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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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3篇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日期2007-06-1809:38:48.593 页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3篇,供大家参考。

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3篇

篇一: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日期 2007-06-18 09:38:4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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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价函[2006]60 号

 省交通厅:

 你厅《请求延长<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浏览次数 4082 函》(辽交公[2005]229 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56 号)执行三年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各市制定收费标准不一、社会反响较大等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继续执行全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并对个别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附表中未列的路产项目发生损坏,赔偿费应根据实际恢复成本向责任人收取,并向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如双方发生争 议,具体赔偿标准可向当地价格认证部门申请认证,责任人按认证价格进行赔偿。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国、省、县、乡级公路,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属国家资产,任何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都要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到期后按规定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 OO 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项

 目 一、损坏、挖掘 (一)路面 1.水泥混凝土路面 2.沥青混凝土路面 3.普通沥青路面 4.砂石路面 5.路面基层(不含砂石路)

 6.污染(无腐蚀性)

 (二)路基、路肩、防护 1.路基、边坡 2.土路肩 3.土边沟 4.石砌边沟 5.石砌边沟盖板 6.平交道口圆管涵 7.平交道口圆管涵 8.平交道口圆管涵缘石 9.混凝土泄水槽 10.路缘石 11.挡土墙 12.护坡 13.铁丝笼添石防护 (三)桥涵、隧道 1.端柱、桥栏杆柱 2.钢管扶手 3.桥栏扶手 4.墙式护栏 5.防撞墙 6.桥面人行道 7.桥护轮带 (四)绿化 1.珍贵路树 2.一般路树 3.灌木 4.损坏树头、树枝 5.绿篱 项

 目 6.草皮 (五)收费站 1.收费站挡车杆 2.收费岛船 3.收费站隔离墩 单

 位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米 立方米 平方米 节(2 米) 节(2 米) 米 米 米 米 立方米 平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米 米 米 米 平方米 米

  株 株 株 株 米 单

 位 平方米

  根 立方米 个 标准

  290 170 100 50 100 20

  60 60 60 400 80 800 1200 100 400 100 60 400 200 250

  800 300 200 400 900 400 200

  130+20×树龄 40+15×树龄 20+10×树龄 整树的 20-50% 150 标准 100

  200 800 200 备

 注

  腐蚀路面按 20-50%计收

  散落砂石、垃圾等

  直径 75CM 以下 直径 75CM 以上

  石制 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雪松、龙柏、银杏等 杨、柳、槐树等 水腊、忍冬、红瑞木等

  黄杨、榆树、水腊等 备

 注

 (六)其他 1.里程碑 2.百米桩 3.轮廓桩 4.界碑 5.示警桩 6.宣传碑 7.防撞护栏 8.标志牌面 9.标志杆 10.常温标线 11.热熔标线 12. 反光道钉 13.用地内取土 二、占、利用 1.占用路面、路肩 2.标志、广告 3.利用边沟上下水 4.埋设电杆 5.利用桥梁设置管线 (直径 10CM 及以下)

 6.利用桥梁设置管线 (直径 10CM 以上)

 7.设置管线(路基以内)

 8.设置管线(路基以外)

 9.顶管施工 10.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国省 干线 11 增设县级 道口 公路 乡级 公路 12.设置龙门架 补偿费 维修费 补偿费 维修费 补偿费 维修费

  块 根 根 块 根 立方米 米 平方米 根 平方米 平方米 个 立方米

  平方米/天 平方米/天 米/天 根/年 米/年

  350 100 100 500 120 1000 500 500 5000 25 70 170 100

  3 1 10 120 40

  铝合金 铝合金板面反光标志

  占用期限 2 年以下的按标准的 50%收取;占用期限 2-5 年的按标准收取,占用期限 5 年以上的按标准的 2 倍收取,最多收取 10 年费用 米/年 米/年 米/年 平方米 平方米/年 米 米/年 米 米/年 米 米/年 座/年 60 40 20 500 40 300 400 200 300 100 200 2500 计费面积按占用路基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增设道口的使用单位在 2 个以上的,由使用单位平均分摊有关费用。增设经营性道口的养护费按 6 年收取;增设非经营性道口的养护费按 3 年收取。

