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执法方式三项制度5篇

时间:2022-09-29 13: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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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执法方式三项制度5篇

篇一:优化执法方式三项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举措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 强化事前公开 1.配合省司法厅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依托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与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有效链接,协助制定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

 综合科 省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后 1 个月内 2.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编制《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2019 年 10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3.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线查询系统公开本地、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综合科、法规科 2019 年 10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4.制定、修订并公开本系统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裁量标准。

 各执法部门及时向法规科报备 2019 年 12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5.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

 法规科牵头,各执法机构配合 2019 年 10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三 定 方 案 未 出 台的,应于出台后 2个月内完成。

 一

 强化事前公开 6.编制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法规科牵头,各执法机构配合 2019 年 9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7.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公开救济渠道、监督方式。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 年 9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二

 规范事中公示 8.严格执行省、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9.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10.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 年 8 月,并长期执行。

 三 加强事后公开 11.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 年 10 月底前公开本年度执法决定信息,并长期执行。

 四

 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12.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更正。

 各行政执法部门,并及时报法规科备案 长期执行 五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13.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法规科汇总上报 长期执行 六 完善文字记录 14.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在司法部制定发布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前,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七

 规范音像记录 15.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编制并公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法规科牵头 2019 年 10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16.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法规科牵头 2019 年 9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17.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八

 强化记录实效 1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的规定归档、保存记录资料。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19.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各行政执法部门 2019 年 9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九 明确审核机构 20.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5%。

 2019 年 11 月,并长期执行。

 九

 明确审核机构 21.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长期执行

 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十 明确审核范围 22.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并公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法规科牵头 2019 年 9 月,并长期执行,适时调整。

 23.对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有条件的可以对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法规科 长期执行 十一 明确审核内容 24.法制审核机构要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有异议的,要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法规科及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十二 明确审核责任 25.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规科及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26.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等。

 法规科。市征收办、房管中心自行确定 2019 年 8 月,并长期执行。

 27.按时向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上传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人员信息、执法事项信息等。

 各行政执法部门 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后 1 个月内,动态调整。

 28.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十三 推进信息共享 29.配合完善全省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认真梳理行政执法基础数据,探索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综合科、法规科 长期执行 十四

 强化智能应用 30.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法规科及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十五 加强组织领导 3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法规科及时汇报工作,市征收办、房管中心自行组织 长期执行 32.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长期执行

 十六 加强制度建设 33.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法规科,各行政执法部门 长期执行 十七 加强培训宣传 34.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行政执法部门、法规科 2019 年 10 月,并长期执行 十八 加强跟踪问效 35.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细则,并向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法规科牵头 2019 年 8 月,并长期执行 36.把“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长期执行

 十八

 加强跟踪问效 37.将推行“三项制度”列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注重培养推行“三项制度”先进典型,将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与推行“三项制度”相结合,按规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长期执行 十九 加强经费保障 38.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配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长期执行 二十 加强队伍建设 39.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

 长期执行 40.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9 年 10 月 41.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长期执行

  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5 日印发

篇二:优化执法方式三项制度

执法三项制度解析及实务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背景 • (一)党中央的重要决策 1.萌芽阶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

 2.试点阶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年初); 3.推行阶段: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初)。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五年来,诸多矛盾交织叠加,各种风险挑战接踵而至,国内外很多情况是改革开放以来没有碰到过的,经济增长内生动力还不够足,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推出了包括“放管服”改革等在内的各项改革措施,努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制度的生产力。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背景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背景

 二、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外延

 什么是行政执法? 1.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 2.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行政救济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 3.未列举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适用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要点:

 • (一)事前公示:与权责清单制度衔接 • (二)事中公示:佩戴执法证件 • (三)事后公示:把握公示的性质和原则:

 1.民商有别原则; 2.善良风俗原则; 3.公共秩序原则; 4.国家安全原则。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决定》提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程序,健全制度和硬件支撑体系,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对有关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妥善管理。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决定》: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二)法制审核的时限。

 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谢谢

 END

 证据的种类

 • 1)书证。以其记载内容证明当事人违规违法行为真实情况的文字(含符号、图画)。

 如合同、协议、图纸等。

 • 行诉证据规则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物证。能够证明当事人违规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如被破坏的树木、草坪,占道堆放的物品,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等。

 •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 3)证人证言:证人就其了解的和看到的违规违法行为所作的陈述。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障碍,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 行诉证据规则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 (三)注明出具日期; •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 4)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陈述。包括:

 ①当事人对自己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自认; ②当事人说明自己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或行为轻微的 辩解; ③当事人检举揭发他人行政违法行为事实的陈述。

 •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 现场进行检查时作的笔录。

 • 行诉证据规则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视听材料。可以重现违规违法行为的 原始情况的拍照录相录音材料,这是物证的一种保全措施。

