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居民自治小组流程4篇

时间:2022-09-17 10:25:06 来源:网友投稿

成立居民自治小组流程4篇成立居民自治小组流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010年9月10日社区居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加强社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立居民自治小组流程4篇,供大家参考。

成立居民自治小组流程4篇

篇一:成立居民自治小组流程

区居民自治章程 (201 0 年 9 月 1 0 日社区居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社区自 我管理、 自 我教育、 自 我服务、 自 我监督, 加强社区管理, 提高社区居民自 治水平, 努力建设管理有序、 服务完善、 环境优美、 生活便利、 人际关系 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促进社区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办法》 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本社区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 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 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下,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社区居民委员 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 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在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社区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进行工作, 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六条

 本社区居民自 治章程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

 一经通过, 社区居民、 社区内各类组织、 驻社区单位应自 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居民会议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

 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 2 至 3 名 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 一)

 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报告、 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 三)

 制定和修改社区自 治章程、 社区居民公约;

 ( 四)

 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 会成员 , 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 会成员 的工作;

 ( 五)

 监督社区居民委员 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六)

 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 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 七)

 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 会不适当 的决定;

 ( 八)

 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 会召 集和主持。

 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 以上的居民、 五分之一以上的户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 应当 召 集社区居民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社区居民委员 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 岁 以上的居民或者户 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 席, 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 必须采取无记名 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由出 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 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由居民委员 会组织执行。

 居民应当 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 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召 开社区居民会议, 应当 提前 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

 召 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 社区居民代表应当 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 进行表决。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 选举产生, 是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 依照自 我管理、 自 我教育、 自 我服务的原则, 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 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 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设主任 1 名 , 委员

 名 。

 日 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 副主任、 委员 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

 ( 一)

 宣传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 二)

 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 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

  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 益的事项, 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 三)

 教育引 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 治章程》 和《社区居民公约》 ,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 教育居民尊老爱幼、 扶贫助残、 团结互助、 反对封建迷信、 破除陈规陋习;

 ( 四)

 大力发展社区经济, 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 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资产, 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 五)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 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 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 六)

 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规划建设好社区, 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 七)

 配合公安、 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调解民间纠纷, 促进居民家庭、 邻里和睦, 创建平安社区;

 ( 八)

 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 机关做好与 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 拥军优属、 社会救济、 人口 计生、 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 九)

 实行社区居务公开, 通过居务公开栏、 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 让社区居民及时了 解社区各项事务, 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 十)

 建立完善社区事务听证会、 议事协商会等会议制度, 召集社区各方代表参与 研究社区内共同 关注的问题, 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 利益的重大事项;

 ( 十一)

 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 会成员 、 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工作;

 ( 十二)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决定问题,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每半月 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 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 会每季召 开一次汇报会, 每半年一次总结会。

 根据需要, 应当 适时召开听证会、协调会、 评议会等专题会议, 汇总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解决居民的矛盾和问题。

 社区居民委员 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 会成员 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 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 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应建立居务公开制度, 设立居务公开栏, 定期公开事务、 财务, 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决定问题,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进行工作, 应当 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不得强迫命令, 不得打击报复。

 社区居民委员 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成员 应当 遵守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廉洁奉公, 办事公道, 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下设经济发展、 规划建设、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调解维稳等下属委员 会。

 下属委员 会各设主任 1 名 、 委员 3-5 名 。

 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成员 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

  第四章 社区居民小组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 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决定, 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 会下设居民小组, 每组设小组长 l 名 , 由居民小组推选, 通过无记名 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 一)

 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 二)

 召集、 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 完成社区居民委员 会交办的工作;

 ( 三)

 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 治活动;

 ( 四)

 协助社区居民委员 会下属委员 会做好各项工作;

 ( 五)

 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 会反映居民的意见、 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社区居民议事会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 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 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 治事务的议事权、 决策权、 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 应当 明确

  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 并形成书面决定, 或写入社区居民自 治章程。

 第二十九条

 本社区居民议事会设召集人 1 名 , 成员

  名 。

 第三十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 一)

 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 难点问题, 提出议题, 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 二)

 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 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 并要求答复;

 ( 三)

 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 常自 治事务;

 ( 四)

