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完整版】

时间:2023-01-09 08:20:11 来源:网友投稿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性饮用、生活用水事故发生及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最大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完整版】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性饮用、生活用水事故发生及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规范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成立二次供水水污染预防措施及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应急抢救小组和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1、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2、事故应急抢救小组成员:

  3、事故应急抢救后勤小组成员: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调配和组织相关人员及物资进行紧急事故抢救。

  2、抢救小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3、后勤保障小组职责:负责供给处理事故所需的物资等。

  二、报告制度

  (一)报告职责制度

  1、事故报告职责人严格履行水电中心抽水加压管理员工作职责,以发现异常现象第一时光向事故报告职责人报告(5分钟内)。

  2、事故报告职责人确认发生事故,立即向单位领导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10分钟内),并同时了解事故经过,做好调查,现场组织处理工作。

  (二)事故报告职责人:

  三、现场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处理全面工作机协调工作。抢救小组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与控制,现场设施及污染的处理、样品采集、清洗消毒、水源保护等工作,快速消除污染,减少污染,启动储备水源。后勤保障小组启动贮备物资,对现场处理工作供给物资保障。

  四、后勤保障及物资储备

  后勤保障在事故发生时,要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同时购买很多纯净水或矿泉水供应各部门,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用水。在稳定消费者情绪后,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取水样送卫生计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供水。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经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景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本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贴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供给方便。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职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金*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俭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景,依法经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能够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执行。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资料,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资料,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光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资料。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职责。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第十三条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能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贴合标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能够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光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能够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理解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不贴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4

  二次供水设备,一般设在地上或地下室。有自来水的单位,运用该设备可以调度高峰用水量,增加水压,能在高峰用水时,满足大面积用水和高楼层用水。没自来水的单位、工厂或村庄,只需将该设备接通水源电源,即可得到安稳的水量水压,满足用水需要。二次供水设备由气压罐、水泵及电控系统三部分组成,其超卓利益是,不需缔造水塔,出资小、占地少,组织活络,建成投产快。选用水气自动调度、自动作业、节能与自来水自动并网,停电后仍可供水,调试后不需看守。广泛用于企业单位、立式无塔供水住宅区及村庄的出产、日子、作业供水。适用于供水户在5000户以内,日供水量在3000m3以内场所,供水高度达100米以上。

  二次供水设备选用气压式供水。运用密封罐体,运用罐内*水压力抵达供水目的。具体作业次第是由水泵将水通过逆止阀压入罐体,使罐内气体遭到紧缩,压力逐渐增大。当压力抵达指定上限时电接点压力表通过控制柜使泵机自动接连。设备中的水压高于外界管网压力,自动送水至供水管网。当罐体内水位下降,变频恒压供水罐内气体膨涨压力减小到指定的下限方位时,电接点压力表通过控制柜使水泵重新启动。如此重复,使设备不断供水。当罐内气体缺少时,补气阀可自动补气。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5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三、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五、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六、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七、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6

  一、目的:规范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卫生检验标准,制定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所管物业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景;空调给排水班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资料

  五、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修孔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2)水箱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调班负责查验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2天通知客户相关单位;

  (4)空调给排水班值班人员每班巡检水箱水位并记录。

 六、水池(箱)清洁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业时,应向箱内供给氧气或通风,如若在水箱内作业时感到头晕、气喘,应立即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绑好安全绳、安全带,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七、水池(箱)清洗程序:

  (1)施工预备工作:—根据生活水池(水箱)容积以及用水、排水情景,选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单位,预备好消毒药剂及抽水用的潜水泵、高压清洗机及有关工具,并落实好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培训证的清洗人员名单。—按实际情景与将要清洗水池的确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单位,视水池(水箱)容量预先将市*补水关掉,争取在清洗前尽量将余水用去,以减少水流浪费,并通知有影响的用户做短时光储水准备工作。—水池(箱)清洗前,电工配合接电,水工2~3名具体协助清洗单位准备工作就绪,清洗单位接上安全照明灯,检查水池(箱)通风情景并采取相应通风措施,然后打开排污阀门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潜水泵进行排水,并清除池底污泥杂物,必要时用污水泵将污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药水消毒,清洗人员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劳动工具用杀菌剂喷雾消毒。清洗人员进入地下水池前,必须向水池内鼓风半小时,降低水池空气中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填写“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检查表”。

