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1-17 16:45:10 来源:网友投稿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1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民俗风情旅游和观光旅游的发展,不断完善自助旅游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具体措施,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通用文档】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1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民俗风情旅游和观光旅游的发展,不断完善自助旅游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具体措施,推进农业旅游示范点建设,促进农村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管理、农业、建设等部门,应当做好农村旅游项目规划和设计、旅游形象宣传、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农村旅游资源,带动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经营旅游业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旅游景区独特性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旅游商品。

  旅游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为旅游投资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全面的旅游业发展政策咨询、旅游建设项目咨询和其他旅游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养殖业等开发建设项目适宜发展旅游业的,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审批有关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自治区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养殖业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商品博览、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提高产品和服务知名度,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十八条自治区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旅*业地方标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自治区实行旅游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民族宗教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安排的培训和指导。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经营企业实施前款规定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内容。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2

  第二十条从事旅游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并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漂流、攀岩、飞行、探险、蹦极等特殊项目的旅游经营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第二十二条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餐馆、旅游厕所、旅游车(船)和旅游服务,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达到相应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游活动中的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制订与旅游组团、接团合同相符的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并按照计划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并书面告知旅游者相关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待旅游团队,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民族宗教、公共卫生、文物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

  未建设前款规定的配套服务设施,或者配套服务设施未经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旅游景区不得开放营业。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内摊点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共卫生管理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保持旅游景区环境清洁卫生。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九条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时,其经营者应当听取有管理权限的旅游管理部门和群众代表、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提高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90日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应当在旅行社从业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注册,从事导游活动应当由旅行社委派并持旅行社派团单,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资格证,禁止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与该导游所在导游服务公司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承担聘用期间该导游人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聘用合同应当载明服务的团队名称、行程安排、聘用期限和服务报酬等内容。

  旅行社不得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等。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一)给予导游或者旅游客运汽车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回扣;

  (二)开设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三)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供服务;

  (四)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向旅游者提供含有损害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六)因相互之间的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纠纷而终止旅游活动或者滞留旅游者;

  (七)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八)向旅游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九)歧视、刁难、侮辱、谩骂旅游者;

  (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十一)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

  (十二)其他违法经营的行为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旅游管理、*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开展旅游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旅游安全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等特殊游览项目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车,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单位、驾驶人员和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旅行社租用客运汽车,应当签订书面旅游运输合同,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安全运输的内容。

  旅游客车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驾驶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驾驶教育和考评。

  第三十八条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护救援机制。

  第三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规定,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旅游景区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旅游者,及时进行疏导,并实行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

  第四十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景区设置的安全警示和其他旅游安全规则,听从导游人员和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1)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篇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制定应急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主办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和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各类应急预案纳入应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本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条件、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当储备必需的生活物资,便于应急需求。

  各级人民*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场所应急疏散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识和避难场所导引路线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林业、卫生、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条 鼓励、扶持民间社会团体组织成立应急服务和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做好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储备、更新、调配、供应,并建立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应急*台系统,形成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综合应急*台系统应当承担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综合研判、监测监控、预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综合应急*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突发事件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执行人民*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依照下列规定指挥处置: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先行依法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自治区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作好配合、协助工作。

  (三)发生一般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县级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先期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发生危害*和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和暴力恐怖行为等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提升或者降低处置级别。如果有事实表明突发事件可能扩大或者本级*难以控制应对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由上一级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

  配备由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识的应急指挥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并优先通行。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识。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及其标识,或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六)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不实行值班或者值班时擅离职守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专职从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专业监测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突发事件应对延误、事态扩大等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2)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具有相应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由上一级人民*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配套设施,应当与旅游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区(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有关部门审批属于旅游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周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区(点)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不得建设损害景观的设施;建设其他设施或者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旅游区(点)或者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进行采石、开矿、挖沙、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容量,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通讯和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旅游区(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旅游区(点)的景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2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遵守商业道德。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向旅游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旅游服务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六)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冒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对应当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旅游区(点)实行一票制,经审批另行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可以设置联票。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一门票价格之和,一并向旅游者公示。不得强行销售联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旅游区(点),应当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将已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设立门市部(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禁止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者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者部分经营权。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和其他随团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旅游区(点)应当合理设置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旅游区(点)设置的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并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在旅游区(点)及其出入口、通道,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或者堵塞交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关于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获得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物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赔偿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爱护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五)遇到紧急情况时,听从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申请旅*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四)按照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3)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 (菁选5篇)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自治区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建设、卫生、文化、新闻出版、民族宗教、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林业和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旅*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者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等、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职业道德。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2

