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9篇

时间:2022-09-16 11:05:05 来源:网友投稿

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9篇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9篇

篇一: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各类民营医院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学、医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直管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核准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服务监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 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需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的积分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重要依据。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 1 分、2 分、4 分、6 分、12 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

 (一)医务人员跨地点或擅自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二)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 (三)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 1 分); (四)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者修改签名以及代替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 1 分); (五)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未在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签字的(每份记 1 分); (六)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 300 元以下的(每份记 1 分); (七)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一)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中负次要和轻微责任的; (二)执业助理医师擅自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擅自开具相应处方的; (四)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五)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

 (六)未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

 集的; (七)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300-1000元的(每份记2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4 分:

 (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母乳代用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四)违规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务人员擅自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七)一年内有 3 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十)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每份记 4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6 分:

 (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五)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七)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 (九)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十)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 (十一)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三)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证明文件、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

 第三章记分实施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每两年为一个

 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年度积分结果应及时通报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

 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分类监督、积分通报和积分公示制度,对年度积分接近或达到 10 分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强化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应当定期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签收确认。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与医疗机构不得对同一医务人员的同一不良执业行为同时给予记分。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医疗机构或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务人员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务人员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选优、职称晋升挂钩。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 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 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18 分时,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 分时,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 个月至 6 个月,并接受培训,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应在次年 1 月 10 日前将本机构上一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汇总后提交至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于 1 月 30 日前统计汇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结果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践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下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

 为积分管理办法,由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如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发生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篇二: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0 2020 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等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建立“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记分规则第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校验期一年的,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校验期三年的,三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其记分周期延续原医疗机构记分周期。第九条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送达医疗机构,告知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复核权利。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在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机构予以记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因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予以记

 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非本机关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 30 日内将情况通报该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由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医疗保障部门应在给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解除或中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 30 日内,将处罚或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如果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该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三监管”认定问题需记分的,按照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程序办理,不再进行复核。第三章 记分标准第十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依次确定为 10 分、8 分、6分、4 分、2 分、1 分六个档次,其中 10 分代表不良

 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罚款处罚的,记 2 分;受到 1000 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记 4 分;受到吊销科目处罚的,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 10 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应有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 分。(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扩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疏于管理,致使麻醉和精神类药品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六)医院参与涉黑涉恶行为事件的;(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解除或中止服务协议处理的;(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8 分。(一)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或者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二)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三)违反诊疗常规术中加价或虚构医疗服务加收患者费用的;(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不按规定采购的;(五)遗弃患者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急危重患者治

 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七)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6 个月处理的(不含执行到科室情形);(八)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 分。(一)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对不积极或因处理不正确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三)未经备案开展应备案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四)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4 个月处理的(不含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 分。(一)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预检分诊、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规范治疗等传染病防控职责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

 类别、性质、地址或者服务方式,以及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三)因医院改革与发展有关信息报送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四)未履行艾滋病、肺结核防治职责的;(五)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划跨区域协调器官的;(六)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七)向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提供检测标本的;(八)与不具备产前筛查或诊断资质机构合作开展产前筛查或诊断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的;(九)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出具检查报告的;(十)违反行风管理相关规定,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十一)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十二)由于管理缺失、管理混乱、保障不足、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直接导致孕产妇发生可避免死亡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到省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十四)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2 个月处理的(含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 2分。(一)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或处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四)未开展医疗服务和行风建设问题自查自纠的;(五)违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六)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或利用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八)不按期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校验申请的;

 (九)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肿瘤报告责任的;(十一)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全省通报批评或培训基地的专业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十二)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十三)不按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十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五)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虚假宣传的;(十六)不按规定落实医疗“三监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责任追究措施的;(十七)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并报送相关信息的;(十八)使用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十九)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器械

 的;(二十)受到医疗保障部门中止服务协议 1 个月处理的(指执行到科室情形)。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 1分。(一)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三)医疗纠纷中涉及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在病历书写中未有效落实或病历书写不规范,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以上未整改的;(四)未按规定落实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管理的;(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六)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等工作的;(七)未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八)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九)医疗“三监管”核查认定不合理行为累计每达到 5 例的;

 (十)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累计每达到 5 例的;(十一)未按要求做好患者及陪护人员院感防控管理的。(十二)使用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二十三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第二十五条 校验期为 1 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12 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36 分的,执业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 1 至 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保障部门应中止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到科室 4 个月。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

 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通报有管辖权部门对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一个校验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 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重点专科设置申请,已获得等级的医院开展巡查式评审,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1-2 年内调减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或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 年版)》同时废止。

篇三: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17年第24卷第5期 · 413 ·新医改背景下甘肃卫生计生监督在公立医院综合监管方面的探索张吉俊(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甘肃 兰州 730000)2016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要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为探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实施,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及其监督机构积极响应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经济欠发达、居民收入水平低、医疗资源匮乏且分布不均衡的实际,统揽全局,科学谋划,在前期监管基础上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把公立医院综合考评确定为重构医疗秩序、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有力措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一揽子综合监管方案,并将公立医院综合考评工作的落实交由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逐渐探索出一条符合甘肃省情的公立医院综合监管之路,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一、甘肃卫生计生监督实施公立医院综合监管的政策基础近年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在省卫生计生委的正确领导下,秉持“勇于担当、服务大局、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职业精神,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扎实有效的执行力,在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重点卫生计生工作跟踪落实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省卫生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认可。省卫生计生委两任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充分肯定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奠定了基本方向。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省医改办主任郭玉芬批示:“卫生或医改重点工作时刻离不开综合监督,没有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再好的方案都是一纸空文。”原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刘维忠批示:

 “监督局的主要任务,就是管医院、管医生。管好了,你们的工作就有成效了。”经过几年的努力,甘肃卫生计生监督已经成为省卫生计生委不可或缺的监督力量。在国务院推行“放管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及省直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将有关医改政策特别是公立医院综合监管的督查落实工作交由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具体执行。重要文件有以下7个。(一)2014年1月,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修订出台《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遵照实施。对医疗机构5个等级44种和医务人员5个等级36种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积分记录。机构积分与医院床位补贴、院长晋升挂钩,一年一清零;人员积分与医护人员职称评审、评优选先挂钩,两年一清零。(二)2015年10月,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医疗收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甘卫办函〔2015〕575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医疗收费监督检查,全面开启全省医疗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工作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第五款为法律依据,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2013年以来的医疗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成效为实践基础,把查处医疗乱收费、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作为公立医院综合监管的创新方式在全省推广。(三)2017年2月,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加强药品耗材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卫药政函·专稿·万方数据

