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10篇

时间:2022-09-19 19:10:04 来源:网友投稿

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10篇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遂平县检测项目备案资料 机构名称: 郑州正大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 电 话: 0371-63886935 1350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10篇,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10篇

篇一: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遂平县 检测项目备案资料

 机构名称:

  郑州正大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

  电

 话:

  0371- 63886935

 13503718579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 97 号

 备案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郑州正大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设立时间 2006.5 机构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97 号

  联系电话 0371-63886935

 13503718579 邮政编码 450002 传真 0371-63886935

 电子邮箱 2298696505@qq.com 营业执照 注册号 410105100035250 发证机关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资质证书编号 豫建检字第 01035 号 发证机关 河南省建设厅 计量认证证书号 2009160990R 发证机关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职务 执行董事职称 助工 技术负责人 王俊林 职务 技术负责职称 高工 项目负责人 朱恩生 职务 项目负责职称 助工 检测人员 吴高峰

 证书编号41180329A00663 检测人员 胡友福

 证书编号41180329A00208 承担检测工程名称 遂平县爱馨养老公寓 2#、 3#、 4#、 5#楼桩基检测

篇二: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河南省博士后站单位博士人才招聘会公告

  为扩大我省博士后招收规模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根据今年全省博士后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 急需引进各类博士人才来我省开展博士后项目研发工作。借中国科协第十届年会在我省召开期间定于 9 月 18 日在郑州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举办“河南省博士后站单位博士人才招聘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需求博士人才情况 全省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8 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85 个每年各博士后站根据设立的科研项目制订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今年有 20 个高校流动站和 31 个企事业单位工作站需要招收博士 300 名信息表附后 涉及电子、机械、化学、材料、生物、医药等 27 个一级学科的 260 多个专业开展科研项目和课题 310 多个。

 二、 博士进站条件 一 在国内外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或在职博士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40 岁以 下的人员根据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 可以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能够承担设站单位设立的博士后项目附表中所列项目 。

  2 三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位证、工作 单位证明、身份证、专家推荐信等 。在职工作人员申请进站应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设站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三、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程序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如同意接收博士人员进站设站单位与博士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二 设站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省人事部门办理进站和户口迁落手续。

 三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人员应有相应专业学科的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专家博导作指导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协助确定项目提供科研支持工作站提供科研经费、科研设备、后勤服务等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共同做好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

 四在站博士后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设站单位对博士后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本地、本单位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对中

  3 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五设站单位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六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为两年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需要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和出站前半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七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八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九博士后人员完成工作出站前设站单位根据其在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和建议。

 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按具体要求 。设站单位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十一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十二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可以留在设站单位可以选择其他单位当地

  4 人事部门为其提供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四、博士进站工作优惠待遇 一根据各设站单位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项目所需的科研经费配备所需办公设施和科研设备等。

 二博士后站单位提供合理的报酬一般实行年薪制 、生活补贴、80 平米以上住房配备必须电器和生活用品 并享受多种保险、福利等待遇。

 三外省博士来豫进站工作可以落户也可不带户口。省人事厅可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其家属的工作和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等事宜。

 四博士后人员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执行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五博士后完成科研项目出站后留豫工作的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博士后站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待遇详细资料从附后的信息表中查询 。

 五、招聘会时间、地点 定于 2008 年 9 月 18 日上午 830 至下午 1730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大楼二楼人才市场河南省郑州

  5 市金水区经二路 11 号 。

 有意来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人才请于 9 月 10 日前以 E-mail 方式报名填写附后登记表 便于我们统一安排 17 日晚的食宿仅限于外省来豫博士 。会上若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需要继续留下洽谈的由设站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等事宜。

 河南各地、各博士后站设站单位将给广大博士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广阔平台我们竭诚欢迎有识之士到河南干事创业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河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5900161

  65906803

 E-mail:

 hnbsh2006@126.com

 附件 2008 年河南省博士后站单位博士人才需求信息表

  6 河南省人事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2008 年河南省博士后站单位博士人才需求信息表 号 基础数学、 计算数学、 应用数学、 运筹学与控制论 序博士后站名称 博士后拟研究课题 需求专业 人数 拟提供的科研条件 拟提供的各项待遇 联系电话、E-mail 1 郑州大学数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各专业前沿问题探索 2 1 1 1 按学校规定执行 按学校规定执行 0371-67763468郑州市 xggeng@zzu.edu.cn huzj@zzu.edu.cn

 2 郑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橡塑模具成型加工 高分子 3 橡塑模具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国家支撑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按学校规定 0371-67781596 zhangray@zzu.edu.cn

  2、轻合金制备 金属材料、材料成型加工 1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按学校规定 0371-67781596 zhangray@zzu.edu.cn

  3、无机复合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 2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教育部新世纪人才 按学校规定 0371-67781596 zhangray@zzu.edu.cn

  7

  4、高分子材料合成 高分子 5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按学校规定 0371-67781596 zhangray@zzu.edu.cn 3 郑州大学化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功能配位化学 无机材料化学 生物能源技术 2、金属有机与物理有机、 有机合成方法学、 有机磷化学、化学生物学 3、理论化学与量子化学 催化化学 电化学与电极材料 4、生物分析化学 生物电分析化学 色谱技术及应用 无机化学 2 由指导教师提供 按学校规定 0371-67761540

 郑州大学化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有机化学 2 由指导教师提供 按学校规定 0371-67761540

  物理化学 2 由指导教师提供 按学校规定 0371-67761540

  分析化学 2 由指导教师提供 按学校规定 0371-67761540 4 郑州大学药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肿瘤靶向基因治疗 药学或 医学 2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学校相关 规定执行 0371-67781912 zhangyb@zzu.edu.cn

  药物代谢 药学或分析化学 2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学校相关 规定执行 0371-67781912 zhangyb@zzu.edu.cn

  药物合成与药效关系研究 药学或药物化学 2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学校相关 规定执行 0371-67781912 zhangyb@zzu.edu.cn

  药物合成新工艺 药学或药物化学 2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学校相关 规定执行 0371-67781912 zhangyb@zzu.edu.cn

