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5篇

时间:2022-09-16 10:55:05 来源:网友投稿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5篇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第1页共20页选精选3篇篇医院卫生院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实施方案(详细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清廉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卫生健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5篇,供大家参考。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5篇

篇一: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1 页 共 20 页 选 精选3篇 篇 医院卫生院 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实施方案 (详细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清廉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 8 个部门于 4月 1 日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保障人民健康作为中心,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以“党风清正、院风清朗、医风清新、行风清明”,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严肃党纪,警钟长鸣,使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树立良好作风,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奢靡之风、浮躁之风、贪占之风、跑要之风等歪风邪气,着力解决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争做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践行者,为实现我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底,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运行更加顺畅,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更加自觉,公权力运行更加阳光高效,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更加完

  第 2 页 共 20 页 善;现代医院管理的各项长效机制成熟定型,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环节不正之风治理有效,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有序,“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院领导班子崇廉拒腐防线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政治、法纪、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工作者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进一步树牢。

 三、重点任务 推进“四大行动”,努力打造党风更加清正、行风更加清朗、院风更加清明、医风更加清新的清廉医院。

 ( 一) 推进“政治引领强堡垒”行动,使党风更加清正 1.加强医院党的政治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推进“党建进章程、清廉进规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提升院领导班子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健全和完善院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突出党支部政治功能,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认真开展“三会一课”、党员主题日等活动。不断压紧压实“两个责任”,严格落实院党支部履行清廉医院建设主体责任和医院纪检机构监督责任,院党支部对清廉医院建设工作负总责,党支部负责人全面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2.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建设。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第 3 页 共 20 页 严格执行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规程、人才使用和引进 管理办法、院党支部负责人选人用人情况离任检查、廉政档案等制度,加强选人用人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院纪检队伍建设,明确 1人负责监察工作。坚持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大力支持实干者、保护担当者、鞭策后进者。

 3.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医疗行业“九不准”规定,聚焦“四风”隐形变异问题,从召开会议、医术交流、论坛活动、办公用房、福利发放、公款接待、公车管理等入手,整合业务督查、党风行风督查、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拓展第三方监督渠道,形成纪律作风常态化监督机制。

 ( 二) 推进“重拳出击抓整治”行动,使行风更加清朗 4.重拳整治不合理医疗检查问题。制定不合理医疗检查问题清单,重点整治“四违行为”,即: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定的不合理医疗检查;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不合理检查行为,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例。

 5.重拳整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购进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无产品合格证、过期失效高值医用耗材等行为以及滥用骨科、介入等

  第 4 页 共 20 页 高值耗材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坚决整治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对查实的医商勾结、商业贿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严格落实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带量集中采购,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6.重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持续开展非法医疗行 为“清零”、违法医疗广告“清除”、医疗美容贷“清坑”、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清雷”的“四清”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医疗市场环境。推进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应用,落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情况,做好医疗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7.重拳整治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持续开展专项打击欺诈骗保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和查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重点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欺诈骗保行为,常态化进行住院医疗费用审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规范使用。

 ( 三) 推进“优化治理促提升”行动,让院风更加清明 8.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把清廉医院建设融入医改

  第 5 页 共 20 页 工作全过程,保障公立医院公益性。推进落实“总额预算、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按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健全落实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考评机制,重点突出医疗费用控制、医疗服务性收入结构调整、服务效率、患者满意度等,考评结果与公立医院补偿经费挂钩。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薪酬分配制度,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薪酬指标体系。

 9.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严格落实 18 项医疗核心制度,指导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加强对医疗技术事前事中事后、医院感染预防与实验室安全等重点技术、重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高对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管水平。坚持医防融合、平战结合、中西医并重,持续深化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落实预约诊疗、远程医疗、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等制度,全市同级医疗机构间、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实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10.规范经济行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落实预算绩效主

  第 6 页 共 20 页 体责任,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加强成本与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医院乱收费问题。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医院采购行为,不断完善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体系。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加大预算执行、经济管理、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力度。

 ( 四) 推进“监督执纪优服务”行动,使医风更加清新 11.持续加强监督执纪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对院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提醒。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将结果综合运用到等级医院评审、医院绩效评价、重点专科遴选、执业行为积分、职务职称晋升等考评体系中。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管。