  (2)冲洗:—放掉水池(箱)内的水后,将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杂物除去,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池(箱)内的脏水。—配制必须浓度的消毒剂溶液,用高压水枪对水池(箱)内各面反复冲洗,对一些较脏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将各表面清洗干净。—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

  (3)清洗:开启进水阀,用自来水将水池(箱)内反复冲洗一至二次。

  (4)消毒:—关掉出水阀,关掉进水阀,投入必须量的消毒剂溶液(低浓度)。—开启进水阀,将水池(箱)注满水,关掉进水阀,搅拌后浸泡消毒30~60分钟。—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开启进水阀,水箱投入使用。

  (5)封闭水池(箱)出水口,防止杂物掉入或发生其它意外。

  (6)化验: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通知深圳市水务局水质检验中心进行取样,水箱进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单位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水样合格。进水样不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上报市(区)水务局,由市(区)水务局责成供水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出水样均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合格证明书。

  八、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调度情景进行记录,填写“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记录资料包括:开始清洗时光、完毕时光、药剂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名单及物业公司验收人员签名等资料。

  九、清洗单位完成作业后,应提交相关工作记录,该记录及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附件一同保管。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

  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操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四、根据每日余氯检测结果,当末端水水质余氯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余氯少于0。05mgl),需进行水质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贴合gb5749一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仪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检测水质消毒前后的余氯。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8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贴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坚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九、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国家标准,防止肠道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景,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务处为学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单位,负责学校二次供水配套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监测、计量、缴费等工作,负责学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与档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配合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水质监测,接收大家监督,确保让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坚持供水设备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第七条学校自行配备检测仪器,每一天对供水设施巡查和对水质监测,同时做好巡查监测记录。

  第八条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环境清洁工作,同时做好供水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九条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余氯到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第十条水池周边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质要保证每日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做好水质检测,水质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饮水机、热水器设置专人管理,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确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遇有行业主管单位、学校停水的特殊情景,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院并在院网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工程,总务处必须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有职责提出合理化提议。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总务处,竣工后总务处按方案参与验收。对未收到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总务处不予参与验收,出现一切职责问题由工程负责部门负全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管网私接设备设施,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章供管水员工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供管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行业行政单位下发的健康证明(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定期体检、换证。

  第十八条供管水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实施作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景给予必须的奖励。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为,学校将依规定予以处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学校将追究直接职责人与单位主管领导职责,将依法追责,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xx年6月7日开始实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

  1、每次水箱清洗后均需进行水质采样检测(市疾控中心于每周一、二开展水质检测)。

  2、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或二氧化氯);

  3、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4、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5、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6、水质检测结果贴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阅读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1)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金*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俭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景,依法经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能够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执行。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资料,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资料,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光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资料。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职责。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第十三条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能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贴合标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能够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光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能够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理解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不贴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xx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贴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贴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贴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贴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贴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职责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有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本事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门发放的健康证,并定期理解健康检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定运营。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贴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xx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障用户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解决二次供水引发的矛盾,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现就二次供水作如下规定:

  1、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系指在城市供水设施外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管道、水箱、贮水池、泵站。

  2、市住建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供水公司受住建局委托作为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工程验收、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3、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管道必须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管,新建二次供水管道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交付使用。

  4、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设计方案,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5、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贴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供水计划。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质量保证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要遵循内衬不锈钢复合管管道安装技术规程。

  6、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安装,应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贴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并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7、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多层建筑供水《卫生许可证》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

  9、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后,必须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

  10、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11、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切实保证正常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无维修本事时,应当委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有偿维修。

  12、二次供水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置运行记录。

  13、二次供水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合同书》,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合同的规定。在施工中选用的管道材料必须是健康无害的不锈钢管或者内衬不锈钢复合管。

  14、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健康检查,持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上岗证》和《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5、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贴合卫生标准和跑、冒、漏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16、老城区原二次供水建设单位主体资格缺失后,二次供水管理可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可是二次供水管网必须是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管改造完成的,否则不予移交。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4

  一、目的:规范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卫生检验标准,制定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所管物业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景;空调给排水班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资料

  五、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修孔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2)水箱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调班负责查验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2天通知客户相关单位;