  8 5 郑州大学水利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检测与维护 水工结构 岩土结构 1 1 目前承担有河南省重大公益性科技项目 “水库大坝、 桥梁等大型建筑物安全性评价与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200万元 和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 “层状体系反演理伦与工程应用” 等科研项目50万元 具有从事该课题研究的仪器和设备已有20万元科研经费可以用于该课题 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3937117886

  fuming573@126.com

 郑州大学水利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复杂条件下水工材料与结构性能研究 水工结构 结构工程 1 1 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0371-63885118gdy@zzu.edu.cn 

 3、人类活动需水分析与水资源配置 水文学及水资源 2 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专题 “黄河流域人类需水分析”相关经费40 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项目 “人水和谐量化研究”相关经费25万元 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zeningwu@zzu.edu.cn 6 郑州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分子氧氧化烯烃催化剂与工艺技术研究 化学工艺、工业催化、化学工程、应用化学等 1 提供研究所需的场地、 仪器、 设备、 试剂等必备条件及相关费用 按学校规定 0371-67781236 13703951062 jdg@zzu.edu.cn

  新型功能纤维的合成、 结构表征及性能研究 化学工艺 高分子材料等 1 提供研究所需的场地、 仪器、 设备、 试剂等必备条件及相关费用 按学校规定 同上

  9 7 郑州大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博士后流动站 1、细菌多重耐药的分子基础研究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内科学 微生物学感染病学 1 实验室科研条件良好 科研经费充足 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大学规定执行。

 0371-67781922 0371-67781925 yaowu@zzu.edu.cn zyb-26@zzu.edu.cn

  2、代谢综合症的流行病学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内科学 1 实验室条件良好 科研经费10万元 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大学规定执行。

 同上

 郑州大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博士后流动站 3、肿瘤相关抗原做为食管癌早期诊断标志的分子鉴定和分子特性研究 分子生物学, 免疫学, 分子流行病学 1 实验室科研条件良好 科研经费充足 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大学规定执行。

 同上

  4、肿瘤抗原芯片的研发及其在肿瘤早期诊断中的应用研究 分子生物学, 免疫学, 分子流行病学 1 实验室科研条件良好 科研经费充足 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大学规定执行。

 同上

  5、肺癌早期预警预报系统的研究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毒理学流行病学内科学 1 实验室科研条件良好 科研经费充足 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大学规定执行。

 同上 7 河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中国现代当代文学研究 

 2、中国古典文献学及古代文学 3、语言学与应用语言研究

 中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 3 办公室、 办公设备 相关文献资料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科研经费 与在校教师相同的生活和待遇条件 开封市 hyunhua.kf@163.com hdbhb@henu.edu.cn

  10 8 河南大学历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宋史各领域 2、中国思想文化史 3、先秦秦汉史专题 4、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1、 英语语言学 2、 英美小说 3、英语诗歌 中国古代史 3 办公室、 办公设备 相关文献资料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科研经费 与在校教师相同的生活和待遇条件 liublkf1011@yahoo.com.cn hdbhb@henu.edu.cn 9 河南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英语语言文学 3 办公室、办公设备 相关文献资料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科研经费 同上 hdycj@henu.edu.cn hdbhb@henu.edu.cn 10 河南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工业化与社会转型 2、宏观经济运行 3、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 制度经济 宏观经济 金融学 3 独立办公室 充足的相关文献资料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科研经费 同上 gmz@henu.edu.cn hdbhb@henu.edu.cn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部地区银行业空间系统研究” 区域经济学或人文地理学 1 实验室、 研究经费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科研经费 同上 lqzhu@henu.edu.cn hdbhb@henu.edu.cn 11 河南大学物理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纳米结构材料的制备和物化性质研究 2、光电功能材料物理与器件研究 3、第一性原理计算和凝聚态理论 4、 光信息存储材料与技术5、表面与界面物理研究 物理、化学、材料化学与物理 5 可跟随合作导师开展相关方向的科学研究 并由导师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和实验仪器设备等 同上 0378-3881940 wfzhang@henu.edu.cn hdbhb@henu.edu.cn

  6、纳米结构材料与物理 7、表面与界面物理 8、功能薄膜与器件 物理或化学

 3

 1.提供所需实验室和设备 2.配备助手博士、 硕士研究生3、按照国...

篇三: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省工程系列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 号)》,特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现职从事工程类电力、电子、电气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本条件中电力、电子、电气专业职称分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四、本条件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五、本条件中所指“电力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他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

 专业(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电子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专业、电子计算机专业、信息与网络技术专业、电子仪器与测量专业、光电子技术专业、视听技术及家用电子专业、电子材料及元器件专业;

  “电气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电机与电器专业、电力拖动与自动化控制专业、电气信息技术专业、电工材料专业、电气自动化仪表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六 、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

  则

 一、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聘任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1 1 、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 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 4 年。

 (3)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0 年或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 5 年。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5)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6)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6 年,或大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8 年均可破格直接申报工程师。

 2 2 、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 2 年。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工程师满 5 年。

 (3)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4)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5)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4 年均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6)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 C 类及以上标准者,或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办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审查技术报告的能力和经历。

 (4)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或省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②参与完成过 1 项对中型以上企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工程项目(产品)或中型以上工程项目(产品)中某一部分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勘察工作。

 ③参与过本行业(专业)国家、行业、团体(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及编写工作。

 ④参与完成过 1 项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产品的某一过程的研究、设计工作。

 ⑤提出过 1 项中型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

 ⑥参与完成过 1 项中型以上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工艺等。

 ⑦完成过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⑧参与过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

 ⑨参与过对工程项目(产品)有指导作用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3.业绩与成果,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满足下列 3条,(其中至少具备第(1)-(5)条中的 1 条):

 (1)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 1 项。

 (2)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励 1 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或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 2 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本专业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 1 项或企业标准 2 项的制定和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二项以上,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 2 项省辖市(厅)级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完成 2 项引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参加完成 1 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参加完成 1 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验收)。

 (9)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1 项,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参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1)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拔尖人才”、“技术能手”等称号者。

 (1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翻译 2 万字以上);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操作规程(手册)、产品技术说明书,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 1 项省(部)级或 2 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工作总结)、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完成(组织实施)1 项省(部)级或 2 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通过相应部门鉴定(验收)。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的,须按照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中级职称,除必须具备评审工程师工作能力外,还须符合评审工程师职称的业绩与成果 4 条以上(其中须具备(1)-(5)条中的一条)。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的独到的见解。

