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案办铁案6篇

时间:2022-09-24 19:5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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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案办铁案6篇

篇一:办好案办铁案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当前, 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深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通过学习, 自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更进一步

 的理性认识, 深刻感悟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精髓和灵魂, 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

 督职能作用

 的根本指导思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 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 在结合实际、 解决问题、 深化改革、 推动工作上下功夫,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的成效体现在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上来。这里, 本人结合检察机关

 的实际工作情况,谈谈对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的几点粗浅认识和体会。

  一、 把握核心, 从依法治国

 的高度上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 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核心内容, 是 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

 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

 的理念, 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 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

 的权威、 严格依法办事

 的思想意识, 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

 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务,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

 的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的规范化、 程序化和法制化。

 对于 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来说要想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必须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认真学法, 提高法律素养。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必须熟练

 的掌握相关

 的法律知识, 切实增强法制观念, 这也是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 我们

 的监督职责,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

 只有真正做到知法、 懂法、 理解法, 才能娴熟地运用法, 正确地执行法。检察干警也只有将储备深厚

 的法律知识和丰富

 的办案经验相结合, 才能办好案, 办铁案,完成自己

 的本职任务。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 维护法律权威。

 严格执法是法治

 的基本内涵,如果是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那么法律制定

 的再具体再完善也等于一纸空文。所以就要求 我们检察干警做到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执法结果必须符合立法目

 的; 以严格执法

 的实际行动, 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

 的尊重和对检察干警

 的信任。三是坚持自觉守法, 主动接受监督。

 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行使执法权力

 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

 的监督制约, 包括人民群众

 的监督, 舆论

 的监督, 党

 的监督, 诉讼参与人

 的监督等等。

 目前,

 我们正在执行

 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一案三卡”制度都充分

 的体现了 这一点, “阳光是最好

 的防腐剂”只有自觉

 的接受监督才能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 执法违法, 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的目标。

  二、 牢记宗旨, 从执法为民

 的基点上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正确

 的执法观是执法活动

 的灵魂, 检察干警必须树立“立检为公、 执法为民”

 的执法观, 明确检察工作

 的职责和目

 的。

 要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 为谁用权, 为谁执法, 为谁服务”

 的问题。

 要深知 我们手中

 的权力是人民赋予

 的, 是在为人民

 的利益而执法, 是在为国家

 的稳定和发展而执法, 是在为社会

 的公平正义而执法, 牢记胡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

 的要求。

 没有人民群众

 的支持,

 我们

 的检察事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当前, 全国政法队伍中涌现出了任长霞、 王书田、 宋鱼水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他们以自己

 的实际行动树立了人民公仆

 的光辉形象, 成为 我们学习

 的楷模。

 我们检察干警要以他们为榜样, 学习他们深入群众、服务群众并取得群众信任和爱戴

 的作风,树立正确

 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和权利观, 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指导 我们

 的行动,坚持“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的群众路线。

 树立人民利益至上

 的观念, 真正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 作为检察工作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三、 突出主题, 从公平正义

 的目标上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价值追求,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重要任务。

 坚持公平正义就是要使执法者树立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的思想意识, 坚持秉公执法,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公正与效率并重、 以公开促公正。

 由于 我国封建传统

 的影响, 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

 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 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 重口供、 轻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 甚至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

 因此,

 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的、全面

 的公正观念, 尤其是在 我们检察机关, 必须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的内容; 一是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

 合法性要求一切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既要遵守实体法, 又要遵守程序法。

 合理性是指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要使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

 的目

 的, 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 同样情形同样处理。

 二是平等对待。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

 的具体要求, 主要包括反对特权、 禁止歧视。

 三是及时高效。要求检察机关提高时间效率, 节约执法成本, 提高制度

 的科学性, 减少不合理制度

 的负面作用。

 四是程序公正。

 应当保障实体公正

 的实现, 规范执法行为, 克服执法

 的随意性,防止权力

 的滥用。

  四、 不辱使命, 从服务大局

 的职能上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服务大局, 是社会主义法制

 的重要使命, 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

 挥职能作用和检察干警履行职责

 的必然要求。

 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其他各项工作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检察工作做得好不好, 检察干警工作成效大不大, 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

