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扶贫资产指什么3篇

时间:2022-08-20 13:0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公益性扶贫资产指什么3篇公益性扶贫资产指什么 XX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一、扶贫资金投入情况截至目前,列入2016-2021年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项目XX个,涉及项目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益性扶贫资产指什么3篇,供大家参考。

公益性扶贫资产指什么3篇

篇一:公益性扶贫资产指什么

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一、扶贫资金投入情况 截至目前,列入 2016-2021 年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项目 XX个,涉及项目总投资 XXXX 万元。其中,2016 年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XXX 万元,2017 年整合资金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XXX 万元,2018 年整合资金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XXX 万元,2019 年整合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XXX 万元,2020 年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XXX 万元。

 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2016-2020 年,共实施扶贫项目 XX 个。现已完工项目XX个,形成资金资产 XXXX 万元,其中公益性资产XXXX 万元、经营性资金 XXX 万元。截至目前,全镇扶贫项目全部完工,支出资金 XXXX 万元,支出率 100%。

 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总体情况 XX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根据《XX 省扶贫办 XX 省财政厅 XX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扶贫

 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X 扶办〔2020〕X 号)精神,明确后续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紧紧围绕“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对 2016 年以来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形成产权分明、权责明确、规范经营的管理机制。

 一是摸清底数、理顺程序。由分管领导牵头,分管行业扶贫领导配合,组织扶贫办、财政所、项目办对已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逐一核查,以村为单位建档造册;查看项目立项、预算、招投标、监管、验收、资金拨付及村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全面梳理核算 2016 年以来的扶贫项目收益增值资产管理使用合理情况和社会效益作用发挥情况。

 二是开展培训,全程指导。积极开展扶贫资产管理专题培训和到村指导,建立完善了《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台账》、《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台账》、《扶贫资产处置台账》、《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应登尽登、应管尽管、权责清晰。

 三是加强监督、强化管护。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公益岗对象选定和受益分红,严格审核和开展监督,防止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发生,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

 (二)自查开展情况

 按照 XX 县扶贫局的自查要求,镇扶贫办积极开展自查,对全镇扶贫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召开项目资产管理培训会1 次,到村指导 11 次,对于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一是明确各村从实际出发,结合扶贫项目资产的形成过程和投入资金的构成,逐笔清查资金最终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情况,摸清资产数量,逐一登记有关信息,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确权和管理。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以取得成本作为资产价值确认依据登记入账,并设置资产管理台账,实行扶贫项目资产责任制管理,明确管理主体、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落实公示制度。

 二是明确各村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各村村“两委”应落实管护责任人,对资产开展日常维护,并加强对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指导与监督。

 1. 摸清底数和确权登记方面 按照县扶贫局的培训指导,我镇主动作为,第一时间组织扶贫办、财政所、驻村工作队等人员对扶贫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厘清纳入扶贫资金管理的分年度资金量、资金来源、实施项目、资产状况、所有者等关键信息。明确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经过摸排登

 记,建立确权登记台账,全面厘清权属关系,把 77 个扶贫项目纳入管理范围,保证了扶贫资金安全。

 2. 责任落实和监管方面 在责任落实上,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或确权到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并建议各村“两委”干部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强化责任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要求,定期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在资产监管上,镇党委明确镇纪委、扶贫办、财政所、农经站、主管部门要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对扶贫项目资产的收益、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常态化、制度化。同时指导各村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逐项清查,对上年度资产收益逐笔清算,将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 资产移交和管护运营方面 一是资产移交规范化。XX 镇扶贫资产移交主要是对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进行了产权移交,移交方式为乡镇行文

 给村的产权移交书,以正式协议确定产权归属。二是管护运营制度化。充分发挥乡镇包村干部、扶贫工作队就地就近的优势,明确乡镇包村干部、扶贫工作队员对所在村扶贫资金项目从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管护运营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责任。对扶贫资产移交后的管护运营责任进行了明确。对于公益性资产管护运营由各确权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结合村护路员、护林员、保洁员公益性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台账》,对于发现的问题做到行立改。对于经营性资产明确由运营方进行管护,村级进行监管。确权村与运营方签署管护协议书,运营方负责每月具体巡查管护,确权村对运营方的管护情况每月进行检查,平时抽查,发现管护工作未正常开展或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运营方及时整改到位。经自查暂未发现有管护不到位现象。