 (2)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能熟练运用本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4)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现代环境管理科学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在聘任工程师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正确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审查技术报告的能力和经历。

 (4)聘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了本行业(专业)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编写工作。

 ③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④完成过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⑤完成过大、中型工程新(扩)建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⑥完成过重要成套设备或复杂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⑦具有 1 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经历,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⑧具有提出过 1 项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经历;或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⑨完成过本行业(专业)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正确可行。

 3.业绩与成果,在工程师聘任期间,须满足下列 3 条,(其中至少具备第(1)-(7)条中的 1 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 1 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项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 3 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 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 2 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过 1 项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 2 项(限前 7 名)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 2 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

 (8)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提出 4 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撰写 4 项省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实施 4 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省部级或主持 2 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等)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0)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 2 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2)主持 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 2 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学会、协会的评价。

 (13)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等)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 2 项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

篇四: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41 号)、《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 188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见附件 1 1)。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下放管理权限行政区域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承接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区域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2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及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区域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见附件 2 2)。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按以下程序办理:

 1.检测机构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网上填报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见附件 4 4);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内容,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公示期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等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 5)。

 4.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且现场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作出书面决定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同时为检测机构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承接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区域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办法组织实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承接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区域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相关材料应保存 3 年。

  3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 六 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为电子证照,有效期为 3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不实报告、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 七 条 检测机构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承接管理权限的行政区域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检测工作;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可以撤回资质证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 3 个月内通过政务服务网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提供

  4 相关资料,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进行核查。

 检测机构办理地址变更手续时,需由资质审批部门委托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核查。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变更地址的,按新申报资质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检测机构将检测合同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同一单位工程同类检测项目由不同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标识、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设置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见证、取样人员,并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样、标识、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进行记录。

 取样、制样单位应当为检测试样制作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须经见证人员签字确认。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试样真实性存疑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

  5 试样。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取(送)样人、见证人的单位及姓名。

 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领取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6 (五)未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 (六)停产停业期间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检测业务量与检测能力不匹配的; (八)在不满足试验要求的检测环境、检测场所进行检测,无公司任命的检测人员操作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 (七)尚未出具检测报告,但其试验原始记录或原始数据作假的; (八)原始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报告中,人员签字存在代签现象的; (九)原始试验数据、试验记录丢失或涂改严重,造成资料无法溯源的; (十)已检测完毕或正在检测并取得检测数据,与现场不符或

  7 现场不符合检测条件的。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主要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试验人员,应满足 60 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不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 10%。

 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三个及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组织人员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理论和实操考核。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抽查考核情况。

 检测人员理论或实操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其检测业务。对检测人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增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跨区域是指跨省瞎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及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检测业务。建筑材料类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不得跨区域开展检测业务。其他类检测业务,确需跨区域开展的,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告知,并接受监督管理。

 外省进豫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要加大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检测全过程监控、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上传、检测报告的电子化。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用好信息化手段,将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检测合同、检测报告及相关必要数据等纳入到信息化监管体系中,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监督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9 (七)检测机构是否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 (八)检测机构是否建立未领取检测报告台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并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10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九 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2016〕127 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

篇五: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管处检测中心党支部党员公开承诺书 姓名

 徐振华 性别 男

 年龄 31 入党 时间 08. 3 职务( 称)

 或岗位 工程师 承

  诺

  内

  容

  作为一名 共产党员 , 为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继续发挥好党员 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在新的一年里我承诺如下:

 一、 加强理想信念和政治思想学习,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地位观和利益观。

 认真学习《党章》 和十八大精神,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 带头学习提高。

 二、 转变作风, 积极创新, 在工作中不断努力学习, 开拓进取, 立足本职, 做好各项工作, 在工作实践中努力发挥共产党员 的先锋模范作用, 带头争创佳绩。

  三、 密切联系群众, 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 遇事同群众商量, 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带头服务群众。

 四、 坚持廉洁自 律,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保持党员 干部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带头遵纪守法。

 五、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荣辱观, 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在各方面带头弘扬正气。

  承诺人( 签名 )

 :

 徐振华

 2013 年 3

 月

 13 日

 党支部 审定 意见 承诺内容, 符合要求。

 ( 签章)

 :

 2013 年 3

 月

 15 日

 注:

 1、 承诺书一式三份, 本人、 所属党支部各存一份, 并通过党务公开栏向党员 群众公开承诺, 接受监督; 2、 各党支部可结合本部门和党员 实际情况, 对照党员 “五个带头” 要求, 确定具体的“承诺内容” 。

篇六: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dash; 1—为贯彻落实《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和公司 2021年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现场作业机械替代,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工作要求,安全、规范、高效推进施工机械化,进一步提升施工机械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施工机械安全使用,公司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机械化管理手册(试行)》,内部事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办公室文件办建设〔2021〕48号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施工机械化管理手册(试行)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单位:

 — 2—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办公室2021年 7月 18日(此件不公开发布,发至收文单位本部及所属二级单位机关。未经公司许可,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和发布,任何媒体或其他主体不得公布、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1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机械化管理手册(试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部2021年 6月

 2目录编制说明....................................................................................41 编制依据.................................................................................42 管理职责.................................................................................72.1公司建设部职责 .............................72.2建设单位职责 ...............................82.3设计单位职责 ...............................92.4监理单位职责 ...............................92.5施工(专业分包)单位职责 ..................102.6业主项目部职责 ............................112.7监理项目部职责 ............................122.8施工项目部职责 ............................133 主要管理流程.......................................................................143.1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机械化施工策划流程 ........143.2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机械化施工现场管控流程 ....174 施工机械通用管控重点 .......................................................204.1施工机械选型 ..............................204.2施工机械购置 ..............................204.3施工机械租赁 ..............................214.4施工机械使用环境条件管控 ..................224.5施工机械作业人员管控 ......................234.6施工机械安全风险管控 ......................24

 34.8起重工器具安全管控重点 ....................264.9施工机械退场 ..............................27附录 A(参考性附录)名词术语...........................................28附录 B(参考性附录)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策划方案(模板)..................................................................................................29B.1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年度策划方案(模板)

 ....29B.2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专项设计大纲(模板)

 ....31B.3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专项策划方案(模板)

