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7篇

时间:2022-10-01 10: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7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9]87号2009年5月13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7篇,供大家参考。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7篇

篇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9]87号2009年5月 13日 颁布实施

 第一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规范专家论证程序专家论证程序, 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确保安全专项施

 第二条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

 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

 , 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

 设计()的基础上,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 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

 第五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

 第六条包的,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械安装拆卸工程、 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 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深基坑工程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标准、 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

 、 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与设备计划。

 ◆ 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 工艺流程、 施工方法、 检查验收等。◆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 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监测监控等。◆ 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等。◆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 安全、 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的, 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 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由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

 第九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由施工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 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 项目 技术负责人、 专项方案编制人员、 项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 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 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可行;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 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 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字后, 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 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项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 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如因设计、 结构、 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外部环境等因

 第十五条人员或项目 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 编制

 第十六条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 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

 第十七条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 技术负责人及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于按规定需要验

 第十八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应当针对工程特,点、 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 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

 第十九条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 应当责令整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整改的, 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第二十一条备以下基本条件:▲ 诚实守信、 作风正派、 学术严谨;▲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

 第二十二条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 及时更新专家库。各地住房城乡建

 第二十三条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 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的;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 实施专项方案的;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实施专

 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 起实施。

 原原《《关关于印发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和和< <危险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查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 (建质(建质[2004] 213[2004] 213号)

 中的号)

 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家论证审查办法》 》 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 基坑支护、 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

 或虽未超过3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

 支护、 降水工程。二、 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境复杂的基坑

 三、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 滑模、 爬模、 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kg=9.8N

  1KN=1000N

 1KN=100Kg)◆ 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 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 拆卸。

 五、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 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 爆破工程◆ 建筑物、 构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七、 其它▲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 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地下暗挖、 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 支护、 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 但地质条件、 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复杂, 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

 物安全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 支护、 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 爬模、 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施

 三、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 拆除、 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码头、 桥梁、 高架、 烟囱、 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

 体或粉尘扩散、 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 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可能影响行人、 交通、 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 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 其它◇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地下暗挖工程、 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篇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部37号令 01 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

  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期开始实施。

 文件介绍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文件介绍 01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与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幵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文件介绍 01 第三章 与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与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与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与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与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与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与项施工方案的,与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与家论证会对与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与家论证会。与家论证前与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文件介绍 01 第三章 与项施工方案

  与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与家库中选取,符合与业要求丏人数丌得少亍5名。不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丌得以与家身份参加与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与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与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丌通过的一致意见。与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与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与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丌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与家论证。

 文件介绍 01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与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栺按照与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丌得擅自修改与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与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与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与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幵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文件介绍 01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幵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与项巡视梱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与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丌整改或者丌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亍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幵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亍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栺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栺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文件介绍 01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卲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与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与家论证、交底、现场梱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与项施工方案审查、与项巡视梱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文件介绍 0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家库,制定与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与家诚信档案,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与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梱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丌良信用记录。

 文件介绍 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幵审核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幵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与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进行与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与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与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与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与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幵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文件介绍 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与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文件介绍 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进行与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与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与家论证的;

  (三)未严栺按照与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与项施工方案的。

 文件介绍 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幵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建质办【2018】31号文 01  2018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亍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 该文件自发布日期开始实施。

  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与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01 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不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梱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与家论证 01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与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与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与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与业监理工程师。

  关亍与家论证内容

 对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与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与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与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与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幵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验收人员 01  危大...

篇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一、前期保障工作 建设单位 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2. 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 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4. 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勘察设计 1. 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2.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二、专项施工方案

 三、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 1)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实施前,交底 3)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4)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5)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监理单位 1)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专项巡查检查 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3)监测单位工作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4)危大工程的验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危大工程应急处置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四、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2)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3)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4)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 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3m,未超过 3m,但复杂 开挖深度 ≥m 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或搭设跨度≥10m,或施工总荷载≥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 ≥15kN/m2 ,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 8m,或搭设跨度 ≥ 18m,或施工总荷载≥15kN/m2 ,或集中线荷载 ≥20kN/m 2 ,或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10kN 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100kN 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或搭设总高度≥200m,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 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升降、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异型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在≥150m 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其他 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 1)施工高度≥50m 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 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 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 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篇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 - 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9]87 号

