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系统2篇

时间:2022-08-28 17:10:08 来源:网友投稿

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系统2篇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系统 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操作手册V1.7 文档标识: 当前版本: 1.7当前状态: 发布 发布日期: 2019.04.04 修改历史日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系统2篇,供大家参考。

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系统2篇

篇一: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系统

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 操作手册 V1.7

 文档标识:

 当前版本:

 1.7 当前状态:

 发布

 发布日期: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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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环境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系统资源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2 用户登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 2

 第二章

 业务功能操作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工作桌面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2 企业管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3 云开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4 系统管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 1 第一章

 环境要求

 1.1 系统资源

 下表列出了系统运行需要的基本环境要求 资源名称/类型 配置 操作系统要求 Windows 操作系统 兼容浏览器 Chrome,火狐,IE11 以上版本

 2 1.2 用户登陆

 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目前支持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直接登陆 1.2.1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账号登陆流程

 ① 在符合要求的浏览器输入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的访问地址;

 ② 直接输入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陆,如下图:

 ③ 若改该账号绑定多家企业,点击登陆后需要选择指定企业再点击登陆,如下图:

  ④ 若该企业是首次在平台登陆,则需要补充企业信息和手机验证,登陆后 进人企业信息页面,如下图,非首次登陆则直接进入工作桌面。

 说明:

 1) 必填字段: 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保持一致),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公司地址,公司电话,开票人姓名; 2) 非必填字段:收款人,复核人 ⑤ 填写完企业信息后,进行手机验证,如下图:

 说明:

 1) 从 2019.04.09 日起,税链平台将支持多个账号绑定同一个手机,同时暂不支持手机动态登陆,以方便财务代理机构,解决一个会计人员需要应对多家企业账务的业务场景。

 ⑥ 手机验证通过后,企业直接登陆进入到工作桌面。

 2 1.2.2 登陆常见问题

 

 哪些情况下电税局账号无法登陆? 答:正常情况下,用户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名和密码可以直接登陆税链税链发票平台,若无法登陆,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

 通常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名和密码无法登陆

 平台的情况:

 1) 该账号绑定的企业尚未进行区块链发票绑定的票种核定 2) 该账号绑定的企业已经授权其他开票平台区块链电子发票开票权限 3) 账号或者密码不一致或者图形验证码错误

 

 为什么用电子税务局账号登陆后无法选择绑定的多家企业? 答: 早期试点区的纳税人用户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平台授权并注册平台账号,可能存在所注册的平台账号登录名和密码同电子税务局的登录名密码完全一致的情况,导致系统自动判定为平台注册账号并直接登陆,若出现这种特殊情况,请联系平台技术人员协助处理。

  用电子税务局的账号登录是否一定需要票种核定? 答:

 需要,纳税人需要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者税局前台申请区块链发票票种核定,同事在填写票种核定申请表时选择核定票种名称为“广东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单联无金额限制版)”,待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定通过之后,便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账号直接登陆平台。

  2 2 第二章

 业务功能操作说明

 2.1 工作桌面

 工作桌面旨在提供对于开票员常用的统计功能 1 2.1.1 页面:

 2 2.1.2 说明:

 统计的内容包括  今日开票情况统计:包括今日开具发票数量、开具发票金额、红冲发票数量、红冲发票金额。

  当月发票份数统计:包括剩余空白发票总数,每月最高领票数量,当月已领用数量,剩余可自动申领的数量。

  每月开具金额统计:包括蓝字发票和红冲发票开具票数,蓝字发票和红冲发票的的总金额

 2.2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模块旨在给用户提供维护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客户信息,商品信息,

 渠道管理信息的功能。

 1 2.2.1 企业信息维护:

 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开票码. 2.2.1.1 企业基本信息页面

 2.2.1.2 企业基本信息说明 1) 不可修改的字段: 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保持一致),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地区 2) 可修改的字段: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公司地址,公司电话,收款人,复核人,签章图片 2.2.1.3 企业开票码页面

  2.2.1.4 企业开票码说明 操作员进入“企业开票码”页面,将企业的静态开票二维码打印或下载后提供给消费者进行扫码提交开票抬头信息。消费者提供的开票抬头信息会出现在发票开具—购买方信息的带开查询列表里。