 · 414 ·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7〕78号),规定由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负责省级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监管和全省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抽查,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监管交易第三方,对违反《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的企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警告和记不良积分等办法进行管理或处罚。(四)2017年4月,甘肃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等联合下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约行为基金扣减办法》(甘医改办发〔2017〕4号),省卫生计生委明确提出将对全省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违约违规行为采用基金扣减的考核办法进行管理,委托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负责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医保结算部门,由医保结算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扣减基金。此项工作在医疗收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将医院违规行为与医保基金拨付相挂钩,促使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和医疗收费行为。(五)2017年5月,甘肃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发文《关于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定期向派驻纪检组移送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函》(驻甘卫纪函〔2017〕10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务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医学考试及职称评审造假行为,每季度书面移交驻委纪检组。(六)2017年7月,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甘卫发〔2017〕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监管工作。《通知》规定省级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组织开展,各市州可委托同级监督机构或专家考评委员会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七)2017年8月,甘肃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动态监测管理实施方案》(甘发改收费〔2017〕754号),决定于8月26日零时起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彻底告别“以药补医”时代。文件规定由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负责省级医疗机构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汇总、上报。甘肃省15家省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的做法,实行零差率销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施,医改重头戏全面唱响,甘肃医改及公立医院综合监管揭开了新篇章。体制机制顺,则监督管理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有所作为,离不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和授权。近年来,甘肃卫生计生监督准确定位,聚焦主业,助力医改,顺势而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常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凝心聚力,顾大局、识大体,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自觉把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融入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和“健康甘肃”建设大局,始终与卫生计生工作同频共振,始终与全省经济社会向前发展同心同向。甘肃卫生计生监督不仅是依法维护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行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执法卫士,而且还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得力助手,是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建设“健康甘肃”的重要力量。二、甘肃卫生计生监督实施公立医院综合监管的队伍基础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既离不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权、授权,同时,打铁还需自身硬,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还要做好能够“接得住”的准备,要有能力完成好上级部门交办的每一项工作任务。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始终把强化队伍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放在首位,提出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理念和办法措施,不断提升干部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是提出“1235”工作思路,即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一个中心”,抓住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两个关键”,突出重点卫生计生监督、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和基础建设“三个重点”,按照盯住目标任务抓落实、盯住重点难点抓落实、盯住不落实的市州和科室抓落实、盯住不落实的人抓落实、盯住不落实的事抓落实的“五个盯住”,作为全局工作的基本宗旨。二是制定“五不一登记”纪律要求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五不”是指:监督执法、行政许可审核中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吃请;重大事项、干部任免不搞少数人说了算;财务审批坚持大额经费万方数据

 2017年第24卷第5期 · 415 ·开支集体研究,不搞“一支笔”;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物资采购中阳光、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在职称评审、医学考试等资料审核工作中不打招呼、不说情。

 “一登记”是指,凡参与监督执法、行政许可审核、职称资格评审、医学考试材料审核等涉及到审核、把关、签字等事项的科室一律实行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三是从治庸、治懒、治散、治浮、治乱、治腐六个方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把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和理论素养教育作为克服碌碌无为平庸思想的内生动力贯穿始终;把深入基层作为一种政治责任植根心里;把加强科室和个人业绩考核作为激发监督员工作的积极性的有力举措加以落实;把进一步转变文风、会风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一抓到底;把加强内部管理作为增强单位凝聚力的有效抓手常抓不懈;把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撂挑子,占着位子不干活等作为推动作风转变的典型表现从严督办。四是提出“六个不让”, “九个办”,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六个不让”,即不让正在办理的文件在我手中积压;不让领导交办的事情在我手中延误;不让传递的信息在我这里中断;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身上发生;不让办事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单位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九个办”,即今天的事今天办;限时的事按时办;紧急的事抓紧办;重要的事跟踪办;困难的事协调办;琐碎的事抽空办;份外的事协助办;个人的事下班办;所有的事认真办。同时,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认真分析单位组织结构及人员专业学历构成,优化人员配置,调整内部人员分工,将更多专业对口人员向一线执法科室集中,最大限度地激发监督员工作潜能,加强执法办案力量。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批复,先后设立了医疗收费监管一、二科、医疗服务监管科、药政管理科、医学考试科、公卫项目绩效评估科、中医服务监管科等特色科室,在原有科室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创新铺开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积极探索从源头、从传统优势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卫生督查工作已逐渐覆盖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学考试、医师支农、中医特色、药品招标采购等多个方面。2013年以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建立监督员全员定期进医院学习机制,规定新任公务员必须进医院ICU内科、ICU外科、手术室、信息中心、医保科、收费科等科室培训,不达标不能上岗,其他人员每三年进医院进修一次,以适应新形势,学习新业务,提升监管水平。学习期间,进修人员须严格遵守所在医院的规章制度,除夜班外,进修人员和医护人员同作息、同学习、同工作,体验医院工作生活,熟悉医院工作流程,系统学习医院尤其是最新引进或改进的管理方式和先进经验,学习结束后提交书面心得体会并进行会议交流。2016年,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选派业务骨干赴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特色突出的省份学习,同时邀请经济发达省市的专家同行来甘传经送宝,互通有无,相互学习;并与多省区市同行交流互动, “抱团取经”,取长补短,全方位、多角度提高卫生计生监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三、《甘肃省医疗机构综合考评细则》是甘肃公立医院综合监管的最新方案2017年,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在总结以往公立医院综合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了《甘肃省医疗机构综合考评细则》(简称《千分表》),这是甘肃公立医院的综合监管的创新之举。《千分表》总分为1000分,内容涉及医疗机构八排队(120分)、医务人员八排队(80分)、分级诊疗制度落实(200分)、医疗质量管理(250分)、医疗费用管理(250分)、医疗服务改善(100分)六大模块,42个二级指标和90个三级指标,除分级诊疗外,其他模块基本都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依据(其中分级诊疗制度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的五大制度之首),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千分表》把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过去开展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医疗机构万方数据

 · 416 ·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临床用血管理、精麻药品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中医药管理等工作以及对医疗机构医德医风考核、医疗事故分析、三级查房、会诊、分级护理、值班和交接班、疑难病例讨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八八排队”等22项核心管理制度进行了整合,同时增加分级诊疗及药事管理、临床路径管理、药品网上采购、规范用药、精细化预约诊疗、信息化告知服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处理等内容,是对过去综合监管的继承与创新,内容详尽细致,可操作性强,能够比较全面评价医院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千分表》初步解决了综合监管“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检查过程中,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改变过去以科室为单位进医院监督检查的工作模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抽调各科室、各专业业务骨干,采取集中进驻、统一检查、分项打分的方式,开展依法执业、合理用药、院感防控、母婴保健、职业放射、临床路径等方面的联动监督检查,在落实《千分表》的同时进行综合执法监督,并随机抽取某一时段的病历和门诊处方进行详细解剖,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行政处罚、不良执业积分记录、扣分处理等措施综合管理。该工作模式有助于整合力量,全面发现问题,同时减少了对医疗机构正常业务开展的干扰,杜绝了“人情执法”,保证了监督执法公平公正。《千分表》有助于通过医保撬动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医保基金支付是三医联动的中枢,只有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杠杆作用,才能有效助推医改政策落地生效。综合考评结果与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挂钩,可以作为医保基金总额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医疗机构...

