黄 x,男,__市东湖区人,身份证号:3601__197908__05__

  __市__针织制衣厂,地址:__市郊区__乡。

  法定代表人:叶__,系该厂厂长

  乙方:代__,男,__市__区人,身份证号:3601__1978____1418

  秦__,女,__市__区人,身份证号:3601__1987____0960

  戴__,女,2 周岁,系代__与秦__之女

  事发经过:20__年 5 月 7 日 21 时 10 分,黄 x 驾驶__市__针织制衣厂所有的牌号为赣 a2__78 号小客车在解放东路__镇__村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道路左侧,与代__无证驾驶(后载秦__、戴__)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代__、秦

 __、戴__倒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后经__区交警大队认定,黄 x 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详见《湖公交认字[20__]第 0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今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方在其前期已支付乙方生活费 1000 元、市二院医药费41383.87元、南大一附院医疗费7034.8元(共计49418.67 元)之外,另行一次性赔偿乙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摩托车修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元)。

  二、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包括因此可能导致的后遗症)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此事再与甲方无关。

  三、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之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如下诊疗资料原件及医药费票据原件:

  (1)代__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所有诊疗资料。

  (2)秦__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所有诊疗资料。

  (3)戴__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等所有诊疗资料。

  (4)乙方的所有医疗费收据(共计 张,金额为 元)。

  四、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五、甲方在交警大队将一次性赔偿金人民币捌万元付给乙方,乙方均应在收条上签字并按手印,戴__由其法定监护人代__或者秦__代签。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一份存档。三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工厂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签订地点:__市公安交通管理局__大队

  签订时间:

 ____年__ 月 __ 日

  和解协议书 4

  甲方:

  乙方:

  为彻底了结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____)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各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各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框架了结双方间的全部债权债务:

  乙方分期向甲方清偿人民币 万元(¥00 万元)款项;甲方应提供必要之协助义务,及时解除上述案件中对乙方及其它被告财产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乙方筹措资金。

  二、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如下: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当日向甲方支付

 万元。

  2、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前款所指

 万元款项后 日内,解除对厦门经济特区船务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及对乙方名下厦门市湖里区 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3、在前款所指查封措施及时解除的前提下,乙方应在____年月

 日前再向甲方支付 万元。

  4、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前款所指

 万元款项后 日内,解除对乙方名下开户行 账号 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5、乙方支付上述

 万元款项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解除对乙方名下厦门市 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6、在前款所指查封措施及时解除的前提下,除上述

 万元款项外,乙方还应在____年 月 日前另行向甲方支付 万元款项。但是:

  1)乙方迟于____年 月 日支付该笔 万元款项的,应自次日起以 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 %的标准支付利息;

  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以 室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的,双方另行协商以房抵债事宜。

 三、本协议第二条项下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或者双方以房抵债事宜办结后,上述案件项下双方再无未了事宜。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和解协议书 5

  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民族________ 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民族________ 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民族________ 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民族________ 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申请人____ 的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 ,与被申请人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邻。

  被申请人________ 影响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造成了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历史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申请人____要求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机动车事故纠纷申请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____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____于本协议签订后的____日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____赔偿给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

 元。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向__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记录人(签名)________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____ 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现甲乙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合同。

 一、 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整 (¥

 元)。

 二、 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三、 借款的偿还: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归还借款。

 乙方如不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除借款外, 还需赔偿甲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借款金额每月 3%计算, 同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四、 担保条款 1、 本协议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自愿为本借款提供担保, 自愿以现在和将来的私人财产及所有收益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借款偿还责任保证。

 2、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乙方在约定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 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甲方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 保证人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抗辩和拒绝, 并无条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合同一式一份, 双方以及担保人各执 1 份。

 七、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借款人) :

 _________日期___ ____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

 _________日期_ __ ___联系电话:

 担保人:

 __________日期___

 ___联系电话:

 借

  据

 今因

 从出借人

 处借得人民币(大写数字)

 五万圆整(即小写数字¥50000 元)。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个月。

 约定月/年利率为百分之叁(即 3%), 月 /年共计利息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 月息/年息于每月

  日前支付, 本金及利息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 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每月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担保事项:

 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至借款全额归还之日, 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 违约金、 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 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上述借条。

  借款人:

 _________日期___ ____联系电话:

 担保人:

 _________日期___ ____联系电话:

篇四: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其义务,国家又禁止私刑,那么,在刑事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或虽获得赔偿但远不能弥补犯罪对他造成的损失时,有权要求国家对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受到犯罪侵犯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能得到经济上的弥补,就很有可能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不利于国家安定。实践中,许多被害人就因为得不到赔偿,采取纠缠承办人、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公共秩序、上访甚至报复等一些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正常生活和国家稳定、发展。3、适用对象与条件刑事被害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以获得国家补偿。这些条件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5] :3.1 确定对象。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适用对象。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的范围及补偿程度,最终要受制于国家财政支付能力,这也是世界各国建立补偿制度普遍遵循的规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对被害人的一项救济制度,必然在适用对象上要求具有一定的条件。具体应体现为:

 (1)人身伤害。(2)财产损失。

 (3)精神损失。3.2 禁止性条件。被害人虽然享有国家补偿的请求权,但下列情形下国家可以不予补偿 :

 第一,超过申请时效的。倘若被害人在较长时间之后才申请国家补偿,那这种救济的意义就大打折扣。第二, 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负主要责任的。由于被害人负有主要责任,其请求国家补偿的合法性明显减弱,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应对其损失再进行赔偿。第三,申请人已得到损害赔偿的,在其获得赔偿的范围内不予救助。当然如果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远低于其所受到的损失,国家可以就其未得到赔偿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偿。第四,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民事赔偿方面,这种情况就转化为了家庭内部问题,不宜再由国家来承担相应责任。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匡扶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关乎社会和谐稳定,饱含着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文关怀,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没有建立该制度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为立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该制度的条件将很快成熟。参考文献 :[1] 黄富源 张平吾.被害者学新论[M] .台北 :

 台湾铭传大学出版社,2008 :

 10.[2] 司坡森.论国家补偿[D] .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3] 谢协昌.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之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4] (日)大谷实.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 .黎宏,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2)

 :

 120-124, 49.[5] 许启义.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之实用权益[M] .台北 :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2001 :

 30.作者 :高雅,诉讼法硕士,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摘要】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一终字第 62 号)判决书出发,对实践生活中常见的在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的效力问题予以探讨。并结合学界不同的理论观点,从以物抵债的合法性、构成要件、属诺成合同抑或实践合同以及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趋向予以辨析,提出虽然我国我国对其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应肯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为宜,并需完善其规范,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关键词】民间借贷 ; 以物抵债 ; 效力 ; 诺成性 ;实践性当前社会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在民间借贷中又常出现这类纠纷,即当事人约定所谓以房屋买卖为借款担保,或将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抵作房款来买卖房屋等情况。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应履行?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笔者在研究时注意到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 62 号)

 。该案判决书认为“ 象龙公司述称,在其无法按期还款时,是需要用房屋抵顶欠款的,这表明在无法按期还款时,象龙公司有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束的意思。因此,即便如象龙公司所述, 案涉 《商品房买卖合同》 实际上为双方民间借贷行为的担保,亦不能因此认定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法律不予保护的是违法高利部分,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即使如象龙公司所述,其亦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安排,象龙公司有关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用房屋抵顶欠款的约定,在生活中常称为以物抵债。但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在我国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对其效力,在学界及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而该生效判决对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以物抵债与流质协议禁止的关系等问题,有较为科学合理的说理,体现了以物抵债在我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当前趋向, 对理论和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的发展有积极的启发意义。同时,笔者也试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辨析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以期粗浅厘清。一、合法性之辨讨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从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来说为二 :成立和合法性。而即使双方已经合意成立,而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效力,因此首先应讨论假设以物抵债协议满足成立要件的情况下,是否合法的问题。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观点,多是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2013)

 民一终字第 62 号案评析——兼论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文/ 陈真真

 25以物抵债其实为流质,而流质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因而以物抵债协议也无效。而笔者认为, 以物抵债与流质是有本质的区别,而且从尊重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尊重生活者的生活智慧,以及相关的立法目的来说,都不应该否定以物抵债协议的合法性。首先,以物抵债不宜认为是流质。流质契约又称流抵、流押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传统民法认为流质契约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 我国《担保法》第 40 条、 第 66 条, 《物权法》第 186 条、第 211 条亦有规定。流质与以物抵债有本质的区别。第一,流质的基础是担保物权的存在,其着力点在于担保物物权的变动,质押物更要转移占有,而以物抵债中并没有担保物。第二,物的价值与债权数额的关系不同,流质中担保物的价值需要大于债务价值,而以物抵债基本为等价交换,流质排除了债权实现时对物的折价、清算程序,而以物抵债仅为一般债权,并不能直接获得物权或物的优先受偿。第三,合同目的方面,传统民法上认为债权人签订流质契约目的是利用优势地位获得大于债权的利益 ; 而以物抵债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意,建立在意思表示自由、真实的基础上。第四,流质协议是在担保物权设立时签订,而以物抵债可能在清偿期届满前后签订,尤其在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其更不应与流质混淆。 其次,以物抵债是民商主体意思自治的体现。除开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民商事这一私法领域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各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而以物抵债协议更多出现在商事活动中,双方作为专业的商人来说,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通常是建立在对自己的商业风险和收益前景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在其基于对自身风险和收益的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包括资金流动、资产变卖不易、资金的时间价值、投资机会的易逝、商业机会机会成本等个方面因素,即使债务人作出用价值较高的物来抵价值较低的债务的协议或者换取了现金,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不应将显失公平与以物抵债直接划等号,并作出不合法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 2013 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指出 :