  (4)空调给排水班值班人员每班巡检水箱水位并记录。

  六、水池(箱)清洁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业时,应向箱内供给氧气或通风,如若在水箱内作业时感到头晕、气喘,应立即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绑好安全绳、安全带,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七、水池(箱)清洗程序:

  (1)施工预备工作:—根据生活水池(水箱)容积以及用水、排水情景,选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单位,预备好消毒药剂及抽水用的潜水泵、高压清洗机及有关工具,并落实好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培训证的清洗人员名单。—按实际情景与将要清洗水池的确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单位,视水池(水箱)容量预先将市*补水关掉,争取在清洗前尽量将余水用去,以减少水流浪费,并通知有影响的用户做短时光储水准备工作。—水池(箱)清洗前,电工配合接电,水工2~3名具体协助清洗单位准备工作就绪,清洗单位接上安全照明灯,检查水池(箱)通风情景并采取相应通风措施,然后打开排污阀门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潜水泵进行排水,并清除池底污泥杂物,必要时用污水泵将污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药水消毒,清洗人员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劳动工具用杀菌剂喷雾消毒。清洗人员进入地下水池前,必须向水池内鼓风半小时,降低水池空气中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填写“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检查表”。

  (2)冲洗:—放掉水池(箱)内的水后,将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杂物除去,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池(箱)内的脏水。—配制必须浓度的.消毒剂溶液,用高压水枪对水池(箱)内各面反复冲洗,对一些较脏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将各表面清洗干净。—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

  (3)清洗:开启进水阀,用自来水将水池(箱)内反复冲洗一至二次。

  (4)消毒:—关掉出水阀,关掉进水阀,投入必须量的消毒剂溶液(低浓度)。—开启进水阀,将水池(箱)注满水,关掉进水阀,搅拌后浸泡消毒30~60分钟。—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开启进水阀,水箱投入使用。

  (5)封闭水池(箱)出水口,防止杂物掉入或发生其它意外。

  (6)化验: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通知深圳市水务局水质检验中心进行取样,水箱进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单位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水样合格。进水样不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上报市(区)水务局,由市(区)水务局责成供水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出水样均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合格证明书。

  八、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调度情景进行记录,填写“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记录资料包括:开始清洗时光、完毕时光、药剂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名单及物业公司验收人员签名等资料。

  九、清洗单位完成作业后,应提交相关工作记录,该记录及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附件一同保管。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5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11篇),希望你喜欢!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6

  一、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fwsir.com)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三、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四、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

  市人民*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2、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3、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6、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7、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8

  一、目的:规范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卫生检验标准,制定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所管物业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景;空调给排水班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资料

  五、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修孔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2)水箱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调班负责查验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2天通知客户相关单位;

  (4)空调给排水班值班人员每班巡检水箱水位并记录。

 六、水池(箱)清洁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业时,应向箱内供给氧气或通风,如若在水箱内作业时感到头晕、气喘,应立即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绑好安全绳、安全带,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七、水池(箱)清洗程序:

  (1)施工预备工作:—根据生活水池(水箱)容积以及用水、排水情景,选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单位,预备好消毒药剂及抽水用的潜水泵、高压清洗机及有关工具,并落实好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培训证的清洗人员名单。—按实际情景与将要清洗水池的确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单位,视水池(水箱)容量预先将市*补水关掉,争取在清洗前尽量将余水用去,以减少水流浪费,并通知有影响的用户做短时光储水准备工作。—水池(箱)清洗前,电工配合接电,水工2~3名具体协助清洗单位准备工作就绪,清洗单位接上安全照明灯,检查水池(箱)通风情景并采取相应通风措施,然后打开排污阀门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潜水泵进行排水,并清除池底污泥杂物,必要时用污水泵将污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药水消毒,清洗人员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劳动工具用杀菌剂喷雾消毒。清洗人员进入地下水池前,必须向水池内鼓风半小时,降低水池空气中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填写“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检查表”。

  (2)冲洗:—放掉水池(箱)内的水后,将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杂物除去,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池(箱)内的脏水。—配制必须浓度的消毒剂溶液,用高压水枪对水池(箱)内各面反复冲洗,对一些较脏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将各表面清洗干净。—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