 4. 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方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县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贫困群众脱贫步伐,合理、有效地发挥扶贫资金效益,夯实精准脱贫攻坚工作,指导各村制定了《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明确了村级扶贫资产收益

 的使用原则、分配范围和分配条件。经自查,我镇未有资产处置方面问题。

 四、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镇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和自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困难主要在资产管护上。因贫困村与非贫困村在集体经济方面存在差距,在项目运维管护和管护人员资金上仍有欠缺,无法满足运维管护需求。

 五、下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镇目前项目资产管理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镇将持续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而有力的保障。

篇二:公益性扶贫资产指什么

《xx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xx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 号)《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扶贫办〔2020〕7 号)要求,为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有效保障扶贫资产安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明晰扶贫资产产权归属、保障贫困群众权益、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为目的,以强化扶贫资产监管、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以规范扶贫资产经营运行、明确资产权益分配为导向,探索研究扶贫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构建长效稳定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工作目标

 对 2016 年以来全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对扶贫资产进行确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管理不善现象发生,保障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让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三)基本原则

 1.县级主导,合力推动。县人民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群众参与,保障权益。充分发挥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结合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实际,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差异和已有工作基础,根据扶贫资产的来源、类型、受益范围,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构建扶贫资产

 长效管理机制。

 4.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在扶贫资产科学分类和确权明晰化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坚决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失,防范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5.责权明晰,公开透明。认真落实“两个一律”要求,将扶贫资产权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资产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范围。2016 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暂时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都要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鼓励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二)分清类型。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

 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发放或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生产发展所构建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各类保险、风险保证金、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未形成资产的各类补贴除外。

 (三)清产核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扶贫办负责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2016-2018 年牵头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产业扶贫等项目的清产核资,建立分年度社会扶贫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财政局负责厘清 2016 年以来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分年度状况,建立分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同时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发改委负责光扶扶贫、易地搬迁项目的清产核资;教体局、住建局负责教育扶贫项目、危房改造项目等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核查;交通运输局负责村组道路项目的清产核资;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清产核资;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 2019 年以来牵头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广场和文化类“七个一”等扶贫

 项目的清产核资;卫健委负责卫生室建设等健康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中心项目和扶贫助残项目的清产核资;县委宣传部和融媒体中心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媒体宣传发动和政策宣传;财政局负责配合后期的资产确权登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调配开展工作。各行业部门要结合行业职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指导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具体事务的协调,配合相关行业部门摸清底数、数据汇总、建好台账、确权登记,同时指导村级分年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清产核资完成后,要按照公示公告程序和要求,对清产核资台账及时镇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切实提升群众的知情权。

 (四)确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基础上,依据形成扶贫资产时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产权主体,所有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县级主管行业部门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科技扶贫、到户增收、“四不一规范”、“六改”等直接到户到人项目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受益者,建立台账;村组道路、安全饮水、文化广场、光伏电站、村级集体经济等项目可以确权到村,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村卫生室、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教育、卫生领域的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

 权归属;镇区专项扶贫资金建设的扶贫车间、残疾人托养中心及其他跨村实施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由乡镇负责确权。财政扶贫资金入股至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所形成的扶贫资产,必须明确产权主体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县级主管行业部门审核并确定归属。扶贫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应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补充登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要按照公示公告程序和要求,对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在县级政府网站和镇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

 (五)后续管护。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县级主管行业部门牵头制定长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管护办法、费用保障等内容,财政部门要把扶贫资产后续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范畴统筹安排考虑。扶贫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相关行业部门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管护经费;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明确具体管护负责人,安排必要的管护经费。要根据资产性质分类进行管护,公益性资产,镇村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劳务收入;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如光伏电站等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六)运行管理。确权后经营性扶贫资产所有者要依据规定程序确定

 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近就业和发展生产实现脱贫增收。

 (七)收益分配。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相关行业部门备案,并主动进行公开,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优先用于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优先帮扶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符合相关规定。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调整,精准受益;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保持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村内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村级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发展。

 (八).合法处置扶贫资产。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运行不良、无法使用

 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要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其中: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可通过续签合同或按照产权归属统一回收等方式进行管理。处置结果要公开,处置收入要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 年 4 月底前完成)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扶贫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规范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行(营)管理、资产收益、清查处置等程序和要求,细化相关内容,为全面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扶贫办、财政局

 2.加强宣传培训。扶贫办、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扶贫资产管理的专题培训和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宣传部门利用媒体、网络、村级公开栏等