 ....35附录 C(参考性附录)常用表式...........................................37C.1限制使用或淘汰类机械产品一览表 ............37C.2主要施工机械作业人员持证要求一览表 ........38C.3施工机械通用检查表 ........................39附录 D(参考性附录)常用施工机械管控重点...................40D.1汽车式起重机 ..............................40D.2牵引机、张力机 ............................46D.3灌注桩成孔机械 ............................56

 4编制说明为落实《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2021年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现场作业机械替代,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工作要求,规范、安全、高效推进施工机械化,提升施工机械标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减人力、降风险”目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结合本省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本手册。本手册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管理流程和管控重点,提出机械化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控方面可操作性的管理规范,有序推进机械化施工管理,确保施工机械安全使用。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投资的 35千伏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所用的施工机械,其它公司投资的 35千伏及以上变电、电缆工程参照执行。1 编制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年第 114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0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2013〕680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2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网(安监/3)482-2014《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架空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标准化装备体系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基建技术〔2017〕17号《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

 6《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8〕1057号《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线路机械化施工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 5月印发《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一部分总则》 GB6067-201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2602-2020《起重滑车》JB/T9007-2018《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程序》 GB5905-201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输电线路张力架线用牵引机通用技术条件》DL/T372-2019《输电线路张力架线用张力机通用技术条件》DL/T1109-2019《架空输电线路施工机具基本技术要求》DL/T875-2016《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1部分:变电》Q/GDW11957.1—2020《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2部分:线路》Q/GDW11957.2—2020《架空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技术导则》Q/GDW

 711598-2016《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规程》Q/GDW12152-202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2018年版《输电线路全过程机械化施工技术 重点装备分册(2017年版)》2 管理职责2.1公司建设部职责2.1.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网(安监/3)482-2014)、《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等要求,负责建立健全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管理体系,完善相关管控措施,统筹开展机械化施工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工程参建单位机械化施工管理行为规范化、标准化。2.1.2构建施工机械装备集约化管理体系,监督公司属施工单位、产业单位加强施工机械装备管理,提升现场机械化水平。2.1.3负责公司重大施工装备和自研专用施工装备的信息管理;定期开展机械化施工应用情况统计及成效分析。

 82.1.4制定机械化施工、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评价考核指标,明确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工程各参建单位上级要求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价。2.1.5组织开展机械化施工样板示范工程的创建和观摩、交流活动,推动机械化施工水平全面提升。2.2建设单位职责2.2.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网(安监/3)482-2014)、《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线路机械化施工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要求,开展机械化施工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2.2.2组织开展机械化施工年度策划并跟踪落实。2.2.3规划可研阶段,向可研(设计)单位提出在工程选线时、在费用估算上综合考虑机械化施工需求,满足机械化施工装备进场、作业场地和机械化施工所需成本。2.2.4设计招标阶段,在设计招标技术规范书及合同内容中,向设计单位提出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机械化施工、编制相关策划方案的要求。2.2.5施工招标阶段,向施工单位提出落实机械化施工、保证现场施工装备投入、编制机械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92.2.6监督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公司有关机械化施工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要求。2.2.7组织引导、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全面推进机械化施工技术应用,总结机械化施工应用成效。2.3设计单位职责2.3.1落实《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线路机械化施工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要求,开展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相关工作。2.3.2规划可研阶段,在工程选线中考虑机械化施工装备进场和作业场地需求,在费用估算上综合考虑机械化施工应用成本。2.3.3初步设计阶段,开展现场勘测,综合开展安全、技术、造价对比分析,考虑施工方案、施工装备的匹配,优选先进适用技术方案,编制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专项设计大纲。2.3.4施工图设计阶段,深化、优化专项设计,提高机械化施工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2.4监理单位职责2.4.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网(安监/3)482-2014)、《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

 10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线路机械化施工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要求,开展机械化施工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2.4.2整合施工机械管理方面的专家资源,组建施工机械管理专家团队,指导、协助监理项目部对进场施工机械安全状况进行核查、把关。2.4.3开展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管理知识专项培训,提升现场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管理能力。2.5施工(专业分包)单位职责2.5.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网(安监/3)482-2014)、《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线路机械化施工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要求,开展机械化施工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2.5.2健全施工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明确机械管理责任部门及相应管理人员。2.5.3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8号)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选型、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施工机械。

 112.5.4建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护保养记录档案。2.5.5组织施工项目部编制架空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专项策划方案,优先选用机械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列配套施工装备;监督所属各部门及施工项目部落实机械化施工专项策划方案要求。2.5.6组织自有施工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组织所属各单位及施工项目部开展施工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和考核评价。2.5.7及时总结归纳机械化施工的成效和问题,改进提高机械化施工技术和装备性能。2.6业主项目部职责2.6.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网(安监/3)482-2014)、《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线路机械化施工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机械化施工管理、施工机械全过程安全管控工作。2.6.2组织并监督施工、监理项目部落实落实建设单位架空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年度策划、设计单位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专项设计大纲要求。

 122.6.3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施工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考核评价。2.6.4将施工机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纳入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2.7监理项目部职责2.7.1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网(安监/3)482-2014)、《国网基建部关于深入推进输变电工程机械化施工的通知》(基建技术〔2021〕10号)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线路机械化施工工作要点的通知》等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机械化施工管理、施工机械全过程安全管控。2.7.2审批施工项目部机械化施工专项策划方案和施工方案,监督落实建设单位机械化施工年度策划、设计单位输电线路机械化施工专项设计大纲要求。2.7.3施工项目部在开工准备时,审查施工项目部(含专业分包商)报审的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和施...

