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资产信托合同,菁华4篇

时间:2023-01-27 11:45:07 来源:网友投稿

资产信托合同1委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资产信托合同,菁华4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资产信托合同,菁华4篇

资产信托合同1

委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 信托资产  第十条 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 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 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 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 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 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 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 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

资产信托合同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 区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街北侧地块〈温土资挂20xx-1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

  第二条 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  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 信托资产的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___________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八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2上一页下一页

资产信托合同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街________地块________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

  第二条 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
  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 信托资产的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___________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八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资产信托合同4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 区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街北侧地块〈温土资挂20xx-1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
  第二条 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
  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 信托资产的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___________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八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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