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审计工作5篇

时间:2022-11-20 19: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公安审计工作5篇公安审计工作  公安审计业务应知应会150题  一、单选题  1.(  )是审计监督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A)  A.  权威性B.独立性  C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审计工作5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审计工作5篇

篇一:公安审计工作

  公安审计业务应知应会150题

  一、单选题

  1.(

  )是审计监督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A)

  A.

  权威性B.独立性

  C.客观性

  D.合法性

  2-通过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加强管理,提髙经济效益,属于审计

  的()。(B)

  A.

  內向性作用B.建设性作用

  C.防护性作用

  P.宏观调控作用

  3按照审计的范围分类,公安审计分为(

  )。(A)

  A.

  全面审计和局部审计B.详细审计和抽样审计

  C.全而审计和抽样审计

  D.局部审计和详细审计

  4.审计方案得到批准后,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时间是()o(D)

  A.

  接受审计项目之日B.进驻之日

  C.实施审计5日前

  P.实施审计3日前

  5•下面()程序不厲于审计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D)

  A.派.审计人员,确定审计方式

  明确审计任务,确定审计项目B.委

  c.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

  n.初步分析,综合评价

  6.公安机关经济贵任审计报告应当征求(

  )意见。(C)

  A.

  被审计领导原所在单位B.彼审计领导个人

  C.A和B

  P.以上啓案都不对

  7.对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审计工作量大又难以确定重点的被审计单位取证时,可采用

  ()。(D)

  A.

  详查法B.顺查法

  C.逆查法

  D.抽查法

  8-审计人员采取各种方法获得的审计证据均应()o(C)

  A.

  复印B.加以说明

  c.裘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弟章

  n.告知被审计人

  9.审计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D)

  A.

  收集审计证据B.整理审计证据

  C.作出审计评价

  D.撰写审计工作报告

  精品

  10.狭义地说,审计风险发生的损失包括(

  )方面的损失。(A)

  A.

  公安审计部门B.审计委托人

  精品

  c.被审计单位

  n.公安机关

  H.下面关于审计文书归档顺序的描述,正确的是()o(A)

  A.结论性文书材料在前,证明性文书材料次之,立项性天书材料在后

  B.证明性文书材料在前,立项性文书材料次之,结论性X书材料在后

  C.立项性文书材料在前,证明性文书材料次之,结论性文书材料在后

  D.立项性文书材料在前,结论性文书材料次之,证明性夭书材料在后

  12•公安机关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核心是()(A)

  人岗位责任制B.职贵分工

  C.贵任D•职权

  13.审查销售业务的计价准确性,审计人员应()。(C)

  A.审査发运凭证

  B.检査发出存货的记录

  C.将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核对

  D•将材料明细账与生产报告核对

  14.现金克:点和存货盘点方式的区别在于()。(B)

  A.存货竞点采取突击式方式

  B.现金盘点采取突击式方式

  C.现金和存货盘点均采取突击式方式

  D.现金盘点采取预告式方式

  15•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审计调直证据的鉴定时,如杲审计证据的数量要达到能胜过合理怀疑

  这一种程度,则可认定审计证据具有()o(B)

  A.重要性

  B.充分性

  C.可靠性

  16•下列不属于经济管理贵任审计的事项有()0(B)

  D.相关性

  A.部门预算的执行悄况

  B.有无将预算內资金划往预算外

  C.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D.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情况

  17•下列厲于公安经济贵任审计目标的是()。(B)A.被审单位的会计信息爱否真实B.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內应负的经济贵任C.彼审单位在财务收支方而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D.正确评价彼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1&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方而有无不合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时,如果没有发现企业收支存在违规行为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o(A)A.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精品

  B.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C.不符合財经法规的规定

  精品

  n.严重违规

  19•查明单位财务中反啖企业领导报销各项费用,发放奖金、补贴,联系业务开支,是否合

  规、真实,有无侵占国家财产,有无为了政绩而将企业经营亏损上报为盈利等问题,畏对公安

  机关所属企业领导人的()的评价。(D)

  A.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B.效益性的评价

  C.

  合法性的评价D.个人廉沽自律的评价

  20.公安机关各部门的具体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设立账户。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

  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的,须经()批准。(C)

  A.

  国务院办公厅B.公安部

  C•财政部门D.中国人民银行

  21.审查概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是()建设项目阶段的审计内容。(B)

  A.开工前

  B.建设中

  C.竣工后

  D.交付使用后

  22.中国內部审计协会厲于()。(P)

  A.国家机关

  B.企业单位

  C.事业单位

  D.社会团体

  23・以下关于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内部审计人员应合理便用职业列断

  B.內部审计人员应遵循保密性原则

  C.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

  D.在获得证书之后可不接受后绽教育

  24.以下关于审计工作底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o(C)

  审计底稿是审计部门形成审计报告的基础C.不

  B.审计底稿畏审计质量控制的依据

  可以提供给企业以外的第三者进行审查25.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的晟终结果畏()o(D)

  D.全面真实地反陕了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A.审计通知书

  B.审计工作底稿

  C•审计证据

  D.审计报告

  26・詼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因待殊原因不能实施监盘,审计人员应哮虑能否实施替代程序,

  下面关于替代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A・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氏其他相关资料

  B.下一年度再进行监盘

  C.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27.在审计实施阶段,分析性复核的具体目的是()o(C)A.帮助审计人员加深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

  D・向有关单位发函进行函证B.帮助审计人员确定重点审计领域

  C.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搜奧有关审计证据

  D・对被审计事项合理性做最后复核

  28.关于抽样风险与样本量的关系,可以认为抽样风险越低,内部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可信赖程

  度(),需逸取的样本量也就()。(A)

  A.