篇七: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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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2021 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

 序号 标准计划 编号 标准名称 主要承担单位 主要编制人员 标准 分类 报完成时限 1 20211201 《河南省建筑适老化建设标准》 郑州市建筑设计院 郑丹枫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 20211202 《河南省智慧小区评价标准》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潘玉勤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 20211203 《超高韧性水泥基复合材料修补加固技术标准》 郑州大学 高丹盈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4 20211204 《密拼预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应用技术标准》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王永好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5 20211205 《河南省建设工程人材机分类标准及编码规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刘红生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6 20211206 《河南省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采集标准》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赵忠爱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7 20211207 《河南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设计标准》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于秋波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8 20211208 《呼吸类传染病应急医院设计标准》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郭芳慧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9 20211209 《河南省医院性能改造提升设计标准》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娜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10 20211210 《河南省洪灾后农村住房应急评估技术标准》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于秋波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11 2021121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 薛学涛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12 2021121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标准》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田野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序号 标准计划 编号 标准名称 主要承担单位 主要编制人员 标准 分类 报完成时限 13 202112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电系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分公司 赵晗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14 20211214 《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李一玮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15 20211215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熊 琰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16 20211216 《全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河南天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高贵平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17 20211217 《河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深度标准》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刘志宏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18 20211218 《河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农房技术规程》 河南工程学院 刘继鹏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19 20211219 《装配式建筑构件编码标准》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黄延铮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0 20211220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薛飞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1 20211221 《零碳农房技术标准》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瑞增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2 20211222 《零碳建筑技术标准》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栾景阳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3 20211223 《河南省装配式钢结构农房技术规程》 河南工程学院 刘继鹏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4 20211224 《河南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潘玉勤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5 20211225 《石墨改性水泥基保温板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焦作朝钦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杨升辉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序号 标准计划 编号 标准名称 主要承担单位 主要编制人员 标准 分类 报完成时限 26 20211226 《河南省园林植保技术规程》 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 郑代平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7 20211227 《地铁消防系统验收评定标准》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田野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8 20211228 《城市轨道交通接驳设施技术标准》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武同乐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29 20211229 《河南省排水管网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张浩华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0 2021123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核验测量规程》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杜红飞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1 2021123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郝树华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2 20211232 《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标准》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成永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3 20211233 《河南省城市公共区域窨井设施养护技术标准》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崔亚新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4 20211234 《河南省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标准》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江航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5 20211235 《河南省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汇聚 BIM 数据标准》 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王景仲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6 20211236 《河南省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共享交换标准》 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段刚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7 20211237 《河南省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数据标准》 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段刚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8 20211238 《河南省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标准》 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王景仲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39 20211239 《河南省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技术标准》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 孙轶斌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序号 标准计划 编号 标准名称 主要承担单位 主要编制人员 标准 分类 报完成时限 40 20211240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物联网技术应用标准》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王永好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41 20211241 《智慧污水处理厂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技术标准》 河南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王爱杰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42 20211242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成果数据交换标准》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徐佩莹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43 20211243 《河南省城市公共区域窨井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王纪军 编制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备注: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评审费用纳入厅预算(省财政专项支持编制标准除外)

篇八: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22 年河南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加快数字化改造有关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安排部署,推进我省数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抢抓数字经济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机遇,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推进“5110”工程,坚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数字生态化“五化”发展,强化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牵引,重点推动新型基础设施提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升、农业数字化深化、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推进、智慧物流电商建设、智慧文旅发展、新型智慧城市提质、数字政府提效、数字乡村建设、数字经济生态体系建设等 10 个行动,全方位打造数字强省。

 二、发展目标 数字经济总量规模快速增长。2022 年,全省数字经济增长 15%以上,力争占 GDP的比重超过 30%。

 基础支撑能力全面提升。实施数字经济重大项目 1000 个,完成年度投资 2000 亿元,其中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重点实施 64 个总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全省服务器、PC 机产能分别达到 150 万台、300 万台。

 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聚焦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智慧物流、智慧文旅、数字农业、智慧城市、数字治理、智慧交通、智慧生态、智慧园区等 10 个领域,建设 100 个以上示范应用场景,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政府治理服务效能不断提高。数字政府监管服务范围和功能持续拓展,新型智慧

 城市建设深入开展,城市治理智能化、人性化和可诊断、可预测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构建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提速行动,推进信息、融合、创新基础设施提速发展。

 1.加快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开展“双千兆”建设,实施一批千兆宽带应用试点,推动 5G 网络由规模建设、广泛覆盖向按需建设、深度覆盖发展,新建 5G 基站4 万个。扩容提升郑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等关键枢纽设施,规划建设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统筹布局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中心,加快实施中原大数据中心二期、中国移动网络云郑州大区中心、郑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等项目。加快自主可控、全栈国产化的“黄河云”建设,推动省内重点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上云。(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2.优化提升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安阳至罗山等智慧高速公路、郑州地铁 12 号线智慧地铁示范线,完善全省智能充电网络,提升能源大数据中心功能,有序推进郑州、开封、洛阳、濮阳、新乡、焦作氢燃料汽车示范城市氢能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充电桩 8000 个以上、智能化示范煤矿 5 个以上。推进环保、水利、健康、城管等领域数字化改造,完善省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水利大脑”、智慧健康大数据创新应用中心,在城市管理、工程监管、城市体检等重点领域推进一批“CIM+”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3.超前部署创新基础设施。推进嵩山、神农种业、黄河实验室和超短超强激光平

 台、新一代正负离子对撞机等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国家超算郑州中心发展水平,研制新一代国产高性能处理器(郑大芯),力争运算性能保持国际前列,组建郑大曙光研究院,在先进计算领域培养一批优秀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辖市政府)

 (二)提升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1.先进计算产业。成立超聚变工作推进专班,制定支持政策措施,加快超聚变全球总部基地、记忆科技服务器及配件、弗兰德科技园等重大项目建设,吸引集聚20 家左右原材料、部件、软件等产业链配套企业,构建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融合应用为一体的产业生态。提升黄河、紫光、曙光、浪潮、长城等重点企业产业化能力,加快计算产品在政务、金融、能源等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大数据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有关省辖市政府)

 2.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产业。加快建设郑州航空港区智能终端产业园、富士康周口科技工业园、南阳国家级数字光电产业园等,巩固提升高端智能手机产业,积极发展投影机、VR/AR、可穿戴设备等新型智能终端。推动郑州华锐光电第五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中光学 220 万套微纳智能显示系统等重大项目实施,发展机构件、显示靶材、玻璃盖板、摄像模组等关键材料和器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有关省辖市政府)

 3.物联网产业。依托汉威科技、新天科技、新开普等龙头企业,加快建设中国智能传感谷启动区,配套建设河南省智能传感器中试基地、产学研基地、检测中心等相关设施,重点发展 MEMS 传感器、智能传感器材料、智能传感器终端等全产