 12.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职交流回避和关键岗位轮岗制度,健全对关键岗位、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人财物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考评,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深化卫生健康服务“阳光工程”建设,严格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保障党员和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13.严惩腐败和不正之风行为。严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第 7 页 共 20 页 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以学术费、科研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实施的各类变相商业贿赂行为,做好处分执行和以案促改“后半篇”文章,达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要求,对医务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和医学伦理道德的行为,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落实“一票否决”。

 1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疗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弘扬伟大抗疫精神,积极倡导中华传统医德医风。完善医德考评体系和医德档案,将医德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薪酬待遇、定期考核等挂钩。积极开展“清廉临床科室”“清廉医疗团队”“清廉医师”等创建活动,注重培树、宣传和宏扬“德技双馨”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夯实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责任,开展清廉文化进医院、进科室、进团队、进家庭活动,营造全行业“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崇廉尚洁氛围。

 四、保障措施 ( 一) 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清廉医院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清廉荆门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全市医疗事业高

  第 8 页 共 20 页 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及时成立清廉医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在统筹协调好疫情防控等重大任务基础上,迅速启动清廉医院建设工作。

 ( 二) 强化监督考核。党支部要把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巡察监督的范围,加强督促检查、问题整改、追责问责等工作。要把清廉医院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及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 三) 强化宣传引导。要重视清廉医院建设的宣传,突出医疗行业特色,广泛营造声势。要拓宽、畅通各层级的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互联网+”问题线索收集力度,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和患者监督的作用,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推动清廉医院建设向纵深发展。

 2022 医院 创建廉洁 清廉 医院活动方案

  第 9 页 共 20 页 (范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的落实《中共县委落实党党内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研究布置,监督检查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创建廉洁医院,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指导,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为目的,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严肃党纪,警钟长鸣,使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树立良好作风,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奢靡之风、浮躁之风、贪占之风、跑要之风等歪风邪气,着力解决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争做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践行者,为实现我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现成立滨海县人民医院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第 10 页 共 20 页 组长:X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 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警示教育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XXXX 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参与,既要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又要在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三 、主要内容 (一)紧扣“三个重点”,加强廉洁思想建设 1.以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为重点,营造崇廉尚洁氛围。不断创新载体,通过建设医院网站、制作廉洁文化展板、举办廉洁宣传专栏、建设医院图书室等思想文化教育阵地,积极推进医院廉洁文化建设。根据本院实际,发动广大医务人员、职工积极参与,举办廉洁文化为主题的书法、摄影、征文比赛等活动,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思想艺术性强、社会参与度高、群众喜闻乐见、行业特色突出的优秀廉洁文化作品,营造廉荣贪耻、尚洁修身的廉洁文化氛围。

 2.以深入宣传教育为重点,筑牢廉洁思想防线。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廉洁文化教育、反腐倡廉警示

  第 11 页 共 20 页 教育等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医疗规章以及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大力倡导崇廉尚洁、诚信守法、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进一步筑牢医务人员廉洁思想防线。通过多种形式深度展现“廉洁医院”创建取得的成效。

 3.以深化信息公开为重点,推动医院阳光运行。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党务、院务和财务“三公开”,推进医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现规范管理、多维监督、阳光运行。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建立完善价格公示、查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二)开展“廉洁医院五严活动”,加强防治腐败建设 1.深入开展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活动。目前开展的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以及整治行业潜规则专题活动,医院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注重发现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增添便民利民措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办理患者诉求反映等问题。

 2.继续开展落实“九不准”规定和市卫计委“三必须、三不准”要求。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

  第 12 页 共 20 页 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

篇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深入整治我区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 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 问题,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建立健全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责任作风问题

 1.整治内容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推动解决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办法不多,成效不明显,不合理医疗检查等不规范问题易发多发;医疗机构对规范医疗检查的管理不到位、日常监测不够科学有效、医患沟通不够顺畅,在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时存在态度生硬、消极应对、查而不处等问题。

 2.整治措施 (1)坚持加强党的建设促进行风建设。局相关科室、局属

 各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党对行风工作的引领作用,党员干部自觉带头,以党风引导行风,以干部带领群众,切实把党建工作融入到整治腐败和不正之风各环节。不断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主动向先进典型看齐,增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

