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找问题明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3年)

时间:2022-11-18 14:05:07 来源:网友投稿

找问题明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找问题明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者:黄祖帅来源:《求知》2021年第7期黄祖帅近年来,天津先后出台了“津八条”《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找问题明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供大家参考。

找问题明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找问题明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黄祖帅

  来源:《求知》2021年第7期

  黄祖帅

  近年来,天津先后出台了“津八条”《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力措施,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效激发了民营经济活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但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仍有不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不足

  1.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是存在执法扰企问题。“运动式执法”和“一刀切式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存在执法条件、标准、方式、裁量幅度不统一,对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过重、重处罚轻管理等各种问题。二是存在不守信不守诺问题。包括服务承诺多、实际落实少,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承诺、不兑现合约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三是政府权责边界厘定不清,存在权力滥用现象。例如,对企业经营干预过多,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民营经济平等地位有待加强,竞争机会不公平,市场准入条件不平等,“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仍存在。同时,有的领导在如何处理与民营企业的关系问题上心存讳忌,走得近怕越界,走得远又不了解情况,一些政策无法落地,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2.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到位。一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协调。在“双轨制”保护方式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事实和证据认定标准、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对法律理解也存有差异,造成保护方式混乱,出现“同案不同办”现象。行政机关执法具有先行权,受部门利益驱动,存在“以罚代刑”问题。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顺畅。知识产权违法的司法认定程序复杂,耗费时间过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侵权案件较多,缺乏针对科创企业的风险担保和融资机制等。三是司法机关“三合一”机制还未实行,即知识产权案件没有实现“行政、民事、刑事一体化”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信息不共享,证据移送机制不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追究侵权责任难度增大、维权周期长、资源浪费。

  3.涉企法律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是司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组织力量不足,对于民营企业诉求了解不及时,问题摸排不全面,制定措施不精准,没有形成保护民营经济的合力。二是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民营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遇到司法不公正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缺乏畅通的诉求渠道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形成完整闭环,执行效率低、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外地企业没有享受“同城待遇”,出现“主客场”现象,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三是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深入,形式单一,内容不合实际。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专门机构,对涉案企业过于强调从宽处理,忽视企业后续监管,治标不治本。笔者在民营企业问卷调研中发现,47%的企业家法律意识不强,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忽视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56%的民营企业没有专门或兼职的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小微民营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较少甚至没有,企业存在法律风险。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民营企业专心生产提气。一是明确行政权,不得随意干预民营企业的自主权和财产权。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全记录、行政执法公示三项制度,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拓展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注

  重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手段,兼顾执法的力度与温度。二是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开展区域信用、政务诚信建设评价,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坚持“非禁即入”“一视同仁”,推广创新“信用+执法监管”场景应用,探索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企业守信守法经营。三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要求领导干部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既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又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纳入干部绩效考核考察范围。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民营企业放心投资打气。一是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保护。成立市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的智力成果,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宽容失败,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二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一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进一步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打破部门壁垒,尽快建成政法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建共治共享,确保“同案同办”。三是完善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完善系统内司法机关之间案件情况通报机制及不同机关之间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纠错机制,完善区域管辖协调机制和法律救济制度。

  3.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民营企业安心经营鼓气。一是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各单位要有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的专责部门或者专业团队,提升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办理案件的效率,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加大对“职业碰瓷”案件的专项治理。对办案中发现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民营企业提升防范风险能力。二是建立涉民营企业风险预防机制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有效化解民营企业涉劳资、医疗、环境等矛盾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独立司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三是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丰富法治宣传形式。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公益管理平台,建议政府组织由公益律师为主的第三方管理平台,建立对涉案企业风险评估制度,实施后续监管,督促落实整改;探索建立对濒临破产的涉案企业进行托管的制度,保护投资人及其他权利人利益;应邀对民营企业业务合规作法治体检,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营造尊法守法、有序有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第59期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员、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朱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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