 业链。推动新乡新东微电子 6 英寸 MEMS 中试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开封、洛阳、新乡、鹤壁、三门峡、南阳等地发展各具特色的物联网配套产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有关省辖市政府)

 4.网络安全产业。实施郑州紫荆网络信息安全科技园、信大捷安光接口网络安全芯片、智感物联网公司商用密码应用等项目,扩大网络安全产品示范应用,积极引进绿盟科技等优势企业。加强与信息工程大学的战略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一批合作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委网信办,有关省辖市政府)

 5.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加快云迹科技服务机器人研发生产基地、百度智能交通边缘计算产线等建设,积极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智能无人机等智能产品,举办国际智能网联汽车大赛,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智能+”应用示范项目,推进无人驾驶、智能家居、智能农机、智慧物流等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有关省辖市政府)

 6.集成电路产业。加强与优势企业合作,引进落地一批晶圆制造、芯片制造、新型存储器项目。推动郑州锐杰微 SIP 芯片封装、鹤壁仕佳光子阵列波导光栅(AWG)及半导体激光器芯片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提升封装和材料支撑能力。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有关省辖市政府)

 7.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推动鲲鹏软件小镇、金水科教园区、中关村信息谷(南阳)软件创业基地等加快建设,争取引进落地 20 家以上优势企业。开展河南省软件产业园区申报评选,支持郑州金水科教园区、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等重点园区创建中国软件名园。开展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评选,支持软件技术产品创新。

 加强软件人才培育,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和高水平实训基地,培养 2 万名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操作经验的软件人才。(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省辖市政府)

 8.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产业。加快中兴 5G 微基站、垂天 5G 智慧合杆制造基地、易事特 5G+科创园、光远 5G 用超薄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基于 5G 的智能终端、关键器件和基础材料产业,培育打造省级 5G 产业示范基地、5G 应用创新引领区,形成一批 5G+智能制造、智慧医疗、智能交通、智慧教育等示范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有关省辖市政府)

 9.区块链、卫星、量子通信等前沿产业。制定河南省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推动区块链场景应用,依托郑州市中原科技城加快建设河南省区块链产业基地,引进集聚一批区块链知名龙头企业,支持中盾云安、盛见网络等本土区块链企业做大做强。建设郑州北斗产业园、郑州北斗云谷、河南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发展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及位置服务软硬件产品。建设河南省量子信息技术实验室,引进和培育一批量子通信元器件生产、设备制造、网络建设及运营服务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大数据局、省委网信办、军民融合办,有关省辖市政府)

 10.平台经济。积极培育平台经济新业态,支持开展在线教育、在线办公、互联网医疗等线上服务试点,探索发展无人配送、无人零售、无人餐厅、无人物流等服务业态,培育一批专业功能独特、创新竞争力强的独角兽、瞪羚企业,支持 UU跑腿、酒便利等省内平台企业走向全国。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农业数字化深化、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推进、智慧物流电商建设、智慧文旅发展行动,全面赋能产业结构升级。

 1.推进农业数字化试点。持续推进“一村九园”数字化改造,推动延津小麦、柘城辣椒、浉河茶叶等国家数字农业试点建设,推进小麦、花生、生猪等领域精准种养试点示范。加快农机装备数字化改造,开展后装农机远程运维终端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2.全面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分行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分级推进企业智能化提升,开展“数字”三品行动,以数字化转型赋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管理、营销、供应链一体化。新建 150 个智能工厂(智能车间)、选树 10 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新建 15 个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培育 100 个左右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培育 15 个左右细分行业、特定领域和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洛阳、许昌、漯河、郑州、新乡等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二级节点建设和应用推广,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再建设一批二级节点。提升郑州、洛阳等中心城市工业智能化水平,推动率先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全覆盖。推进企业上云上平台,新增上云企业 3 万家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3.深入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深国际物流北方区域总部智慧港等重大项目,提升郑州空港型、洛阳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和许昌等区域物流枢纽智能化水平。深入开展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示范工作,培育形成一批样板企业和园区。推

 动大遗址、博物馆等文博场所数字化升级改造,以“龙门数字化展示中心”“数字红旗渠纪念馆”为引领,建成一批沉浸式数字体验场馆。推广河南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和“信易贷”信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智慧金融建设试点。推动办公楼宇、住宅小区、商业街区等实施智能化改造,布局建设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驿站,提供便民化、适老化智能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推进新型智慧城市深入覆盖。实施新型智慧城市提质行动,加快构建市、县(区)、社区三级智慧城市发展体系。

 1.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开展 8 个省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建设中期评估,推广一批典型应用场景。支持基础较好的省辖市率先建设 CIM 平台、时空大数据平台等,打牢数字孪生城市发展根基。应用 BIM 技术,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加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推进地铁、涵洞、地下停车场等地下设施智能化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大数据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2.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推动省级智慧社区试点加快建设,鼓励相关部门丰富便民应用,对接社区各类软硬件设施,推广社区服务管理的智能化应用,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智慧社区。推动许昌市魏都区国家智能社会治理(社区治理特色)实验基地建设,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总结省级智慧社区试点建设经验做法,推动各地增点扩面,全面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大数据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3.推动县城智慧化改造。选择 10 个县开展县城智慧化改造试点,实施一批公共

 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加快交通、水电气热等市政领域数字终端、系统改造建设,提升县城智慧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大数据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全面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实施数字政府提效、数字乡村建设行动,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效能。

 1.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加快实施省大数据中心一期工程,构建大数据应用支撑体系,推进全省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推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迭代升级,实现 4000 项政务服务事项全豫通办、全程网办。全面加强“互联网+监管”,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全覆盖,推动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 100%。(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2.提高数字化公共服务效能。优化完善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推进省医疗保障平台建设,提升医疗机构智慧化服务水平。建设完善“互联网+教育”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开展智慧教育试点,遴选不...

