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负面清单4篇

时间:2022-09-24 17:20:06 来源:网友投稿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4篇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备注: 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4篇,供大家参考。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4篇

篇一: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1 、 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 1 年修订)

 》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 4年本)

 的通知》 的规定执行。

 2、 对于钢铁、 电解铝、 水泥、 平板玻璃、 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 3] 41 号)

 , 各地方、 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

 供应、 能评、 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列入《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的限制类新建、 扩建项目涉及1 7个行业共224项, 禁止类项目涉及1 8个行业共427项。(三)

 生态发展区列入《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的限制类新建、 扩建项目涉及1 9个行业共233项, 禁止类项目涉及1 9个行业共460项。(四)

 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包括风景旅游用地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这类区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 文化古迹、 天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条件下, 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 生态环保, 古迹及天然景观维护, 教育、 科研、 试验, 病虫害防治, 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 驯养、 抢救等机构设施; 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的必要的基本交通、 通讯、 水、 电、 热、 气、 环境、 防灾等基础设施; 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 文化景观游、 古迹游、 天然景观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 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 生态建设、 景观维护、 教学实验、 教学实习、 科普教育、 参观考察等活动; 允许适当发展符合景区规划的生态种植业和濒危植物培育和保护服务, 以及濒危野生动物驯化和繁殖业。

 所有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必须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该区域除以上允许类项目外, 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 严禁各类房地产、 娱乐场所、 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 以及任何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

 该区域的核心区禁止开展包括上述允许类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 严禁建设宾馆、 招待所、 培训中心、 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其他建筑物, 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二、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项目。附件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 5年本)(禁止准入类)一、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 4年本)

 》 禁止投资的项目(一)

 重点开发区列入《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的限制类新建、 扩建项目涉及1 6个行业共21 9项, 禁止类项目涉及1 8个行业共427项。(二)

 优化开发区10

篇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 管理模式 的内涵及意义

 周一帆 (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管理 1402 班,江苏无锡 2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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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部分地区的针对外商投资管理的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它的根本内涵在于政府用清单方式划分出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其余所有领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国内国外资本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进行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颠覆了现有的正面清单管理方式,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定位,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具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限制公权和减少腐败、高度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政府与市场;体制创新

  “负面清单”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改革大背景下的关注焦点之一。2013年 9 月 27 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 “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负面清单”迅速成为各界人士强烈关注和广泛使用的高光词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市场准入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次战略调整,左右了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走向。因此,学习了解负面清单的起源,准确认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内涵,深刻领会我国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一、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起源和发展

 “负面清单”是一个英文外来词,是“Negative list”一词的直译,也可译作“否定清单”,

 负面清单制度也不是新事物,其使用最早可追溯至 19 世纪30 年代。

 “1834 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同盟国就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订立贸易条约”,加入同盟的 l8 个德意志邦国同意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这或许是负面清单在经济贸易领域的第一次使用。

 “二战后,美国与日本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对公用事业、造船等行业的列举可以看作国民待遇义务的负面清单”。“而作为—种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美国在20世纪8O年代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早使用了列表形式的负面清单”,l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则完全使用了负面清单。在 NAFTA 的示范效应下,美国成为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最大推动者,自 2004 年以后,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投资章节中,均含有负面清单,在其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议(TTIP)’中,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第三代国际投资规范正在重塑世界投资和贸易格局。” “日本在近年来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协定中也广泛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如2002 年 3 月 22 日签署,2003 年正式生效的《日本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协定》,日本与越南,日本与秘鲁双边投资协定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 作为国际投资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目前世界上已有 70 多个国家采取采用了这一外资管理模式,成为外资管理新趋势。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1 1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

 “负面清单” 是 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即投资领域的“黑名单”,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其根本内涵在于划定分出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其余所有领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国内国外资本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进入,进行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代表协定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而正面清单模式实行的是严进宽出政策,代表了肯定的义务承诺模式,界定了市场准入的范围,代表国际协定有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协定》(GATS)。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可以对某一部门的开放与否自行决定,不在正面清单上的各部门是成员国的保留范围。