篇四: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医务人员 执业管理, 提高医务人员 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医师( 含助理医师)

 、 护士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 , 适用本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

 第三条 医务人员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 科学、 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务人员 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和指导工作, 并负责对省属各医疗机构、 中央在甘单位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执业行为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主管同级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务人员考核每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或者医师协会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 一)

 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 二)

 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预防、 保健机构;

 ( 三)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市( 地)

 级医师、 护理协会等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 单, 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如县级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 可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县统一的考核委员 会或委托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市( 地)

 级医师或护理协会进行考核。

 第八条

 申请承担医务人员 考核任务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二)

 已设立考核委员 会的证明文件;

 ( 三)

 已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

 ( 四)

 其它相关材料。

  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分别报相应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

 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 学术组织, 直接向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二)

 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 会的证明文件;

 ( 三)

 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 四)

 其它相关材料

 注册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 1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务人员 考核任务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 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 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 在同级主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 单, 并逐级上报,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

 案。

  第九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务人员 考核的组织、 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 会, 负责拟定医务人员 考核工作制度, 对医务人员 定期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 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省、 市级考核委员 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县( 区)

 考核委员 会应当 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 组成, 考核委员 会应有 9~1 3 人组成, 组成人员 中行政管理人员 不超过 30%。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或护士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 由被考核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或护士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 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负责, 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 前 60 日 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 。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务人员 。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和护士进行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评定, 在《医务人员 定期考核表》 上签署评定意见, 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 前 30 日

 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务人员 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 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医务人员 执业过程中, 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 质量和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及其他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 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医务人员 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 医患关系、 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 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 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务人员 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并在《医务人员 定期考核表》 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 一)

 个人述职;

 ( 二)

 有关法律、 法规、 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 三)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 四)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 基础知识、 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 新知识、 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 多发病、 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护理人员 要能够娴熟完成本相应专业护理工作, 掌握最新护理理念。

 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采取分级考核或考试的方法, 即省、 市( 地)

 级和县及县以下两级, 内容由各级考核委员 会确定, 或依据基础知识、 基本操作和新进展所设立的题库中抽取。

 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可申请低一级考核或考试

 方法。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 在《医务人员 定期考核表》 上签署意见, 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 30 日 内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 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 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 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 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 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 与接受考核的医务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务人员 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周期内, 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 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务人员 , 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实行医务人员 行为记录制度。

 医务人员 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 表彰、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 处分, 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务人员 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 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 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 报考核机构审核。

 简易程序

 述职报告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在考核周期内业务开展情况、 取得的技术成果。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 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 一)

 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 2 个考核周期内年终考核 2 次优秀者;

 ( 二)

 具有 1 2 年以上执业经历, 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 三)

 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 参加援外医疗队者;

 ( 四)

 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 在考核周期内被评为全省各类先进者。

 其他医务人员 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医务人员 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务人员 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申请, 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 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护士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累计 3 周的专业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医务人员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 起 30 日 内, 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 起 30 日 内对医务人员 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务人员 执业证书》 的“执业记录”栏, 并录入医务人员 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 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分 1 分。

 ( 一)

 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 二)

 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擅自 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 三)

 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 四)

 代他人参加医师、 护士资格考试的;

 (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六)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 药品、 试剂等生产、 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 给予的回扣、 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七)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 治疗或者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 八)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 九)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 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造成疾病传播、 流行的;

 ( 十)

 故意泄漏传染病人、 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 十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务人员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 调查、 处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二)

 考核周期内, 发生吃拿卡要或收受红包、 不当得利等经查证属实的;

  (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人员考核, 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 十四)

 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 有关规定, 被行政处罚的。

 ( 十五)

 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服务态度生、 冷、 硬、 顶,不按医患沟通制度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 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或用语不规范, 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 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 十六)

 无正当理由离岗、 脱岗、 串岗或干私活、 进行娱乐活动的;

 ( 十七)

 使用假劣药品, 或销售、 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 制药品与治剂的, 并向病人私自 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的;

 ( 十八)

 擅自 搞业余或兼职服务, 动用医疗机构设备为个人和科室谋取私利者;

 ( 十九)

 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 乱检查、 滥用药, 增加患者负担的;

 ( 二十)

 参与虚假医疗广告或医疗器械促销宣传的; 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

 ( 二十一)

 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造成不良影响等。

  第六章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省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人员 , 实行不良执业行为年度内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医护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 期以自 然年度为单位, 12个月 为一个周期, 期满后, 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 然消除, 重新开始积分。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 来信来访、 监督电话、 病人问卷调查等途径获取。

  第三十三条 实行医护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每月 在专栏内公布上月 医护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医护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 处理意见, 公布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 每季度将医护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引 导患者合理选择医

 护人员 。

 省卫生厅网站将在医政管理栏目 及时公布有关医护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 累计积分 5 分以上者)

 。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 调)

 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 ...

篇五: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省卫生系列公共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公共卫生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公共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2个层级,名称依次是:主任医师(研究员)和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相对应,主任医师(研究员)对应一至四级,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对应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其中,主治医师(助理研

 究员)对应八至十级,医师(研究实习员)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医士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主任医师(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执业能力。

 本专业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

 册(卫生管理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指导下级医师进行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能组织制定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疾病预测并作出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具有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能主持完成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

 工作计划的制订、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主持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

 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能负责单位内设机构及以上管理工作,对卫生健康事业管理有深入研究,能够主持制订本领域的发展规划、管理体系,工作有重大创新,在省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担任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主持撰写或参与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 2 份(前 2 名完成人)。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

 (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基层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

 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以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

 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2 项;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本地区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及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2.独立制定本专业工作方案、计划,由省级相关业务部门以文件正式下发并组织实施,成效显著(须提供实施前后数据翔实的佐证材料,由所在单位盖章认可并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

 3.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医院组织的群众

 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同职称人员中排名前3名(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4.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5.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6.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项;或获省级科技二等奖(第4、5名)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7名)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2篇。

 8.个人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

 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10.党的十八大以来,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1.专业成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1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教材需提前送审,经专家审核达不到相应职称著作水平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直接申报。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省内做出重大贡献人才,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业绩条件,任副主任医师(副

 研究员)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主任医师(研究员)。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任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满2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做出突出业绩,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医师(研究员),可单破、双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

 第四章

 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

 本专业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已按规定注册(卫生管理人员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比较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能参与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进行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独立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能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工作常用的现场监测仪器操作、卫生学检验采样、卫生质量感官评价等技能。

 从事疾病控制工作的:能独立拟定并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并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

 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能参与单位内设机构及以上管理工作,对卫生健康事业管理有一定研究,能够参与制订本领域的发展规划、管理体系,工作有创新,在本地区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担任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独立撰写或参与撰写(前3名完成者)书面专题工

 作总结报告2份。

 第二十...