 关于印发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怱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 2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怱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 3 -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怱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怱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怱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怱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怱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怱改的,怱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 4 -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 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5 - 附件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 基坑支护 、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 、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 、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 、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 、 拆除 、 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 、 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6 - 附件二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 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 、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 、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 、 拆除 、 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 、 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篇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9 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和《关于实施&lt;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gt;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完善管理流程,细化管理内容,严格管理程序,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4 年版)》(渝建发〔2014〕16 号)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我站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9 年 5 月 20 日

 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和管理要求,积极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开展市管项目的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安全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安全总站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危大系统”),本市危大工程的判定、方案上传、方案审批、专家抽取、论证结论、方案实施情况上传、专家跟踪、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验收、销号等均应通过危大系统进行。

 第六条 危大系统登录网址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http://jzzb.cqjsxx.com:8061/),施工和监理单位使用资质系统的账号密码直接登录,建设单位通过企业用户注册入口页面进行主账号注册,登陆后应及时完善企业基本信

 息,并给子工程项目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各工程项目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具体操作方法见危大系统使用说明。

 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由市安全总站统一分配账号和密码,专家用户登陆后,自行维护身份证、照片等基本信息,生成电子专家证书。

 区县(自治县)安全站通过市安全总站统一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 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 2。

 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判定 1. 危大工程判定分为开工前的全面判定和施工中的动态判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详见附件 3)和安全管理措施。

 2. 全面判定 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工前,应牵头并会同施工、监理单位,邀请不少于 3 名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存在的危大工程开展不

 少于 1 次全面判定工作,填写《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详见附件 3),并上传至危大系统。

 3.动态判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进度,对照全面判定表,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每月开展至少 1 次对项目存在的危大工程的动态判定工作,填写《危大工程动态判定表》(详见附件 4),并及时上传至危大系统。动态判定鼓励施工单位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台账、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危大工程的,应及时更新动态判定表和安全管理措施并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十三条 危大工程方案编制 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地下暗挖、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 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的要求,作业层和附着于结构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必要时需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建筑工程切坡及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勘察、设计单位的签字认可。

 4. 专项方案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尽量采用图说方式表达,制图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要求。专项方案深度及内容应参照《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及范例》(适时发布),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四条 危大工程方案审批 1.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实施。

 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实施。

 3. 施工单位应将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电子版,于审批结束后 3 日内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十五条 危大工程方案论证 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会议组织单位应向专家支付劳务咨询费。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六)特别复杂、施工工艺难度较大或属于新技术的专项方案论证,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七)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八)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详见附件 5。

 2. 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当由 5 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必须从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组组成人员中,各专家的专业组成应合理,其中方案论证内容涉及的主专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 3人,其他专家应从相关专业中抽取且专业不应重复。

 (二)确因专业特殊导致市住房城乡建委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三)专家组成员中,在职人员不得少于 3 人。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同时应由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带★且主专业专家担任。因专业特殊聘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专家,经推选也可担任专家组组长。

  (四)该工程参建单位人员等与该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3. 论证程序 3.1 抽取专家 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 1 周前,从重庆市建筑行业施工安全暨应急类专家库系统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

 3.2 方案预审 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 3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至论证专家并上传至危大系统,论证专家应提前安排充足时间进行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踏勘。

 3.3 论证会及论证报告 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到达会议地点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踏勘、查阅资料、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3.4 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资格证、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专家组长应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施工单位。

 论证流程图:

 抽取专家→方案预审→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报告→宣读并提交报告。

 4.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是否装订成册、签章齐全。

 (二)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三)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相关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等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5.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的判定标准细则适时发布。

 (1)论证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2)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结论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法人公章后,由施工单位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3)论证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详见附件 6。

 6. 上传论证相关信息 论证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论证会照片、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后期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的内容资料上传至危大系统,专家组长应在论证结束后 3 日内将论证报告上传至危大系统,专家组各专家成员应同时上传各自专家意见。论证结论为“修

 改后通过”的,专家组长须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再次填写审查意见,该意见作为监理单位是否批准开工的参考依据,并将复核审查意见上传至危大系统。

  7. 专项方案的论证应自觉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主要是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原则上不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论证专家的具体活动。

 第十六条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等应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派现场监理人员参加。施工单位填写危大工程交底记录表(详见附件 7),并于交底结束后 3 日内将交底记录表、现场交底照片等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十七条 危大工程实施及变更

  1.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动态判定,在进入施工大门现...