篇九: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质监4 [2019]154 号 厅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交工 质量验证性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公路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各相关试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指导我省公路重点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 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 65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交建[2014]28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局 2019 年 12 月 16 日

 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省公路重点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依据: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 01 7 年第 2 8 号)。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 0 04年第 3 号)。

 (三)《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 65 号)。

 (四)《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交建[2014]283 号)。

 (六)批准的工程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单位(以下简称验证检测单位)由质监机构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验证检测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交工检测单位)完成项目交工质量验收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二)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三)监理单位完成工程质量评定。

 第七条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抽检原则如下:

 (一)工程实体抽检频率约为交工验收检测频率的30%,其中约 2 5%在交工检测抽查样本范围内,约 5%在交工检测抽查样本范围外。

 (二)验证性检测应对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部位、同原设计发生较大变更的工程内容、技术复杂型桥梁等进行重点抽查。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的特殊工程内容,验证性检测工作中应特别关注,抽查样本应予以涵盖。

 (三)验证性检测工作内容应涵盖高速公路交工检测不合格清单中涉及项目。

 (四)外观检查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抽查不少于

 总体的 30%,桥梁、隧道抽查不少于总体的 50%,复杂桥梁逐座检查。

 (五)内业资料抽查不少于交工验收抽查频率的 5 0%,隐蔽工程资料重点审查。

 (五)桥梁样本应结合荷载试验报告情况选取薄弱部位。

 (六)质监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项目工程特点适当增加检测样本和实测项目。

 第二章检测内容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设计执行情况:根据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

 (二)总体要求核查:路基整体是否稳定;路面有无严重缺陷;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结构是否安全稳定,混凝土强度、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承载力等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经施工自检和监理评定是否合格,是否经项目法人确认。

 (三)工程实体检测: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测,抽查项目详见附件 1。

 (四)外观检查:对工程实体外观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2。

 (五)内业资料审查: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质量和

 试验检测资料。

 (六)验证性检测条件核查:核查建设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材料。

 (七)交工质量检测工作情况核查:审查交工检测单位提交的工验收检测报告、检测原始记录等资料,核查检测内容、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检测记录是否满足要求。

 (八)检测结果符合性评价:根据验证性检测结果,按本办法第六章要求对交工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符合性评价。

 第九条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一般按建设项目进行,对分段交工的项目可分段组织验证性检测。

 第十条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执行检测旬报制度,验证检测单位应及时编制质量检测旬报报送质监机构。

 验证检测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与质监机构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

 (三)总体要求核查不满足要求。

 (四)涉及结构安全、运营安全的检测项目不合格。

 (五)关键检测项目(权值为 3 或 2 的检测项目)合格率小于 9 5%。

 (六)非关键检测项目(权值为 1 的检测项目)合格率

 小于 80%。

 (七)存在严重外观质量缺陷:

 1.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2.沥青路面出现松散、严重泛油、明显离析和裂缝(少量反射裂缝除外)等现象;水泥混凝土路面存在断板情况。

 3.桥梁工程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受力裂缝宽度超过设计规定或设计未规定时,超过 0. 15mm。

 4.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 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 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 3m2。

 (八)验证性检测结果与交工检测结果相差较大。

 第三章工程实体检测 第十一条 验证检测单位应对工程实体按要求进行抽查。

 (一)基本要求 1.工程实体验证性检测应严格按照报备的专项检测方案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2.工程实体验证性检测样本除质监机构指定外,其他样本应按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抽取检测样本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交工检测单位应现场见证,并签字予以确认。抽样完成后,验证检测单位应将样本抽取结果报送质监机构。

 3.本细则未列出的检查项目以及复杂桥梁,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4.验证检测单位采用的检测方法原则上应与交工质量检测单位一致。

 (二)检测内容 检测内容为《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 65 号)附件 1 中所规定的抽查项目(复杂桥梁检测内容为《湖北省公路工程复杂桥梁质量鉴定规范》( DB 42/T850-2012)附录 A 中所规定的抽查项目)。

 (三)抽查频率 1.路基工程边坡每 1 0 公里抽取 3 公里,每公里抽查 1处,每处两侧各检测不少于 2 个坡面。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 10 公里抽取 3 公里,每公里抽查不少于 2~3 处,每处抽检不少于 2 个断面;铺砌厚度每个合同段抽查不少于 3 处,每处开挖检查不少于 1 个断面。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 6%且每种类型抽检不少于 1座。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 3%且每种类型抽检不少于 1道。

 5.支挡工程抽检不少于总数的 3%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 1 处。

 6.路面工程每 10 公里抽取 3 公里,弯沉、平整度检测

 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它抽检项目每公里不少于 1处。

 7.特大桥逐座检测;大桥抽检不少于总数的 30%且每种桥型抽查不少于 1 座;中桥抽检不少于总数的 10%且每种桥型抽查不少于 1 座。

 8.特大桥下部工程抽查不少于墩台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墩台数量少于 2 个时全部检测。每种结构型式抽查不少于 1 个。

 特大桥上部工程抽查不少于总孔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孔数少于 2 个时全部检测。每种结构型式抽查不少于 1 个。

 大桥、中桥桥梁下部抽查不少于墩台总数的 20%且不少于 5个,墩台数量少于 5 个时全部检测。每种结构型式抽查不少于 1 个。大桥、中桥桥梁上部工程抽查不少于总孔数的 20%且不少于 5 个,孔数少于 5 个时全部检测。每种结构型式抽查不少于 1 个。

 9.特长、长隧道逐座检查,中、短隧道抽查不少于总数的 30%。

 10.交通安全设施中波形梁钢护栏防护栏、标线每 10 公里抽取 3 公里,每公里抽查不少于 1 处;混凝土护栏逐段检测,每段不少于 1 处;标志抽检不少于总数的 5%。

 第四章外观检查 第十二条验证检测单位对工程外观按工程类别分别进

 行抽查。

 (一)基本要求

 1.外观验证性检测样本除质监机构指定外,其他样本按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抽取检测样本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交工检测单位应现场见证,并签字予以确认。抽样完成后,验证检测单位应将样本抽取结果报送质监机构。

 2.检查人应准确客观地记录外观质量缺陷,分合同段详细填写外观检查记录,并附影像资料。

 3.外观检查应结合工程实体检测发现的有关问题,对相应工程进行重点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运营安全的重要部分应重点详细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测内容为《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 65 号)附件 1 中所规定的外观检测内容(复杂桥梁检测内容为《湖北省公路工程复杂桥梁质量鉴定规范》(DB42/T 850-2012)附录 B 中所规定的外观检测内容)。