 的社会主义国家大局

 的成效。

 长期以来,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实践证明, 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

 的重大政治责任, 是检察干警有效履行职责

 的必然要求, 也是解决检察工作中现实问题

 的客观需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检察工作服务大局

 的目标任务, 就是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不断强化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的措施, 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 化解矛盾纠纷、 打击预防犯罪、 管理社会秩序、 维护公平正义、 服务改革发展

 的职能作用,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

 的社会主义国家, 创造和谐稳定

 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

 的法治环境。

  五、 坚持根本, 从党

 的领导

 的原则上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党

 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根本保证。

 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

 的领导, 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

 的意识、 执政意识、 政权意识, 通过改善党

 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

 的领导、 加强党

 的领导, 通过完善党

 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

 的执政能力、 保持党

 的先进性。

 建设法治社会, 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

 的领导, 在党

 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把党依法执政

 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

 的过程, 作为巩固党

 的执政地位

 的过程,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的过程, 把加强党

 的政治、 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

 的全过程。

  检察干警既是党

 的忠诚卫士, 人民

 的忠诚卫士, 也是法律

 的忠诚卫士。

 检察干警必须切实增强党

 的观念, 始终在政治上、 思想上、 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任何时候、 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动摇。

 党员干警, 既是执法者, 也是中国共产党员, 要增强党员意识, 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是人民检察官, 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 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 还要严格遵守党章, 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

 的先进性。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不折不扣、 严格认真地贯彻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 加强对执法活动

 的监督, 确保党对检察工作

 的领导落到实处。

  总之, 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

 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有机统一,

 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 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

 的精神实质、 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服务大局、 党

 的领导

 的理念, 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载体, 以政治建检为根本,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 以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为目标, 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廉洁高效、 执法公正

 的检察队伍, 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 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佳铁检察院张喆、 于泳汛

篇二:办好案办铁案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为了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的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包括两项内容:

  1.规定了制定《刑事诉讼法》 的目的。

 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正确实施, 是制定《刑事诉讼法》 的主要目的。《刑法》 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是实体法; 《刑事诉讼法》 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 追诉机关、 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 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是程序法。

 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正确实施, 达到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 刑事诉讼程序也不断完善,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更加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以满足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是制定《刑事诉讼法》 的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都应当以《宪法》 为根据, 不得违背《宪法》 的规定。

 同样, 《刑事诉讼法》 的制定和修改, 必须以《宪法》 为根据。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 任务的规定。

 【主要修改】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 第 2 条作了一处修改。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刑事

 诉讼法》 的任务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是我国《宪法》 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 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 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 《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条文释义】

  《刑事诉讼》 的任务主要有四项:

  1.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 的任务之一是对于发现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 调取证据、 查清犯罪事实, 查出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哪些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有权查明犯罪事实, 以及调查取证时应遵循的原则, 从程序上规定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以及如何进行勘验、 检查, 查封、 扣押物证、 书证等, 以达到准确及时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2.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应用法律”, 是指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在查清犯罪事实, 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 正确应用 《刑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 《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有密切联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 的任务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缺一不可。

 惩罚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民, 只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办案, 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而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或者片面强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放纵犯罪都是错误的。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 的这个任务主要是通过立案、 侦查、 提起公诉和审判活动来实现的。

 通过这些刑事诉讼活动使公民认识到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提高守法以及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就是坚持依法治国,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必须严格依法办理, 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惩治一切犯罪分子。

 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 也就是保护人权, 它不仅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严厉打击犯罪, 同时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内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进行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实务指引】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 要正确把握准确和及时的关系, 既要保证办案数量, 又要确保办案质量, 办好案, 办铁案。

 准确是第一位的, 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准确, 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要查准, 不能把事实认定错了, 更不能冤枉好人, “百分之一的错案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一百的灾难”。

 及时是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的, 同样也很重要。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不能很快收集到有力的证据, 时过境迁, 就很难收集证据, 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