篇六: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部、党员积分制管理细则

 为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深化巩固拓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切实将《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章》、《准则》、《条例》)作为全体党员的行为准则,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医院党组织基础,为实现创建“三甲”医院和“河西区域医疗中心”目标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当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党员先锋引领活动要求,结合“建强支部、严管党员”大讨论活动,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党员实绩量化考核基础上,以支部组织管理为主,党委监督指导为辅,进一步细化各项考核指标,强化党支部管理党员意识,实行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现制定《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细则》。

 一、基本原则 开展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逐层推进,动态管理、注重实效,贴近实际、民主公开为基本原则,以推动医院发展、促进医患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党性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红线意识,不断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适用范围 医院各党支部、全体共产党员。

 三、主要内容 (一)党支部、党员积分方式及分类标准

  - 2 - 1.积分设置。党支部、党员积分按年度 100 分计算,分基础分 40 分、任务分 50 分和奖励分 10 分。当年党支部、党员基础分为上年党支部、党员个人考核分的 40%,以此类推。

 2.积分构成。

 (1)党支部 基础分(40 分):按照《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书》(附件 2),基础分采取倒扣分的办法,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考核扣分。当年第一个月基础分为上一年度党支部考核得分 40%。每月依次为上月考核总分的 40%。以此类推。

 任务分(50 分):由党办按照党支部当月完成院党委安排部署任务情况进行量化,量化标准依据《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书》,量化得分占每月积分 50%。

 奖励分(10分):依据《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书》中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卫生系统及医院各类竞赛、活动,依获奖级别分别按 5 分、4 分、3 分、2 分予以加分,获奖级别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加分时分别递减 0.5 分。按照党支部申请、党办审核申报、党委审定备案的程序进行。党支部须提供证明资料。

 (2)党员 基础分(40 分):依据《党员积分制管理实绩量化考核指标细则》(附件 3),基础分采取倒扣分的办法,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考核扣分,扣完为止。当年第一个月基础分为上一年度党员考核得分 40%。每月依次为上月考核总分的 40%,以此类推。

 任务分(50 分):依据《党员积分制管理实绩量化考核指标细则》,由党支部按照党员个人岗位职责、承诺事项、党员义务、职责履行和任务完成情况,相应调整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结合党办反馈结果计算出每月任务分。量化得分占每月积分 50%。

 奖励分(10 分):依据《党员积分制管理实绩量化考核指标细则》,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卫生系统及医院各类竞赛、活动,依获奖级别分别按 5 分、4分、3 分、2 分予以加分,获奖级别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加分

 时分别递减 0.5。分。按照党员申请、党支部审核申报、党委审定备案的程序进行。党员须提供证明资料。

 3.积分方式。

 党支部(党员)积分=基础分值+任务分+奖励分。

 党支部(党员)年度积分=第四季度积分×百分比+民主测评×百分比(具体折算比例按照党支部年终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办法执行)。

 4.党支部、党员定级标准。对年度积分达到 95 分以上的党支部、党员可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60-95 分的党员可评为合格党员;60 分以下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有《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见《党员民主评议办法》另行发文)行为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连续两个季度平均积分排名第一位,确定为流动“红旗党支部”;党员连续两个季度平均积分排名前三位,确定为该党支部党员示范岗。年度内连续获得两次流动“红旗党支部”和“党员示范岗”,年终直接确定为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

  5.不参与积分党员。离退休党员及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根据本人意愿,填写《不参加积分管理党员审批表》(附件 6),并经党支部、党委审批后,可不参与积分管理。

 6.党员组织关系迁转。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迁转组织关系,需填写《党员积分制管理迁转登记表》(附件 7),经过党支部审核,院党委审批后,随人事档案迁转。

 (二)认真做好积分管理 1.制定考评细则。党委监督指导,支部量化管理,科学设置项目,细化评分办法,制定考评细则。

 2.严格积分登记。党办严格按照院党委制定的《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书》(附件 1,另行发文),每季度进行党

  - 4 - 支部积分制管理。各党支部严格按照院党委制定的 《党员积分制管理实绩量化考核指标细则》(附件 2),指派专人负责,根据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登记填写,按季汇总,经党员核实确认后,在每季度最后一天(遇周六、周日,顺序提前 1 天)将汇总结果报院党委审核备案。党支部每季度考核由党办具体量化反馈至支部核实确认后,与党员季度积分结果同期汇总报院党委审核,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党支部进行公开,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3.搞好民主评议。党支部严格按照院党委《民主评议党员办法(试行)》(附件 3,另行发文),每年终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党支部、党员每年第四季度积分结果不另行通报,结合年终党支部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定格工作,按比例核算为该党支部、党员年度积分结果,予以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四、操作流程 积分制工作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开展,以党支部为单位具体实施。主要操作流程分为 8 个步骤。

 1.制定积分细则。年初党办结合党建重点任务和医院中心工作对《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书》、《党员积分制管理实绩量化考核指标细则》进行相应项目调整。党支部结合党员岗位工作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党员任务分、赋分标准、评分办法。积分评定细则要与党员所在科室绩效考核指标相结合。党支部每季度对考核结果靠后、日常表现不佳的党员进行支委班子集体约谈;经约谈在第二季度仍然考核靠后、表现不佳的党员经支委会讨论后,报院党委审定并全院通报;经通报在第三个季度依然考核靠后、表现不佳的党员经支委会讨论后,报院党委审定,纳入党员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当月绩效考核,由科室进行二次绩效扣罚,并要求科室配合党支部对该党员进行严格监督教育管理。

 2.确定党员积分记录员。党支部积分记录员由综合素质高、思想品德好,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担任,原则上建议由各党小组长担任,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调整。记录员主要负责党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情况收集、积分台账填写、积分核算上报等工作。

 3.党支部、党员申请。党支部、党员每季度第一周填写上一季度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申请表》(附件 4、5),汇报本季度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党支部由联系点领导签字确认,党员由党支部书记、科主任签字确认(是否完成、完成质量)后,分别交送党办、支部记录员汇总。

