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8篇

时间:2022-10-01 1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8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解读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新资质标准研讨会2015年5月21日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新资质标准研讨会2015年5月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8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8篇

篇一: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解读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新资质标准研讨会2015年5月21日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新资质标准研讨会2015年5月21日

 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公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同时作废;2015年1月31日,住建部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作废。2015年5月1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学习新资质标准的主要内容。分五个部分:一、新标准修订的主要特点二、新标准的主要变化三、新标准考核指标解读四、关于换证工作五、对我省实施新标准的初步计划

 一、第一部分 新标准修订的主要特点

 1、进一步简政放权一是1、进一步简政放权一是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将中央企业(12个)及其下层级的企业部承包二级、三级下放到省里受理、审批; 二是减少资质类别和等级。专业承包从原60个减少到36个、劳务分包原13个类别合并为1类; 三是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中级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申报材料委托省里审核,部里只负责抽查。

 2、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一是2、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一是新资质不再设主项和增项,取消了原增项专业资质不能超过5项的限制,打破资质序列限制,允许企业同时取得多个序列和类别的资质,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三个序列资质可以相互申请;二是简化了考核指标。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金”、“工程结算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高级职称人员”等考核指标,大幅度减少了人员的数量;对注册人员以后不再需要上报身份证、注册证,只要在数据库中进行对比即可;

 三是提高了产业工人组织化程度。增设了对“技术工人”的考核指标,并鼓励总承包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即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可以作为总承包企业申报资质; 四是拓展了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取消了原企业承包工程不能超过5倍资本金的限制,提高了高等级资质企业的承包工程的下限。如特级资质企业只能承包6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企业只能承包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3、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改变过去重资质申报而轻市场监管的现状。以后将加大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动态监管和处罚力度。如资质管理规定中对企业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企业一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资质,而对取得资质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资质。

 第二部分 新标准的主要变化

 一、总承包序列变化1、名称变化(1)原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改为建筑工程总承包;(2)原冶炼工程总承包改为冶金工程总承包;(3)原化工石油工程总承包改为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4)原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改为机电工程总承包。2、等级变化港口与航道、冶金工程、石油化工、机电工程增设了三级资质标,从而12个总承包统一分为特级、一、二、三级(通信、机电无特级)。

 二、专业承包序列变化1、原60个专业资质变为36个。其中保留28个、变更名称的6个(预拌商品混凝土变更为预拌混凝土、园林古建筑变更为古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变更为模板脚手架、机电设备安装变更为建筑机电安装、机场空管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变更为民航空管及机场弱电系统、送变电变更为输变电)、合并的7个(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合并为电子智能化;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理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 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12个(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取消的8个(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拆除作业)。

 2、等级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对部分资质的等级设置进行了调整:(1)取消三级的资质类别。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工程、防水和防腐保温、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原分为一、二、三3个等级,现只分为一、二2个等级。(2)增加三级资质的。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原标准只有一、二2个等级,现设为一、二、三3个等级。(3)原分等级现不再分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原分二、三级,现不分等级。(4)原不分等级,现分一、二级的。公路交通原5个分项、港口方面的原3个资质,原不分等级,现分为一、二级。

 第三部分 新标准考核指标解读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简称“新标准”)的基本框架与旧版变化不大,分为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承包工程范围,但评价的内容和重点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了考核指标。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金”、“工程结算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高级职称人员”等考核指标,大幅度减少了专业人员的数量;2、对注册人员不仅有人数的要求而且需要考核建造师的专业;3、增设了对“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考核指标;

 4、对最低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增加了个人业绩的要求;5、对代表工程业绩类别和数量作了一些调整;6、取消了原企业承包工程不能超过5倍资本金的限制;7、提高了高等级资质企业的承包工程的下限。如特级资质企业只能承包6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企业只能承包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新标准》考核标准指标分四大部分,即:一、企业资产二、企业主要人员三、企业工程业绩四、技术装备《新标准》考核标准指标分四大部分,即:一、企业资产二、企业主要人员三、企业工程业绩四、技术装备

 一、企业资产企业资产包括企业净资产、厂房。1、净资产。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标准中要求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资质标准中只有钢结构、建筑幕墙2个专业承包资质有厂房要求。多个厂房面积可以合并计算,企业应提供厂房的产权证,如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证。