 责任单位:略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完善制度、持续改进的长效闭环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建立信息化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要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严禁医疗机构向科室或个人下达业务收入指标。发现将医务人员收入与检查检验直接挂钩的分配方式和实行“开单提成”等做法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略 (二)整治非法行医及超出范围医疗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医学检查的非法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或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检查,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展诊疗相关服务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建立健全依法行医监督检查机制。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不良记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执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2)规范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做好日常自查与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医疗机构实际开展业务应与登记诊疗科目和备案项目一致;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聚焦重点严查快办。结合医疗机构相关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内容

 和检查单位,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情况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程序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整治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诊疗过程中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对患者实施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使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技术开展的医疗检查等行为。

 2.整治措施 (1)推进检查信息汇聚共享。稳步推进医疗、医保等健康大数据资源汇聚应用和跨部门互联共享,打破健康信息壁垒,构建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方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居民个人调阅使用。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检验、放射、超声、内镜、病理、心电等数据采集、质控与上传,逐步实现全区医院间检验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便捷调阅共享。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质控中心应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扩大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质控范围,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影像资料的片

 质,提高报告书写质量,不断提高各类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推进医联体内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依托区域心电诊断、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有序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建立利益共享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互认率,降低重复检查率,提升区域检查同质化水平。

 责任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科、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信息中心。

 (4)突出重点集中治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通报,对专家论证为“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医师进行行政处罚。对不合理检查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

 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整治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 1.整治内容 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未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特殊检查没有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违反医疗价格规定,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随意坐地起价。

 2.整治措施 (1)落实知情同意相关制度。诊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充分整合行政部门、质控组织、医疗机构内控部门等多方面力量,加强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医疗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等价格信息。其中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并应标识是否为纳入医保报销;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应公示其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应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内容应随收费项目和政策标准变动及时调整,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查找线索严肃处理。聚焦信访、投诉举报、政务热线、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等途径反映的情况,梳理涉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的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进行自查和抽查,对没有书面知情同意书的特殊检查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随意提高收费价格、诊疗过程中“坐地起价”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纪检、公安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医政科、中医药科、基卫科、社区卫生服务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五)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1.整治内容 (1)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整治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通过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违规收费,篡改基因检测结果、血液透析骗取医保基金,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

 (2)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整治挂床住院、分解处方、超量

 开药、重复开药;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存在漏洞,自动默认生成疾病名称,不落实实名就医,冒用死亡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或者通过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骗取医保门诊统筹金以及不上传诊疗明细,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格等行为。

 (3)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整治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2019 年以来医用高值耗材使用、纳入医保的靶向药使用、肿瘤患者基因检测结果等重点领域和大型医疗机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2.整治措施 (1)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全区定点医疗机构针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压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和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对主动发现问题、退回违规基金并及时整改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健全完善与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行刑、行纪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应交尽交,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有关处室、区医保中心。

 三、步骤安排 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整治行动从 2022 年 4 月开始至 12 月底结束。

 (一)部署启动(4 4 月底前)

  (二)自查自纠(5 5 月份)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紧扣市纪委要求,全面摸排涉及整治任务的廉政风险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整治重点,集中排查责任、作风和违纪违法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局相关科室、局属各科室汇总所负责的医疗机构问题清单,明确任务,并填写《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台账》(附件 5)按要求上报。

 (三)检查整改(6 6 月- - 11 月)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结合“作风能力提升年”等活动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区市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为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我局通过区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公 布 受 理 问 题 电 话 ********, 邮 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四)总结提升(2 12 月底前)

 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整治效果做出定量和定性评估,进行专项治理行动总结,完善治理机制,健全档案资料。总结提炼专项整治成果,将专项整治中的鲜活案例、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附件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相应工作组,落实此次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局相关科室。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作风能力提升年”的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

 (二)依法依规监管。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健全跟踪问效机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布举报热线或专用通道,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合理引

 导社会预期,对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予以通报曝光,为不合理检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梳理问题清单、明确责任目标、制定整治措施,定期报告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每月 10 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4、5,上月 10 日至本月 9 日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6月、9 月、12 月)2 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或建议),通过金宏网报至局医政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篇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毕署卫发〔2011〕 114 号

 毕节地区卫生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 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 的通知

 各县( 市、 区)