 我国结合自身特点,既强调在外商投资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希望在制定负面清单制度基础上,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因此界定,负面清单管理是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方式。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即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企业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2 2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

 (1)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思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是“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法无禁止即可为” 既是负面清单管理的直接特征,也是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原则。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必须遵循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管理理念,否则就不能称作 “负面清单管理”。

 (2)准入前的国民待遇。我国探索实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旨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打造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投资环境。由此可见,“实行这样负面清单管理,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以及外资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即在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在企业的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就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平等的待遇”,这就相当于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外商投资拥有了“准入前国民待遇”。

 三、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尽管中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目前还处在探索的过程中,但这已经在对外开放和市场准入制度创新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而且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试行结果可以看出,负面清单带来了许多的正面效应,各行各界均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1 1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特效药

 我国市场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一直不够完善,政府“看得见的手”的过多干预和监管不到位成为市场体系发展的一大阻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捆绑了政府“看得见的手”,解放了市场“看不见的手”。政府以否定列表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进入的行业与领域 ,清晰地告诉市场主体“不能做什么”,而将有限负面清单之外的广阔领域全部交给市场主体自由决定,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变化做出判断一 “能做什么”、“该做什么”,行政权力非经法律允许不得干涉其准入自由和经营自由。这巧妙地化解了政府过多干预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还有利于打破企业垄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 2 、限制公权和减少腐败的有效途径

 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这就意味着,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凡是被列入负面清单的,都是对公权力主体的授权。负面清单之外的,则是公权力主体不得随意加以干涉的市场主体行为,政府部门如果要在这些领域设置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有利于维持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有效地抑制了权力寻

 租、腐败现象的发生。

 3 3 、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的优势

 2013 年,我国选择将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自贸区因此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随后,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延伸到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建设中,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贸区 共用“2015 版负面清单”。现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开始推广到国内市场。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试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提出了多个地方版本,如浙江省制定实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已开展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优势尽显。

 4 4 、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 衔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已成为国际投资的趋势,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试图通过 TPP 与 TTIP 等平台构建世界贸易新规则。”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需要在新的游戏规则当中发出自己的声音,紧跟世界脚步,并占据一席之地。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助于我国建立一套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新制度体系,使我国能够充分参与到构建全球贸易新规则的过程中去,在今后的国际谈判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结语

 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探索道路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思想”及对外资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两大特征决定了其重要作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政府过多干预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持了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有效地限制公权和减少腐败;具有高度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适合推广到国内市场;优化了我国的制度体系,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可见,作为我国经济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里程碑,负面清单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准确把握其内涵和意义,对我们运用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MBA 智库百科“负面清单” [2] 封骁. 负面清单管理的难点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4,27 [3] 张小明,张婷. “负面清单”的国际经验及借鉴意义[J].开放导报.2014,06 [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M].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

 [5] 李克强. 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EB/OL]. [6] 杨怡雯. 负面清单:新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前瞻[J].《浙江经济》.2015,08 [7] 王晓龙. 浅析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及现实意义[J].《新西部》.2014,09

篇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点聚焦】海南自贸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的制度构建研究范小明 伍 奕(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摘要: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是海南自贸港引才机制创新的重要探索,有利于促进国际人才的自由流动,进一步推动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外国人工作许可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当区别于传统正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体现其特殊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开放性、透明度、稳定性等必要因素。海南自贸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构建,面临着清单合理制定与调整、准入后监管风险、原有体制的障碍、就业市场波动风险等问题与挑战。需要从健全清单制定与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负面清单实行协调体制、协调推进负面清单相关配套改革等方面进行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关键词:负面清单;海南自贸港;外国人工作许可;人才流动事业因人才而兴,人才因事业而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要支持海南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支持海南探索建立吸引外国高技术人才的管理制度,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