 “ 法官应尽量减少以事后的、非专业的判断,代替市场主体缔约时的、专业的商业判断。

 ”二、成立要件之辨——诺成性抑或实践性在肯定以物抵债与流质不同,肯定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要件,应予以理清。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为诺成合同,二为实践合同。传统以物抵债理论采实践性合同说,认为以物抵债协议为要物契约。诺成性合同说则认为,以物抵债协议仅以当事人之合意为成立要件,无须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债务人违反其他种给付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赞成诺成合同说。首先,从现代各国民法的趋势看,伴随契约自由原则的深入人心,要物合同数量减少,有向诺成性合同转化的趋势。晚近的德国民法学说认为要物契约的概念已属过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多认为要物契约无存在必要。尤其在我国大陆地区,以物抵协议为非典型合同,法律没有对其规定以实际履行为成立要件。笔者还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从此种意义上来说,按照《合同法》第 174 条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即为诺成合同,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也以解释成诺成性合同为宜。至于有些学者以我国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时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230 条、第 266 条)

 ,来类推以物抵债协议也为实践合同。但笔者认为这两者存在区别, 并不能类推适用。

 第一, 执行和解含有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以物抵债协议仅是实体权。第二,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而以物抵债协议多存在于与诉讼之前。第三,执行和解是一种诉讼的结案方式,而以物抵债协议却是产生纠纷甚而开始诉讼程序的原因。如果将以物抵债类推执行和解的规定,因而认为属于实践合同的话,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对其实体权予以诉讼救济的权利,这也是与现代各国的立法潮流所相悖的。三、法理依据与司法实践趋向尽管在我国《合同法》尚无以物抵债之明文规定,欠缺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规范,但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隐含了以物抵债的法理,

 如《物权法》第 105 条、第 219 条关于实现抵押权、质权的折价方法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以物抵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6 条、87 条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一些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也表明以物抵债的行为普遍存在且获得认可。比如,2005 年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1999 年中国银行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二条等。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相辅相成,学说理论影响判决发展,法院判决又对学说理论产生影响。司法实践中,近年也有不少案例肯定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除本文首所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 62 号案件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 (2009)民申字第1600 号)

 、以及如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 179 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 168 号判决,及一些地方法院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经监字第 88 号判决也有类似判决。可见,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趋向对以物抵债协议持肯定态度,并与流质契约禁止持区分的观点。四、结语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已有的以物抵债的相关法理依据、现代民法发展趋势,及在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件裁判的实践,对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应该持肯定的态度,并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进一步完善其规范。参考文献 :[1] 陈自强 .《无因债权契约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2] 崔建远 .《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河北法学》.2012(3).[3] 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4] 刘琨 . 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人民司法》.2014(2).[5] 其木提 . 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 210 号民事判决评释 .《交大法学》.2013 年 (3).《民诉意见》作者 :陈真真, 法学硕士, 贵阳医学院, 讲师, 研究方向:

 商法、 经济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62号案评析--兼论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62号案评析--兼论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作者:陈真真作者单位:贵阳医学院刊名:楚天法治英文刊名:Chutian Fazhi年,卷(期):

 引用本文格式:陈真真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62号案评析--兼论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期刊论文]-楚天法治2014(12) 2014(12)

篇五: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鉴于甲乙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案,经 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作出(2017)

 号判决书。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共同遵守:一、由胡显财支付宋银花 元(大写 元整)现金。二、付款日期在本协议签定两个月之内支付 元(大写 元整),即 年 月 日前付清,剩余 元(大写 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一年之内付清 ( 年 月 日前)。三、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约定付款,则按原判决书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甲方收清欠款后再申请执行则视违约,违约金以本协议为准。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六: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1 页 共 2 页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____ ,性别:

 ______ 身份证号:

 ____ ,住址:

 ____ ,联系电话:

 ____

 被申请人:姓名, ____ ,性别:

 ______ 身份证号:

 ____ ,住址:

 ____ ,联系电话:

 ____

 一、请求事项 1、申请强制执行____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偿还贷款____元及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二、执行依据 (2021)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者(2021)陕____民终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三、事实与理由 关于原告____诉被告____民间借贷一案,贵院已于202__年__月__日作出(202__)粤____民初 00 号判决书,判决被告____应__________________(判项)。然而自判决

  第 2 页 共 2 页 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中规定的应尽义务,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______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附件:

 1、一审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2、强制申请书三份(自己保留一份)

 3、生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为了确保申请执行的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会要求你先去最终的承办部门开具《生效证明》。)

篇七: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期间和解协议书

 执行期间和解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案号: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xxx 案外人:xxx 或者公司

  依据民事判决书申请人 xxx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年月日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 xxx 借款 450000 元;

  2、由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xxx 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 较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合 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 州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炊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污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犹 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 醋 息。

  案件受理费人 彰 民币 6483 元,财产 瑞 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宇元,合计 11483 元 瘪 ,由被告 xxx 负担。

 婶

 申请执行人于 XX 瞅 年月日向五华区人民法 勘 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皑 ,执行标的为:101 栈 3993 元,计算明细 吧 为:

  1、由被告 x 秽 xx 归还原告 xxx 借 洽 款人民币 450000 寨 元;

  2、借款利息 搭 :自 XX 年 10 月 22 仰 日起至 XX 年 7 月 22 垄

 日,小计 45 个月,

 验

 借款 320000 元 脖 x2%月利息 x45 个 与 月=6400x45= 备 288000 元 借款 1 砸 00000 元%月利息 须 x45 个 月 =2370 矿 x45=106650 踢 元

  3、逾期还款利 而 息:自 XX 年 10 月 2 噪 6 日起至 XX 年 7 月2 幻 6 日,小计 9 个月,月 敞 利息 x2 倍 x9 个月= 右 17540x9=15 遭7860 元;

  4、 从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4 疮 83 元,财产保全费人 外 民币5000 元,合计 鄙 11483 元;

  以 箔 上 合 计 为 :

 1234= 眠 4500002880 浆 0010665015 者786011483= 远 1013993 元

  肢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 械 人及案外人,经过充分 苗 合议且真实意思表示, 意 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 颖 识:

  一、被执行人 赠 自愿用其与案外人合作 硬 的《xxxxxxxx 亢xxxxxxx 项目》 钾 中的部分应收款归还申 主 请执行人欠款,截止X 柳 X 年月日被执行人与案 抄 外人确定作为被执行人 孵 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的 痊 金额为人民币:85 万 唆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 锯 院的案款为人民币:1 哪 1483 元。

  二、 哀 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执 蘸 行案款由“xxxxx 肇xxxxxxxxxx 鸣 公司”于 XX 年月日内 烯 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到 都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空 ,剩余款项按照业主单 阳 位后续拨款总

 金额比例 狞 的 20%支付到昆明市 侨 五华区人民法院。

  砂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 聚 起,如业主单位拨付《 糠xxxxxxxxxx 生 xxxxx》工程款到 悟 “xxxxxxxxx 愈 xxxxxx 公司”, 昆案外人未按上述条款履 访 行或以挪用、抵押、借 占 贷等其它理由占用此项 蝗 目工程款,则案外人同 宾 意对未付款部分自愿承 硷担担保责任,且案外人 烛 不承担业主单位在此项 黎 目中未付工程款部分担 贮 保责任。

  四、在申 套 请执行人未收回全部欠 湿 款之前,被执行人不得 俗 向案外人主张《xxx 乍 xxxxxxxxxx 傀 xx 项目》的全部债权 炳 。

  五、申请向昆明 淌 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 谤 撤销对被执行人 xxx 快 失信人员名单的限制, 胖 恢复其民事权利。

  挚 六、被执行人按照生效 炔 法律文书,履行完法定 拾 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债 火 权债务结清,申请人权 哥 利实现,本案即可终结 厚 执行。【执行期间和解 铺 协议书】

  七、自本 枕 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 芯 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 邓 书执行标的中捌拾伍万 肢 以外的法律权利。