  (3)清洗:开启进水阀,用自来水将水池(箱)内反复冲洗一至二次。

  (4)消毒:—关掉出水阀,关掉进水阀,投入必须量的消毒剂溶液(低浓度)。—开启进水阀,将水池(箱)注满水,关掉进水阀,搅拌后浸泡消毒30~60分钟。—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开启进水阀,水箱投入使用。

  (5)封闭水池(箱)出水口,防止杂物掉入或发生其它意外。

  (6)化验: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通知深圳市水务局水质检验中心进行取样,水箱进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单位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水样合格。进水样不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上报市(区)水务局,由市(区)水务局责成供水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出水样均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合格证明书。

  八、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调度情景进行记录,填写“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记录资料包括:开始清洗时光、完毕时光、药剂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名单及物业公司验收人员签名等资料。

  九、清洗单位完成作业后,应提交相关工作记录,该记录及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附件一同保管。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9

  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操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四、根据每日余氯检测结果,当末端水水质余氯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余氯少于0。05mgl),需进行水质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贴合gb5749一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仪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检测水质消毒前后的余氯。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

  1、每次水箱清洗后均需进行水质采样检测(市疾控中心于每周一、二开展水质检测)。

  2、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或二氧化氯);

  3、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4、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5、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6、水质检测结果贴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2)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xx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贴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贴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贴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贴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贴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职责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有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本事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门发放的健康证,并定期理解健康检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定运营。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贴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xx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经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景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本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贴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供给方便。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职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金*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俭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景,依法经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能够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执行。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资料,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资料,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光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资料。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职责。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第十三条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能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贴合标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能够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光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能够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理解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不贴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4

  一、目的:规范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卫生检验标准,制定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所管物业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景;空调给排水班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资料

  五、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修孔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2)水箱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调班负责查验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2天通知客户相关单位;

  (4)空调给排水班值班人员每班巡检水箱水位并记录。

  六、水池(箱)清洁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业时,应向箱内供给氧气或通风,如若在水箱内作业时感到头晕、气喘,应立即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绑好安全绳、安全带,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七、水池(箱)清洗程序:

  (1)施工预备工作:—根据生活水池(水箱)容积以及用水、排水情景,选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单位,预备好消毒药剂及抽水用的潜水泵、高压清洗机及有关工具,并落实好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培训证的清洗人员名单。—按实际情景与将要清洗水池的确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单位,视水池(水箱)容量预先将市*补水关掉,争取在清洗前尽量将余水用去,以减少水流浪费,并通知有影响的用户做短时光储水准备工作。—水池(箱)清洗前,电工配合接电,水工2~3名具体协助清洗单位准备工作就绪,清洗单位接上安全照明灯,检查水池(箱)通风情景并采取相应通风措施,然后打开排污阀门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潜水泵进行排水,并清除池底污泥杂物,必要时用污水泵将污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药水消毒,清洗人员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劳动工具用杀菌剂喷雾消毒。清洗人员进入地下水池前,必须向水池内鼓风半小时,降低水池空气中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填写“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检查表”。

  (2)冲洗:—放掉水池(箱)内的水后,将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杂物除去,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池(箱)内的脏水。—配制必须浓度的.消毒剂溶液,用高压水枪对水池(箱)内各面反复冲洗,对一些较脏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将各表面清洗干净。—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

  (3)清洗:开启进水阀,用自来水将水池(箱)内反复冲洗一至二次。

  (4)消毒:—关掉出水阀,关掉进水阀,投入必须量的消毒剂溶液(低浓度)。—开启进水阀,将水池(箱)注满水,关掉进水阀,搅拌后浸泡消毒30~60分钟。—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开启进水阀,水箱投入使用。

  (5)封闭水池(箱)出水口,防止杂物掉入或发生其它意外。

  (6)化验: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通知深圳市水务局水质检验中心进行取样,水箱进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单位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水样合格。进水样不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上报市(区)水务局,由市(区)水务局责成供水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出水样均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合格证明书。

  八、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调度情景进行记录,填写“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记录资料包括:开始清洗时光、完毕时光、药剂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名单及物业公司验收人员签名等资料。

  九、清洗单位完成作业后,应提交相关工作记录,该记录及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附件一同保管。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5

