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菁选五篇

时间:2023-04-25 17:25:07 来源:网友投稿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__(甲方)与________(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等、自愿、公*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菁选五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菁选五篇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__(甲方)与________(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等、自愿、公*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___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______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2

  甲方: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族,_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户口性质: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乙方:_______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年月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乙方因上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人民币万元(凭甲方认可的医院有效票据结算,如乙方弄虚作假,甲方有权追回乙方虚报的费用);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______(甲方)与________(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等、自愿、公*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___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______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5

  甲方: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地为十堰市竹山县______镇______村______号,农业户口。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地为十堰市张湾区夏家店,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乙双方在十堰市__________________溜冰场发生摩擦,后在争斗过程中,甲方眼部被打伤,经司法鉴定确定为x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___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___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年 ___ 月 ___ 日 __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菁选5篇)扩展阅读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菁选5篇)(扩展1)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协议书3篇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受害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侵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年____月_____日乙方给甲方造*身伤害事宜,在*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整,其中________________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________________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________________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双方因一般琐事致使甲方受到伤害,事后经乙方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双方就此事达成和解,乙方自愿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甲方鉴于乙方的悔过表现,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在自愿友好的氛围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该赔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鉴于乙方事后能够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属于有悔过表现,甲方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并向有司法机关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谅解书。

  第三条:甲方已经收到乙方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双方就此事一次性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相关机关留存备案,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协议书3

  甲方(伤害方):_____________

  乙方(被伤害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左右,在位于________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甲方将乙方打伤。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此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二、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一切责任。

  三、甲方保证被释放后不再伤害乙方,乙方也不再伤害甲方,否则后果自负。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菁选5篇)(扩展2)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因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达到如下协议:

  1、事情经过:年月日乙方因与甲方产生*,乙方就召集一些人员在甲方上班工厂门口等待甲方下班,准备给甲方“教训”一下。甲方因害怕出厂被打,故电话向朋友求救。甲方朋友到厂门口后,当即与乙方及乙方召集来的朋友产生*,双方打架。后甲方叫来的朋友(甲方不知是哪位打了乙方,因为当时甲方仍在厂里,不敢出来。)将乙方打伤。现制定本协议,针对该伤害的赔偿事宜进行约定。

  2、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该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3、甲方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向甲方再提起任何民事权利请求(索赔),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4、鉴于事故发生甲乙双方之间均存在主观过错并且乙方所受到的伤害轻微,乙方愿意在收取甲方支付的赔偿款后,主动向*机关申请撤回报案,可以建议*机关对案件给予终止侦查且建议不移送起诉。 1 文章原创: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福州知名律师杨夏冬,手机:13859088283,福州律师咨询(qq):75874236。

  5、因甲方认真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认罪态度好;故乙方在收取甲方赔偿的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谅解书给甲方,以便建议*机关撤销立案或者为乙方争取缓刑。

  6、如*机关认为案件影响较大,不宜撤案,甲方应自愿投案自首。后如被*机关移送起诉,则乙方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7、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投案自首,争取谅解,并尽可能的向*、法院提起谅解意见,以尽可能的`让甲方得到免予起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缓刑处罚。

  8、甲乙方双方均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后应和*相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产生纠纷与*,保证不再发生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9、甲方已经积极主动支付赔偿款,并且当面向乙方进行赔礼道歉,已经取得乙方当面谅解,乙方对其伤害行为,表示不再追究责任。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1、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

  年月日年月日2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菁选5篇)(扩展3)

——最新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最新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李***,男,1969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住址地为十堰市竹山县*镇*村*号,农业户口。联系电话为:135******。

  XX年12月9日,甲乙双方在十堰市*****溜冰场发生摩擦,后在争斗过程中,甲方眼部被打伤,经司法鉴定确定为*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x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x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xxx 乙方:xxx

  xx年 x 月 x 日 xx 年 x 月 x 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菁选5篇)(扩展4)

——故意伤害谅解协议书3篇

故意伤害谅解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年月日双方因一般琐事致使甲方受到伤害,事后经乙方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双方就此事达成和解,乙方自愿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甲方鉴于乙方的悔过表现,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在自愿友好的氛围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该赔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鉴于乙方事后能够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属于有悔过表现,甲方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并向有司法机关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谅解书。

  第三条:甲方已经收到乙方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双方就此事一次性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相关机关留存备案,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故意伤害谅解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20xx年3月31日20时许,许建峰与侯振满等人在铁边城镇街道一食堂吃饭喝酒,酒后侯振满将许建峰殴打致伤。许建峰在吴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两个月,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民事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1.由侯振满一次性赔偿许建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壹拾捌万伍仟元(185000.00)。