  第三条 [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和严格依法行使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 执行逮捕、 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分工以及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 第 3 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 1 款是关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职责分工的规定。

 本款根据《宪法》, 依照分工负责的原则, 对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分工作了具体规定。

 其包括两项内容:(1)

 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即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4 条和第 290 条的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可以依法行使与公安机

 关相同的职权, 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可以依法行使侦查权, 军队保卫部门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可以依法行使侦查权, 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2)

 侦查权、 检察权、 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 且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 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 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 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监督权、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 侦查活动、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 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裁判机关,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审判权, 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判。

  第 2 款是关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是正确惩罚犯罪, 防止错案,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原则。

 所谓其他法律, 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 如《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以下简称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等法律。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职权的规定。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 第 4 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共包括两项内容:

 1.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

 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2.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

  法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 拘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以及《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即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 如拘留, 执行逮捕,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搜查,查封、 扣押与犯罪有关的财物, 鉴定, 勘验、 检查等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和预审等。

  【实务指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 拘留、 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的规定, 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 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 改由国家安全机关承担。

 根据 1997 年《刑法》 的规定, 已不存在特务罪罪名。

 因此, 国家安全机关只管辖间谍案, 《刑法》 规定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同时, 应当注意, 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 间谍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五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 第 5 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宪法》 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威严, 防止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 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包括两项内容:(1)

 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主体分别是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2)

 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必须是依法。

 这也就是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 只服从法律, 对于任何倚仗权势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 都有权抵制,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实务指引】

  本条中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并不是指法官、 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 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 因此, 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 而不是领导关系。

 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

 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 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审判权, 但是疑难、 复杂、 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 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

 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和抗诉, 均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 复杂、 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依靠群众,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依靠群众,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法律面前,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本条是关于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 第 6 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依靠群众原则。

 依靠群众, 就是办理刑事案件要相信群众, 对于群众的报案、 控告和

 举报都要认真接受, 注意从中发现犯罪线索; 要注重深入群众, 通过发动群众收集犯罪信息,获取犯罪证据, 寻找犯罪嫌疑人; 在执行刑罚中, 特别是对被管制、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和宣告缓刑的罪犯, 要注意通过群众来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加强法制宣传, 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依靠群众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本条作了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 其他条文中又对如何依靠群众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 第 50 条规定的“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