 卫生局、 地直卫生单位、 地区注册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监管, 规范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切实改善服务态度, 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根据《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监管建立依法执业、 质量控制长效机制的通知》 ( 毕署卫发〔 2011〕 78 号)

 的要求, 制定《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〇 主题词:

 卫生

 医疗机构

 监管

 通知 抄送:

 省卫生厅、 行署办、 张光奇副专员 、 地区法制办 毕节地区卫生局

  2011 年 9 月 20 日 印发 二一一年九月 二十日

 共印 60 份

  2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 确保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试行)》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局当前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实际情况, 制定《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 ( 以下简称《方案》 )

 。

 第二条 本《方案》 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地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 并对县( 市、 区)

 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由承担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同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本《方案》 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指医疗机构在医疗、 预防、 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 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规定、 制度以及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 全区各级卫生行政、 卫生监督、 合医管理、 疾病控制、 妇幼保健、 中心血站、 人民医院、 中医院、 紧急救援中心、乡 镇卫生院应当采取日 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 加强对医疗机

  3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办法 第六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 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 分、 2 分、 4 分、 6 分、 12 分, 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1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使用一名 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村卫生室、乡 镇卫生院除外)

 ;

 2、 使用一名 未经注册到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3、 使用一名 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4、 医疗机构或内设科室使用了 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 , 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 改变名 称的;

 5、 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开诊时间、 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悬挂于明显处的;

 6、 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 的;

 7、 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操作人员 无《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等资质的;

 8、 在岗人员 未按规定佩戴载有本人姓名 、 科室、 职称的胸牌工作的;

 9、 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非本医疗机构标识的医疗文书的 (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乡 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格式)

 ;

 10、 未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的;

  41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未与血站( 储血点)

 签订供血合同的;

 12、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完善输血前检验项目 的, 相关记录、资料不完整或缺乏的;

 13、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一次用血、 备血量超过 2000ml 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14、 发布医疗广告超出审批范围的;

 15、 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

 16、 医师未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 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开具处方的;

 17、 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8、 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接待和处理投诉、 信访等工作的;

 19、 未按规定保存医疗文书的;

 20、 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 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的;

 21、 发生三、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未在醒目 位置适时公示医疗收费价格的;

 2、 未向住院患者提供“一日 清单” 的;

 3、 未向县合医办每天报告住院人员 数据和上传相关数据的;

 4、 自 费药品和自 费检查项目 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 ( 急救情况例外)

 ;

 5、 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病历资料的;

 6、 门诊日 志与处方不相符或门诊日 志项目 记录不全的。

 ( 三)

 母婴保健

  51、 开设产科的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未按期校验;

 2、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卫技人员 未按期校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3、 未制定产儿科技术规范( 诊疗常规或技术操作规程)

 ;

 4、 产儿科基本设备不全的;

 5、 分娩室“三区” 划分不合理;

 6、 未正确掌握剖宫产指征、 入院 8 小时发生子痫的、 发生会阴Ⅲ° 裂伤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未配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专用计算机和不能连接宽带网络的;

 2、 医疗机构存在法定传染病迟报的;

 3、 医疗机构未按 《贵州省结核病规范治疗管理办法 ( 试行)》执行的, 转诊到位率未达 80%, 或转诊同时开带本院抗结核等药品的。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2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 3000 元以下罚款的;

 2、 违反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

 3、 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擅自 提高收费价格、 分解收费、 重复收费等行为后, 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4、 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擅自 组织义诊活动( 大型健康咨询、 健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

 的;

  65、 未按《消毒管理办法》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或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消毒剂、 消毒器械等行为的;

 6、 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存放、 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或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的;

 7、 医院院感重点部门( 口 腔科、 检验科、 感染科、 透析室、ICU、 手术室、 消毒供应室、 产房、 新生儿科、 导管室)

 未达院感要求的;

 8、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未按标准单独设立输血科或输血科人员 不具备医学检验专业资质的;

 9、 输血科血液保存未按血型分类贮存于专用冰箱的;

 10、 未按规定在新、 改、 扩建一级、 二级实验室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

 11、 买卖、 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 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 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的;

 12、 发生三、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

 13、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 发布医疗广告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未认真核对住院人员 身份, 人证不相符的;

 2、 未严格按照公示医疗收费价格收费的;

