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条款,菁华4篇

时间:2023-01-26 20:05:10 来源:网友投稿

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条款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建造兰埔花园园林工程,签订以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包括我公司设计的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条款,菁华4篇,供大家参考。

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条款,菁华4篇

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条款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建造兰埔花园园林工程,签订以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包括我公司设计的兰埔花园园建、绿化、及其他部分工程(详见图纸)。
  以上项目均按双方会审图纸之要求及附后预算总表所列项目、规格、备注、数量、要求施工。
  
  二、工期:
  1、开工日期:本项目工程工期从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共 个日历天。
  2、施工期内,若因停水、停电、大雨、暴雨天等因情况或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移交施工场地则工期顺延。
  
  三、工程合同价款:
  经协商本合同总承包价款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有变更需要增加工程,则按实结算。
  
  四、承建方式
  乙方对水电及园建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负责提供所承建工程的饰面样板,必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料施工。
  2、施工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发生的水电费用。
  
  五、工程付款办法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3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元整。乙方收款后第二天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待完成总工程80%后,甲方于3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元整。
  3、工程竣工后,甲方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 即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4、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
  
  六、程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审定之设计施工图纸的内容、要求及有关园林绿化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施工过程必须作好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乙方于竣工后五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五天内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园林绿化标准》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补充合同及增加工程的签证清单进行结算,并于三十三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八、延期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在施工期内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误,则每延误一天计罚人民币20xx元;若工程提前完成,则每提前一天完成奖励人民币1000元。若因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误,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内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权停工或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围蔽处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九、质保内容
  质保内容按有关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十、质保期限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园建工程、水电工程质保期为十二个月。绿化保养期为十二个月,保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保养期满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接收。
  
  十一、双方在施工中的几项规定:
  1、施工期间,甲方因故进行修改调整,应提前二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修改书或修改图纸。如乙方发现有不妥之处,应提前二天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及设计部门处理后再行施工。
  2、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担安全施工责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
  3、开工前三天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应符合"三通一*"要求),施工范围内用水、电位置、测量的基线和水准点的位置,提供施工现场范围内地下管网图。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乙方有权顺延施工工期。
  4、甲方负责现场工地的关系协调,以确保乙方施工进度。
  5、乙方派出专人与甲方保持联络,协调现场施工。乙方承建的土建项目,应与相关安装工序密切配合,要求应用书面联系。
  6、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垃圾的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十二、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质保期满,甲方将款项结清后合同即告终止。
  
  十三、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中未尽事宜,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可补签有关协议,补签有关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签名:                  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条款2

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建造兰埔花园园林工程,签订以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包括我公司设计的兰埔花园园建、绿化、及其他部分工程(详见图纸)。

以上项目均按双方会审图纸之要求及附后预算总表所列项目、规格、备注、数量、要求施工。

二、工期:

1、开工日期:本项目工程工期从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共个日历天。

2、施工期内,若因停水、停电、大雨、暴雨天等因情况或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

3、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移交施工场地则工期顺延。

三、工程合同价款:

经协商本合同总承包价款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有变更需要增加工程,则按实结算。

四、承建方式

乙方对水电及园建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1、乙方负责提供所承建工程的饰面样板,必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料施工。

2、施工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发生的水电费用。

五、工程付款办法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3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元整。乙方收款后第二天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2、待完成总工程80%后,甲方于3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元整。

3、工程竣工后,甲方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即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4、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

六、程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所审定之设计施工图纸的内容、要求及有关园林绿化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其停工、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施工过程必须作好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乙方于竣工后五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五天内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园林绿化标准》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补充合同及增加工程的签证清单进行结算,并于三十三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八、延期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在施工期内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误,则每延误一天计罚人民币20xx元;若工程提前完成,则每提前一天完成奖励人民币1000元。若因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误,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内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权停工或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围蔽处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九、质保内容

质保内容按有关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十、质保期限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园建工程、水电工程质保期为十二个月。绿化保养期为十二个月,保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保养期满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接收。

十一、双方在施工中的几项规定:

1、施工期间,甲方因故进行修改调整,应提前二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修改书或修改图纸。如乙方发现有不妥之处,应提前二天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及设计部门处理后再行施工。