篇三:办好案办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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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为 此,承 办 人 走 访 了当 地十 几 位老人 以 及 与 朱 江兵 同 年 出生 的 人,查 阅了 好 几 个 公安 机 关 的 户 籍 材料,并 球 到 了被 告 人的 父亲 了 解情况,掌 握 了 能够 证明 朱 江 兵 出 生 日 期 的第 一 手材料,_最 后 确认 朱江兵 系1 9 7 2 年 2 月 1 2 日 出生,犯 罪 时 未 满 十 八 周 岁,依 法纠正 了 原审 的 错误。坚 持 一 案 两 次 讨 论疑难 案 件 集 体“会诊”为了 严格 合 议 庭意见 的 形 成程序,保 障 处理 结 果的全面、客 观,公 正,我们 实行 了 合议 庭 对 每 一 死 刑案 件进行两 次 讨 论 的 制 度。在 合 议 庭 成 员 全 面 阅 卷 的基础上,先 由庭 长主持对 案 情 进 行一次讨论,全面分析 基 本 事 实 和基 本证 据,对“两 个 基本”中 存在 的 问题 认 真 分 析,集 思广 益,确 定 提审 调 查 的 重 点 和 方法;在提 审 和调 查后,庭 长主持合议 庭 再对案 件 进 行合 议,对 事 实认 定、法 律 适 用 和 量 刑进 行 全 面评议,据 此 形 成合 议庭 意见,提交 审 判 委员 会 讨论。两次 讨论 能 充 分 发 挥 合议 庭 成 员的 集 体智慧,使 案 件的 研 究更加深人、细 致,防 止 合 议 走 过 场。审 判实践 中,我 们除 了 坚持 合 议 庭二 次 讨 论 以外,对 少 数 重大 疑 难 案 件 还 坚持集体 会 诊,发 挥 集 体的 智慧 攻 疑克 难。我 们主要 采 取 两 种形 式,一是合 议庭 与 合 议庭之 间 交 叉 阅 卷,然 后 由 庭 长 组织 所 有 的参 阅人 讨 论,在 更 大范 围 内集 思 广 益。二 是 组 织 有审判经 验 的 同 志 共同参与 合议,进 行“会 诊”。如我 们 审 理 的 蒋俊 生、张雪 华 故 意杀 人 案。蒋、张 两被 告 人于 1 08 8 年 为 搭 成 奸,为 达 到 结 为 夫 妻 的 目的,多 次 合 谋 杀 害 各自 的 配 偶。1 , 8 9 年 6 月 22 日,蒋、张 购得 亚 硝 酸 钠,并 用 鸡 做 了 毒 性试 验。7 月 3日 晚,张 雪 华 将 亚 硝 酸 钠投 人其夫 陈 正 国 的 碗 内,陈 食 后 中毒 死 亡。张 谎称 陈 系 心肌 梗 塞 死亡 而 将 罪行 掩 盖下 来。同年 1 0 月 3 日 晚,蒋 骗其 妻 季淑 恒 上三楼平 台往水 箱 抽 水,趁 季弯 腰拉 绳 索 之 机 猛 推 一把,致其坠 楼 死 亡。案 发 后,蒋 拒 不 承认杀 妻 事 实,现 场 又 没 有其 他 目 击者,只能 凭 间 接 证 据 定 案,而 间接 证 据 又 不 能 完 全 形 成 锁链。为此,庭里先后三 次 组织“会 诊”,一 个证 据一 个 证据地卡,一 个疑 点 斗疑 点 地 排 除。为 了 查 清 被 害 人究 竟 是 失 足 坠 楼 还 是被人 推 下 楼 的,庭 长 带领 承 办 人 赴 案 发 当 地,根据 证 人证 言、现 场勘 查 所 反 映 的 各 种 情 况,多 次 进 行 模 拟 试验,结 合 被 害人坠落地 点与楼 房 墙 脚 的 距 离 以 及被 害人的 损 伤 部 位,判 明 被 害 人 确 系 被 人 推 下 楼 的。在 确凿 无 疑 的 证 据面 前,被告 人 也不得 不 承 认 自 己 杀 妻 的事实。坚 持 保 障 被 告人的 辩 护 权、上诉权在 审 理死 刑 案件过程 中,审 判 人 员 能 否 站 在 客观、公正 的 立 场上,避免先人 为 主,切 实保障 被 告 人或 上 诉 人 的 各项合 法 权 益,也 是 事关 死 刑 案 件 审理质量 的 一 个极其 重 要 的 方面。因 雌,我 们 要求 审 判人 员在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中,严 格 依 照 法律 规 定,尤 其 要 特别注 意 被 告 人 的上 诉 权、辩 护 权,重 视 被 告 人 或 上诉 人 是否 有 自 首、坦 白 和 检 举 立功 等 从宽 处 罚 的 情节。保 障 被 告 人 的 上 诉 权和 辩 护 权,主要是认真 地、客观 地 对 待 被 告 人 的 上 诉 理 由,该 核查 的 坚 持 认 真 核 查,而不是主 观地 认 为“狡 辩”、 “抵赖”或“开脱 罪 责, , 等 。对 死 刑 案 犯 有 重大 检 举 揭 发 的应 及时 查 证,对揭发 的 内 容未查清 的 不轻 易 下 判,使犯罪分子有一 次 立功 赎 罪、改 过 自新 的 机会。例 如 季 红 星 盗 窃 案,季 犯 因连 续 撬 窃居 民 住 宅 十几 次、盗窃 价 值 3 万 多 元 被 一 审 法院判 处 死 刑,剥 夺政 治 权 利 终 身。二 审期间,季 犯检 举了 同 监一 在 押 犯特 大 抢 劫 案 的重大线索,使公 安 机 关据 此 破 获 了 该 抢 劫 要 案。根 据季红 星的立 功 表 现,我们改 判其 死刑 缓 期 二 年执行。该案公 开 宣判 后,反响 很大、 收 到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效果。有 的 案件 尽管二审 已 终 结,但被 告人 有 重大 检 举揭发 或提 出 新 的 辩 解 理 由 或 临 刑 喊 冤 的,我 们坚决 停止执 行,对 其 检 举 的 事 实内容 迅 速核 实,或 派 承办 人 员赴 执 行 地 对其新 的 辩解 理 由 进 行 调 查、核对,宁可改 期宣判、重 印 布 告,也 不 立 即 执 行, 堵 塞 错 杀 的 最 后 一 种可 能。几年 来, 我 们对近1 0 起 临 刑喊冤 的 死刑案件暂 停执 行,认 真 进 行 调 查、研 究、处 理, 虽然最 终 并 没 有 改变二 审 决 定,推 迟 了 执 行 时间,甚 至 增 加 了 开 支,但 我 们并 不认 为这 是 多 此 一 举,而始 终 把它 作 为 确 保 死 刑案件 质 量 的 一条有 益 措 施 坚 持 下 来。4 年 多来,我们 依 靠 上 述“四 个 坚持”,从严 把 好 死刑案 件 审 理 的 每一道关 口,曾 先后 将一 名 一 审 宣 判 死刑 的 被 告 人宣告无 罪,改 判五名 精神 病 患 者 不 负刑 事责 任,将 一 名 不 满 十 八 岁的 未 成 年人 由死刑改 为 死缓。此外 还 把 多 起 事 实 木 清、 证 据不 足的 案件 发 回 再 审,对适 用 法 律 和 量 刑不 当 的 多 名 被 告 人 依 法 改 判。通 过对死 河 案 件 的 严 格 审理 和 把 关,发 挥 了 法 律政 策 的 强大威 力一 ,维 护 了 法 律 的 尊严,既 做 到 从重 从 快,维 护 社 会秩 序 的 稳 定,又 依 法 办案,宽 严 相 济,稳、准、狠 地 打 击各 类 严 重刑 事犯罪分子。我们还 要 不断 总 结经验,继 续探 索 ; 完 善 和发展 死 刑 案 件 审判制 度,让 每 一 起 案 件都真 正经 得 起 历 史的 检验。