 3、 未在醒目 位置每月 公示新农合、 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病人收费及报销情况的;

 4、 住院病人检查、 治疗、 记录与病历资料不相符的;

  75、 住院病人与入院登记不相符或出院病人与出院登记不相符的;

 6、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 含省级增补药品)未 100%进入省级采购平台采购的;

 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含省级增补药品)未 100%实行零差率销售的。

 ( 三)

 母婴保健 1、 医护人员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

 2、 医疗机构超出《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 规定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

 3、 院内发生可避免性新生儿死亡的;

 4、 院内发生新生儿破伤风的 5、 产儿科抢救药品、 设备不全的。

 6、 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不按时上报各种常规报表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5%的;

 2、 设产科的医疗机构未开展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的;

 3、 报告流脑、 乙肝、 麻疹、 狂犬病、 手足口 病、 流行性出血热等传染病疫情后, 未按要求采集标本的;

 4、 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报告不转诊的;

 5、 乡 镇卫生院一月 以上无传染病疫情报告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

 6、 承担免疫规划工作的医疗机构不按时上报各种常规报表的。

  8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4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受到 3000 元( 不含 3000 元)以上罚款的;

 2、 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 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累计收入 3000元( 含 3000 元)

 以下的;

 3、 使用一名 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4、 使用一名 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5、 未经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擅自 改变机构类别、 性质、 地点、 面积、 布局及服务方式的;

 7、 单位设置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 向社会开放的;

 8、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擅自 配制和使用自 制药剂的;

 9、 有隐匿、 伪造病历资料( 处方)

 或其他医疗文书以及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行为的;

 1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到校验期, 逾期不主动申请校验的;

 11、 临床输血未填写《临床输血申请书》 、 《输血治疗同意书》 、 《输血记录单》 等资料。

 12、 输血科发出血液后, 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保存受血者及供血者血液标本。

 13、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 医疗器械、 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 过期或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等行为,被药监等部门查处并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914、 未按规定报告在医疗活动中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的;

 15、 发生三、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或发生一、 二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 诱导或误导病人就医, 导致病人不能得到报销的。

 ( 三)

 母婴保健 1、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 擅自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助产技术、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 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技术特殊准入项目 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传染病人没有及时进行登记、隔离、 转运、 救治、 报告, 未按规定对医疗活动中使用的疫苗、菌毒种进行有效管理的;

 2、 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10%的;

 3、 发现肺结核病人不报告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6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以雇佣“医托”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转让、 出租、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借用、 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 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3、 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 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或其他机构, 并以本医疗机构名 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4、 未按国家或本省准入规定使用和开展医疗技术的;

 5、 违反规定购买、 保管、 使用、 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的;

  106、

 疏于管理, 致使麻醉、 精神药品流失的;

 7、 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亲子鉴定的;

 8、 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买卖配子、 合子、 胚胎、 擅自 进行性别选择及实施代孕技术,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机构提供的精子, 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等的;

 9、 批准设置的人类精子库, 有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以及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 机构提供精子、 擅自 进行性别选择等的;

 10、 发生一、 二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医疗机构将病人自 付部分变通纳入报销范围的;

 2、 医疗机构将门诊病人变通为住院病人报销的;

 3、 医疗机构将自 费药品、 保健药品变通为目 录药品报销的;

 4、 医疗机构将物品变通为药品报销的;

 5、 医疗机构将病人生活费变通为住院费用报销的;

 6、 医疗机构将病人应交起付费变通为住院医药费报销的。

 ( 三)

 母婴保健 1、 院内发生可避免性孕产妇死亡的 ( 以地级评审结果为准);

 2、 具备妇幼保健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未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15%的;

 2、 收治肺结核病人不报告的;

  113、 乡 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免疫规划工作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12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开展采、 供血活动的;

 2、 不设床位的机构, 在接到暂缓校验通知后仍继续执业的;

 3、 发生重大灾害、 事故、 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

 卫生技术人员 拒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不服从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

 4、 新审批的医疗机构, 在未完成卫生技术人员 注册等事项前擅自 开业的;

 5、 未经批准, 擅自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6、 抗拒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7、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 二...