 二、企业主要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5类。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注册建造师以建造师注册系统为准进行考核。不需提供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等材料。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建造师有专业要求。如一个机电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同时增项建筑工程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机电工程要求12个一级建造师、其中机电工程不少于9个、建筑工程要求12个一级建造师、其中建筑工程不少于9个,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要求市政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则该企业一级建造师总数不能少于30个,且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分别不能少于9个、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9+9+12=30)。

 (2)一人有多个注册专业的(如监理、造价注册等),均应注册在同一家企业,如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就不能作为有效的注册人员考核;(3)一人具有多个注册专业注册在一个企业的,申报多类资质时可分别考核。如某人同时有机电工程、建筑工程建造师注册资格的,可分别作为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两个类别资质申报使用;(4)注册建造师同时有技术职称的,可以分别考核。如一个建造师同时具有中级职称,这人可以作为建造师考核,同时也可以作为中级职称人员考核。但如这个人还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等证书,则不能重复计算。

 2、技术负责人新资质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有较高的要求,体现在几个方面:(1)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以工作简历进行考核,在多个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可累加计算,但在行政管理部门、非本行业或无相关资质企业工作的经历不能计算,如在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厂等不能计算;(2)有职称(建造师)和专业方面的要求。如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方面的职称或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3)申报多个类别资质的,要分别设置技术负责人,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同时担任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4)对最低等级的资质有个人业绩要求。

 3、职称人员职称人员只考核中级及以上的职称,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考核。对职称人员有专业要求,专业以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考核,职称证书上能反映专业的,不需提供学历证书,如职称证书上不能反映专业的,要考核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等不认可。职称证书是指有权评审机构颁发的职称证书,外省发的证书可以认可,地方粮票的不算。一般情况高级职称由省级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评审部门发证、中级职称由设区的市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发证。申报多类资质的 ,职称人员数量不需累加,只要分别满足各类资质专业要求即可。

 职称人员专业要求可分三种情况:(1)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且专业齐全”,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是指暖通、给排水、电气、机电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6个专业,这60人应当由暖通、给排水、电气、机电设备、焊接、自动化6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暖通、给排水、电气、机电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安装类资质与其相同要求的有电子与智能化、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资质。

 (2)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专业各1名,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与其相同要求的,总承包资质有:港口与航道、石油化工;专业承包资质:地基基础、起重设备、桥梁、隧道、钢结构、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幕墙、古建、城市及照明等。

 (3)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与其相同要求的,总承包资质:公路、铁路、电力、通信; 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铁路方面专业等。

 4、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考核。现场管理人员分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11类,考核时根据各资质类别标准的要求,对各类人员是否齐全和总数量进行考核,考核时只考核名称不考核专业,如房屋建筑专业施工员、公路专业施工员、水利专业施工员、市政专业施工员等,都按施工员计算。企业有增项的,现场管理人员只考核各类别是否齐全,数量不累加,按最多要求的资质进行考核。

 5、技术工人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技术工人的认定办法,按省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资质审查时,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考核。企业有增项的,技术工人只按最多要求的资质进行考核,数量不累加。

 三、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分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换证时不考核企业和个人的业绩。企业业绩主要是...

篇二: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

工程企业资质管理

 制度改革方案

 建市〔 2020 〕4 94 号

 202 20 0 年 1 11 1 月 0 30 日

 2419 3810 -… -.-- 6390 1792 0207 .--- … ..-. ..- -.-- ..- . 6390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市〔2020〕94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 2020年 11 月 1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 年 11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1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 2019 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 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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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 4 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 3 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 21 类行业资质整合为 14 类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3 - 行业资质;将 151 类专业资质、8 类专项资质、3 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 70 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 10 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 12 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 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 18 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 10 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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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5 -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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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 1 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7 - 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8 - (此页留白)

 资质类别序号 改革措施综合资质 1 保留,不分等级1234567891012资质类别 序号 行业 设计资质类型 改革措施综合资质 1 综合 综合资质 保留,不分等级建筑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建筑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人防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市政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行业资质(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保留,设甲、乙两级给水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排水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城镇燃气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热力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道路工程专业公共交通工程专业桥梁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城市隧道工程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载人索道专业 并入机械军工行业机械工程专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环境卫生工程专业 并入环境工程通用专业公路行业资质 保留,只设甲级公路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特大桥梁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特长隧道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交通工程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铁道行业资质 调整为铁路行业,设甲、乙两级桥梁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隧道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轨道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电气化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通信信号专业 保留,只设甲级水运行业资质 调整为港口与航道行业,设甲、乙两级港口工程专业港口装卸工艺专业修造船厂水工工程专业合并为岩土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工程测量专业,设甲、乙两级与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部分内容合并为勘探测试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港口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建筑市政公路铁道水运12345专业资质劳务资质行业资质及其包含专业资质海洋工程环境调查分专业工程测量海洋工程测量分专业工程钻探凿井2.工程设计资质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海洋工程勘察海洋岩土勘察分专业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1.工程勘察资质勘察资质类型综合资质岩土工程— 9 —