 对居民委员 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 岁 以上的居民、 十分之一以上的户 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 集社区居民议事会, 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 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召 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 有议事会全体成员 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 参加, 所做决定应当 采取无记名 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经到会人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 1 名 、 成员( )名 ;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 1 名 、 成员 ( )

 名 。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 一)

 监督社区居民委员 会工作;

 ( 二)

 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 三)

 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 难点问题, 有权决定增加社

  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 四)

 有权对居民委员 会不适当 的工作提出 质询;

 ( 五)

 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 对社区居务公开栏、 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五条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 一)

 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 二)

 对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收入和支出 进行审查监督;

 ( 三)

 对每月 全部收支单据、 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 四)

 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 五)

 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 六)

 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 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 解释。

 第六章 社区服务管理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 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 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积极参与 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 积极参与 社区各项公益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 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 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 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丰富社区服务项目 , 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 会要经常调查、 掌握社区内孤、寡、 残、 疾和老年人、 贫困户 、 失业者的情况, 并组织社区志愿者、 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四十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 充分发挥各自 职能作用, 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四十一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按照资源共享、 共驻共建的要求, 充分利用 单位的设施, 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 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

 第四十二条

 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 人口 状况( 特别是育龄人员 、 失业人口 、 低保人口 和刑释解教人员 )

 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制定社区服务、 社区计生、 社区卫生、 社区文化、 社区环境、 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 共同遵守执行。

 第四十四条

 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五条

 社区居民、 社区内各类组织、 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 居民会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 会负 责解释。

篇二:成立居民自治小组流程

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08 年 5 月 7 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自治,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居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促进本居三个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等国家法律、 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必须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 在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必须体现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实现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积极协助街道做好各项工作, 完成街道根据法律、 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了保障居务各项工作的依法、 规范、 有序运行, 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 调解、 文卫计生、 社会保障等委员会, 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 对居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 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务公开制度、 居民公约制度, 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工作规范, 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 无论干部居民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居民会议授权决定。

 第七条 经居民会议授权, 居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 决定,

 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主要由居民代表、 社区两委会成员和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人组成,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每二十五户产生一名代表。

 撤换、 补选居民代表, 在原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如调离、 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 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 居民代表的资格: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热爱集体, 关心群众, 坚持原则, 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居民代表的权利:

 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有权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有权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提出批评、 建议或质询; 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 决议时, 有自主表示同意、 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的义务:

 密切联系群众, 积极反映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按时参加居民代表会议,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各项政策及居民公约,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贯彻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 决议, 协助居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 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居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且不得与居民会议所作的决议、 决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 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 符合大多数居民利益和民主权利。

 决定一旦形成, 不得擅自更改。

 居民代表会议开始时, 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存档。

 第三章 居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居居务实行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建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负责监督居务公开执行情况, 并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从居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推选产生, 负责对本居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居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 有权检查、 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六条 为了增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设立居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居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 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决定, 居务公开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 审计结果, 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居民反映的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

 社区“两委会” 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 认真研究处理。

 处理情况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 必要时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 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居民小组或有关组织, 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 具休形式由社区“两委会” 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 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开展工作, 保证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本社区居民以及居内各经济组织、 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 居民委员会、 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居委会干部管理 第二十条 全体社区干部必须对居民负责, 接受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恪尽职守, 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理想, 带头履行党员义务, 不准做特殊居民, 不准侵占居民利益, 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已和亲属谋取私利, 不准贪图享受, 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 每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每月 组织召开一次居民委员会全体会议, 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居工作, 交流情况, 落实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现居委会干部分工负责制。

 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居务管理的要求, 实现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 将全部居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居委会干部。

 第十三条 建立居委会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

 根据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 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 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

 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

 结合, 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采取自评、 互评和居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对每个社区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与社区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主要干部的补贴, 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社区主要干部补贴, 是由县、 街道办事处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

 其他社区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补贴费一年一定, 年终结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评议居干部制度。

 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 结合年终工作总结, 对照个人年度目标, 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位社区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评出优秀、 称职、 不称职的评定结论, 对评出的优秀干部, 要进行宣传、 表彰; 不称职的社区干部, 要限期改正, 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干部工作的, 按产生程序罢免、 劝辞。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居民服务组织, 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 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 以便民利民、 促进生产、 发展经济为宗旨, 为居民生产、 生活提供服务, 服务小组在社区“两委会” 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现合作医疗, 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保障。