  凶 八、案外人、申请执行 澡 人和被执行人对上述约 触 定条款一致认可,确定 耪 无异议。

  九、本协 裂 议一式七份,申请执行 李 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 韵 各持一份,五华区人民 阶 法院执行局备案四份。

 赔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 饲 月日

 丙方:法定代表人 郧 :年月日 执行期间和解 弱 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 狂

 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 巴 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 豪 人:

  申请执行人根 法 据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 泞 院广民初字第 766号 蒲 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 讯 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 赢 行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中 枕 农润田化工有限公司给 树 付货款 272000 元 盆 ,逾期付款利息 609 弗 28 元,差旅费 399 抒 8 元,诉讼费 1800 眼 0 元,迟延履行利息约 模 150000 元及执行 糕 费用等,以上费用共计 迪 49万余元,并追加山 盏 东禹城益同科技有限公 儒 司为被执行人,因两被 先 执行人也是破产或濒临 效 破产企业,现双方协商 几 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炽

 一、由被执行人于本 尽 协议签署生效后 2 个工 宣 作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 佬 执行人 170000 元 署 人民币,被执行人履行 栓 支付义务后,即视为被 施 执行人履行了广水市人 同 民法院广民初字第 76 惺 6 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 凡 所有义务。

  二、申 卷 请执行人湖北双剑催化 车 剂有限公司清算组不再 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广水 咬 市人民法院广民初字第 令 766 号民事判决项下 掷 货款、逾期付款利息、 周 差旅费、诉讼费、迟延 询 履行利息及执行费用等 格 一切支付义务。

 三 掩 、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 谜 催化剂有限公司清算组 窿 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案 阐 的执行程序并解除所有 灾 的查封保全措施。

  铜 四、本协议由双方签字 窑 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四 烟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 三方各持一份,法院留 滴 存一份。

 申请执行人:

 誓 被执行人:

 年月日【执 铰 行期间和解协议书】

 执 夸 行期间和解协议书:X 蔬 X 和解协议书 第 1 篇:

 寸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跟

 申请执行人:张 xx 糠 ,男,汉族,xx 公司 衣 职工,1967年 10 痴 月 23 日生,云南省大 找 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 恿 市泰安路 xx 号 5 栋 3 找 -2-2、

  被执行 溅 人:李 xx,男,汉族 痊 ,农民,1986 年 1 纬 1 月 12日生,云南省 否 大理市 xx 镇人,住云 诡 南省大理市 xx 镇 xx 虎 村委会 xx 村 xx 号。

 城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 铸 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 匪 大理市人民法院 xx 民 榨 一初字第 xxx 号民事 唾 判决,判决生效后,双 埋 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 舀 协议,共同信守,决不 巩 反悔。

  一、xx 市 绅 xx 区人民法院 xx 民 梨 一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 氰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 页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 错 损失 xx 元,并承担案 茫 件受理费 xx 元,诉讼 誉 保全费 xx 元,合计 x 宅 xx 元。现乙方一次性 疽 支付给甲方 xxx 元即 狄 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 歉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 上 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 冗 部份。

 二、上述款 蛛 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 甄 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 傣 此事发生纠纷。

  三 肿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 课 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欲 。

  四、本协议书一 慌 式三份,甲、乙双方各 擒 执一份,报 xxx人民 蒲 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远 一份,内容相同,具有 胡 同等效力。

 甲方:张 x 诱 x 乙方:李 xx XX 年 诊 02 月 24 日 XX 年 0 嘉 2 月 24 日 第 2 篇:执 滤 行和解协议书 立协议人 熄

 __________ 沁 __公司 ______ 涵 ______公司

  垃 __________ 倪 __公司诉_____ 萎 _______公司建 吉 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 撤 案,在______区 向 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 保 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 哦 书已于_______ 庐 年_______月_ 由 ______日送达。

 毅 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 鸳 方建筑工程款____ 温 ____元,于___ 曳 ____年_____ 褐 __月_______ 展 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 拨 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 胎 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 隶 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 愈 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 堰 ,提出分期付款。经甲 狱 、乙方反复协商,达成 限 协议如下:

  甲方同 章 意变更______区 享 人民法院___法经字 畏 第______号民事 蚤 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 陛 建筑工程款_____ 摩 元,于

 _______ 熊 年_______月_ 园 ______日前一次 厢 付清"的决定。

  乙 拦 方于_______年 根 _______月__ 闹 _____日前,付款 骡 ______元;于_ 傣 ______年___ 八 ____月_____ 右 __日付款_____ 车 元。