 4.考核登记。党办、支部记录员每季度收集登记党支部、党员日常考核考勤、履行义务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季度积分登记表》(附件 4-1,5-1)。

 5.积分结果初评。党办反馈各党支部每季度积分情况,征求意见。各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依据个人申报情况、科主任、党支部书记审核意见、记录员考核结果,提出每名党员季度积分初步意见。

 6.积分结果评定。每季度第一个组织生活日(周四),党办向党支部通报上季度积分情况;党支部向党员通报支委会提出的党员上季度积分初步意见,由党员核实通过。对有异议的,进行复议。

 7.通报登记。经党支部、党员对上季度积分结果进行核实无异议后上报院党委审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党支部、各科室,接受全院干部职工群众监督。党支部、党员积分情况登记在《积分制管理季度积分台账》纳入下一季度考核(附加 4-2,5-2),党支部按要求建好党员积分台帐,接受院党委积分核查。

  - 6 - 8.年底评议。每年底,由院党委组织以支部为单位进行考核和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积分结果按照年终考核和民主评议要求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得分为党支部、党员年度考核得分,以此分别进行党员定格评优,党支部、党小组评先。记录员登记在《党员积分制管理年度综合积分登记表》(附件 4-3,5-3)。

 五、党支部、党员积分结果运用 1.对获得年度“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和民主评议定格为优秀的党员,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评先树优活动。

 2.对不合格党员,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列入帮扶教育对象,由院党委监督指导,党支部指派党员进行“一对一”帮扶教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六、措施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是党支部、党员管理的创新举措。通过制定评分细则和量化积分,实现党支部、党员管理日常化、实绩化、动态化,使院党委管理权限下沉到党支部,真正调动起党支部主动管理、活跃氛围、服务党员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每位党员自我约束、自我检查、自我提高,明确应尽义务和工作职责,化宏观为具体、化具体为导向,化导向为每个党员的实际行动、一言一行,为建强支部、严管党员打下坚实基础。

 2.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了切实做好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各党支部要成立工作机构,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任副组长,各党小组长为记录

 员。依据院党委积分制管理细则按季度做好量化积分工作,从源头上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

 3.紧扣指标,严格程序。积分制工作坚持与医院各类目标任务考核有机结合,凸显工作实绩,对成效明显的党员充分肯定,同时也为后进党员树立标杆。优秀党员要继续巩固先进,发挥样板作用,增强示范效应;合格党员要对标找差,制定提升措施,着力补强“短板”,比学赶超。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置,强化监督教育管理。

 4.加强考核,建好台帐。评分细则是考核党员日常工作优劣的标准。必须制定的具体明确,记录员及时对党员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建好台帐,使此项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为我院党的建设打牢基础。

 附件:

 1. 《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目标责任书》(另行发文)

 ; 2. 《党员积分制管理实绩量化考核指标细则》 3. 《党员民主评议办法》(另行发文); 4. 党支部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4-1 党支部积分制管理季度积分考核登记表; 4-2 党支部积分制季度积分管理台账; 4-3 党支部积分制管理年度综合积分登记表; 5.党员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5-1 党员积分制管理季度积分考核登记表; 5-2 党员积分制管理季度积分管理台账; 5-3 党员积分制管理年度党员积分登记表; 6.不参加积分制管理党员审批表; 7.党员积分制管理迁转登记表。

  8 附件 2:

  党员积分制管理实绩量化考核指标细则(总 100 分)

 备注:

 1.党员大会参会情况、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情况由党办提供。2.模范作用发挥、参加医院各类活动等数据由党支部、党小组自行统计。3.组织生活、党费缴纳、党内主题活动参加等数据由各支部自行统计。4 党员各类获奖加分项需自行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其它相关证明。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值考核办法 考核人 值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值考核办法 考核人 值 政治学习政治学习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重要思想的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武威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严格落实党要官党、从严治党方针。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按时院党委和党支部安排的学习任务。

 0 依据党支部对每位党员各项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登记和党办实绩数据统计。每缺一份扣 3分,抄袭、雷同材料扣 2 分,完成质量不高扣 1 分。在院报、网站等内部宣传平台上发表 1篇党建相关文章加 2 分。

 支部 考核 组织纪律组织纪律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自觉按期交纳党费,执行党的决定,服从党的分配,积极完成党所交办的各项任务;关心党的工作,向党组织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党内监督。

 0 统计每位党员会议出勤率,包括支部组织生活会、凡要求党员参加的大会、参加党内外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党费缴纳等,依据各部门数据汇总,党办实绩数据统计。无故缺席扣 3 分,每迟到 10 分钟扣 1 分,迟到 30 分钟以上按缺席对待(组织生活会由支部核实)。

 支部 考核 遵纪守法遵纪守法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事实,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和行业不正之风作斗争。认真执行《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0 依据医院纪委、监察科、医务科各项数据统计。廉洁行医、违纪违规、发生医患纠风等情况。党员违规被投诉一次扣 3 分,引发医患纠纷扣 4 分。党员被批评通报 1 次扣 2分,可累计扣分。党员收到表扬意见 1 次加 0.5 分;表扬信 1 次加 1 分;锦旗 1 面加 1分,拒收红包一次加 1 分。依据医务科当年医务人员...

篇七: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国医院管理)第37卷 第l2期(总第437期)2017~l2月 我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实 陈武朝。。

 张 国 施进展与建议 :

 刘 刚 ’ 袁 军 ’ 李柏钧 摘 要 通过政策研究和文献综述,分析了国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目前,国 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面临法律基础薄弱、记分项目内容不规范和记分管理混乱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 关指导性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构建医务人 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化监管平台和不良执业行为信息发布平台 ,实现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实时评估和预警 ,使有限的 监管人员发挥最佳的管理效能,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关键词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 医疗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 1001—5329(2017)12—0022—03 1 ::j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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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rough policy research and literature review .the arti cle anal yzed problems of the medical

 sta f’S bad practice behavior scoring management system , and put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 ons.At present, the med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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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undati on,non—standard scoring in— dex, confusion of scoring management and other i ssues.It i s suggested to introduce nati onal

 level of rel evant policy and normati ve docum ents as soon as possible, promote all

 regions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edical

 staff’S bad practi ce behavi or scoring management system ,establish the medical

 sta f’S credit archives and bad practice behavi or i nformation publishing platform ,and establish bad practi ce behavi or scoring technol ogy pl atform to achieve real-ti me assessment and early warning of the medical

 staff’S bad practice behavi or,make sure the limited regul ators play the best management e fici ency.fOrm a long-term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full y ensure the medi 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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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Nanning。