 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 生活不低于一般居民。

 第二十八条 为了确保本社区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 实行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制度, 由居民义务出工, 用于本社区公

 共建设和公益事业。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 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也可以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 集资对象和数额, 由社区两委会提出方案, 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 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 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区集体经济包括经济实体和集体承包资产, 属本社区各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由各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居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各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并有权对集体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区区域内所有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除征用的土地外), 由各经济合作社管理分配, 由居民委员会实施监督。

 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居民区建设规划管理, 需要新建、 扩建、 改建任何建筑物, 均需向有关管理方面审批, 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对居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各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 实现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

 遵守法律、 法规和政策,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 个人三

 者关系, 维护经济合作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水面资源的保护、 管理、 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

 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 管理各业承包合同, 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4、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实现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5、

 组织实施居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筹资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 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在街道纪委的指导下,有权对居务进行监督。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 实现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

 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

 凡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员, 包括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 服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

 对违反国家人口志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 社区“两委会” 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 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并持有《计划生育证》 的夫妻, 允许生育子女。

 计划外生育的, 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章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现育龄妇女定期查孕查环制度, 掌握本居育龄妇

 女孕情, 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 及时进行人流引产, 防止大月份引产。

 第三十八条 严禁弃婴、 溺婴, 违者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

 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了维护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委员会, 负责本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 居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 协助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居的民间纠纷, 防止矛盾激化, 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教育居民遵纪守法, 遵守社会公德。

 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 加强安全防范, 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一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 易爆、 剧毒、 枪支、 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严禁赌博, 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 应予以批评教育, 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 应予以教育、 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 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教育和帮助。

 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留的, 应向社区外来人口登记站登记, 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 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居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 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

 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 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相抵触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如有修改变动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

篇三:成立居民自治小组流程

昆明市五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图

 做好前期准备进行周密部署 1、建立机构。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2、制定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时间要求、组织领导、方法步骤、程序措施等。

 3、培训骨干。街道办事处培训工作人员。

 4、确定换届选举日。换届选举日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在居民登记日之前公布。

 广泛宣传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 强化宣传发动工作营造社区民主自治的浓厚氛围。区、街道编印发送有关社区民主自治和社区建设的宣传材料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墙报、居务公开栏、标语和走家串户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居委会组织法》 、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民主选举居委会成员的方法、步骤、程序、基本原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针对居民中存在的各种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2 确认资格公布登记名单 1、 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须在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名单。

 2、 采用户代表和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先推选产生户代表和居民代表并在选举日 20 日以前张榜公布。

 3、 选举居民代表。

 按照每个居民小组 3 至 8 名的数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组织居民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产生后应召开居民会议确定、公布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并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提名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后于选举日 15 日以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要差额确定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居民和代表的意见或预选方式决定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7 日之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

 3 单顺序经预选的以得票多者在前未经预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宣传介绍候选人做好投票准备 1、宣传候选人。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至选举日之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向居民或居民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同时可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向居民进行自我介绍。

 2、进行投票准备。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监票、唱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布臵选举会场张贴参选居民须知设立验证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和投票处等。

 规范投票程序组织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主要程序是召开选举大会清点参选人数通过《选举办法》 推选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宣布注意事项清理票箱发选票参选居民依次领票、写票、投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公开唱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按照唱计票规则进行公开唱票、计票。按照《暂行规

 4 定》中对当选的有关规定当场宣布当选名单有条件的可当场颁发当选证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建章立制验收总结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完成后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 议事协商委员会、 居务公开等相关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以及其它各项工作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总结。

篇四:成立居民自治小组流程

沱社区各院居民自治工作制度一、 李家沱社区院落民情巡访报告制度1、 社区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和单元居民代表要经常深入群众、 密切联系 群众、 掌握民情民意, 积极参与 到社区各类活动、 事件之中;

 2、 社区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 小组成员 、 单元居民代表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必须主动参与:

 ( 1)

 、 社区突发事件和大小活动要主动参与;

 ( 2)

 、 社区志愿服务和邻里守望互助要主动参与 ;

 ( 3)

 、 社区邻里矛盾纠 纷的调解和居民思想波动时的疏导要主动参与;

 ( 4)