  达到国家规定高度建设要14.跨路架设管、线 米/日 3 求的不收费。

 各种缆、线按组计算,管道按单管计算 15.倾倒残土、垃圾 16.履带车、铁轮车上路 (不含砂石路)

 吨 米 500 50 按车额定载重计收 无有效防护措施 说明:1、本标准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害且可进行部分修复的,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但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

 2、阜新、铁岭、朝阳地区按上述收费标准 90%执行。

篇二: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3]27 号

 各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的意见》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0 三年六月 二十九日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的部署, 省委、 省政府决定 2003 年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试点。

 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发〔2000〕 7 号)

 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03〕 12 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 现就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经营服务性收费( 以下统称收费)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按照国家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 取消下列收费项目 :

 1、 农村教育集资

  2、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对农民收取部分)

 3、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集资

  4、 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 地籍测绘费

  5、 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6、 农民建房用地土地复垦费

  7、 林业维简费( 对林农收取部分)

 8、 大牲畜执照工本费

  9、 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对农民收取部分)

 10、 市级政府及市以下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1、 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等向农民摊派的一切费用。

 上述收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 起一律停止收取, 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 规范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1、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 对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初步清理, 拟定了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 录( 具体收费目 录见附件 1)

 。

 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少数的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等证照工本费属于必须办理并收费的以外, 其他收费项目 只能向发生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收费。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不得搭车收费。

 2、 国家和省已明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公证费、 律师服务费、 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林业勘测设计费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其收费性质已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土壤肥料测试费、 农作物种子检验费、 有线电视收费等, 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严格按照省以上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 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3、 今后, 所有新增加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各地区、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集资和摊派项目 。

 属于国家定价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应按价格法律、 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方法, 由物价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 从严审核。

 4、 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家定价、 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 , 其中非税收入还须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 辽政办发〔2002〕 42 号)

 的有关要求, 申领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 , 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应依法纳税的收费项目 , 使用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5、 全面实行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

 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将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 服务价格在本地进行公示。

 收费单位、 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应在群众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牌或价目 表, 公开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和投诉电话, 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也可通过报纸、 电视、 广播或印制公示册、 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示。

  三、 加强农村商品价格管理和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

  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的管理。

 各有关部门、 行业、 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 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严禁牟取暴利, 损害农民利益。

 当前应重点整顿在农业用水、 农业用电、 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计价格〔2002〕 2124 号)

 精神, 深入治理以公摊生产费用为名,违反有关规定,随意提高农业用水、 用电价格问题。

 四、 全面清理涉农收费, 加强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 7 月 15 日 开始, 各市、 县物价、 财政、 农业等有关部门, 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向农民的各种集资、 罚款、 摊派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省取消收费项目 的落实情况; 清理取消市及市以下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 ; 清理取消乡镇、 村和收费单位自立项目 的乱收费。

 要将清理结果以市为单位填报《清理涉农收费工作情况统计表》 ( 附件 2)

 , 于 8 月 20 日 前报省物价局。

 省直各有关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 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政策规定, 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要坚决取消,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

 坚决维护政令统一。

 在清理涉农收费工作的同时, 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加大对增加农民负担和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在农村中小学生就学、 计划生育指标审批、 农村婚姻登记、 农民建房、 农民外出务工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中的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

 对农民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 乱涨价问题, 要及时查处, 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 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

 1 、 继续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 录

 2 、 清理涉农收费情况统计表( 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厅

 二 00 三年五月 二十八日

  附件 1:

 省继续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 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行文件 一、 农业部门

  1、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 452 号;辽价发[1992]201 号;计司收费函[1996]3 号 2、 农机监理规费 详见文件 计价格[1995]225 号;辽农机办字[1998]39 号;辽农机办字[1999]15 号;辽价发[1994]62 号 3.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详见文件 辽政发[1997]15 号;辽农牧字[1991]32 号 二、 海洋渔业部门