 • 行诉证据规则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7)鉴定结论。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 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 行诉证据规则: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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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调查取证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 (一)询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询问笔录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办案人员在做询问笔录时应注意:

 • 1 1 、基本要求。细致、准确、精炼、严谨,注重抓住询问内容的关键点,事先可对调查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设计(调查前熟悉案情,列出 询问路径题纲—— 做好案情准备、心理准备、物证准备),在调查过程中侧重对 当事人陈述的各环节与已收集到的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印证的便以有效证据确定下来;无法印证时,说明正是本案证据链条当中的薄弱点,调查人员应当以此为突破口开展更为深入的取证工作。

 • 2 2 、制作询问笔录的要素问题( ( “ 五何 ” 要素) )。

 • ①何人: :当事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职务、是否法人、身份证号等。

 • ②何时: :案发时间、违规行为起止时间。涉案时间应问清年月日,不得有“大约”、“可能”、“估计”等词语,对时间差距太远,前后矛盾的要注意问清。

 • ③何地: :案发现场所在地的路名、门牌号、固定参照物等的详细地址。

 • ④何因(事): :原因、经过、为什么以及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等。也就是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事实部分的询问。

 • ⑤何果: :结果、后果。(违法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

 • 3 3 、询问笔录用语与形式问题。询问笔录的事实内容一定要 客观真实、言简意赅,文字精炼,字迹清楚,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切忌随意取舍记录的内容,不能将检查人员的主观推断掺入其中,以保持其原意不变;不得使用模糊性语言,也不得使用“也许、大概、可能”等不确定性词汇等,使用数量词要准确。在询问笔录的结尾部分必须有被询问人注明的 “ 以上笔录内容共 ※※ 页已看过,记录属实 ” ,且被询问人要在笔录材料上逐页签名或按手印。此外,笔录的修改之处均必须由被询问人签名或按手印确认。

 • 4 4 、询问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 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 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

 • 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 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

 • 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 六项注意。即办案人员应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

 •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对案件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属于 证据类的执法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现场情况,它与现场照相、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现场情况,是 直接证明案件现场情况的书面凭证,是 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 重要的直接证据。

  • 1 1 、基本要求:

 全面、真实、客观记录检查现场与案件可能有关的事实;笔录空白处应当划“/”,并按照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写。

 一案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检查的,不能结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当分别制作。

 • 2 2 、现场检查证据提取:现场检查时,应当及时 提取与案情可能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然后根据其证据力和证明力与案件关联程度筛选出有价值的部分),并将证据提取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加以初步反映,同时注意当事人签字确认。

 • 3 3 、以下空白的问题:笔录制作完成后,在空白处应当注明 “ 以下空白 ”字样(其他文书在需要时同此)。

 • 4 4 、规范用语问题:在制作笔录时应当尽量 使用规范性语言,如在笔录中登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同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中记载的名称应当完全一致;描述产品、物品名称时应当使用产品标准确定的名称,如PVC塑料窗(通常称为“塑钢窗”)。

 • 5 5 、笔录内容问题。笔录内容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部份,必须 按照检查过程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有关的处理情况。如:拍摄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等执法情况;对于现场有关数据的记录,必要时应绘制简图加以说明;记录发出的《询问通知书》的文号等等。执法人员的其他执法要求与动作也应一并在笔录中写明。现场勘察时有见证人的,应注明见证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 (三)现场照相、录像应注意的问题。

 • 现场照相、录像,是行政执法案件主要的取证手段之一,是将案件、事件发生的 场所和与案件、事件有关的 痕迹、物品,用照相、录像的方法客观、准确、全面、系统的固定、记录的专门手段。

 • 1 1 、现场照相、录像的内容。现场照相、录像应记录下固定参照物,即不仅 记录违规行为的情况,同时 记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位置,如能摄下违规行为的后果情况更好。如餐饮业正向大气排放的烟尘;汽车应摄下车牌号码;有的物品应摄下特征等等。同时,现场照相、录像的内容要 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物证就可以固定下来了。当然,还必须要有人证,加上对行政相对人的询问笔录,案件的主要证据就可以锁定了。

 • 2 2 、现场照相、录像方式。现场照相、录像方式主要有以下方式:

 • ①现场方位照相、录像: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关系的专门照相、录像。

 • ②现场概貌照相、录像: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专门照相、录像。

 • ③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录像:记录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与违法事实有关痕迹、物品与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录像。

 • ④现场细目照相、录像:记录现场上所发现的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痕迹、物品,以反映其形状、大小、特征等的专门照相、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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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听证

 •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为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的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过程。

 • 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 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 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1)责令停产停业; •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 (3)较大数额罚款。对较大数额罚款(由各法律、法规...