  2.付款方式:许建峰住院期间,侯振满已付两万伍仟元,下欠十六万元于和解时当即一次付清。

  3.鉴于甲乙双方是亲戚关系,许建峰对侯振满表示谅解并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

  以上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本和解协议于20xx年6月1日生效。

  甲方: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故意伤害谅解协议书3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为了解决乙方受伤赔偿及补偿事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均已明知乙方构成伤残等级可能为八级左右。

  2、经双方确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受伤赔偿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包括但不限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3、甲乙双方经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后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受伤赔偿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一切法律关系,今后乙方的治疗等其他一切行为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5、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要赔偿及补偿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赔偿请求权等。

  6、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并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干扰甲方的生活或工作。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

  8、补充约定:____。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菁选5篇)(扩展5)

——学生之间伤害事故赔偿协议书3篇

学生之间伤害事故赔偿协议书1

  甲方:_____,系校小学六年级(1)学生,监护人:_____

  乙方:_____,系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监护人:_____

  魏、梁两学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xx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监护督促,梁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魏监护人:_____乙方梁监护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菁选5篇)(扩展6)

——故意伤害撤案申请书范本 (菁华1篇)

故意伤害撤案申请书范本1

_________*分局:

本人被_________故意伤害致轻伤一案,贵局已立案侦查。事后,经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的家人和本人多次沟通,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在_________履行协议完毕后,表示对_________给本人造成的伤害予以谅解。特向贵局申请撤案,不再要求追究_________的刑事责任,请予批准。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菁选5篇)(扩展7)

——故意伤害罪申诉状

故意伤害罪申诉状1

  申诉人:吴**,男, 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口市玉沙村**。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在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申诉人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海南省海口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形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

  2.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机关所提供的所有证人辨认记录,均是在自然光线下进行的,却没有一个人直接认定申诉人是该案的加害人。而判决书中所涉及的与申诉人有关的四个证人中,林志友、宋红梅、颜福俊这三个人均是在晚上“看到被告人吴学利……”“同时看到被告人吴学利……”“打牌时看到被告人吴学利……”!这就不免产生了疑惑:白天不能分辨出谁是加害人,反而在夜晚昏暗的灯光下,三个人都能够“看到”申诉人的殴打行为?这显然有悖于常理。判决书中对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正确的表述应该分别为“然后推测被告人是吴学利……”“同时推测被告人吴学利……”、“打牌时推测被告人吴学利……”。

  (二)在案件二审期间,申诉人先后向法院提供了二份陈述书,二者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在2007年7月29日陈述书中,否认自己在追赶被害人黄桂文时踢打他,此前也一直持这个观点。然而在2007年10月31日的陈述书中,却忽然转变了态度,认可了自己在追及他时踢了被害人腿上一脚。原因在于这份陈述书是在申诉人非自愿的基础上书写的,即他的辩护律师事先写好之后,申诉人只是照抄了一份。其证据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在2008年5月9日的律师《会见记录》中有记载;其二就实质而言,只在大腿上踢一脚,是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种常识勿需解释,申诉人也自然清楚。那为什么申诉人“对于黄桂文的死亡,我愿意赔偿……”及“望贵院依法对我减轻处罚”呢?很显然,这是在外界的压力下抄写别人的,根本不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愿。

  二、终审判决认定“证人林志友、胡秋*、宋红梅、颜福俊的证言均证实了其(申诉人)追赶及推到被害人,并提打了被害人要害部位两脚以上”是错误的。事实上,这四个人的证言,不足以证实申诉人踢打了被害人。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证人林志友,看到申诉人“穿皮鞋”“踢了被害人背部两脚”,当时他是在“离他们有3米远”的地方,而申诉人当时穿的是拖鞋,这就证明了他当时不可能距离案发现场3米远处;如果是,申诉人穿什么样的鞋是能看清的,也说明了他看到申诉人“踢了被害人背部两脚”是不可信的。

  (二)终审判决中认定的第二个证人胡秋*说“好像是较胖的那个人把那个人踢到了,他们的具体动作看不清楚”,“他们打的时候,我看得不是很清楚,只是后来那个打的时候,我看得清楚”。从其证言看,证人胡秋*也并不确认申诉人用脚踢了受害人。况且胡秋*当时是站在“重庆食府”饭店门口处,“当时光线太暗,很多情况都看得不是很清楚”。