 形式进行宣传,为开展扶贫资产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扶贫办、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二)实施阶段(2020 年 7 月底前完成)

 1.厘清资金台账(2020 年 5 月中旬完成)。对 2016-2019 年扶贫资产范围进行界定,建立完善各类扶贫资金台账。

 责任单位:财政局

 2.开展清产核资(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以各类扶贫资金台账为依据,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开展清查核资,摸清家底,形成扶贫资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责任单位:行业部门、各乡镇政府

 3.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2020 年 7 月中旬前完成)。严格确认扶贫资产所有权,并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扶贫资产信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同时签订资产移交和管护责任书,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安全。

 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

 4.资产公告公示(2020 年 7 月底前完成)。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等环节情况,应在网站、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凡在公示期内,群众对扶贫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核实再公示。

 2020 年扶贫资产管理各项工作自 2020 年起同步进行。

 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

 (三)总结阶段(2020 年 8 月底前完成)。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扶贫资产管理情况组织开展情况抽查,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完整,确保扶贫资金、资产安全。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姬素娟同志为组长,政府办何灿轩、财政局局长任孟超、扶贫办主任张灿伟同志为副组长、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统筹协调、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主

 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高度重视,落实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各单位要按要求上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和确权登记资产规模,并及时统计汇总相关表册。

 (二)落实职责分工。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工作,扶贫、财政、发改、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扶贫项目的清产核资工作,将扶贫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行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和相关村的指导,按照确权情况,做好监管职责、资产后续服务、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等。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相关单位,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完善扶贫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深入开展扶贫资产管理政策宣传,提高贫困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纪律责任。在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和管理中,要严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的各相关行业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各

 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督查考核。把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重点督查资产台账管理、资产主体责任落实、资产权益分配使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篇三:公益性扶贫资产指什么

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巩固脱贫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我县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扶贫资产管理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标准。

 第二章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自 2016 年以来使用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专项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苏陕扶贫协作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包括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主要有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股权类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办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扶贫资产财务核算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教体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经贸局、县食用菌中心、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镇办层面管理主体。各镇(办)是本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性扶贫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扶贫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村集体经营的,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

 第四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

 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为入账依据。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项目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九条

 资产确权。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定到项目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办)组织

 实施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贫困程度和相对集中原则,能够分割确权的,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分割确权的统一由镇(办)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的移交镇办),但应折股量化到村,以村为单位享受权益。

 发改、教育、卫健、民政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将产权移交到镇村的,镇村则为资产所有单位。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条

 在确定权属基础上,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按照资产登记有关规定登记扶贫资产,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 12 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帐报送镇(办)进行汇总,形成镇(办)项目管理台帐,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建立县、镇、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台帐,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 12 月底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帐,由各镇(办)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同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帐。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各镇(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帐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财镇管工作机制,各镇(办)在 10 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镇(办)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第十四条

 移交入账凭证。镇(办)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扶贫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五条

 明确登记主体。县脱(扶)贫办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资产移交给镇(办)的,则由镇(办)负责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镇(办)实施的

 项目形成的资产,镇(办)负责落实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跨镇(办)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办)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应折股量化到村。

 第六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行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各镇(办)每年 4 月底前组织对扶贫资产运营状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建立村级扶贫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处置程序和方式,村级扶贫资产处置前进行评估,召开有贫困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意见,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镇(办)进行初审,镇(办)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要分类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需提供的材料。村级申请报告、镇(办)初审报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资产所有权单位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县级财政,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扶贫资产清查、评估、处置资金使用情况,要通过网站、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七章

 扶贫资产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凡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公益性扶贫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验收移交后,受益村要及时发挥效益,经营性扶贫资产不得闲置。扶贫资产交付后,一般要在1 个月内发挥效益。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数据资料由镇(办)管理维护;产权归属到户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管理经营,也可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等形式交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要签署经营协议,建立经营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

 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对公益性扶贫资产,纳入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范围,推进物业化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到户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村提出申请,经镇(办)初审,聘请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经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结果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并参照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镇村自行解决,县级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的,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5%,投资收益的 30%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70%用于贫困户分红。资产收益实行差异化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贫分配相结合,脱贫攻坚期结束后由全体村民共享。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用于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分红受益,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报酬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分配”,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镇(办)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收益分

 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宁强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镇(办)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县审计局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镇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五)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底会同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将对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镇(办),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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