  越高;越大B.越高;越小

  精品

  c.越低;越大

  n.越低;越小

  29.以下关于统计抽样的长处,说法错误的是()。(C)

  A.统计抽样可以科学地确定抽样规模

  B.统计抽样可以量化控制抽样风险

  C-统计抽样不能避免主观判断

  

篇二:公安审计工作

  江西省公安机关开展三公经费审计实践

  作者:刘雯来源:《审计与理财》2017年第10期

  江西公安审计部门根据公安部审计局统一部署,从2015年开展三公经费审计以来,秉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通过开展专项审计与日常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严把三公经费审计关口,较好地发挥了公安审计啄木鸟”作用。开展三公经费审计之初,江西公安审计部门在如何开展审计工作方面还存在许多困惑.几年审计实践以来,三公经费审计已成为各级公安审计部门日常审计关注的重点。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我省公安机关在开展三公经费审计工作中,不仅仅审计这三方面的内容,还把会议费和培训费纳入审计内容,本文所说的三公经费包括上述五项内容。

  一、公安机关开展三公经费审计中存在许多困难

  1.审计标准不清晰。三公经费数据通过查阅会计资料可以汇总得出,但没有评判数据是否符合节约的标准。有的费用不好定性为某类经费,例如同样是餐费发票,有的可能属于公务接待,有的可能属于误餐费,如何评判缺乏直接有力的定性标准。

  2.审计工作量很大。有的三公经费根据经费来源分别列支,例如账面三公”经费好查好看,数据可以从账上直接获取,而业务经费、专项经费、特费等经费来源中也涉及三公经费支出,有的可能计入不同的账套。有的数据可以直接从会计科目累计数中得出,而有的数据却不能直接得到,例如公务接待费,有的列入‘接待费”科目,有的列入差旅费”,有的列入‘办案经费”,审计人员需从各个科目中剔除出来并加以分析判定是否属于三公经费范畴后计总:有的单位三公经费不仅计入本单位账上,也有可能计入下属单位账上,这些都增加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3.审计问题难发现。一方面是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低,没有熟练掌握三公经费的概念、管理使用标准,无法从会计资料中正确归集三公经费数据,从而发现三公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审计难点的客观存在,导致审计问题难发现。

  4.审计问题难定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特殊性.导致会计报销凭证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例如公安机关在办理大案要案时,由于工作需要客观存在乘坐飞机头等舱、入住豪华酒店、宾馆宴请等现象。这些案件侦办时间一般较长,会计报销凭证很多,而且由于案件的保密性,一些情况还不能如实反映,审计部门审核这些会计凭证时,不能简单地定性审计发现问题。

  5.审计意见建议难写。例如国内行政单位关于招待费列支标准太低,还是上个世纪规定的不得超过本单位公务费预算标准的2%.现实中各单位的接待费都远远超出这个标准。审计发现这类问题后,依据现行低标准得出的结论,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建议十分困难。

  二、三公经费审计存在困难的客观性

  三公经费审计中存在诸多难点,笔者对此做了一些粗浅的研究,认为三公经费使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具有客观性,是我国财政经费多年管理使用累积出来的痼疾,各部门各单位在应对三公经费公开、管理、使用等要求时,客观上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一)三公经费公开起步于2010年2010年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最

  晚的时间期限是截止2015年。中央部门、各省陆续公布本单位三公经费数据。例如江西省已制定了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2013年省级和各设区市及20%的县(市、区)本级财政开支中的三公经费将全面公开:2014年公开范围扩大到50%的县级财政;2015年全省全面公开。(二)社会公众对三公经费公开后的反映各省陆陆续续公开自己的三公经费,例如据网络上报道,江西省2013年省级三公经费预算总额6793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3646万元、公务接待2200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4228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10462万元,其余是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公务用车相关费用是大头,占比六成多。

  社会公众面对各省公布的三公经费数据,反应不一,例如公布的数据比较简单,没有公布各单位在职人数:没有公布三公”支出占整个行政支出的比重和占财政拨款的比重:没有公布各项支出的明细情况:未能体现增减状况等;还有未公布的单位等。

  面对这些情况,网络上可以百度专家学者对此的解读以及完善建议:

  ——北大教授王锡锌认为,在公开‘三公”经费的问题上存在概念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中国人大教授朱大旗表示:‘三公”经费公开不透彻说明-《预算法》迫切需要修改,现行《预算法》并没有规定政府部门公布三公经费”的条款:‘三公经费”需要严格地编制预算,统一公开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李燕指出,评价“三公”经费是否合理,就是要看绩效,也就是花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多的实事。