 ①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才因素则是海南自贸港建设成败的关键,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开放形态,进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引才机制的制度创新试验,是海南自贸港加快形成全球人才集聚高地的应有之义。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法》)正式公收稿日期:2022-1-16基金项目:2021年度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构建海南自贸港自由便利有序人才流动机制的法治思考”(HN⁃SK(ZC)21-115);2021年度海南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人才流动机制创新研究”(Qhy2021-67)。作者简介:范小明,海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伍奕,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①《习近平: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8-04/13/c_1122680495.htm,访问时间:2022年1月4日。2022 年 4 月 第 2 期 (总 第 32 期)· ·91

 2022年第2期布并施行,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① 2021年11月24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人工作许可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据此可知,海南自贸港正探索在外国人工作许可领域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无疑将成为海南自贸港引才机制创新的一大亮点,对深化自贸港人才发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负面清单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在我国主要运用于外商投资领域和市场准入领域,在外国人工作许可领域的运用却未有过先例。虽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资领域的运用能够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但是由于资本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的天然属性差别,海南自贸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的制度构建不可照搬“上海经验”。基于此,本文在总结外商投资领域和市场准入领域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负面清单在人力资源市场开放领域的运用规范,以寻求海南自贸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制度建设的关键点与着力点,从而在制度规范与政策实施上做出符合自由贸易港发展实际需求的探索与创新。一、海南自贸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价值及特殊性负面清单,是指仅列举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都属于法律允许的事项。

 ② 负面清单最早应用在外商投资领域,其特征在于以否定性列表的形式列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理念。这种“非禁即入”模式未来将运用于外国人工作许可领域,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特殊性。(一)

 海南自贸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价值一是促进人才要素自由流动,充分开放人力资源市场。“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的“五个自由便利”之一,人才要素自由有序流动是自贸港国际化、开放化的重要标志,而就业空间及其便利程度则是影响人才要素流动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当前海南实行的《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对外国人工作许可的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烦琐,不符合海南自贸港吸引国际人才的实际需求。构建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后,除了清单列出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业领域,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则可以自由进入海南,这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国人在海南自贸港就业的限制,激发人才要素流动的积极性。另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了烦琐的审查批准程序,为外国人工作就业提供最大化便利条件,能够提高国际人才进入海南自贸港人力资源市场的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开放人力资源市场。二是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推动行政审批改革。自《总体方案》发布以来,海南自贸港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出“极简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综合窗口受理制”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 ③ 外国人工作许可审批效率也得以有效提升。然而,以上改革措施仅仅停留在提升审批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居留制度。②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第26页。③《海南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助力自贸港审批服务提速增效》,南海网: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21/07/16/032583729.shtml,访问时间:2022年1月7日。· ·92

 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的层面,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行政许可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后,根据“非禁即入”原则,外国人进入海南自贸港各工作领域的自由度得以提升,需要政府审批的领域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从而有利于推动行政行为的公开化、透明化。

 ① 另外,政府管得多,可能就会留下审批权寻租空间, ②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弱化政府审批权,强调事中和事后监督,不仅能够减少传统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可能产生的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也能在较大程度上实现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有效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质言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打破传统的全能政府理念,有助于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更好地打造服务型政府。三是探索制度创新新路径,当好改革开放“试验田”。海南自贸港的本质是各种创新性制度的试验区,“先行先试”是国家赋予海南自贸港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改革与放开的排头兵,海南自贸港应当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创新各方面体制机制的新路径和新方法。《总体方案》和《自由贸易港法》在人才发展领域的制度安排上,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这意味着海南自贸港对于外国人工作许可将取消传统的行政审批制,试图构建以负面清单“排除法”为基准,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管理为辅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准入体制。③ 构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海南自贸港将首创外国人工作许可领域的开放型管理模式,最大程度地开放人力资源市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开放和开放型引才机制构建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争取成为海南自贸港人才发展和引才机制制度创新的经验样本。(二)

 海南自贸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的特殊之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思维的一项重大变革,更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治理创新。