 、 社区困难病重居民的看望要主动参与;

 3、 社区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 小组成员 、 单元居民代表在巡访时发现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上报:

 ( 1)

 、 发现本单元楼道的公共设施损坏、 背街小巷不洁要及时上报;

 ( 2)

 、 发现孕妇新增、 外来人员 流入、 居民出租房屋要及时上报;

 ( 3)

 、 发现群众困难求助、 居民失业待岗 、 居民病重住院要及时上报;

 ( 4)

 、 发现不安全隐患、 不稳定因素要及时上报;

 3、 社区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 小组成员 和单元居民代表在了 解、 掌握、 处理相关信息事宜的同时, 对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向上报告,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台帐;

 4、 社区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 小组成员 和单元居民代表要对困难家庭、 信访人士、 孤寡独居老人、 残疾人、 离退休老干部、 统战成员 、 外来务工人员 等进行重点巡访, 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和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热点难点问题, 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建议, 认真做好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5、 社区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 小组成员 和单元居民代表在巡访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能当场解决的须当场给予解决; 短期内难以解决或无能力解决的, 应及时向社区党总支部汇报争取解决; 暂不具备条件或政策不允许的, 应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6、 民情专递巡访一般可采取个别访谈或召开坝坝会、 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同时设置民情专递意见箱, 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和小组成员 将收集到的意见要及时整理解决和上报社区。

 7、 社区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和小组成员 要建立社区民情专递巡访登记薄, 记录巡访对象的情况、 内容、 落实情况等台帐内容, 并建立相应的回访机制。

  李家沱社区居委会

  2010 年 3 月 22 日

 二、 李家沱社区院落工作汇报制度1、 在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和主持下, 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各院居民自 治工作大会, 由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向各院民情议事代表大会、 分管该院党支部书记、 社区居委会分管该院领导、 党小组长、 民情议事代表做季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汇报季度社区院落居民自 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2、 社区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和小组成员 在所属党支部的领导下, 在社区居委会分管委员 的主持下, 每月 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汇报当 月 院落居民自 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3、 社区各单元居民代表在所属党支部和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的主持下, 每季度召 开一次的工作大会上, 均有汇报居民自 治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李家沱社区党总支部

  2010 年 3 月 22 日

 三、 李家沱社区院落工作交流制度 1、 建立社区居委会、 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和小组成员 、 民情议事代表三级双向互动机制;

  2、 社区居委会每月 月 底召开一次由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参加的工作例会, 听取各组长对所服务的居民自 治小组当月 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研究、 指导和布置下月 相关工作。

  3、 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每季度召 开一次由所辖院落民情议事代表、 党小组长参加的工作大会, 听取各民情议事代表、 居民小组长的上季度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传达、 落实上级的相关工作任务, 研究、 指导和布置下季度工作。

  4、 社区每月 召 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 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和小组成员 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 听取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汇报上阶段工作并检查、 研究工作情况, 对各院工作进行交流, 传达、 落实党总支部有关各院居民小组的工作任务, 部署下阶段主要工作。

  5、 社区各党支部、 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每季度召 开一次由所辖党小组长、 居民小组长、 部分民情议事代表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 听取各院居民自 治小组长汇报上阶段工作并检查、 研究工作情况, 对小组工作进行交流, 传达、 落实总支有关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的工作任务, 对院范围的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李家沱社区党总支部

  2010 年 3 月 22 日

  四、 李家沱社区社区居民自治评议考核奖励制度 1、 社区党总支部要建立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 小组成员 和民情议事代表工作台帐, 在每半年开始对居民自 治管理工作开展评议活动, 即通过自 评、 互评和群众评等“三评”形式, 对辖区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 小组成员 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成绩实行评议, 并对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工作情况结合评议结果进行考核。

  3、 社区党总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 对工作制度不落实,服务意识差, 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小组成员 和民情议事代表进行适当调整。

  4、 社区党总支将社区居民自 治工作细化、 量化, 列入《社区年度考核标准》 中, 并根据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 小组成员 的工作成绩和“评议” 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

  5、 在年终社区建设表彰会上对落实推进居民自 治工作设专项奖, 对做的好的院落、 各院居民自 治管理小组长、 小组成员 、 个别民情议事代表进行表彰和奖励。

  李家沱社区党总支部

  201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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