  ——江西财大熊小刚博士认为应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包括两方面:一是不按时公开,将要受何种处罚要明确:二是要确定三公经费”预算红线,严重超支,就要惩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加强预算审计是约束三公”经费的重要抓手。

  笔者收集以上这些情况,想说明当下三公经费公开已是必然要求:三公经费目前公开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三公经费呈下降趋势是必然现象:社会对公开三公经费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加强资金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要随之增强,总之一句话三公经费管理公开正在路上”,公安机关开展三公经费审计是时代的要求;遇到各种困难更是在所难免。

  三、江西公安审计部门开展三公经费审计做法

  江西公安审计部门在开展三公经费审计工作中面对种种困难,冷静分析、沉着应对、大胆实践,做到先期试点、集中学习、统一部署、同时推进。

  (一)先期试点。在开展全省范围三公经费审计工作前,公安厅布置三个设区市摸着石头先过河”。试点单位采用多种方法扎扎实实全面铺开审计,先试点、再详查、最后详查与抽查相结合,只要审计工作做得扎实,一定会审出影响、审出效果。

  

篇三:公安审计工作

  (二)办理依据3、《公安机关民主生活会规定》。四、监督范围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和局属各单位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公安局纪委(审计室)二、责任人审计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并对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审计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分管副书记、审计室主任、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内协发[2003]20号);4、《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5、《郴州市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郴公通[2010]131号)。

  四、审计范围(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交通管理经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二)财务计划、装备物资计划的预算和决算;(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收入和上缴;(四)资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六)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七)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情况;(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九)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五、审计程序及时限(一)审计的准备阶段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公安内部审计事项及工作重点,对审计对象进行预测和分类,科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事项。2、委派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事项的特点和要求,组织相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3、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与重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合理确定审计要点、步骤和方法,明确时间进度和人员分

  2

  工等。4、签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审计室。

  (二)审计的实施阶段1、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初,应邀请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说明本次审计的范围、内容与目的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介绍,共同确定工作部署。2、索取、收集必要的资料。审计组根据情况介绍和审计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集有关资料,并做好登记、清点、移交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好《被审计单位承诺书》。3、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审计组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并对其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一是对内控制度健全性进行调查;二是对内控制度符合性进行测试;三是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4、实施实质性测试(1)分析经济业务特点。通过对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复杂程度、业务发生频率及业务处理人员素质等分析,确定各类业务的重要程度、业务处理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等作为审计重点。

  3

  (2)审查有关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是审查分析会计资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审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审查分析各类帐户、审查有关凭证,开展复核、询证等;二是进行实物盘点和资产清查。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准确的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审计的报告阶段1、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检查、复核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汇集的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查,鉴定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2、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审计报告由审计室主任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呈领导审签。3、出具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4

  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四)审计申诉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当

  在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在单位领导人未作出处理前,原审计决定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如对单位领导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后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档案立卷保存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的资料立档管理。六、监督检查(一)推行后续跟踪审计。每项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审计事项所形成的审计证据须经初审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三)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邀请局属相关单位参与审计工作全过程。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四)实行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全方位接受监督制度。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局属各单位以及广大民警的监督。(五)实行内部审计部门自查自纠制度。对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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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3、其他过错情形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责形式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情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篇四:公安审计工作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审计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安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报上一级公安审计机构备案。第六条公安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应当切实加以解决。第八条公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第三章审计范围和职权第十条公安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国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重点经费的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区、市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地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地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县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所辖基层所、队实行审计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公安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边防经费、消防经费等的管理和使用;(二)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装备物资分配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收费、罚没款物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职业据点经费的拨入、使用,经营活动的收入、支出,利润的上交、管理;(五)与各项经费收支和装备物资分配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七)国家、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十)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公安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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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自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公安审计机构根据国家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第十四条各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本单位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第十五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第十六条公安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一)检查会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有关会议;(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五)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建议行政领导予以奖励;(六)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八)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反映;(十)对审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九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当照常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安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安审计统计报表是了解公安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第五章审计纪律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单位领导或纪律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财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篇五:公安审计工作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32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10.30【实施日期】1992.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加强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部。1992年10月30日公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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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公安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审计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当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安系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所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报上一级公安审计机构备案。第六条公安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应当切实加以解决。第八条公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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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安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职权

  第十条公安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国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重点经费的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区、市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地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地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公安审计工作,并负责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所辖基层所、队实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公安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边防经费、消防经费等的管理和使用;(二)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装备物资分配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收费、罚没款物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职业据点经费的拨入、使用,经营活动的收入、支出,利润的上交、管理;(五)与各项经费收支和装备物资分配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七)国家、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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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十)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公安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自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公安审计机构根据国家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实行审签制度。第十四条各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本单位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第十五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第十六条公安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一)检查会计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有关会议;(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五)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建议行政领导予以奖励;(六)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八)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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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对审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九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本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当照常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安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规定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安审计统计报表是了解公安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公安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及时、准确、如实填报。

  第五章审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单位领导或纪律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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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财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计)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领导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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