  二次供水设备,一般设在地上或地下室。有自来水的单位,运用该设备可以调度高峰用水量,增加水压,能在高峰用水时,满足大面积用水和高楼层用水。没自来水的单位、工厂或村庄,只需将该设备接通水源电源,即可得到安稳的水量水压,满足用水需要。二次供水设备由气压罐、水泵及电控系统三部分组成,其超卓利益是,不需缔造水塔,出资小、占地少,组织活络,建成投产快。选用水气自动调度、自动作业、节能与自来水自动并网,停电后仍可供水,调试后不需看守。广泛用于企业单位、立式无塔供水住宅区及村庄的出产、日子、作业供水。适用于供水户在5000户以内,日供水量在3000m3以内场所,供水高度达100米以上。

  二次供水设备选用气压式供水。运用密封罐体,运用罐内*水压力抵达供水目的。具体作业次第是由水泵将水通过逆止阀压入罐体,使罐内气体遭到紧缩,压力逐渐增大。当压力抵达指定上限时电接点压力表通过控制柜使泵机自动接连。设备中的水压高于外界管网压力,自动送水至供水管网。当罐体内水位下降,变频恒压供水罐内气体膨涨压力减小到指定的下限方位时,电接点压力表通过控制柜使水泵重新启动。如此重复,使设备不断供水。当罐内气体缺少时,补气阀可自动补气。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6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11篇),希望你喜欢!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加强xx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贴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贴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贴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贴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贴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职责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有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本事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门发放的健康证,并定期理解健康检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定运营。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贴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xx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8

  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操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四、根据每日余氯检测结果,当末端水水质余氯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余氯少于0。05mgl),需进行水质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贴合gb5749一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仪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检测水质消毒前后的余氯。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9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经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荆州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能够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贴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手续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自愿选择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维护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协议,依法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理解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贴合国家卫生标准。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本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供水到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供水水质不贴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超过24小时仍未恢复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并在24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贴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贴合相应的条件,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贴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

  一、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三、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四、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3)

——供水管理制度5篇

供水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程序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把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程序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产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水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水供水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管理制度2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供水管理制度3

  一、生活水箱管理规定

  1、每年应对生活饮用水水箱至少进行一到两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二次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凡二次供水水质细菌学指标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消毒。

  2、从事水箱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3、对生活水箱管水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保持生活水箱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5、水箱排水管、溢水口、透气口要做好防护,保障安全使用。

  6、生活水箱设施检修要保障水质卫生不被污染,做好消毒及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生活用水卫生安全。

  7、生活水箱箱盖随时上锁,钥匙专人管理,不允许随便外借。

  二、供水管理制度

  1、本制度使用空调水、采暖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统。

  2、未经批准人员不得操作相关设备及调整数据。

  3、当日值班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4、对生活水系统出现的故障,必须要报告主管经理。

  5、对生活水箱的开启必须得到批准,方可借出钥匙。

  6、对其它空调水、消防水、必须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检修、实验工作。

  7、随时保持蓄水装置,水泵等设备的清洁、有效。

供水管理制度4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贴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坚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九、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供水管理制度5

  为确保我单位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箱(水池)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每一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1—2次,并有记录。清洗后做好水质检测,水样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五、水质余氯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记工作,保证余氯达标。

  六、进取、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反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单位的职工考核规定进行处理。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4)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5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1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次供水管理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工程(修缮)管理科水电保障中心负责,水电保障中心安排专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保证每天24小时供水。

  2、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体检,具有身体合格证后上岗。

  3、二次供水水池每年在寒暑假期间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4、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5、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二次供水清洗及消毒等相应记录;

  6、每年定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做到有盖加锁,密封完好,防止意外发生,保持水池周围环境整洁,溢水管及排气孔网罩完好;

  7、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肠道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务处为学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单位,负责学校二次供水配套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监测、计量、缴费等工作,负责学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与档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配合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水质监测,接收大家监督,确保让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第七条学校自行配备检测仪器,每天对供水设施巡查和对水质监测,同时做好巡查监测记录。

  第八条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环境清洁工作,同时做好供水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九条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余氯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第十条水池周边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质要保证每日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做好水质检测,水质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饮水机、热水器设置专人管理,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确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遇有行业主管单位、学校停水的特殊情况,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院并在院网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工程,总务处必须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有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总务处,竣工后总务处按方案参与验收。对未收到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总务处不予参与验收,出现一切责任问题由工程负责部门负全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管网私接设备设施,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章供管水员工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供管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行业行政单位下发的健康证明(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定期体检、换证。