篇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部【2018】37 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 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 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 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 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 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 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 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 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 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 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 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 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 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 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 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 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 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 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 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 242—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1001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242—2011, 自 2012 年 4 月 1 月起实施。其中,第 4.3.2、8.4.3、10.1.1、10.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 年 5 月 月 3 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lt;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gt;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

篇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分类范围(公路水运工程)

 序号 专业类别 分部分项工程类别 一般规模标准 超过一定规模标准 1 土石方工程 1.1 基坑(槽)施工、支护、降水工程 ①开挖深度 3m 以上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或可能影响毗临建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③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工程。

 ①深度 5m 以上的基(槽)坑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2 路基边坡工程 ①边坡高度超过 20m 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 1:2.5 的路堤,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施工; ②土质挖方边坡高度超过 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超过 30m,或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①边坡高度超过 20m 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 1:2.5的路堤,且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施工; ②土质挖方边坡高度超过 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超过 30m,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2 滑坡处理和高边坡防护工程 2.1 滑坡处理 滑坡体处置工程。

 滑坡量大于 105 m 3 的中型及以上滑坡体处理。

 2.2 高边坡防护 ①高度 9m 以上的边坡处置工程; ②高度 3m 以上的支挡工程; ③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等)。

 岩质边坡高度超过 30m,土质边坡超过 15 米边坡处理工程。

 3 基础工程 3.1 桩基础 桩基础。

 ①特殊环境下超大、超长桩基础工程(打桩超过50m,钻孔桩桩长超过 100m 和桩径 3.5m); ②深度 15m 以上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

 序号 专业类别 分部分项工程类别 一般规模标准 超过一定规模标准 15m,但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③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④属于地质条件极其复杂、高风险地区(岩溶极其发育区、采矿区等)施工的钻孔灌注桩工程。

 3.2 挡土墙基础 挡土墙基础。

 平均高度 6m 以上且面积 1200m2 以上的砌体挡土墙的基础。

 3.3 锚碇基础 ①深度 10m 以上的有支护基坑和深度 15m 以上的无支护基坑锚碇基础; ②深度 20m 以上的沉井锚碇基础。

 ①深度 25m 以上的有支护或无支护基坑锚碇基础; ②深度 40m 以上的沉井锚碇基础; ③隧道锚基础。

 3.4 深水基础 深水基础(沉井或沉箱等)。

 水深 20m 以上的深水基础(沉井或沉箱等)。

 3.5 索塔、墩柱工程 ①索塔施工; ②高度 15m 以上的墩、柱工程。

 ①高度 100m 以上的索塔施工; ②高度 40m 以上的墩、柱等构件工程。

 3.6 锚体工程 锚体工程。

 3.7 其他 ①打桩船、施工船作业; ②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

 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4 桥梁上部结构工程 4.1 梁桥施工 ①悬浇、悬拼施工的梁桥工程;

 ②节段拼装的梁桥工程; ③预制梁板安装工程; ④支架法现浇梁工程; ⑤移动模架现浇梁工程。

 ①跨径 200m 以上或最大块重 250t 以上的悬浇、悬拼施工的梁桥工程; ②跨径 60m 以上的节段拼装,或长度 40m 以上的预制梁运输与安装的梁桥工程; ③高度 30m 以上的支架法现浇梁工程; ④跨径 50m 以上的移动模架现浇梁工程。

 4.2 拱桥施工 ①钢管拱和钢箱拱工程; ①跨度 150m 以上的钢管拱和钢箱拱工程;

 序号 专业类别 分部分项工程类别 一般规模标准 超过一定规模标准 ②钢桁梁拱工程; ③钢筋混凝土拱桥工程。

 ②跨度 300m 以上钢桁梁拱工程; ③跨径 50m 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拱桥工程。