 2 2.2.2 客户信息维护:

 客户信息维护是对经常开具发票的受票方信息进行预先录入,方便开票,

  开票时可输入受票方拼音简称即可自动带出。

 2.2.2.1 客户信息维护页面

  2.2.2.2 客户信息说明 1) 客户信息列表的字段: 纳税人识别号,公司全称,简称,全拼,简拼,联系人手机,联系人邮箱 2) 可修改的操作:用户可以查看,修改,删除已经添加的客户信息。

 2.2.2.3 新增客户信息页面

 2.2.2.4 新增客户信息说明 新增客户信息支持单个新增,也支持批量新增。

 1) 单个新增的操作路径:点击客维护息维护页面的新增按钮,输入必填信息,点击提交,即可在客户信息列表查询到新增的客户信息。

 2) 批量新增的操作路径:在客户信息维护页面,点击导入模板下载,在模板文件输入批量的用户信息后保存在本地电脑,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浏览,上传以保存的客户信息模板,再点击客户信息导入,就能成功批量客户信息。

 2.2.3 商品信息维护:

 商品信息维护是对经常开具发票的商品信息进行预先录入,方便开票,开票时可输入受票方商品信息拼音首字母即可自动带出。

 2.2.3.1 商品信息维护页面

 2.2.3.2 商品信息说明 1) 商品信息列表的字段: 商品编码,商品全称,简码,商品税目,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税率,税收分类编码。

 2) 汇总项字段为是的,则为商品类别,不含具体的商品信息 3) 可进行的操作:用户可以查看,修改,删除已经添加的商品信息。

 2.2.3.3 新增商品信息弹出框

  2.2.3.4 新增客商品信息说明  新增客户信息支持单个新增,也支持批量新增。

 1) 单个新增的操作路径:在左侧栏选中要添加下一级商品的商品编码,点击商品信息维护息维护页面的新增按钮,弹出新增商品信息弹出框,输入必填信息,点击提交,即可在商品信息列表查询到新增的商品信息。

 2) 批量新增的操作路径:在商品信息维护页面,点击导入模板下载,在模板文件输入批量的商品信息后保存在本地电脑,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浏览,上传以保存的商品信息模板,再点击商品信息导入,就能成功批量商品信息。

  新增商品信息的字段说明 1) 必填字段:上级编码,编码,商品名称,税收分类编码,税率,含税标识;非必填字段:商品税目,简码,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税收分类编码简码 2) 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不需要手动填写,输入商品名称后,点击税收分类编码的输入框,弹出税收分类编码的弹出框,用户可以根据关键字检索出与填写的商品名称最接近的税收分类编码,并且双击选中,新增商品信息页面就会自动出现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如下图:

  3) 选中税收分类编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该税收编码对应的税率,用户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选择合适的税率。

 2.3 云开票

 云开票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核心功能模版,主要包括了发票开具、发票请求、开票查询、受票查询。

 1 2.3.1 发票开具

  企业发票库存不为 0 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打开发票开具页面给客户开具发票。

 2.3.1.1 发票开具页面

 2.2.1.2 发票开具页面说明

  发票开具的操作流程如下:

 ① 输入购买方信息,用户输入首字母即可查询到已经录入的客户 户可以点击右侧的待开查询图标选中待开具的购买方信息,如下图:

 ② 选择项目名称,并且系统会自动带出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和税率。输入数量后自动统计出金额和税率,如下图:

 ③ 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具多行明细 ,可以点击明细列的增加或删除按钮,增减明细列,如下图:

  ④ 输入完发票信息后,可选择含税或不含税计算开票金额和税额,如下图切换成不含税所示:

 ⑤ 输入完发票信息后,点击开票按钮,提交开票请求,然后在“发票请求”列表中查看开票情况,如下图所示:

  发票开具的亮点功能介绍 1) 扫描枪填抬头:

 如果企业有扫描枪,可将扫描枪接上企业用于登录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的电脑,进入到发票开具页面时,将光标移入扫码填抬头的输入框,使用扫描枪扫取消费者的发票抬头信息,系统将自动填入购买方信息 2) 收票邮箱:

 发票开具页面顶部有个收票邮箱的输入框,填入收票人的邮箱,发票开具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将区块链电子发票推送到该邮箱,方便快捷。