篇四: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人:XXX 单位:

 XXX

 为加快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努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医院发展环境,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切实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根据市卫健委安排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前言:

 目/CONTENTS录第一 总体目标第二 主要工作任务第三 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清廉医院建设“好、正、实、优”的目标,着眼医疗生态优化、行业治理、规范用权、固本培元的要求,实现制度机制更加科学完善、权利运行更加阳光顺畅、诊疗行为更加规范廉洁、医药使用更加质优价廉、医疗服务更加温暖贴心、就诊问诊更加方便快捷、医院文化更加浓厚舒畅、医德医风更加纯洁纯朴、群众评价更加满意认可、医患关系更加相融和谐、政治生态更加海晏河清、发展态势更加稳固向好的“十二条标准”,确保清廉医院建设在“破题开局”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深化,实现全面提质增效。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工作任务

 (一)抓实宣传教育,做到氛围更浓主要工作任务 1.深入开展清廉纪法教育。深入开展纪法教育,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党员主题活动日、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等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行业规章制度等的学习教育力度,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通过举办廉政书画展和知识竞赛、召开廉政生活会、宣讲“我身边的清廉故事”、创建清廉文化室等形式,增强教育吸引力、感染力、有效性。

 主要工作任务 2.深入开展廉洁警示教育。有的放矢地开展廉洁警示教育,用发生在身边的腐败典型案例,组织重点风险岗位人员特别是“关键少数”接受“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以案明纪,警钟长鸣。重点做好查案的“后半篇”文章,对查实办结的院内干部职工违纪违法案件,在院内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以案说责,达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3.深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严格落实《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采取集中学习培训、领导讲课、个人自学、座谈讨论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医学伦理、人文素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医德医风教育学习体会交流活动,增强医德教育的效果。建立医德评价制度、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健全完善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医德医风考核评估、投诉处理反馈、医务人员廉洁行医等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开办廉情驿站,做到监督更实主要工作任务 1.强化廉情动态宣传和正能量引导。充分利用医院宣传长廊、医院网站、院网学习园地、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介平台及门诊、住院大厅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建好建强清廉宣传阵地。通过《XX日报》等市级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的方式,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成效,并积极争取向更高平台的宣传媒介进行推介,拓展清廉文化阵地,展示清廉成果,持续发出清廉医院建设“好声音”。扎实开展好“5·12”国际护士节、“8·19”中国医师节等各类宣传活动,深入挖掘、培育、宣传“最美”形象,发挥正能量主流引领作用,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清正修身、廉洁行医”的职业精神和良好医德医风,凝聚正能量。

 主要工作任务 2.强化廉情信息收集和行为监管。在院内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措施,积极拓展廉情信息收集渠道,深挖背后的腐败,细查廉政风险点、制度缺陷漏洞,强化以案促改。进一步推进和运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完善问题规则,精准数据分析,及时反馈认领,对医疗服务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严格落实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将结果运用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职称晋升、提拔任用等,加大推力,形成合力。 3.强化重点监督和风险点管控。强化对班子成员监督、教育和提醒,及时果断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常态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坚决纠正班子成员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老好人”思想。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关键岗位轮岗制度,健全对关键岗位、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机制,通过任职前廉政谈话、重点岗位定期谈话,对关键岗位人、财、物的事前审批备案、事中适时监督、事后考核评价,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防止滋生“微权力腐败”。加强对基本建设、药品耗材及设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学术管理、后勤管理、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选人用人等廉洁风险点的管控。建立排险情、排险点、排险种、 排险象、控风险“四排一控”风险排查机制。推动健全医院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刚性制度。

 (三)严肃追责问责,做到震慑更强主要工作任务 1.持续整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以推进巡察问题专项整改为契机,持续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问题集中整治和高值医用耗材专项整治行动。围绕药品、高值耗材(特别是滥用骨科高值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等采购使用情况,开展新一轮风险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抗菌药物、耗材使用、辅助检查总费用排名公示制度,合理分析评价,对不合理行为要追究责任,处罚、处理到位。重点惩治在临床诊疗中收受药品、耗材、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收受患者“红包”或向患者索要“红包”及其他财物,为经销商提供“统方”等行为。廉政

 主要工作任务 2.持续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持续开展非法医疗行为“清零”、违法医疗广告“清除”、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清雷”的“三清”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推进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诊疗等专项整治;重点推进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应用,加强对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廉政 3.持续整治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和查处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重点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欺诈骗保行为,常态化开展住院医疗费用审核,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规范使用。