篇四:办好案办铁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进事迹材料

  近年来,XX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省人社厅的指导帮助下,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工作大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则”为契机,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仍居高不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多发和机构改革人员不能立即到位、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努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树立“郑州劳动人事仲裁”品牌新形象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曾先后二次获得 “全国先进仲裁委员会”称号,20**年 10 月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经验材料被省厅转发,并受到了 XX 市政府的通报表彰。

  一、基本情况

  1、加大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力度。2011 年全市劳动仲裁机构共立案 3262 件,结案3350 件(含 2010 年结余 115 件),年末结案率为 99.2%,总涉案金额5232 万元,人员 5570 人。注重了调解,提高了调解结案率,调解案件 1813 件,调解率为 54.1%。确保了法定时效内结案率 100%,年末结案率达 95%以上的目标。集体案件 34 件,涉及农民工案件 237 起,均已全部结案。

  2、加快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步伐。按照《关于加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通知》(郑人社〔2010〕155 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并督导了各县(市)

 区仲裁院建设工作。截止到年底,除登封、新郑、荥阳和中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因市编委批较晚正在组建外,其余所属县(市)区仲裁院已全部成立,其中 XX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全省第一家挂牌成立的县级实体化仲裁机构。

 3、积极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根据省厅要求,我们与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企业联合会共同研究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构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体系的目标、方法和步骤。要求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在行业内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及调解委员会必须承担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职能。截止到目前,全市已建立起 154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乡镇办事处都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4、加大劳动人事仲裁宣传力度,着力打造“郑州劳动人事仲裁”品牌。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座谈、宣讲、咨询、解释、回复、访问、召开联席会等形式,面对面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增强了员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建立了 XX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题网站,及时发布劳动人事仲裁信息,对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为困难弱势群众排忧解难。各县市区也按照安排,先后举办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广场、劳动人事仲裁进社区、开辟专刊专栏和向新闻媒体投送稿件等形式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我市劳动仲裁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宣传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提高了劳动人事仲裁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主要做法