篇三:优化执法方式三项制度

dash; 1 —宁应急办发〔2020〕9 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中心、局),直属各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 月 17 日第 1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认真抓好

 — 2 —落实执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0 年 2 月 18 日(此件公开发布)

 — 3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本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宁政办规发〔2019〕5 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厅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处室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直属单位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承担执法监督职责处室(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处室)组织的合法性审核活动。第三条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

 — 4 —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纳入全厅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对相关责任处室(单位)每年度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评。第五条 全厅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需求,按年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第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相关信息。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类型和执法证有效期等;(三)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等;(四)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监督救济等;(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 5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二)行政审批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姓名、照片、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途径、投诉举报电话等;(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执法决定涉及的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二)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三)全厅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采用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摘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 6 —采用全文公开方式的,应当隐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第十一条 本厅行政执法信息除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外,还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行政审批窗口、信用中国(宁夏)平台、新闻媒体等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不予公开。第十三条 本厅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职责如下:(一)事前公开信息由执法监督处室负责梳理、制作、审核,经厅办公室审批后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发布。(二)事中信息由实施执法行为的处室(单位)或执法人员负责在规定环节、场所主动公开。(三)事后公开信息由实施行政执法的处室(单位)制作,执法监督处室审核、厅办公室审批后,厅信息中心统一发布。事后公开信息的格式和审核单详见附件 1、附件 2。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处室统筹指导全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动态调整和更新。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

 — 7 —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依法撤销、确认违法、重新作出的,由原执法决定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在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完成调整更新。第十七条 每年 1 月 15 日前,承担执法综合性工作职责的处室要将全厅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报自治区司法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并于 1 月 31 日前在厅门户网站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开。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十八条 本厅各类行政执法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执法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进行。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 8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利用智能手机、照相机、录音机(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形成的声音、图像和视频记录。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点环节包括,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和案卷归档等。第二十三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二)询问相关人员情况;(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五)抽样取证情况;(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行政听证情况;(十一)专家评审情况;

 — 9 —(十二)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承办人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二)承办机构意见;(三)法制审核情况;(四)集体讨论情况;(五)作出决定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送达情况;(二)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四)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环节记录应当包括案卷归档编号、类别、保管期限、执法起始终结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为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处室(单位)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标准化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第二十九条 音像记录的范围、环节、方式,详见《自治区

 — 10 —应急管理厅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执法和音像记录的用语,详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第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设备和作业场所等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或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一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以及告知当事人、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并重点摄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 11 —全程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第三十二条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三十三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厅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指定存储器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 24 小时内完成储存。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原始内容不得进行剪接和删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第三十四条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存。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归档保管期限相一致。第三十五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执法监督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取情况由记录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相关执法全过

 — 12 —程记录信息的,经分管法治工作的厅领导同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可复制使用。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归档、保存和使用的具体管理要求,详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他人重大权益的;(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工作规则》中明确的;(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本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3。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承办处室(单位)分管领导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3 —第四十条 加强厅机关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全厅执法人员总数的 5%。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安排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送执法监督处室组织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本厅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决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单位)在送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草稿)并附电子文本;(三)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 14 —(三)本厅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十四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一)本厅是否为合法的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本厅法定权限;(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五条 执法监督处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六条 执法监督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

篇四:优化执法方式三项制度

执法三项制度解析及实务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对于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是对行政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等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本文通过解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时间节点和适用情形等,深化行政执法人员对三项制度的实务操作。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 2017 年 1 月 19 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 32 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2018 年 12 月 5 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

 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增加公示、公开要求,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3 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体现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细化法制审核要求,列明适用情形,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公示,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在行政处罚事前、事中、事后阶段,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有关行政

 处罚信息,确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职责权限、实施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等信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同时对已公开但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 3 日内撤回相关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 第一,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些执法行为应当采用音像形式,有些执法行为可以采用文字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全过程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背景下,

 国务院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分别制定本系统、本地方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便于在执法活动中完善文字记录。二是音像记录应当规范。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第二,全过程记录涵盖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过程。同时需要把握∶一是固定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事实一般都发生在行政处罚启动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可以纳入全过程记录的范围。二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记录要求不尽一致。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程序可能是高度连贯或者重合的,不必要求其分别作出记录。

 第三,全过程记录应当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处罚行为有据可查。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

 中储存。三是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确保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

 四、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该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的审核。法制审核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性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

 关于法制审核的时点。法制审核是事前审核,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再补办法制审核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关于法制审核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明确,法制审核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一方面要求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以保障法制审核的专业性、连贯性、统一性。另一方面没有统一要求成立法制审核机构,避免“一刀切”。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 2017 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增加的规定。这里的“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是指 2017 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中