  4、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政字[1989]29 号 5、 辽东湾海蛰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产政字[1991]110号 6、 海洋岛渔场对虾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政字[1989]85 号 7、 渔业船舶航行登记簿审核费 20 元/两年 辽价发[1992]201 号

 8、 渔业船舶登记及证书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 452 号;计价费[1997]1148 号;辽价发[1992]201 号 9、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文件 计价格[2000]559 号;辽价发[2000]80 号 10、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 452 号;辽价费字[1996]32 号;辽价发[1992]201 号 三、 林业部门

  11、 林木采伐许可证费 1.50 元/证 [1992]价费字 196 号;辽价发[1992]172 号 12、 木材运输证费 1.50 元/证 同上 13、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费 15 元/证 同上 14、 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费 15 元/证 同上 15、 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

 许可证费 10 元/证 计价格[2000]2672 号;辽价发[2003]33 号 16、 林权证工本费 5 元/证 计价格[2001]1998 号 17、 森林植被恢复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辽财综[2003]15 号 四、 水利部门

  18、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辽政发[1998]43 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 号 19、 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费 2 元/证 辽价费字[1999]68 号

 五、 土地部门

  20、 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5 元/证( 简装)

 国土籍字[1990]第 93 号;辽价发[1992]208 号 六、 建设部门

 21、 房产执照工本费 8 元/证 辽建发[1996]24 号 七、 计生部门

  22、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费 详见文件 辽价发[1998]39 号 23、 不终止非计划妊娠鉴定费 50 元/人 辽价发[1993]2 号 24、 社会抚养费 详见文件 辽财规字[2000]740 号;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25、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5 元/证 国计生委[1999]66 号;辽价生委字[2000]3 号 八、 公安部门

  26、 车辆( 驾驶员)

 证照、 号牌费 详见文件 计价格[1994]783 号;辽价发[1992]203 号;辽价发[1994]62 号 27、 车辆管理费 汽车 15 元/年 辽价发[1992]203 号 28、 户口簿工本费 9 元/证 价费字[1992]240 号;辽价发[1998]13 号 29、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0 元/证 价费字[1992]240 号;辽价发[1997]34 号 30、 出海船舶户口簿工本费 15 元/本 计价格[2000]932 号 31、 出海船民证工本费 5 元/本 同上

 32、 暂住证工本费 5 元/证 计价格[2001]2220 号;辽价函[2002]51 号 九、 民政部门

  33、 婚姻登记费 9 元/对 [1992]价费字 249 号;辽价发[1992]127 号 34、 殡葬收费 各市制定 同上 十、 交通部门

  35、 公路运输管理费 营运收入 0.8%( 农用运输车0.56%)

 [1993]价费字 17 号;辽价发[1994]2 号;辽价发[1994]24 号 36、 养路费 详见文件 [1993]价费字 17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辽政发[1996]45 号 37、 路桥通行费 详见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政发[1997]28 号;辽政发[1998]9 号;辽政发[2000]18 号;辽政发[2000]10 号 十一、 劳动保障部门

  38、 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1.50 元/证 辽价费字[1997]16 号 十二、 工商部门

  39、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0.8%-1.6% 计物价[1993]1744 号;辽价发[1992]173 号;辽价发[1999]138 号

 十三、 教育部门

  40 中小学杂费 详见文件 教财[1996]101 号;辽价传[1998]13 号 41 住宿费 详见文件 教财[1996]101 号;辽价发[1993]19 号 42 借读费 各市制定 教财[1996]101 号

  注:

 对于那些收费项目 已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目 录, 因其收费仅向作为个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农民收取,所以,未列入涉农收费目 录。这类收费项目 可继续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 物价部门文件向有关收费对象收取。

  附件 2:

 省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

 1.农村教育集资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对农民收取部分)

 3.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集资

  4.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 地籍测绘费

  5.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6.农民建房用地土地登记费

  7.林业维简费( 对林农收取部门)

 8.大牲畜执照工本费

  9.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对农民收取部门)