 航道工程专业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6 民航 民航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水利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水库枢纽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引调水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灌溉排涝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围垦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河道整治专业城市防洪专业水土保持专业水文设施专业电力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火力发电专业(含核电站常规岛设计)

 调整为火力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水力发电专业(含抽水蓄能、潮汐)

 调整为水力发电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风力发电专业新能源发电专业送电工程专业变电工程专业核工业行业资质 并入电力行业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核燃料加工制造及处理工程专业铀矿山及选冶工程专业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专业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专业煤炭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矿井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露天矿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选煤厂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冶金行业资质与建材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金属冶炼工程专业金属材料工程专业焦化和耐火材料工程专业冶金矿山工程专业 调整为冶金建材矿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建材行业资质与冶金行业合并为冶金建材行业,设甲、乙两级水泥工程专业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专业新型建筑材料工程专业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工程专业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工程专业 调整为冶金建材矿山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资质 保留,设甲、乙两级炼油工程专业化工工程专业化工矿山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生化、生物药专业化学原料药专业中成药专业药物制剂专业医疗器械专业(含药品内包装)石油天然气行业资质 并入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甲、乙两级油田地面专业气田地面专业海洋石油专业 保留,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冶金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建材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化工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原料药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医药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油气开采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航道工程专业,设甲、乙两级合并为河道整治与城市防洪专业,设甲...

篇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二○○一年三月十四日经第三十八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

  2 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3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 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 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 、 《建

  6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 40 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7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 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

  8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

篇四: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

引 号:

 000013338/2021-00276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1 年 06 月 29 日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 有 效 期:

 文

 号:

 建办市〔2021〕30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 证照分离 ” 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 号文件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 年 7 月 1 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 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 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29 日

篇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

劳务分包的若干法律问题解答 2012-3-23 11:20: 16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证券部

 聂生律师 一、 关于劳务队伍是否有资质所涉及的问题 (一)

 劳务队伍是否必须具备劳务资质?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承包人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1、 首先, 作为劳务分包方必须为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其次,劳务分包企业还应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规定的相关劳务分包资质。

 2、 若相关劳务分包方没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

 则在出现安全事故后, 由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承包人与劳务分包方将对实际施工人员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 若劳务分包方是一个自然人, 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员与承包人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 承包人还将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即工伤赔偿等)。

 除此之外, 承包人还可能由此遭受行政处罚, 例如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取消资格等。

 3、 若相关劳务分包方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 则分为如下两种情况:(1)若承包人已尽到了自己的安全防范义务, 则由劳务分包方来承担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工伤赔偿和其他工资支付责任); (2)

 若承包人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防范义务, 则将根据过错范围内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为防范上述风险, 首先, 公司应当与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其次, 在合同中对安全防范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各方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三,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 要求劳务分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保证相关施工人员具有劳务施工所需的各种上岗证书, 减少因违规操作和不当操作而出现安全事故, 同时加强对实际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防范技能培训等。

 (二)

 具备资质的劳务队伍, 在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 而无力承担责任, 在

 签订合同时应该如何规避?

 承包人已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 且劳务分包企业也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 但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

 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由承包人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为防止出现因劳务分包企业无力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将其转嫁到承包方, 我们可以采用如下措施:

 1、 防患于未然: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安全的防范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和划分, 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

 2、 未雨绸缪:

 将劳务分包方已为施工人员购买了工伤保险和施工建筑团体意外伤害险等作为适格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的前提条件, 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否则视为违约从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

 劳务队伍 (有资质/无资质)

 出具的<安全承诺书>是否具备法律效率?

  1、 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出具的《安全承诺书》 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发生了安全事故将直接导致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 无资质的劳务队伍通常为自然人,其也不具备支付安全事故下巨额的赔偿金的能力。

 2、 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出具的《安全承诺书》 则在一定范围之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可在劳务分包合同和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安全防范方面各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

 劳务企业所作的安全承诺一般限于务工人员的工伤和医疗期工资, 而其他导致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则由承包方来承担, 同时可在与劳务分包方之间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向劳务分包方进行追偿(此种情形下, 劳务分包合同存在被认定为分包或转包的嫌疑)。

 二、 短期临聘用工所涉及的问题 (一)

 工地现场临时用工应如何办理用工手续?