  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文物保护、民族宗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建设项目库。

  旅游管理部门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旅游管理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必要时还应当召开论证会。

  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等专项旅游景区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由景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规划及其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旅游管理、*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开展旅游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旅游安全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向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等特殊游览项目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车,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单位、驾驶人员和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旅行社租用客运汽车,应当签订书面旅游运输合同,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安全运输的内容。

  旅游客车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驾驶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驾驶教育和考评。

  第三十八条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护救援机制。

  第三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规定,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旅游景区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旅游者,及时进行疏导,并实行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

  第四十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景区设置的安全警示和其他旅游安全规则,听从导游人员和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4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对信守旅游合同,实施标准化服务,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坑害旅游者,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旅*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从业管理规范,对其会员实施服务质量监督和诚信记录管理,对违反从业规范的会员,有权实施内部惩戒;对损害其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交涉。

  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旅*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公示,并支持、引导旅*业协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调查制度、旅游信息统计制度、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十四条旅游、工商、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后,有关部门能够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5

  第四十五条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而不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投资者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建设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有下列一至十二项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十三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一)旅行社故意不与旅游者、旅游团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不书面告知旅游者相关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的;

  (三)不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不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的;

  (五)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的;

  (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七)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八)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租用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单位的车辆的;

  (十)租用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

  (十一)聘用不具备旅游客车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客运汽车的;

  (十二)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游览项目不设立警示标志的;

  (十三)不与导游等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十四)不支付导游等人员工资报酬的;

  (十五)向导游等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的。

  第四十八条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执业资格证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旅游业务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或者配套服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旅游景区进行开放营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擅自在旅游景区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或者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五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4)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3篇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机构。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宁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编制内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须向当地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

  第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停业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按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评审不合格;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按照国家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其职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非国家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5)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3篇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级人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开设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

  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等相关情况的数据库和综合安全信息网络。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人民*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等。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质量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推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完善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必要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教育和培训经费,保证计划的完成;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和行业不得少于四十八学时;对调换工种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爆炸、中毒、高处坠落、易发事故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制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大型公共垃圾堆放场及其他具有危险、危害因素的单位;

  (三)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向职工*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厂房、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出租的厂房、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并书面告知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

  (三)对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对承租的厂房、场所装修和设备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出租方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矿业采掘、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下列区域建设居民住宅、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矿山塌陷危及的区域;

  (三)矿山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危及区域;

  (四)输油、燃气管线和电力输配线路安全距离内。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群众监督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施工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情况;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九)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和使用情况;

  (十三)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告知。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章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程度、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和教育有关人员,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向当地人民*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接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迅速组织抢救的;

  (二)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或者拒绝、拖延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

  (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没有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和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6)

——宁夏*自治区劳动合同 (菁华4篇)

宁夏*自治区劳动合同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__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工作制。     (1)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均日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_________  2、乙方的工资水*,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津贴。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6)劳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条6款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_________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_________年的;     (2)_________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乙方患绝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并承担加收的滞纳金。   4、一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单位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宁夏*自治区劳动合同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__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工作制。

(1)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均日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_________

2、乙方的工资水*,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津贴。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6)劳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条6款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_________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_________年的;

(2)_________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乙方患绝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并承担加收的滞纳金。

4、一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宁夏*自治区劳动合同3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姓别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婚否

工种(职务)

户籍

技术等级(职称)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市(县) 街、巷(乡) 号(村)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何地何单位

职务(工种)

备注

姓名

关系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止。

(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均日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 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2、乙方的工资水*,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津贴。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5)劳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条6款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___年的;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乙方患绝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并承担加收的滞纳金。

4、一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期限如下:

日起至 日止。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宁夏*自治区劳动合同4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__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_工作制。     (1)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均日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_________  2、乙方的工资水*,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津贴。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6)劳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条6款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_________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_________年的;     (2)_________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乙方患绝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并承担加收的滞纳金。   4、一方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甲方赔偿费用。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单位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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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7)

——宁夏自治区短期用工合同 (菁华1篇)

宁夏自治区短期用工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

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_______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就业证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年___月_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_年___月_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章):鉴证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8)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菁选2篇)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宁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9)

——宁夏*自治区短期用工劳动合同

宁夏*自治区短期用工劳动合同1

  宁夏*自治区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 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 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就业证号码

  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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