 10.林业保护建设费

  11.婚前医学检查费

篇三:辽宁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氨年生产能力30 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本文档由 YY198308 收集整理。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 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 OO 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序号

 品 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备 注

 1 重要的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 食用植物油(料)、 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储备食糖竞卖底价, 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 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 食糖、 厂丝, 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1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级储备、救灾物资 2 专营及特定商品 烟叶 收购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 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 1 食盐 食盐出厂价格、 批发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批发的食盐 1 食盐零售价格、 小包装费用标准 省物价局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 1 两碱外工业盐 两碱外工业盐中准供应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 1 民爆器材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1

 部门 民爆器材仓储、 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1 3 重要农业生产 资料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 30 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1 省物价局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 30 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氮肥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1 主要农作物种子 收购、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种子公司定点生产收购的玉米、高梁杂交种子的收购价格及浮动幅度, 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综合差率制定 1 4 工程供水 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供水价格 1

 供水价格 省物价局会 同有关部门 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

 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5 部分能源 天然气 出厂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1 焦炉气 出厂价、批发价 省物价局 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炉气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 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

 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1 1 销售电价

 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1 1 上网电价、 销售电价 省物价局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量和供电企业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 热力 出厂价、批发价 省物价局 热力生产、经营企业的出厂价、批发价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6 重要公用事业 城市供水 供水价格 省物价局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供水价格 1 县及县级市城市供水价格 11 城市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 1 县及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 1

 水资源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 1 城市供暖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全省城镇居民生活供暖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城市燃气 管道燃气价格 省物价局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1 县及县级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城市交通 公交票价 省物价局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公交票价 1 县及县级市城市公交票价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环境卫生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用设施使用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有线电视 安装使用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1 公共设施 使用损坏补偿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占用或损坏市政道路、园林、场地等公共设施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殡葬服务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1 7 军品 出厂价格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1

 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8 粮食 收购保护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列入保护价范围内的水稻、玉米 1 9 部分房地产 土地 基准地价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基准地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住房 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兴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 1 市及市以下所属开发企业兴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房屋租金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 收费等级、标准 省物价局 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管理服务费 1 市及市以下物业企业管理服务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建设项目中垄断经营的服务收费 1 10 重要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 港口、民航、铁路客货运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 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1

 公路运输 运输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公路客运价格及汽车客运站收费 1 铁路、 民航运输服务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 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 1 港口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中央管理以外港口的内贸作业收费 1 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中省直、 部队驻沈医院及桃仙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 1 机动车、 自行车停车场服务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中省直、 部队驻沈医院及桃仙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 1 其它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服务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出租车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各市、县出租车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路产赔偿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1 城市道路 1

 道路清障服务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1 城市道路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11 药品 麻醉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 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 其它药品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计价格[2000]2141 号 《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1 麻醉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 零售价格; 其它药品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和民族药品,地方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及省统一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 市级以下医院制剂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12 临床用血 供应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各血站的供应价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制定供应价格 1 13 医疗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1 14 教育 学(杂)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杂费,高中、中专、高等学校、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费 1 市以下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费 借读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 1 住宿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高等学校、省(部委)属其它学校 1 其它学校由各市按省物价局制定的住宿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择校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高中 1 招生考试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中考、高考、高教自考 1 培训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依据法规强制进行的培训由省物价局核定;其它培训按辽价发[2001]151 号规定由各市核定 1 15 教材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1 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中小学教材 1

 16 邮政业务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 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1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省物价局 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1 17 电信业务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信息产业部 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时, 应事先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意见

 1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 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1 18 重要专业服务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1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1 部分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 1

 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 号)执行 省物价局 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 1 产品检验、 检定及检测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 同有关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检定、工程质量监督、机动车、特种设备检验等 1 卫生防疫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 同有关部门 全省各级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卫生防疫服务项目 1 婚姻服务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婚姻登记及婚姻服务收费 1 19 旅游服务 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公园等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运载工具价格 省物价局 国家级重点游览参观点、省属游览参观点 1 省物价局管理以外的游览参观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0 国家机关收费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1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

 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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