2、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担安全施工责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

3、开工前三天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应符合"三通一*"要求),施工范围内用水、电位置、测量的基线和水准点的位置,提供施工现场范围内地下管网图。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乙方有权顺延施工工期。

4、甲方负责现场工地的关系协调,以确保乙方施工进度。

5、乙方派出专人与甲方保持联络,协调现场施工。乙方承建的土建项目,应与相关安装工序密切配合,要求应用书面联系。

6、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垃圾的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十二、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质保期满,甲方将款项结清后合同即告终止。

十三、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中未尽事宜,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可补签有关协议,补签有关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代表:委托代表:

签名:签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条款3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保险期限(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知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部门报案;在预知可能引**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五)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六)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条款4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2)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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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工程关系方

│姓名和地址

│是否被保险人?

 ┃

┃号 │

 │

 │

┠──┼─────────┼─────────┼──────────────┨

│所有人

 │

├─────────┼─────────┼──────────────┨

│承包人

 │

┃ 1 ├─────────┼─────────┼──────────────┨

│转承包人

 │

 │

├─────────┼─────────┼──────────────┨

│其他关系方

 │

┠──┼─────────┼─────────┼──────────────┨

┃ 2 │工程名称及地点

 │

┠──┼─────────┴─────────┴──────────────┨

工程期限

  ┃

├───────────────────┬──────────────┨

┃ 3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

├───────────────────┼──────────────┨

│建筑期限

 │自

 │至

┠──┼───────────────────┴──────────────┨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

├────────────────────────┬─────┬───┨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

├────────────────────────┼─────┼───┨

│(1)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

 ┃

┃ 4 │(2) 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

 ┃

│(3) 包装工程项目

 │

 ┃

│(4)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

 │

 ┃

│(5) 场地清理费

  │

 │

 ┃

│(6)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

 ┃

│(7)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 │

 │

 ┃

  称)

 │

 ┃

┠──┼────────────────────────┴─────┴───┨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 5 │

  危

│赔偿限额 │免赔额

├──────────────────────┼─────┼─────┨

│地震、海啸

 │

 │

 ┃

├──────────────────────┼─────┼─────┨

│洪水、暴雨、风暴

 │

 ┃

┠──┼──────────────────────┴─────┴─────┨

工程详细情况

├────────────────────┬─────────────┨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

┃ 6 ├────────────────────┼─────────────┨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

│建筑材料

 ┃

├────────────────────┼─────────────┨

│拆除项目

 ┃

┠──┼────────────────────┴─────────────┨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

├────────────────────┬─────────────┨

│地形特点

 ┃

├────────────────────┼─────────────┨

│地质及底土条件

 │

 ┃

├────────────────────┼─────────────┨

┃ 7 │地下水水位

 │

 ┃

├────────────────────┼─────────────┨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

 ┃

│一般和最高水位

 │

 ┃

├────────────────────┼─────────────┨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

 ┃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

┠──┼────────────────────┴─────────────┨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

│(1)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有免赔额

  ┃

┃ 8 │

赔偿限额

 免赔额

│a 人身伤害

每人

│b 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

┃ 9 │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

┠──┼──────────────────────────────────┨

┃10│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如是┃

│,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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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

(4)工程进程表

_________________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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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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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物质损失

 ┃

┠──────────────────────┬──────┬────┨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 免赔额┃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

┃5.场地清理费目

┃6.场地清理费

 │

┃7.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8.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

 │

┃(列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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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

 ┃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

┠──────────────────────┼──────┼────┨

┃地震、海啸

 │

┠──────────────────────┼──────┼────┨

┃洪水、暴雨、风暴

┠──────────────────────┴──────┴────┨

第三者责任

 ┃

┠──────────────────────┬──────┬────┨

 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

┠──────────────────────┼──────┼────┨

┃1.人身伤亡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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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赔偿限额

 │

┠──────────────────────┴──────┴────┨

保险期限

┠──────────────────────┬───────────┨

┃建筑期限:

 │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

 年

日起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日止

│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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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总额

 ┃

┠──────────────────────────────────┨

┃附加条款及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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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保险公司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保险单签发日期______年___月__日

* 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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