 临时用工行为实质上为一种劳动用工行为, 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鉴于目前国家层面和四川省成都市层面均无关于临时工的特别规定, 故我们认为, 在一般情况下, 工地现场的临时用工可以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1、 直接聘用的方式:

 即由公司与临时用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按天或按周

 支付对方报酬。

 2、 劳务派遣的方式: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来使用临时工, 即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在公司需要的时候, 经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公司指派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但须核实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且劳务人员的使用只能在一些临时性、 可替代性或辅助性的岗位。

 (二)

 短期临时聘用农民工(几天甚至只用一天)

 是否需要签订用工合同或用工协议。

 1、 若采用公司直接聘用农民工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临时用工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那么可以不用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工时间超过了30天, 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但从慎重角度讲, 建议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依据《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应具有如下特征:

 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无需签订书面合同; 无试用期; 按小时支付报酬, 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从谨慎角度将, 建议都签订简要的书面劳动合同。

 (三)

 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 承包方除需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技术交底, 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和提供劳保用品外, 如何减少发生意外事故后我方所需承担的责任。

 由于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出现意外事故, 则公司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为减少公司的责任, 公司需要为相关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还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临时聘用劳务人员, 避免公司的用人单位风险。

 (四)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违规、 违章操作或不服从现场管理导致出现意外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与上同理, 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已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自己违规、 违章操作等导致的意外事故, 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只要是非故意), 从而向公

 司主张工伤赔偿。

 三、 劳务合同方面 (一)

 与具有消防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是否存在专业转包的嫌疑?

 1、 若具有消防施工资质的单位并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那么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要么被认定无效合同要么被认定为非法转包合同; 2、 若该单位同时具有消防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则要根据《劳务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 《劳务合同》 的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应从合同的对象指向、主要原材料的提供方、 管理责任、 经济技术责任、 报酬支付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劳务分包方是否具有消防施工资质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专业转包的主要依据。

 (二)

 无资质的劳务合同能否备案? 备案程序?

 1、 根据2012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四川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规定,备案的合同首先需要使用示范文本, 而建设部发布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就明确约定了劳务分包人的资质条款, 同时, 上述《四川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要求备案所需材料中含承包人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由此,我们认为无资质的劳务合同是不能备案的。

 2、 如何备案?

 A、 备案程序 a 承包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 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 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b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c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并办理合同备案。

 B、 提交的资料 a 合同备案表(信息系统打印带条型码)(一式三份)。

 b 承包人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境外、 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人, 应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原件及复印件)。

 c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d 招标发包的工程, 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不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 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的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e 备案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

 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 应提供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 应提供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f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 如果劳务队伍老板良心缺失, 克扣工人工资, 我们作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是否有责任? 现有劳务分包公司自身亦存在严重的挂靠现象, 是否有很好的规避办法?

 1、 首先, 若劳务分包队伍是没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 与其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工人将直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若公司将相应的劳务费用支付给了劳务老板(此处类似于委托支付关系), 而劳务队伍老板却克扣了工人工资, 则工人仍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 由此必然将导致公司的经济损失, 若工人申请仲裁, 则有可能损害到公司名誉。

 2、 其次, 若劳务分包队伍具有相应的分包资质, 工人与公司无直接的关系,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风险即可避免。

 3、 但在上述第2种情形下, 还需要注意防范“资质挂靠”的风险。

 “资质挂靠”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 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 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而被挂靠主体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不提供实质性的管理和劳务作业服务。

 资质挂靠的法律后果即为双方所签订的 《劳务分包合同》 无效。

 为防范挂靠风险,我们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员须与劳务分包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员已购买了社会保险, 指派的项目管理人须是劳务分包方的正式职员等。

 五、 如为每个项目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在出现安全事故办理理赔手续时, 是否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后的索赔及理赔导致的风险, 建议公司要求由劳务分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同时按照《劳务分包合同》 中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为实际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六、 材料采购风险 劳务分包和工程转包、 专业工程分包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原材料的提供方是谁”, 为防止《劳务分包合同》 被认定为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等, 建议施工所需的主要设备、 机具、 原材料等均由公司进行购买, 其中辅助性的易耗低值原材料等可由公司另行书面委托劳务分包公司进行采购, 而其他施工者需自带的简要机具由劳务分包方自行提供。

篇六: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

20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 “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 )