 (一)开拓创新,务实工作,树立“郑州劳动人事仲裁“品牌意识。郑州作为省会城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一直为案多人少、基础差而任务重的矛盾所困扰,但作为郑州劳动仲裁人,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案件处理工作对整个 XX 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按照过去的思路,认为把案件了结就推出仲裁机构即完成任务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大和谐大发展”的形势需要。因此,我们要求两级仲裁委及所有仲裁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要既踏实办案,又要开拓创新,在琐碎工作中出奇招,在案件办理中求发展,让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借助“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东风,再上一层楼,也以此谋得个人的前进与发展。二是要在头脑中充分树立“郑州劳动人事仲裁“品牌意识,要时时牢记我是郑州劳动仲裁员,一方面按“优质服务窗口”的标准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受理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要办好案,办铁案,要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弱势群体考虑,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真正做到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难。正是由于我们近两年着力打造“郑州劳动人事仲裁”品牌,在广大仲裁员中积极宣传和要求树立品牌意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才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仲裁设施标准化、办案措施人性化、办案质量标准化,办案速度效率化、办案文书全市统一化、调解全程化和体系化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为创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做了不懈努力和应有贡献。

  (二)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则”,完善调解仲裁程序,努力实现调

 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颁布实施,让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办案有据。我们一是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了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利用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五五普法”宣传活动的时机,深入到各大企业、社区及乡镇街道,采取悬挂条幅、开辟专栏、发放《维权手册》等宣传资料、制作办案流程图公开悬挂等形式,对“一法两规则”进行广泛的、重点的宣传,做到送法到到基层一线,到职工手中,让用人单位和职工熟悉了解“一法两规则”的基本内容。在活动中共出动宣传车辆 15 辆,悬挂宣传标语 100 多幅,开辟宣传专栏 200 多个。市仲裁院、XX 区还采取开设巡回仲裁庭,将庭审开进争议高发的企业及员工密集的社区,邀请相关企业及新闻媒体参加庭审等方式,通过以案说法,结合实例,让用人单位和员工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处理方法,懂得如何应用“一法两规则”来维权,变被动受案为事前预防,变个案处理为法制教育,收到良好效果。二是办案措施人性化、实行当事人选择处理地制度。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两个仲裁委员会都能管辖的案件,根据当事人方便程度等情况,由当事人选择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制度。这项制度,降低了当事人仲裁成本,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我们的这种做法受到了员工和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三是在“一法两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一法律文书,使办案文书全市统一化、使案件办理规范有序。我们根据“一法两规则”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办案实际,整

 理细化了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人事案件增多的现状,制订了《人事仲裁案件办案程序》、《人事仲裁庭职责》等规章制度,使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有机衔接。针对仲裁机构实体化以后,案件的受理、调解和审理分开单列这一现状,市仲裁院制定了《立案庭工作职责》、《立案庭工作程序》、《调解庭职责》、《调解庭工作程序》、《基层调解程序》等规章制度。针对办案程序不规范这一现状,全市制订并下发了《仲裁办案实施规范》、《仲裁员办案十不准》等办案规范。针对法律文书不统一等问题,市里制订了《关于统一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文书的通知》,并下发了《案件编号办法》、《人事争议仲裁和聘用合同知识问答》,在全市实现了统一仲裁文书,统一表述、统一格式、统一用纸、统一案卷装订,提高了案件处理内在和外在的质量。四是严格按照“一法两规则”的要求,坚持依法办案,快速结案,切实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实现办案质量标准化、速度效率化和调解全程化。我们首先是从新法跟旧办案规定的不同之处入手,重点做到了严格仲裁办案程序,增加了多种告知文书,落实了仲裁组庭、回避等制度,做到了从受理到组庭、开庭、调解、仲裁的全程公开透明,从程序上确保公正。其次是认真研究和实施先预执行、一裁终局等有关的新规定,并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沟通,以指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执行并定期向法院提供已生效的裁决信息的方式,保证生效裁决的执行。再次是切实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实施“调解先入制”和“调解一贯式”争议处理模式,进行调解前移和全程调解与裁决程序间的切换,千方百计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