 Guangxi, 530021,China “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 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的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之一。随 着政府对社会办医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医师多点执业的 放开,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凸显,对 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面对当前较严峻 的医疗质量安全形势,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应加强理论研究和 实践探索,不断创新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管理念和 监管方法 ,形成医疗卫生服务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质量 和医疗安金。本文旨在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 施状况进行回顾与总结,以期为建立健全该项制度及相关研 究提供线索和思路。

 1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在卫生系统中的实施和应用状况 1.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具有对违法行为记 基金项 B:广西壮族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 (Z20170374); 广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开发s推广应用项 8 (s20l7o84) ①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医院 广西 南一, 530021 通信作者:刘 刚;E-mail:dr.1g@163.com 分客观性 、累积记分惩戒效果叠加性以及单次记分效果隐性 的特点 ,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密切相关,是医疗卫生管理部 门对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重要 监管手段”I。2009年,当时的卫生部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 法 (试行)》的第五条规定,标志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 为 记分管理在国家层面正式有了指导性文件依据。之后,各地 卫生行政部门相继建立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 度 。国内已有 26个省级 (20个省 、3个 自治区 、3个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 度 ,山东省、福建省 、甘肃省、宁夏回族 自治区、上海市还 分别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过修订或更新 ·。各地 生计生行 政部门记分管理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不良记分内容主 要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诊疗常 规等。目前各地在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刘锦玉等1 31对2010- -2014年北京市不 同类别 、性质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构成情况进行分析, 发现医疗机构在人员管理 、医疗广告 、机构和人员信息公 示、超范围诊疗 、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方面问题突出。沈明 韶等 I 通过客观数据反映医疗机构经营性质 、记分频率和记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 Vo1.37 No.12(SUM No 437)Dec.2017

 我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实施进展与建议——陈武朝等 分理由等方面内容,发现记分次数、记分值同比下降。

 1.2 医务人 员不 良执 业行 为记 分管理 目前对于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国家层面的 政策依据是原卫生部于2007年印发的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相对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制度,目前已出台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的地 区较少。已出台的医务人员 (或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 理制度均明确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记分值 、记分项目 内容以及达到相应分值的惩处措施。记分管理项 目内容主要 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医疗诊疗规范 的行为 、发生医疗差错造成医疗损害的行为、严重违背职业 道德的行为等方面。

 牵头制定实施医务人员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政策 的主体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出台的政策方面,甘肃省2014 年出台了 《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管理对象包括医、护、药 、技等所有医务人员,积分结果与 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职称晋升等挂钩 ,医务人 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 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深圳 市于2016年出台了 《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管理对象仅为执业医师,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 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工作。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出台的政策 ,内容主要 涉及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山东省于201 1年印发的 《关于建立 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用档案的意 见》,明确了医疗保险执业医师违规记录考核细则和取消医 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资格的情形 ,并将对医保医师的处分 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宁夏于2014年出台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 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强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负责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工作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 构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医保服务医师进行协议管理 、信息 登记以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和年度诚信测评,卫生计生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工作。湖北于2016 年出台的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 管理规则 (暂行)》和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 规则 (暂行)》,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各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各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执行本规则 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情况按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纳入其管理范围,各统筹地区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 医保服务行为实施 日常监管。广西于2017年出台的 《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医保医师在 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凭本人操作编码连同处方一并录入所在 定点医疗机构 HIS,由系统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识别 、审 核及结算 。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急 诊 、急救除外):未经登记备案的医师或被社会保险经办机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 Vol 37 No.12(SUM No.437)Dec.2017 (qomE院管理)第37卷 第12期(总第437期)2017年12月 构暂停、停止医保医师医保服务的医师 ,为参保人员提供医 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记分管理面临的主要 问题 2.1 法律基础薄弱,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 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记分管理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等),关于记分管理制 度的法律依据及其性质仍待进一步探讨。目前各地出台的医 务人员不 良执业记分管理依据文件主要是国家层面出台的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医师 “不 良行为记录”的 简要表述,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够充分。医师定期考核工 作由医师行业协会具体实施,而 目前我国医师行业组织较薄 弱,很多地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未能有效开展 ,未能建立行 之有效 的医师退出机制[ 51。医师定期考核的对象是医师群 体,未包括药师、护理人员等其他医务人员,管理的范围有 限。国家层面如能尽快出台医师不 良执业记分管理相关政策 制度,与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有效衔接,将是完 善医师退出机制的有力补充。

 2.2 记 分管理 内容 不统一 。欠规 范 目前 已出台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记分管理政策的省市较 少。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的问题相类似, 已出台的政策存在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不一 、记 分项目内容和记分标准不一、管理的对象不一等问题 ,各地 规定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有的针对 所有医务人员 ,有的仅针对执业 (助理 )医师群体在概念 上,有 “记分⋯‘计分”和 “积分”3种 ;在记分程序 、记分 惩处措施以及公布制度等方面,各地规定也有较大差异。

 2. 3 记分管理相关主体部门的权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协同作 用有待加强 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 医保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服务医师管理,两者政令未能 有机统一 ,容易出现协同性差导致制度实施效果不佳问题。

 各地制定医保服务医师记分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是 《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 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4)54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二款的 规定,国家政策层面对医保服务医师不良行为记分项 目的内 容及惩处措施不够明确、具体 ,各地在出台政策时自由裁量 的尺度不一 。目前已出台政策的地区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 记分管理指标、记分值不一。医保服务医师是医师的关键组 成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 进行双重管理,其合理性及协同机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

 2.4 尚未建立不 良执 业行 为信 息化监 管平台 当前 ,国内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正在从传统人力监管模 式向信息化监管模式转变 ,从结果统计分析向环节质量实时 监控转变,从事后补救、被动管理向前瞻防控、主动管理转 变 ,从现场检查反馈为主向信息化实时监控反馈为主、现场 检查为辅转变 。国内医疗质量管理普遍存在信息化水平不 高 、三级质控体系薄弱以及监管效果不佳等问题 ,传统的医 疗质量管理手段和方法亟待改进和创新um。医务人员不 良执 业行为记分管理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抓 手,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亦尚未有构建医务人员不 良

 我国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实施进展与建议——陈武朝 等 《中国医院管理》第37卷 第l2期(总第437期)2o17~l 2月 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相关文献报道。

 3 建议 综合政策研究和文献研究,笔者将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行 为定义为: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制度 、诊疗技术规范及医德医风,导致患者健 康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 ,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对医 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记分 ,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和不 良执业行为信息化监管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行为信息 ,实现实时动态评估和预警,从而增强医务 人员依法执业的紧迫感和自觉意识。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医保管理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角度出发,可通过对记分管理 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对被记分达到一定分值、违规次数 较多或违规情形较严重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管理,有针对性 地加强警示教育和惩处 ,使有限的监管人员发挥最佳的管理 效能 。

 3.1 国家层面出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指导性和规范性政 策文件 笔者认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3个原因:

 (1)应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新形势...