 通过 ,于 2021 年1 1 月1 1 日和《民法典》同步施行。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是以民法典为依据,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解释(二)及批复基础上清理、编纂而成。

 目录CONTENTS010203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04 超越资质合同的效力补正05劳务分包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01

 【条文】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具体情形的规定。本条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基础,同时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了整合。

 具体而言,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违反《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准入(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未依法招标或中标无效(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第二款),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较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4条,本条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了合同无效的援引依据。本条第一、二款均以《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之规定为基础,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又增加援引了《民法典》第791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依据;

 2.条文表述更加精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将2004年解释第一条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将第四条中的“非法转包”修改为“转包”,以表明转包在行为上的违法性;

 3.删除了“法院收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本条概括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体系要求以及原《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179条修改,实践中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产生的“管理费”“挂靠费”等非法所得,人民法院不再收缴,通过司法建议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相关约定无效,一是本解释第3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是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02

 【条文】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及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一方面要考虑该内容是否影响其他投标人中标,以保证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是否较大地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二款总结实践中常见的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手段,如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将其依法认定为是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人民法院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03

 【条文】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俗称“四证”)。

 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四证”不全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一些边申请、边审批、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以及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工程项目。本条规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

 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亦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同时,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合同的效力可以补正为有效。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发包人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果的规定。如果发包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条件已成就,其一方面未积极办理审批手续,另一方面又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超越资质合同的效力补正04

 【条文】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对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的规定。有关部门意见认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不允许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从司法实践来看,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如果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此时允许施工合同效力补正为有效,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更符合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本条规定,允许补正,但补正时间应当严格把握,即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劳务分包合同效力05

 【条文】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依法与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中的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同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均是合法的,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专业分包除约定外,需建设单位同意。劳务分包一般不需要建设单位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批准在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2020年12月18日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

 因此,对于将来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不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尤其是在相关改革试点的地区。

篇七: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

工头退出舞台?住建委:试点项目全部取消劳务分包!总包、专包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导读 近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征求《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

 建筑行业迎来巨变!包工头“做不下去”了?工资难要,活难干,谁之过?

 这三年在疫情之下,令建筑业这个本身就处于水深火热的行业,更是雪上加霜。面对疫情,会有一大批中小建企面临生死考验。

 如今的工程领域已经是一片红海,并且是滚烫的红海,竞争之激烈无以言表。

 包工头有多难?对上要伺候好各位爷,否则工程款要不到。对下是农民工,有相关政策保护着,工资不能拖欠,然而上面不拨款拿什么实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这是要把包工头和分包商逼上绝路吗?

  所以现在最难的是底层的包工头,没活干没饭吃,干了活甲方欠你工程款不给,自个垫钱(贷款)给工人发工资。只要你欠工人工资,工人一告一个准。90%的包工头,都经历过借不到钱的痛苦,甚至借高利贷给工人发工资。

 随着 2020年 5 5 月 1 1 日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钱不但不能少给,还要多罚你 50%~100% 的赔偿金。而如果甲方欠你工程款,找百般理由拖你,你要是敢告他,他就让你进黑名单,你就永远的失去了该区域市场。

 ▎ ▎ 文件原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促进

 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鼓励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筑工人职业素质为重点,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为实施“建造强市”和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符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大幅提升,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 90%以上。其中,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 80%以上,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 10%以上。全市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 50%以上,建筑工人劳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职业认同感、安全感、获得感普遍提升。

 (三)试点内容、试点范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以及“十四五”建筑

 业发展规划,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权益有保障,安全生产有保证,有较好经济收入,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的工人队伍。

 1 1 .试点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二是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三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四是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五是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六是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七是探索创新其他激励机制。

 2. 试点范围 (1 1 )

 试点项目 一是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

 二是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 号)认定标准要求的技术复杂项目。

 以上试点项目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质量

 安全首要责任, 对新开工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应统一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不得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2 2 )试点区县:(3 3 个区县,待定)

 试点区县所有工程项目全面取消劳务分包,全部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试点区县先行先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逐步推广至全市全面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松散,劳务作业范围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拖欠问题未得到根治,从业人员门槛低、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不高、老龄化严重、企业归属感差、技能培训不足、劳动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

 1 1 .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建管处、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

 励支持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或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责任单位:建管处、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2 2 .积极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以作业班组参与施工。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成立以砌筑、钢筋、混凝土、架子工、木工、装配式施工等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保障负总责,专业作业企业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建管处、质安处,各试点区县)