  (三)宋红梅是第三个也是一位关键的证人,她看到“被告人吴学利将被害人推倒并踢了被害人胸部两脚……”,此言不实。她当时正在“重庆食府内填写报表”,听到有人喊“抓小偷”就往窗外张望,看到有个中年男子推倒小偷,并用脚踢其胸部,以上所述不符合逻辑,当时她站的位置只能是“重庆食府”饭店门口,当时灯光暗淡,离案发现场约100米,她能清楚地辩论出一个人踢打另一个人的胸部,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相同的位置同一时刻,另一个证人胡秋*说“其他特征我没注意,当时太黑了”“有拳脚打在身上,但打在什么部位看不清楚”,

  (四)判决中认定的第三个证人颜福俊的证言,同样令人怀疑。他说在后面追赶并踢打小偷的男子与电话报警的男子是“同一个人”,且认定后者“上身穿短袖深色上衣”,很显然他认错人了,因为当时申诉人是光身子的。以上所述证明了这四个证人的证言均缺乏真实性。再者,由于*机关无法再次找到这四人,检察机关和法院均无法对他们的证言进行核定,因此不能直接做为定案的依据。

  三、*、法院两机关的法律文书均认可了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机关的二次补充侦查事项,*机关均未进行实质性的补充,只做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调查取证。

  (一)*在2007年2月7日给*机关的《补充侦查事项》中,明确说明了退回的原因:“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一项:“能否排除犯罪嫌疑人是吴学利之外的人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很遗憾,*机关之后没有提供证据给予排除,即第三人也有可能是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

  (二) *在2007年4月23日发给*机关的《补充侦查事项》中,再一次提出“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针对检查机关此次提出的5项内容,出于同样的原因,*机关也没有做进一步的实质性调查取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仍然存在。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三)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海口市人民*的《函》中,也同样提出了“我院认为该案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与*机关的行为相同,检察机关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核定,本案“存在一定问题”还是悬而未决。同样在此情况下,法院仍然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定申诉人有罪。

  综上所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错误的,认定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院

  申诉人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 (菁选5篇)(扩展8)

——故意伤害罪答辩状

故意伤害罪答辩状1

  答辩人李xx(被告人),男,汉族,xxxx年3月1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答辩人李xx(被告人),男,汉族,xxxx年12月28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xx父亲。

  答辩人周xx(被告人),女,汉族,xxxx年10月3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xx母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黄xx,男,汉族,xxxx年6月1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

  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失允。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事实,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过错:

  1、被答辩人在文化广场处挑逗答辩人的同学黄韵玲、邓紫琴等人;受到答辩人等人劝阻,挑逗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侮辱答辩人,还放出狠话,扬言答辩人等人如不速速离开,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一。

  2、被答辩人打电话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化广场寻找答辩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伤害答辩人等人,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二。

  另根据本案事实可知,答辩人没有参与殴打被答辩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承担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辩人主张其所受伤害程度达到9级伤残,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茂名市*局xx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公(司)鉴(法活)字【20xx】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 i)九级 3)款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属于适用标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1.2款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因此签定机构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2)茂名市*局xx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公(司)鉴(法活)字【20xx】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里面没附有从事此次鉴定的医师的医师职业资格证书,那么此次鉴定是否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师做出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局xx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公(司)鉴(法活)字【20xx】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药用单据6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被答辩人仅提供一张商品销售清单证明其曾支出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甚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上盖有销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护理费12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被答辩人并没有失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2)上述费用发生于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士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不应另列护理费。(3)在治疗医院没有建议另派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答辩人亲属亲自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产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方自行承担。(4)就算需要护理,在没有相关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1)本案中,被答辩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伙食费超出*时在家的伙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有被答辩人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因为需要陪护的话,护理费中自然包含中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不需要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应由被答辩人方自力承担。

  5、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仅应赔偿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这意味着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适当,赔偿义务人没有义务赔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本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机构仅建议被答辩人注意休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答辩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补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见。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

  6、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可本案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据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于法无据。

  7、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31561元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酌情减少。(1)茂名市*局xx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公(司)鉴(法活)字【20xx】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被答辩人所受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原告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根本就没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来源于家人,因此就算其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对其实际收入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8、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建议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妥。(1)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出具证明要求进行后续医疗,因此该费用并不必然发生。(2)就算上述费用发生了,也不必然是30000元整。因此建议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减少其中的主观臆断成份。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原则,酌情减少答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45104.58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二○xx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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