 4.3 悬索桥、斜拉桥施工 ①悬索桥索鞍吊装; ②斜拉索施工; ③主梁安装或或悬浇、节段梁拼装工程。

 跨径 300m 以上的斜拉索施工。

 4.4 其他 ①施工船作业; ②顶推施工。

 ①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②转体施工。

 5 隧道工程 5.1 钻爆法隧道 ①不良地质隧道; ②特殊地质隧道; ③浅埋、偏压及邻近建筑物等特殊环境条件隧道; ④IV 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的大跨度隧道; ⑤小净距隧道; ⑥瓦斯隧道。

 ①隧道穿越岩溶发育区、高风险断层、沙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V 级围岩连续长度占总隧道长度 10%以上且连续长度超过 100m 以上;VI 级围岩的隧道工程; ②软岩地区的高地应力区、膨胀岩、黄土、冻土等地段; ③埋深小于 1 倍跨度的浅埋地段;可能产生坍塌或滑坡的偏压地段;隧道上部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地段;隧道下穿水库或河沟地段; ④IV 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跨度 18m 以上的特大跨度隧道; ⑤连拱隧道;中夹岩柱<1 倍隧道开挖跨度的小净距隧道;长度超过 100m 的偏压棚洞; ⑥高瓦斯或瓦斯突出隧道; ⑦水下隧道。

 5.2 盾构隧道 ①盾构掘进和管片安装; ①洞口地质条件不良及环境复杂的盾构始发及到

 序号 专业类别 分部分项工程类别 一般规模标准 超过一定规模标准 ②盾构始发和到达; ③进舱作业; ④盾尾刷更换施工。

 达施工; ②带压进舱作业; ③高水压情况下的盾尾刷更换施工。

 6 水工工程 6.1 码头工程 ①高桩码头:大型构件吊装、恶劣自然条件下施工等; ②重力式码头:大型沉箱的出运及安装、水下爆破、大型构件安装、潜水作业、恶劣自然条件下施工等; ③浮式码头:钢引桥安装等。

 重力式码头:5000 吨以上的大型沉箱的出运及安装。

 6.2 防波堤工程 ①爆破挤淤、堤头与堤身防护等; ②恶劣海况条件下水上作业。

 6.3 船闸工程 ①围堰与导流工程; ②大型闸阀门安装工程; ③大型模板工程。

 6.4 滑道工程 ①桩基工程; ②水下井字梁安装; ③水下切割作业。

 水深 30m 以上的水下作业。

 7 起重及设备安拆工程 7.1 起重作业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除的工程。

 ③特殊环境下的吊装工程(如高压线、陡峭山区等)。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7.2 设备安装拆 ①起重机械设备(含塔吊、龙门吊、架桥机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序号 专业类别 分部分项工程类别 一般规模标准 超过一定规模标准 卸 等)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②大型机械和施工电梯的安拆工程; ③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工程; ④混凝土拌合站设备安装和拆除作业。

 7.3 船舶作业 ①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 ②大型船舶设备外海、国外调遣和拖航; ③船舶在流速较大水域横流驻位施工。

 8 加固与拆除、爆破工程

 ①桥梁和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②隧道拆除工程; ③爆破工程。

 ①大桥及以上桥梁拆除工程; ②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工程; ③C 级注 1 及以上的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9 大型临时工程

 ①围堰工程; ②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③支架高度 5m 以上、跨度 10m 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 ;集中线荷载≥15kN/m; ④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⑤挂篮; ⑥便桥、临时码头; ⑦水上作业平台。

 ⑧处于危险性较大地段的临时办公、生活、①水深 10m 以上的围堰工程; ②高度 40m 以上墩柱、高度 100m 以上索塔的滑模、爬模、翻模工程; ③支架高度 8m 以上、跨度 18m 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 ;集中线荷载≥20kN/m; ④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以上; ⑤猫道安装、拆除作业; ⑥移动模架、缆索吊安装、拆除作业。

 序号 专业类别 分部分项工程类别 一般规模标准 超过一定规模标准 生产设施工程; ⑨大型预制场、拌和站(厂)等大型临设工程。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①临时用电(用电设备 5 台以上或用电量50KW 以上); ②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 ③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④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铁路、管线等既有线路施工; 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⑥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⑦边通车边施工。

 ①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 ②上跨或下穿既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施工。

 注 1:爆破工程等级,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第 4 节相关条款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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