  第十八条供管水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实施作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为,学校将依规定予以处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与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将依法追责,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xx年6月7日开始实施。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4

  一、蓄水箱是小区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水箱区内活动和进入箱内。

  二、水箱间应保持清洁,水箱定期进行防腐、除锈工作,水箱间不得堆放垃圾等杂物。水管员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供水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三、水箱上的盖应加锁并经常检查。

  四、供水《卫生许可证》应按规定固定在水箱间墙面上,并按时完成检查。

  五、水箱进水阀的自动控制应经常检查,如失灵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检修。进水阀应经常轮换使用,保证阀门灵活。

  六、要经常注意水箱水位变化,从室内水标尺上可直接观察水箱水位。特别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时候不得动用消防储备水(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水箱储水)。水箱水位不得超过最高水位,否则产生溢水,如无故溢水,作为当班的责任事故处理。

  七、水箱每年应清洗两次,清洗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填写《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八、维修主管负责通知当地水质检测部门取水样检验,做好水箱清洗消杀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证明,交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九、水箱清洗消毒时应提前两天通知事务员,由事务员负责按有关停水规定提前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十、二次供水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保养,并由设备责任人填写《二次供水设备周保养记录》。

  十一、维修主管每月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设施设备,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记上。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5

  根据我国《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要求,制定本小区各项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水箱管理制度、水泵房管理制度、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次供水卫生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

  (一)所有负责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二)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转,防护严密,不存在污水倒流,鼠害等侵入,雨水渗漏,防止投毒等现象发生。

  (三)水箱加盖、加锁,有专人负责。

  (四)水箱每年按规定进行清洗,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专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五)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六)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七)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八)消毒设施完善,定期对水池进行消毒,防止二次污染,保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九)加强涉水产品的管理,严格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

  二、水箱管理制度

  (一)水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二)水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三)水箱每年由专业清洗公司进行清洗消毒,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四)水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箱阀门。

  (五)水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厕所或堆放垃圾堆。

  三、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设备等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各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四、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小区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一)明确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配合*门开展传染病预防和防治、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三)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五、二次供水卫生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一)供管水人员应每天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二)部门和单位要不定期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三)各类检查应有记录。

  (四)检查供水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六)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七)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六、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体检合格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各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请专业清洗队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年一次,并接受县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备由专人管理。

  (二)二次供水的相关场地必须干净整洁。

  (三)按国家规定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和化验。

  (四)非供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二次加压设备保护区。

  (五)水泵房内不得放置与供水无关的物品。

  (六)蓄水池入口要加盖,通风口、溢留口要设置防护网,蓄水池要设置水位报警装置,入口房间要安装门,钥匙专人保管。

  (七)定期对蓄水池入口、通风口、溢留口、水位控制浮球、报警装置、防盗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八)管理人员应每天对水泵房进行巡检,如发现水质出现异常,应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二次加压生活用水的安全。

  (九)管理人员在清理泵房卫生时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保洁用品。

  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各、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根据水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箱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箱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箱清洗消毒记录,报办公室存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5)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5篇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

  市人民*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2

  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3

  市人民*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4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5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6)

——二次供水协议书3篇

二次供水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供水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因甲方责任而使乙方断水,甲方每次赔偿乙方人民币壹佰元整。

  2、甲方负责整体供水系统日常维护及维修(包括厂内厂外),保证水泵、管道阀门的正常运行;定期清洗水池,保证乙方清洁正常用水;如遇机器、管道维修,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厂区内的水泵、管道阀门的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厂外的水泵、管道阀门的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一旦接到乙方的供水通知,需无条件立即安排供水。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按约记录用水量,每月25日与甲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有效。

  2、乙方按甲乙双方核对后的数量,每吨水按0.6元结算,并与每月30日前支付上月水费,如遇电价变动,按电价的水吨位计算。

  3、按目前厂区生产用水情况,核定为每月贰仟壹佰元工资,如乙方再建两台炉子投入运行,则工资为贰仟肆佰元每月。

  4、本协议有效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乙方厂区自来水安装好或

  者乙方厂区搬迁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原协议废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签字定点:

二次供水协议书2

  定协议双方:

  市AA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办事处主任李XX,男、汉、41岁,XX村村民,驻该村(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XX村办养殖区供水,甲方将投资新建的水塔及配套供水设施,交由乙方管理,现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水塔及配套供水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交押金20xx元整。

  二、乙方应妥善管理,认真履行水塔及配套供水设施(主管道)修理、维修义务并承担修理、维修费用。若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必须充分保证200亩养殖区用户正常供水。

  四、养殖区供水水价,每立方米0.8元。若电价上涨,水价另行商议。

  五、在管理期间,除不可抗力外,由水塔引发的事故而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若养殖区扩建管道,由乙方投资安装,费用由乙方从养殖用户中收取。

  七、违约责任。

  不履行上述条款约定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4000元。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次供水协议书3

  甲方:XXX矿泉水有限公司

  乙方:XXX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桶装饮用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一年。

  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

  二、饮用水规格、价格:

  1、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的桶装水,净装水量不得低于18.9L。

  2、如无特别要求,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的桶装水为山泉水,如需饮用其它矿泉水、纯净水,应在《饮用水使用明细表》中注明;

  3、桶装饮用水价格:

  (1)山泉水:6.5元/桶;(2)矿泉水:8.5元/桶;(3)纯净水:5.5元/桶。

  4、如因甲方原因需调整饮用水价格的,应另外签订附加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服务及要求:

  1、甲方送水工作人员在乙方工作场所内,应自觉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以及环保要求。要爱护甲方财物,不得损坏,如有人为损坏,甲方要照价赔偿。

  2、乙方用水每满桶,甲方免费提供一台迷你饮水机给乙方使用;每满桶,甲方免费提供一台饮水机(冷热水功能)给乙方使用。饮水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甲方免费为乙方增加个周转桶供乙方使用,周转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如用水需要,要求增加周转桶的,应按40元/桶的价格支付周转桶押金。

  4、甲方接到乙方用水电话通知,应在2小时内将饮用水送达乙方指定送水点。

  5、甲方应定期对乙方饮水机进行免费保养和消毒,办公楼饮水机每半年应全面消毒清洗一次,车间饮水机每季度免费消毒清洗一次。

  6、饮水机使用期三年内,对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饮水机损坏,如当天无法完成维修的,应于次日免费提供备用饮水机给乙方使用。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可适当收取维修费用。

  7、协议期内,甲方每半年免费赠送箱小瓶饮用水给乙方。

  四、质量要求:

  1、甲方所提供的饮水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2、甲方所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因卫生不达标导致乙方人员伤害的,由甲方负责。

  五、付款方式:

  乙方于每月初10日前与甲方核对饮用水桶装数、周转桶数量及费用数额,核对无误后甲方出具正式发票,乙方于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一次性结清。如协议终止,乙方应按收回周转桶数量将周转桶押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如有损坏,按40元/桶进行结算。

  六、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矿泉水有限公司

  乙方:XXX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7)

——二次供水应急预案3篇

二次供水应急预案1

  一、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提高对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尽量杜绝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部负责。行政办负责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应急处置体系,对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要重视开展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培训,组织员工广泛参与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时,行政办牵头成立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2、日常管理机构

  设立专职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监测机构,该监测机构负责日常定期监测水质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若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则由该监测机构直接向行政办汇报,并配合行政办协调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三、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

  事件采取的措施

  1、立即停止一切供水,封存保护二次供水现场,以便相关部门检测;

  2、二次供水监测机构立即向行政办、卫生行政部门等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3、行政办牵头成立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及时配合卫生医疗部门救治因水质污染受害的病人;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检测等工作,待水质污染事件有效控制后,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恢复供水。

  三、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1、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结束后,各部门在行政办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水质污染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情况、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教训,提出需该进的意见。后期的总结报告由行政办进行存档备查,同时将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2、对于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培训与预演

  1、邀请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行政办不定期开展模拟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

  3、对各部门员工广泛开展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指导员工以正确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

  五、严格执行,责任到人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和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8)

——供水报装管理制度3篇

供水报装管理制度1

  为加强公司用水报装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过程的规范化,简化用户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管处负责受理用户用水申请。用户填写《用水报装会审表》,提交由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位置地形图及相关技术资料。用户若需技术咨询,由生产处负责受理。