 2 2.3.2 发票请求

 在发票请求列表中可查看企业所有的开票请求。

 2.3.2.1 发票请求页面

  2.3.2.2 发票请求页面说明  发票请求页面支持的查询的条件如下:开票种类、购方纳税人识别号、购方纳税人名称、申请日期起、申请日期止、开具结果  发票请求的状态包括:“开具中、开具失败、开具成功、已重开”四种;发票请求提交后开票结果为“开具中”,发票开具成功后开具结果为“开具成功”,发票开具失败后开具结果为“开具失败”,发票开具失败后再重新提交后,旧的请求单开具结果未“已重开”。

 1) 开具中,开具成功已重开的发票请求可以操作“发票预览”功能,查看发票详情; 2) 开具失败的发票请求可以点击“重新开具”按钮,系统将自动开具相同内容的发票

 2.3.3 发票查询

  在开票查询模块中可查询已开具、和已红冲的区块链电子发票的数据 2.3.3.1 发票查询页面

  2.3.3.2 发票查询页面说明  发票查询页面支持的查询的条件如下: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方纳税人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发票状态、发票种类。

  发票查询页面中支持: 查看,打印,下载,发送邮件,红冲功能。

 2.3.4 受票查询

  在受票查询页面中,可查询已上链的销方企业给本企业开具、作废和 红冲的 广东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和其他增值税发票 2.3.4.1 受票查询页面

 2.3.4.2 受票查询页面说明

  受票查询页面支持的查询的条件如下:销方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发票状态、是否已读、是否已报销  受票查询页面中支持: 查看,打印,下载,发送邮件功能。

 5 2.3.5 发票开具的常见问题

 

 哪些情况下无法开具发票? 答:正常情况下,用户登陆税链平台后在发票库存不为 0 的情况下都可以顺利开具发票,若无法开具发票,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

 通常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存在用户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

 1) 该系统正在自动帮用户申领发票,需要稍后才能开具发票 2) 用户当月开具的发票数量已达每月可领用的最大值,发票库存不足 。

 

 开错的发票可以撤回吗? 答: 不可以。为了保证发票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平台所开具的发票都会上传到多个区块链节点,数据不可篡改。针对开错的发票,用户可以在发票查询页面再开具一张红冲发票。

  发票开具中的项目名称可以手动输入吗? 答:

 不可以。发票中的项目名称必须与唯一的税收分类编码对应才能开具成功,所以项目名称不支持手动输入,用户可以点击项目名称输入框的列表按钮,直接从已添加的商品信息中自动获取项目名称。

  扫码填抬头需要特定扫描枪吗? 答:不需要。用户使用扫码填抬头功能时,只需要将光标移入输入框,直接将扫描枪插入到开票的电脑端即可使用,不需指定扫描枪型号,任何扫描枪都可适用。

 2.4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为企业的管理员和开票对用户的权限进行管理及查询,主要包括:用户密码修改、新增用户(包括企业管理员和开票员)、用户解绑、更换角色功能。

 1 2.4.1 企业用户管理 2.4.1.1 企业用户管理页面

 2.4.1.2 企业用户管理页面说明  新增用户:企业管理员可以新增企业用户(只有企业管理员才有权限增加),新增的用户包括企业管理员和开票员。新增的内容包括(选择手机或者邮箱、开票员姓名、用户角色、图形验证码、手机或邮箱验证码)

  修改账号:

 企业用户可以修改账号,可以通过手机或邮箱进行更换,更换后之前的账号失效不能登录平台,更换时需要输入手机验证码或邮箱验证码。

  修改密码:

 企业用户可以修改密码。

  更换角色:企业管理员可以对企业用户进行更换角色(角色包括企业管理员和企业开票员)

篇二:税收分类编码查询系统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发文日期:

 2016 年 04 月 19 日 【全文有效】

 【主动公开】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 年 5 月 1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 6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16 年 6 月30 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 年 5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 4 月份的营业税;2016 年 7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 5、6 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8 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 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 2016 年 8 月 31 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 5 月 1 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 月 1 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 8 月 1 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 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 B 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 年 5 月 1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 年 8 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 年 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 2016 年 5 月、6 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 6 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 6 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 年 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适用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适用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2.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分别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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