 第一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包括 2018 年 1月 1 日以前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继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关于法制审核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了四类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这是从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利益重要程度和案情疑难程度的角度,确定了法制审核的范围。除了明确列举的前三类情形外,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可以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属于这些情形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关于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主要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着各级政

 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通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可以使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篇五:优化执法方式三项制度

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区税务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税发〔 2019 〕5 5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求,现将《宁夏区税务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 年 5 月 20 日

 宁夏区税务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及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区税务系统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根据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扣新时代新税务新职责新要求,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主抓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执法质量意识,着力推进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

 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充分借鉴试点经验,分步有序实施,积极稳妥推行。

  坚持科学规范。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税收工作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统一规范,防止脱离实际、各行其是。

  坚持优化创新。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探索创新,着力解决税务执法突出问题,提高执法质效。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融合、资源整合、信息聚合,推进集约高效,不搞重复建设。

  坚持便利高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获取税务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强化为基层服务意识,能由宁夏区税务局解决的不交给基层,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经过不懈努力,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着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税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立足实际、优化集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公示信息自动化采集、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税务执法信息化体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认真研究落实“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

  为确保“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宁夏区税务局成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推进组,具体负责“三项制度”推进各项工作。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相关各成员单位指定 1 名联络员参与“三项制度”各推进组工作。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组

  负责人:李永刚、崔玉兵、雷兴水、姚明军、孙琪

  成 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与科技发展处、人事处、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络员

  主要职责:部署落实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执法公示事项清单;指导全区各级税务机关抓好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收集整理执法公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做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组

  负责人:李永刚、雷兴水、司平、姚明军

  成 员: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稽查局、信息中心联络员

  主要职责:部署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工作,组织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落实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加强执法记录设备保障;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实现执法记录“一户式”集中归档;做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组

  负责人:李永刚、雷兴水、刘中华、姚明军

  成 员: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人事处、稽查局联络员

  主要职责:部署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编制审核事项基础清单;规范法制审核流程;落实各级税务机关法制审核力量配备;做好法制审核工作推进;收集整理执法公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做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组

  负责人:雷兴水、刘成、姚明军、李永刚

  成 员:政策法规处、征管与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稽查局、信息中心联络员

  主要职责:配合税务总局并完成全系统执法公示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做好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组建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

 一户式归档管理系统;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建立稽查视频指挥系统;研究“三项制度”推进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综合保障宣传考核推进组

  负责人:刘鹏国、李永刚、司平、杨建忠、孙琪

  成 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管理处、考核考评处、纳税服务中心联络员

  主要职责:加强“三项制度”推进各项综合工作保障,制定各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做好软硬件经费保障和政府采购;加强“三项制度”推进工作的宣传报道、经验推广、考核考评和督查督办;研究解决“三项制度”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做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具体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

  (1)公开执法信息。充分认识事前公示的重要意义,强化事前公示,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税务执法前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主动公开执法主体的主要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及执法流程图。

  (2)公示办税信息。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制定并公示税务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制全区税务系统“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清单信息、办税指南,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税务执法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对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公示内容,方便纳税人及时获取执法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

  (4)公示执法身份。各级税务机关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

 标识,标识完整清晰,佩戴端正,着装整洁适体(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要出具执法文书,出示税务检查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监督渠道等内容。

  (5)公示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各级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服务承诺等信息。

  (6)公示执法事项查询渠道。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公示办理时限、查询电话、联系人、救济渠道、投诉电话等,方便纳税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7)公示核定定额信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及定额调整信息,对纳税人提出的定额调整事项要及时受理按时办理。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

  (8)公示税务执法结果。制定并健全税务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撤销和变更机制,按规定时限、内容和有关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信息公示机关要在 2 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

  (9)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准确统计年度执法情况,撰写执法评估报告,分析执法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执法意见及建议,于每年1 月 31 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上年度本级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税务机关。

  4.拓展执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

  (10)拓展执法公示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宁夏政务服务网、政务新媒体、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

 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5.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

  (1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税务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重点规范执法程序的记录、相关笔录的制作、调查的事实及证据记录、执法依据、权利告知等文字记录。推广执法文书电子化。税务机关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要按规定内容记录,做到记录清晰,用语合法规范,记录要素齐全、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无遗漏事项。需相对人签字的记录应核实后签字,相关手续完备。

  (12)统一执法文书。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执法文书范本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统一使用税务总局税务执法文书范本,不得自行编制执法文书,文书使用不规范、不正确等问题应坚决纠正。

  (13)规范执法用语。推广使用税务执法规范用语,语言使用规范准确,不使用易引起争议的语言。规范创新执法方式,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在全区税务系统推行说理式执法,探索多种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6.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

  (14)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做好音像记录制作,落实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要求,规范音像记录行为。

  (15)规范音像记录。落实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按照清单要求的范围,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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