  (二)企管处接到用户用水申请后,对初审可行的用户每周三组织生产处、设计公司(技术处)、管网公司、售水公司、二供办、工程公司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会审,对用水户的内部给水系统进行检查,并由各相关部门签属意见。

  (三)对生产处认定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由企管处负责通知用户到价格办商谈交纳价格费的相关事宜(用户同时携带规划局已批复的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价格办核对面积后交还规划许可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在用户交清价格费后在《用水报装会审表》上签署意见。

  (四)所有相关部门在《用水报装会审表》上签字同意后,企管处通知生产处当日向设计公司(技术处)下达《施工设计通知单》;设计公司(技术处)在接到《施工设计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设计。

  (五)生产处负责设计审查并组织设计公司(技术处)向工程公司做好施工技术交底,签属施工协议,生产处委派施工现场管理员现场监理。

  (六)工程公司按设计图纸要求组织施工,竣工后清理现场进行管网冲洗、打压,并通知水质中心进行水质检测,水质中心水质检测合格后通知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在每周三前两日内向企管处提交验收申请,并向生产处、管网公司等部门提交带坐标竣工图纸等工程竣工相关资料。

  (七)企管处负责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生产处、设计公司(技术处)、管网公司、计量处、售水公司、二供办、工程公司对水表、阀门、管网安装等情况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各相关部门签属《工程验收合格通知单》(附《承德市供水管道竣工验收单》复印件),价格办核实价格费确已交清后签字盖章。

  涉及远传水表的验收,由计量处和售水公司共同进行,分工负责。计量处主要负责监督工程施工方的水表安装是否符合公司水表安装标准(详见报装前提供资料);售水公司主要负责远传水表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水表抄录设备的现场调试。对于公司入户收费的用户,在验收前,由用户到售水公司录入信息(详见报装前提供资料),信息录入完成,将信息对接到抄表器。现场验收时,由售水公司安排具体人员对穿线等情况进行验收(包括中间验收),并对抄录设备进行现场调试。验收完全合格后,将抄表器等抄录设备交给售水公司验收人员。

  (八)企管处收到全部签字盖章的《工程验收合格通知单》后,确定用户用水性质和用水价格,并通知售水公司与用户签订《承德市供用水合同》,由售水公司负责登记上账,安装水表供水。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9)

——物业区供水管理规定 (菁华1篇)

物业区供水管理规定1

物业辖区供水管理规定

目的加强用水管理,保证供水符合卫生标准及供水的连续性。

适用范围物业管理公司所辖供水范围。

管理内容水池、水箱盖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箱盖应得到部门领导的许可。

每半年清洗水池、水箱一次,清洗后送样品到防疫站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供水,并将检验结果存档,详见《水池、水箱清洗规程》。

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定期刷漆防止生锈,详见《水泵定期保养规程》。

每2小时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见《水泵房巡检记录》。

保障对住户供水的连续性,若确需短时停水,应提前发出通知告知住户停水时间,以便住户作好准备。

遇突发性事故导致停水,应向住户作出解释。

相关文件

《水池、水箱清洗规程》

《水泵定期保养规程》

相关记录

《水泵房巡检记录》编写: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篇(扩展10)

——污水管理制度

污水管理制度1

  1、当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定时巡查设备运转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岗。

  2、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遇有故障应及时努力排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医院有关领导。

  3、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掌握设备基本保养知识和常见故障的维修技术。

  4、认真按规定做好污水处理的检测工作。一般总余氯量由操作人员当班时检测,微生物指标由操作人员取样后送医院实验室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5、认真填写好运行记录,如实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指标的的检测结果。有前后班的"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尤其是异常情况和曾处理故障的情况在交接班时互相交代清楚。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非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操作间禁止闲人进入。来单位视察人员需由操作人员带领下参观,检查人员一律凭有关介绍信,由操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

  7、定期进行处理构筑物中污泥的清掏和消毒工作,污物排放前均应检测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值。医院污水操作人员要注意将采好的污泥样送有关化验室检测,并做好定期消毒情况及污泥检测结果等方面的记录。

  8、定期与卫生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联系,报告设施情况和污水处理检测结果。如需暂停处理,应尽快报告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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