 二是实行备案登记制。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注册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备案企业基本情况、所从事的工种、工人名单及劳动合同、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等资料。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 1-5 个作业工种,持证人数不得少于 20 人。(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三是具备基本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基本的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和各工种班组长必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四是签订劳动合同。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可以使用临时用工,但临时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自有工人总数的 10%。(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五是强化信息化管理。制定全市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登记条件和标准,简化办事流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及时将备案的专业作业企业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我市专业作业企业业绩库,开展专业作业企业诚信评价。整合我市劳务资源优势,打造我市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提升竞争力,走品牌占领市场,向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3 3 .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骨干工人队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落实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聚焦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主要任务,建立能够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带工匠”“把脉师”等自有班组长及主体工人队伍,重点培育测量工、检测试样工、特种作业、装配式、智能建造等高技能为主的自有骨干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带班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及以

 上技能水平,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作业示范和工序检查等工作,主导施工现场班组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场主体)

 二是积极发展自有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劳务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发展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用工渠道和用工关系。

 以下建筑工人可计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数量。

 (1)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

 (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3)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 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专业作业企业股东中至少有一人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层人员)。

 (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 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的建筑工人(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股东中至少有一人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层人员)。(责任单位:各市场主体)

 (二)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完善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培训考核、技能等

 级、工资发放、从业记录、诚信以及现场作业绩效等信息情况。建筑工人经过必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在信息库中加以记载后,方可允许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信息数据 1 年以上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现场施工作业。(责任单位:质安处、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二是压实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应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人详细台账,包含专业作业企业工人和自有工人的身份信息、技能等级、证书情况、岗前培训情况、所负责工种、作业面位置以及施工质量安全记录等信息。总承包企业要对所用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造成的拖欠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巡查、督查,相关部门发现企业存在自有工人在岗数量不足、技能证书人证不一、以管理和后勤人员冒充顶替自有工人等情况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已享受的自有工人相关优惠政策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纳入诚信管理。(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三是实施建筑用工“红黑名单”制度。构建我市建筑用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诚信管理体系,将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纳入诚信评价,实施“红黑名单”管

 理,对专业作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建筑工人不落实安全责任、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事故等情况, 纳入“ 黑名单 ” 记录在案,并给予诚信评价扣分,直至取消专业作业企业备案,吊销人员技能证书等处罚。对于管理科学、手艺精湛、责任心强、无不良记录的专业作业企业和建筑工人计入“红名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行业协会、各试点区县)

 四是切实加强建筑工人组织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用工管理。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住宿、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增强建筑工人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带头人,要带头落实好现场管理规定,施工期间工地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 70%。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施工现场进出场管理规定,根据企业施工作业需要,建立技能工人配备合理、专业工种配套的施工作业班组,原则上以本乡本土的自有工人,或长期稳定协作的专业作业企业构成,杜绝使用临时挂靠、未经考核的外部流动人员和没有实名制信息的人员,谨慎使用纳入“黑名单”记录的企业和人员。(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五是构建与技能等级、质量安全挂钩的薪酬机制。坚持“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绩优者多得”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构建工人技能等级、施工质量水平、安全责任落实、业绩贡献、工作年限等与工资分配挂钩的激励制度,完善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专业作业企业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针对建筑市场“按天付薪,拿钱走人”“干好干坏一个样”等突出问题,积极调整按天计酬、按件计价以及包干工资、固定工资等工资支付方式,大力提倡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并结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巡查情况,将质量安全检查结果落实在工人薪酬管理上来,以施工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为抓手,以薪酬激励机制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提升。(责任单位: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三)提升自有工人技能水平 1.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是单列职工教育经费。调整现行定额的职工教育经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 2.5%~4%计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工程造价费用中单独列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参与下浮。制定我市职工教育经费计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职工教育经费 60%以上用于施工现场一线建筑工人的

 教育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造价总站、市岗培中心)

 ...

篇八: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已经取消?

2015 年执行的 新建筑资质标准

 中有哪些资质被取消、更名、合并

 新资质标准中有哪些资质被取消、更名、合并?新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 19 项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 12 项不变,施工劳务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具体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变化: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更名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改名为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改名为为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化工石油施工总承包资质改名为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变化:

 资质取消:

 1、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8、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9、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0、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1、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2、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3、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4、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5、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6、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7、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资质合并:

 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资质更名:

 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改名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送变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改名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专业承包资质改名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更名为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变化:取消劳务资质审批意见已经出台,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13 项(1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 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 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 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 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 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 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 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合并为一项并更名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取消了承包范围的限制,明确“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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