 ④ 显然,负面清单作为一种政府管理变革的创新产物,其与传统的正面清单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势必存在诸多不同。此外,负面清单在外国人工作许可领域虽是首次运用,却也不可完全照搬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当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与上诉清单有所区别。因此,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探析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的特殊性。一方面,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相比较。具体而言,二者主要存在主体资格授权方式、主体资格授予主体、就业准入标准等方面的区别。一是主体资格授权方式不同,在确定外国人是否具备就业主体资格时,“正面清单”模式下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还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许可,方能正式获得当地就业主体资格;“负面清单”模式的授权方式则大有不同,即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是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主体和领域,相关主体便可当然地获得就业主体资格,而无需经过第三方特别授权。二是主体资格授予主体不同,外国人来海南自贸港就业即为就业主体,其是否具有就业主体资格需由相关授权主体来决定。长期以来,传统的“正面清单”通过立法和行政审批的方式对就业主体进行资格授权,显然是由政府扮演了授权主体的角色,政府在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决定着就业主体的准入资格;在“负面清单”模式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禁止或限制的事项公示在“清单”上,通过排除法明确列出了不予授权的主体和领域范围,清单之外即当然地被认为默认授权,实质上授权主体由政府转移给了法律法规。三是就业准入标准设定原则不同,“正面清单”遵循严格限制的原则设定准入条件;与此相①方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16页。②杨海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解读及其推广》,《江淮论坛》2014年第3期,第8页。③陈伟:《上海自贸区推行“负面清单”的制度创新与面临的问题》,《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6期,第23页。④张红显:《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法治之维》,《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第73页。范小明 伍 奕 海 南 自 贸 港 外 国 人 工 作 许 可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的 制 度 构 建 研 究· ·93

 2022年第2期反,“负面清单”则采取“先松后紧”的原则,即在外国人进入就业市场的准入标准上相对宽松,以保障外国人就业权利和吸引国际人才,但在外国人进入相关就业市场后,便采取严格监督和管理的措施予以规制。另一方面,与外商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相比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正式公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自贸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该负面清单与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类清单都体现了“非禁即入”的理念。然而,由于二者规制的对象存在资本与人之间天然属性的差别,在制定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时应当体现其特殊性。基于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考虑,自贸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对于外国资本的限制会涉及多个领域,但外国人作为个体在某一行业就业,只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而言不会影响一国整体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因此在制定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时可以相对自贸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放宽限制。例如,就自贸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而言,其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对外商投资做出了控股要求、限定投资比例、高管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但就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而言,其并没有必要限制上述行业领域的外国人就业,因此,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对于外国人从事该行业的运输司机、搬运工、快递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职业,可以放宽工作许可。二、海南自贸港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的一般性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持续开放市场是国际先进做法,《总体方案》公布以来,海南自贸港先后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负面清单在外国人工作许可领域的运用规范,应当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必要因素并遵循一定的原则要求。(一)

 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对外活动不可侵犯的最低底线与最高准则,国家安全是自贸港进行制度创新试验不可逾越的红线。从国际经验来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基于对东道国弱势产业的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等理由,对竞争力不强需要保护的产业部门进行准入限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部门则不予开放。

 ① 可见,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也应当是制定和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放眼全球,即使是开放程度已经相当高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对于外国人就业许可事项的相关规定,也严格排除涉及国家利益的工作许可。我国始终秉持国家主权原则,坚决捍卫国家利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基本原则在经济高度开放的自由贸易区 (港)

 也不能例外。因此,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应严格限制或禁止外国人在事关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关键领域和重大国计民生行业等方面的工作许可准入活动。具体而言,应当明确禁止外国人从事关系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和业务,包括政治、军事、国防、外交、以及涉及国家秘密、核心科研等;明确禁止外国人参与国内政治活动,严格排除外国人任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职位(技术性岗位除外),并不得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严格①郭冠男、李晓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路径选...

篇四: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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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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