 率,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然后是坚持办案质量标准化,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定案件办理“硬标准”。市仲裁院将支付双倍工资、以旷工名义解除劳动关系、补交社会保险、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八类常见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归纳和梳理,统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规范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以建立办案“样板”,提高案件质量。今年下半年,我们组织各县市区仲裁机构召开了案例分析研讨会,就仲裁办案中经常遇到的、特别是有争议的典型案例进行研讨,一方面,提高全市仲裁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对有争议案件的处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尽量使不同的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处理同类案件有同一个裁决结果。并且,对一些比较困难的员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以缩短其维权周期。如 XX 区探索将工伤认定与争议调解处理相结合的处理模式,一次性解决申请人的待遇赔付问题,实现了工伤、仲裁程序的灵活切换和待遇的及时赔付,真正方便当事人,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提高了执行的效率。

篇五:办好案办铁案

dquo;时代楷模” 孙波事迹有感 今天观看了孙波同志的事迹后, 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时代楷模”、 全国法院“最美基层法官” 等等一切的头衔我觉得他都当之无愧。

 孙波同志是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他以铁肩担道义、 用信仰铸忠诚, 把办好案、 办铁案视为天职, 忠实履行公正司法的神圣职责, 与生命赛跑、 与病魔抗争, 在忘我工作中追求生命价值, 守得住节操、 经得起诱惑, 在秉公办案中坚定职业操守,为百姓着想、 为群众解难, 在司法为民中彰显公仆情怀, 被誉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优秀代表。

 孙波自进入法院工作到罹患双肾衰竭, 20 多年的时间里, 在刑事审判工作岗位上忘我奋斗, 不仅奉献了青春与热情, 甚至付出了健康的代价, 而这一切, 只是为了‘做一个纯粹的人, 做一名纯粹的法官’。

 我在被孙波事迹深深感动的同时, 结合人生经历、 本职工作等深深地思考:

 和“时代楷模” 孙波比, 自己有哪些不足? 孙波健康已严重透支还坚持在病床上学习, 而我们这些健康人还懒散不想学习。

 孙波边和病魔斗争边认真敬业工作, 不放松一刻休息时间忘我工作, 而我在这点上就很不足, 休息的时候就休息, 很少主动加班加点工作。

 综上所述, 在孙波同事的事迹中, 我学到了很多很多, 我知道了什么叫敬业精神, 知道了什么叫舍小家为大家, 什么叫无私奉献, 我一定努力向孙波同志学习, 提高自己, 为我们油田的伟大事业奉献终生。

篇六:办好案办铁案

检察院改进“五项措施” 走好群众路线

  政治处

  付贵林

  近日 , 盐山检察院组织开展“群众路线怎么走”专题讨论。

 为营造良好的讨论氛围, 全院干警不分职务和座次, 真诚交流, 畅所欲言。

 这次讨论专门由案管办、 民行检察科和控申科做交流发言

 这三个部门是县人民检察院的对外服务窗口, 与群众接触最多, 对如何加强服务、 走好群众路线至关重要, 参会人员纷纷就改进作风和落实措施建言献策。

 院领导从分析群众观念、 专业素质、 工作机制、 执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 专题辅导宣讲, 引领干警自由讨论, 力争多层次、多角度、 全方位解析群众路线怎么走这一论题。

 并拿出实际措施:

 一是摆正自己是服务者的位置; 二是要将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 三是可以整合窗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方便群众; 四是健全办案公开、 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 逐步完善便民申诉与司法服务体系; 五是坚持“热心” 、“诚心” 、“细心” 、“贴心” “真心”五心工作法等五项落实措施。

 干警纷纷表示在今后工作中, 加强检务公开、 加强自身建设; 强化执法公开、 透明和规范化; 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 切实提高法律素养, 办好案、 办精案、 办铁案,干实事、 干正事、 干成事。

 为抓实, 抓好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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