 (四)明确实施路径,做到成效更佳主要工作任务 1.坚持试点推进。按照《关于印发 2022 年XX市创建示范清廉医院建设先行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医疗设备规范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三个十”行动,完善医疗设备采购、使用、处置各环节管理与监督机制,落实全流程管控,降低涉医疗设备的廉政风险,促进医疗设备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廉政 2.坚持品牌激励。积极打造以“清廉临床科室”“清廉医疗团队”“清廉医师”等为主题的各类清廉品牌创评活动,建设打造“一院一品”、各具特色、丰富多样的清廉品牌,坚持品牌引领,以先进激励后进,厚植医院清风正气。 3.坚持先进引领。以庆祝“5·12”国际护士节、“七·一”建党节、“8·19”国际医师节为契机,大力选树各类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带动和正向引领作用,培树高尚的医德医风,厚植医院立德立行、以清为美的医院文化底蕴。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

 (二)强化监督考核。

 把开展清廉医院建设相关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年度考核、述职评议范围,加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图形式、走过场的,院党委、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强化监督考核结果运用,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清廉医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科,具体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在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等重大任务基础上,统筹协调好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相关工作。工作要求

 (四)及时上报信息。

 及时归纳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经验总结和工作综述材料(包括过程性资料、图片和活动总结)。 (三)强化宣传引导。

 注重清廉文化的营造和宣传,灵活运用不同方式,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广泛营造声势,提高职工参与度,积极助推活动开展。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问题线索收集力度,充分发挥职工和患者监督的作用,不断推动清廉医院建设向纵深发展。工作要求

 报告人:XXX 单位:

 XXX

篇五: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件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务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划分,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管理”原则,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监督管理工作。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记分日常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

 3员记分管理。门诊部及个体诊所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由登记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记分,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六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 12 分、6 分、4 分、2 分、1 分五个档次。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一)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行为的;(三)在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注册中弄虚作假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或在考核过程中采用贿赂、作弊等欺骗手段的;(五)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等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

 4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资格的;(六)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七)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院内感染报告、处理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八)遇有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九)抗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一)使用禁止类临床医疗技术的;(二)违反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或者样本外送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防范学术会议廉政风险有关规定,有统方、牟利转介患者、雇佣医托等手段招揽病人,或者收受“红包”、回扣及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三)使用违禁药品等违规行为的;(四)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处方以及其他医学文书的;(五)出具虚假疾病诊断、健康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或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的;(六)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5(七)造成医疗事故或损害,经鉴定,承担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八)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九)出租、出借、转让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件的。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一)未经注册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执业助理医师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三)未经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独立从事护理活动的;(四)存在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六)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院内感染报告、处理等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未恪守保密准则,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八)未遵守工作规程,违规接受捐赠的。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6(一)未按规定向患者告知说明病情、医疗措施的;(二)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或备案范围的;(三)未依据规范行医,在诊疗服务活动中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行为的;(四)违规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费用的;(五)违反疫苗管理有关规定的;(六)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 3 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七)未通过限制类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医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八)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九)未取得处方权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十一)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十二)未取得相关技术项目服务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未严守诚信原则,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7(三)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过程中,派驻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四)未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五)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的;(六)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七)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医嘱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负次要责任的;(十)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十一)其他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行为的。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三)同一不良执业行为,经记分后,仍不整改,再次发现的。

 8第三章

 记分实施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十四条

 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医务人员因开展多点执业的,在不同执业注册机构产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医务人员存在应予以记分的不良行为的,应当场或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后 10个工作日内通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相关责任记分机构实施记分。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记分实施机构应在每次对医务人员予

 9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并在年底对全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 6 分以上的,医务人员所在执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扣罚绩效等处理,并取消当事人评先评优资格。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任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 6 分以上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并增加相关法律法规考核内容。医务人员不良记分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医疗机构应根据不良记分发生的严重程度制定扣罚绩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 12 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将有关医师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按我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按《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记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0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11附 1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单位)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某人)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发送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医务人员所在单位,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2附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人)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某单位)

 (某人)

  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3附 3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某单位)

  我委在

  年

 月

 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某人)

  身份证

  ,存在

  行为,违反《江西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条

  款应予记

  分。特此通知。签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一份留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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