篇八: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毕署卫发〔2011〕 114 号

 毕节地区卫生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 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 的通知

 各县( 市、 区)

 卫生局、 地直卫生单位、 地区注册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监管, 规范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切实改善服务态度, 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根据《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监管建立依法执业、 质量控制长效机制的通知》 ( 毕署卫发〔 2011〕 78 号)

 的要求, 制定《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〇 主题词:

 卫生

 医疗机构

 监管

 通知 抄送:

 省卫生厅、 行署办、 张光奇副专员 、 地区法制办 毕节地区卫生局

  2011 年 9 月 20 日 印发 二一一年九月 二十日

 共印 60 份

  2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 确保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试行)》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局当前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实际情况, 制定《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 ( 以下简称《方案》 )

 。

 第二条 本《方案》 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地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 并对县( 市、 区)

 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实施由承担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同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本《方案》 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指医疗机构在医疗、 预防、 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 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规定、 制度以及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 全区各级卫生行政、 卫生监督、 合医管理、 疾病控制、 妇幼保健、 中心血站、 人民医院、 中医院、 紧急救援中心、乡 镇卫生院应当采取日 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 加强对医疗机

  3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办法 第六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 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 分、 2 分、 4 分、 6 分、 12 分, 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1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使用一名 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村卫生室、乡 镇卫生院除外)

 ;

 2、 使用一名 未经注册到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3、 使用一名 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4、 医疗机构或内设科室使用了 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 , 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 改变名 称的;

 5、 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开诊时间、 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悬挂于明显处的;

 6、 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 的;

 7、 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操作人员 无《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等资质的;

 8、 在岗人员 未按规定佩戴载有本人姓名 、 科室、 职称的胸牌工作的;

 9、 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非本医疗机构标识的医疗文书的 (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乡 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格式)

 ;

 10、 未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的;

  41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未与血站( 储血点)

 签订供血合同的;

 12、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完善输血前检验项目 的, 相关记录、资料不完整或缺乏的;

 13、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一次用血、 备血量超过 2000ml 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14、 发布医疗广告超出审批范围的;

 15、 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

 16、 医师未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 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开具处方的;

 17、 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8、 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接待和处理投诉、 信访等工作的;

 19、 未按规定保存医疗文书的;

 20、 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 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的;

 21、 发生三、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未在醒目 位置适时公示医疗收费价格的;

 2、 未向住院患者提供“一日 清单” 的;

 3、 未向县合医办每天报告住院人员 数据和上传相关数据的;

 4、 自 费药品和自 费检查项目 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 ( 急救情况例外)

 ;

 5、 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病历资料的;

 6、 门诊日 志与处方不相符或门诊日 志项目 记录不全的。

 ( 三)

 母婴保健

  51、 开设产科的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未按期校验;

 2、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卫技人员 未按期校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3、 未制定产儿科技术规范( 诊疗常规或技术操作规程)

 ;

 4、 产儿科基本设备不全的;

 5、 分娩室“三区” 划分不合理;

 6、 未正确掌握剖宫产指征、 入院 8 小时发生子痫的、 发生会阴Ⅲ° 裂伤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未配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专用计算机和不能连接宽带网络的;

 2、 医疗机构存在法定传染病迟报的;

 3、 医疗机构未按 《贵州省结核病规范治疗管理办法 ( 试行)》执行的, 转诊到位率未达 80%, 或转诊同时开带本院抗结核等药品的。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2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 3000 元以下罚款的;

 2、 违反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

 3、 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擅自 提高收费价格、 分解收费、 重复收费等行为后, 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4、 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擅自 组织义诊活动( 大型健康咨询、 健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

 的;

  65、 未按《消毒管理办法》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或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消毒剂、 消毒器械等行为的;

 6、 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存放、 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或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的;

 7、 医院院感重点部门( 口 腔科、 检验科、 感染科、 透析室、ICU、 手术室、 消毒供应室、 产房、 新生儿科、 导管室)

 未达院感要求的;

 8、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未按标准单独设立输血科或输血科人员 不具备医学检验专业资质的;

 9、 输血科血液保存未按血型分类贮存于专用冰箱的;

 10、 未按规定在新、 改、 扩建一级、 二级实验室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

 11、 买卖、 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 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 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的;

 12、 发生三、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

 13、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 发布医疗广告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未认真核对住院人员 身份, 人证不相符的;

 2、 未严格按照公示医疗收费价格收费的;

 3、 未在醒目 位置每月 公示新农合、 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病人收费及报销情况的;

 4、 住院病人检查、 治疗、 记录与病历资料不相符的;

  75、 住院病人与入院登记不相符或出院病人与出院登记不相符的;

 6、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 含省级增补药品)未 100%进入省级采购平台采购的;

 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含省级增补药品)未 100%实行零差率销售的。

 ( 三)

 母婴保健 1、 医护人员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

 2、 医疗机构超出《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 规定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

 3、 院内发生可避免性新生儿死亡的;

 4、 院内发生新生儿破伤风的 5、 产儿科抢救药品、 设备不全的。

 6、 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不按时上报各种常规报表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5%的;

 2、 设产科的医疗机构未开展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的;

 3、 报告流脑、 乙肝、 麻疹、 狂犬病、 手足口 病、 流行性出血热等传染病疫情后, 未按要求采集标本的;

 4、 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报告不转诊的;

 5、 乡 镇卫生院一月 以上无传染病疫情报告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

 6、 承担免疫规划工作的医疗机构不按时上报各种常规报表的。

  8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4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受到 3000 元( 不含 3000 元)以上罚款的;

 2、 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 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累计收入 3000元( 含 3000 元)

 以下的;

 3、 使用一名 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4、 使用一名 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5、 未经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擅自 改变机构类别、 性质、 地点、 面积、 布局及服务方式的;

 7、 单位设置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 向社会开放的;

 8、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擅自 配制和使用自 制药剂的;

 9、 有隐匿、 伪造病历资料( 处方)

 或其他医疗文书以及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行为的;

 1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到校验期, 逾期不主动申请校验的;

 11、 临床输血未填写《临床输血申请书》 、 《输血治疗同意书》 、 《输血记录单》 等资料。

 12、 输血科发出血液后, 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保存受血者及供血者血液标本。

 13、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 医疗器械、 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 过期或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等行为,被药监等部门查处并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

  914、 未按规定报告在医疗活动中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的;

 15、 发生三、 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或发生一、 二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 诱导或误导病人就医, 导致病人不能得到报销的。

 ( 三)