  甲、乙双方均 腥 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 龟 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 引 款额,每拖欠一日按 3 候 0%计算滞纳金。

  毋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 番 、乙方各执一份,交人 峭 民法院一份。

  甲方 尽 :______建筑工 攘 程公司乙方:____ 阑 __百货公司

  法定 茅 代表人:______ 禄 ________法定 缓 代表人:______ 杏____

  ____ 黎 ______年___ 痒 ____月_____ 屎 ___日 第 3 篇:和解 冀 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 国 人:

 地址:

 乙方:

 委托 吸 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 赤 别授权 鉴于:

  1、 讥 甲乙双方均不服人民法 廊 院作出的[_____ 塔 _]民初字第号建筑工 给 程合同纠纷一案,并均 铰 作为上诉人提出上诉; 安

 2、甲乙双方在上 等 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 余 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 迹 关系,有意和解。

 涉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 踞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郭 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 饺 共同遵守:

  一、双 捡 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 速 性支付人民币万元给甲 经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 咖 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 菠 额;至此,双方所有债 煞 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 偷 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 陪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 壳 何费用。

  二、双方 沪 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 钢 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碘 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 搀 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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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本协议书签 畸 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 惠 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 蛛 以下帐户:

 户名:__ 雍 ______ 开户行:

 哑 ________ 帐号 革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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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 肤 上述款项支付后 2 日内 欺 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豢 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 前 书面申请。

  五、双 岳 方确认关于因承包合同 肄 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 宛解协议书执行。本和解 灰 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 增 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 柜 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 力 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 梁均等。

 甲方:乙方:

 代 詹 表人:代表人:

 __年 蜘 __月__日__年_ 蛾 _月__日

 第 4 篇:故 甄 意伤害和解协议书 甲方 涟 :石真英 乙方:张光群 杜

 鉴于乙方亲属张光 胜 永参与了故意伤害甲方 哀 亲属张运刚致死一案, 舀 且甲方依法提起了刑事 寸 附带民事诉讼,经甲、 胁乙双方充分洽商,一致 孰 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门 :

  一、如张光永经 敌 二审不被判处死刑立即 娄 执行,甲方自愿代张光 啮 勇补偿甲方 65000 狐 元;

  二、双方于 x 服 x 年 4 月 16 日前一同 偿 前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 眉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乙 蹈 方在甲方见证下,向该 愉 院预交对乙方的补偿款 震 60000 元;

  三 忌 、如张光永经二审被维 殊 持原判而仍然被判处死 框 刑立即执行,乙方向自 卖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预 狰 交的 63000 元,应 即 退还乙方,但乙方直接 锻 向甲方所付的 xx 元不 抑 再退还;

  四、在甲 辊 方见证乙方向自治州中 址 级人民法院预交 600 沧00 元后,甲方立即向 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 身 交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 泪 书面请求,并向该院出 瘴 具对张光勇从宽处理的 一 书面请求;

  五、本 摸 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 奴 行了就本协议所承担的 绽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 危 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以 官 及人民法院提出任何其 詹 他要求;

  六、本协 靖 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 渭 日起生效,甲、乙双

 方 旋 的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赔

 七、本协议一式二 洽 份,由甲、乙双方各持 滤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忻 力。

 甲方:乙方:

 __ 号 年__月__日__年 憎 __月__日 第 5 篇:

 漾 工伤和解协议书 甲方:

 治 xxxxx 有限公司, 唤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照

 乙方:xx,男,x 知 x 岁,住 xxxxxx 严 xx,身份证号:

  敷 乙方于____年__ 垂 月__日发生伤害事故 锌 ,经治疗后复查,现已 陶 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 治 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 物 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 蜂 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 刑 成如下协议:

  1、 程 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 盈 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 沸 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 口 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 伺 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 熟 __元,在本协议签订 剔 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 以 ,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 线 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 面 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 乏 何费用。

  2、经甲 言 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 臣 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 钠残待遇、解除劳动

  兽 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找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 橙 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 胳 费用,合计人民币__ 咐 ____元。

  3、 北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 仗 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 扛 _____

 元,余款人 蜒 民币______元于 皑 ______付清。

 丘

 4、乙方收到一次性 废 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 侣 配、处理,自觉留足可 呵 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 右 复、生活等费用。乙方 龙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 旭 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 狞 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狱

 5、甲乙双方签署 报 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 题 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 营 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 埂 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 淖 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 毙 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单

 6、若甲方迟延向 搔 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 胖 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 损 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 括 付一次性补助金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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