 (三)抽查频率 1.路基土石方、排水工程每 1 0 公里抽查 3 公里。

 2.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 30%且每种类型抽检不少于 1座。

 3.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 30%且每种类型抽检不少于 1

 道。

 4.支挡工程抽检不少于总数的 3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 1 处。

 5.路面面层每 1 0 公里抽查 3 公里。

 6.桥梁工程逐座检测。

 7.桥梁下部抽查不少于墩台总数的5 0%且不少于5个,墩台数量少于 5 个时全部检测。每种结构型式抽查不少于 1个。桥梁上部工程抽查不少于总孔数的 5 0%且不少于 5 个,孔数少于 5 个时全部检测。每种结构型式抽查不少于 1 个。

 8.隧道工程逐座检测,每座隧道抽查隧道长度的 50%。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标线每 1 0 公里抽查 3 公里;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 30%。

 第五章内业资料审查 第十三条验证检测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质量和试验检测资料按要求进行抽查。

 (一)基本要求 1.检查人应按合同段分别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描述。

 2.内业资料审查应覆盖不同分部工程,对隐蔽工程的资料应重点审查。

 (二)审查内容 内业资料主要审查以下质量保证资料:

  1.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2.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3.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

 4.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

 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

 7.中间交工验收资料。

 8.施工过程各方指出较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资料。

 9.交工检测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资料。

 (三)审查方法

 在交工验收前对施工、监理单位内业资料进行集中审查。

 第六章检测结果符合性评价 第十四条验证检测单位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后,将验证性检测结果与交工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并对交工质量检测结果作符合性评价。

 第十五条交工质量检测结果符合性评价分为实体检测结果评价、外观检查结果评价、内业资料审查结果评价和总体评价。

 第十六条实体检测结果符合性评价:

 比较交工质量检测和验证性质量检测各抽检项目合格率,交工质量检测存在以下情况即认为交工检测实体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相符:

 (一)验证检测发现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混凝土强度存在不合格现象;其他关键检测项目(权值为 3 和2)合格率偏差大于 5%。

 (二)非关键检测项目合格率偏差大于 15%。

 第十七条外观检查结果评价:

 比较交工质量检测和验证性质量检测外观检查结果,交工质量检测存在以下情况即认为交工检测外观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相符:

 (一)未发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的通知》(交安监发 2015 年171 号)附件 1“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质量不符合项清单’’中所列缺陷。

 (二)未发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交建[2014]283 号)规定的应分析论证类缺陷的数量超过同一单位工程缺陷数量的 2%。

 (三)未发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交建[2014]283 号)规定的应分析论证类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的数量超过同一单位工程缺陷

 数量的 5%。

 第十八条

 内业资料审查结果评价:

 比较交工质量检测与验证性质量检测内业资料检查结果,如交工检测单位未能发现基本数据(原材料、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等)、检验评定数据存在的严重不真实或伪造现象,即评价为交工检测内业资料审查结果与实际不相符。

 第十九条

 总体评价:

 根据实体检测结果评价、外观检查结果评价、内业资料审查结果评价情况,对交工质量检测结果进行符合性总体评价。

 第七章验证性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验证检测单位根据检测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等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

 第二十一条验证检测单位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和交工质量检测工作符合性评价后,应及时提交检测报告,并附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

 验证检测单位应根据质监机构委...

篇十:河南省重点工程检测中心待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资考核管理方案

 为推进检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与现代中介机构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以增强职工的优患意识和竞争意识,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相互协调配合精神。同时,本着体现劳动贡献与薪酬回报相挂钩,实现中心和个人的既定价值,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中心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一、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津贴,职称(技术等级)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

 1、岗位工资是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工龄津贴按职工工作年限的虚年计算,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贡献(5元/年)。

 3、职称(技术等级)津贴主要体现已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业务素质。

 4、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由单位的整体经济效益来核定的,是工资的可变部分。采取月底考核,次月决算并发放。

 5、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中心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为30000元/年,年底进行考核,若考核能够满足要求,一次性加发奖金5000元;

 ( 2 2)试用期职工基本工资600元/月,绩效工资由所在的部门视情况考虑。

 (3)签订劳务合同的职工基本工资750元/月。

 (4)因中心人少事多,特增设:综合办公岗位加50元/月;财务管理岗位加50元/月;汽车驾驶员岗位加50元/月;电脑使用管理员加50元/月)。

 6、各档次的职称、技术等级津贴标准:技术员(中级工):30元/月;助理工程师(高级工)70元/月;工程师(技师)130元/月。

 二、绩效工资分配内容、考核指标及考核方式 (一)绩效工资分配内容:

 绩效工资分配内容 序号

 试验项目

 月绩效工资

 备注

 1

  室

 内砼、砂浆、砖

  按同条件养护 1.5 元/组、标准养护 2.0 元/组核发;砖 8 元/组 室、内外组成人员的绩效工资由各责任人核发,核发金额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 钢筋

  Ф 10 以下 1.5 元/根、Ф 12 至Ф20 为 2.0 元/根、Ф 22 以上 3 元/根核发 3 砂、石、水泥

  按 10 元/组核发 4 配合比

  按 20 元/组核发 5 标准击实

  按 15 元/组核发 6

 室 外土工

  按 5 元/孔核发

 7 室外检测(含非破损,主体,水、电,防雷接地、植筋等检测)

  按前一个月收入的 8.0%核发 8 其他增收部分

  按前一个月收入的 30%核发

 注:1、若无正当理由,超过每月一日后所报的绩效工资视为无效工资,财务有权取消工资的发放。

  2、开展新项目的增收提成一年内不变,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考核的主要指标:一是岗位任务的完成情况;二是办事效率及服务态度;三是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情况;四是工作责任心及职业道德情况;五是安全生产及增 3 收节支情况。

 (三)考核方式:绩效工资的考核为每月20至25日由中心负责人对室内、室外责任人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于每月25至30日报法人审定批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协调安排指挥的; 2、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月累计二次以上的; 3、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三次以上的; 4、月旷工一天及以上的; 5、月病、事假累计五天及以上的; 6、违反仪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 7、出具虚假报告或报告出错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或经济处罚的,处罚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

 四、原则上取消一切加班和所有补贴;若试验检测设备因人为使用不当而损坏,一切损失由负责人承担;基本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本方案于2011年十一月一日正式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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