 母婴保健 1、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 擅自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助产技术、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 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技术特殊准入项目 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传染病人没有及时进行登记、隔离、 转运、 救治、 报告, 未按规定对医疗活动中使用的疫苗、菌毒种进行有效管理的;

 2、 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10%的;

 3、 发现肺结核病人不报告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6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以雇佣“医托”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转让、 出租、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借用、 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 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3、 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 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或其他机构, 并以本医疗机构名 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4、 未按国家或本省准入规定使用和开展医疗技术的;

 5、 违反规定购买、 保管、 使用、 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的;

  106、

 疏于管理, 致使麻醉、 精神药品流失的;

 7、 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亲子鉴定的;

 8、 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买卖配子、 合子、 胚胎、 擅自 进行性别选择及实施代孕技术,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机构提供的精子, 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等的;

 9、 批准设置的人类精子库, 有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以及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 机构提供精子、 擅自 进行性别选择等的;

 10、 发生一、 二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

 ( 二)

 合作医疗管理 1、 医疗机构将病人自 付部分变通纳入报销范围的;

 2、 医疗机构将门诊病人变通为住院病人报销的;

 3、 医疗机构将自 费药品、 保健药品变通为目 录药品报销的;

 4、 医疗机构将物品变通为药品报销的;

 5、 医疗机构将病人生活费变通为住院费用报销的;

 6、 医疗机构将病人应交起付费变通为住院医药费报销的。

 ( 三)

 母婴保健 1、 院内发生可避免性孕产妇死亡的 ( 以地级评审结果为准);

 2、 具备妇幼保健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未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

 ( 四)

 疾病预防控制 1、 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15%的;

 2、 收治肺结核病人不报告的;

  113、 乡 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免疫规划工作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次记 12 分:

 ( 一)

 依法规范执业 1、 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开展采、 供血活动的;

 2、 不设床位的机构, 在接到暂缓校验通知后仍继续执业的;

 3、 发生重大灾害、 事故、 疾病流行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

 卫生技术人员 拒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不服从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

 4、 新审批的医疗机构, 在未完成卫生技术人员 注册等事项前擅自 开业的;

 5、 未经批准, 擅自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6、 抗拒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7、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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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件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登记机关校验管理的依据之一,纳入医院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

 3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与医疗机构年度工资总额挂钩。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记分,不能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记分。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 12 分、6 分、4 分、2 分、1 分,共五个档次。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一)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医疗机构名称、类别、性质、所有制形式、规模、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二)存在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等行为的;(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开展除急救以外的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四)逾期不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五)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

 4基金行为的;(六)使用受到暂停执业、注销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七)在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注册中弄虚作假的;(八)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等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使用资格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未及时、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一)医疗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的;(十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或者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规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十三)非法采供血或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十四)非法采供精子、卵子,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或实施代孕技术的;(十五)未按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

 5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十七)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管控,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十八)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十九)抗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一)存在群体性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收受“红包”、“回扣”达到 3 人次以上的;(二)未服从诊疗需要,牟利转介患者,或者雇佣医托等手段招揽病人的;(三)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等行为的;(五)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

 6(七)使用禁止类临床医疗技术的;(八)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处方以及其他医学文书的;(九)出具虚假疾病诊断、健康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或医学检查、检验报告的;(十)医师未取得器官移植执业资格擅自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的;(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十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十三)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十四)未按规定进行疫苗采购、接收、存储、接种,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未按规定销毁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再次使用的;(十六)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处理的;(十七)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一)未按规定对本机构负责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的;

 7(二)存在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三)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四)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虚假宣传信息的;(五)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或备案范围的;(六)未依据规范行医,在诊疗服务活动中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行为的;(七)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收受“红包”、“回扣”3人次以下的;(八)未按规定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有利益输送行为的;(九)违反防范学术会议廉政风险有关规定,有利益输送行为的;(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其他有特殊执业要求的医师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十一)未按规定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器械、设备等招标采购制度流程,有以商业目的统方等利益输送行为的;(十二)未按规定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及医保谈判药品的;(十三)未按规定采购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的;(十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8(十五)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十六)使用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或者未按规定开展自体输血技术的;(十七)未遵守有关规定擅自从事疫苗接种工作的;(十八)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九)未恪守保密准则,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二十)未遵守工作规程,违规接受捐赠的。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 分:(一)违规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的;(二)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本机构患者知情告知制度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四)使用未通过限制类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医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1 名记 2 分;(五)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六)开展限制类技术未按规定备案的;(七)未按规定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信息的;(八)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的;

 9(九)使用无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 名记 2 分;(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1 名记 2 分;(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处方的,1 名记 2 分;(十二)未按规定复制、封存、启封、保存和保管病历资料的;(十三)临床用血储存、运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十四)医疗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污水的;(十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行为的;(十六)其他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以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行为的。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资质、收费等信息对外公示的;(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1 名记 1分;(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

 10活动的,1 名记 1 分;(四)使用未经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独立从事护理活动的,1 名记 1 分;(五)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1名记 1 分;(六)未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医师信息的:受刑事处罚、中止执业 2 年及以上、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七)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过程中,派驻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1 名记 1 分;(八)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1 名记 1 分;(九)使用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 3 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1 名记 1 分;(十)未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的;(十二)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1 名记 1 分;(十三)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十四)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经鉴定,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十五)未按规定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11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第三章 记分实施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医疗机构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医疗机构合并时,合并前各医疗机构的记分应按合并前床位占比加权计入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检查医疗机构时,须有 2 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记分记录(包括正、副本),并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业行为时,应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经医疗机构确认签字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备案)、

 12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日常监管档案。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对记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疗机构。经复核需要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予以更正。第四章 记分应用第十八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报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予以通报。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 分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二)6 分≤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2 分的,在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医疗机构列入重点审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三)12 分≤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4 分的,暂缓受理该医疗机构当年医院评审有关业务,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13(四)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4 分,或者发生三个以上科室(或二三级诊疗科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均超过 8 分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取消医疗机构原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医疗机构在距校验期满 3 个月内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立即申请校验,并给予其 1 至 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按暂缓校验期内有关规定执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 10 分及以上的,再次校验时应认定为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诊疗小组(团队)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 6 分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在期限整改期间该诊疗小组(团队)仍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责令医疗机构严肃处理并给予该诊疗小组不良执业行为双倍记分。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的形式,函告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建议给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处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格式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废止。附表:1.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本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

 15附表 1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本(正、副本)医疗机构名称(公章):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本件一式两份,一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

 16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

 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服务对象:

 床位(牙椅):注册资金:

 等级: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核准的诊疗科目:

 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放射诊疗许可证》证号:

 发证日期:有效期:核准的诊疗科目:

 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

 17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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