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3篇

时间:2022-09-29 15:2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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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3篇

篇一: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dquo;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以制度管人、管事的原则,全面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单位工作实际,针对“三重一大”事项,制定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的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做到量化标准、规范程序、厘清责任。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新常态下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决策作用,围绕单位中心工作,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积极构建惩防体系,建立程序规范、公开运行、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以此实现对“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二、实施原则 1.。

 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各级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符合重大决策的程序性规定。

 2. 科学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3. 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

 三、实施内容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方案的研究;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方案; 6.研究决定涉及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1.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奖惩和职称评定; 2.推荐申报各类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3.后备干部的推荐;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万元以上项目; 2.单笔*万或一次*万以上的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3.单笔*万以上的不动产购置; 4.各类国有资产处置; 5.以单位名义对内对外合作、担保等项目; 6.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立项;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各类专项资金的立项安排、使用与管理; 3.超过*万元大额资金的支出; 4.公款存放;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四、实施程序 (一)酝酿阶段

 1.。

 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一般应事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好议题。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2. 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3. 做好相关准备。完整的议题材料要提前*天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 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当充分征求意见后,提前*天确定并通知会议地点,一般情况下班子成员都要到场,紧急情况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 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议题提出、充分讨论、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步骤进行。即议题提出人对议题作汇报介绍,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可以赞同、部分修改后赞同、反对、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不能先发表倾向性意见,需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

 3. 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 形成会议记录。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

 (三)执行阶段 1.。

 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 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对有令不行,执行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

 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 明确执行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应表明态度),并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五、监督检查 1. 畅通监督渠道。**将对“三重一大”事项公开工作实施监督。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 强化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遵守本规定,特别是程序性的规定,严格做到实质程序到位,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 事项的执行情况。

 3. 强化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根据本制度,对照程序及要求,及时发现、指出、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决策规定程序、执行决策不力的,督促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要求及程序性规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单位主要领导违反规定先发表倾向性意见或直接下命令式表态,没有末位表态的;或班子成员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行为的; 2.向会议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故意违规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4.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或在执行决策中发现决策失误,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5.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6.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有失误的,在会议表决时明确表明异议的参与决策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上级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凡列入学校“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三)学校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和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学校人事编制、调配方案、年度进人计划、职称评聘、岗位竞聘工作等; (八)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和调整; (九)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十)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二)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校内单位及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奖励和表彰的实施; (十三)学校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学生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十四)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十五)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聘(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三)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专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咨询、督导等重要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大额房屋修缮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等; (二)学校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和合作开发,校外土地、房屋征用、租赁等; (三)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四)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等; (五)学校重要活动的安排、接待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调动和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受赠大额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方案; (三)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机制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的召集、主持与参与人员按照学校会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集体决策程序:凡属集体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之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学校规章,经过合法性、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论证。

 (一)重大事项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相关部门或专项工作小组要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

 (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有关规定,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二)集体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一条 表决方式:

 (一)集体研究决策事项,要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三)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复议。学校集体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第十三条 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一般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分工实施:

 (一)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学校决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由政府采购招标机构或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一)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将落实情况分别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学校纪检人员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三: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dquo;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街道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关于规范“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要问题。

 3.事关街道工作全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街道内设机构设置、调整。

 5.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6.街道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7.敏感时期的维稳应对方案、重要信访矛盾化解等相关事项。

 8.重大安全隐患(消防)整改等相关事项。

 9.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金额 50000 元以上)。

 10.街道房产用途调整、出租对象及租金确定。

 11.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分工调整。

 2.街道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考核、奖惩。

 3.社区副职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考核、奖惩。

 4.街道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解聘(含编外)。

 5.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

 6.街道党组织、工会、妇联、商会、共青团等组织候选人推荐。

 7.社区党委(纪委)、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候选人推荐。

 8.区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9.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总金额在 50000 元以上的大额标的物资(服务)采购项目。

 2.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环境整治等涉及金额50000元重大实施项目。

 3.涉及金额在50000 元以上街道小型招投标项目。

 4.工程项目 10000 元以上联系单的签订。

 5.其它需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街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考核奖的发放。

 3.企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4.招商企业落户引荐奖发放。

 5.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原为街道公款存放)。

 6.涉及 50000 元以上的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上级文件已作明确要求的转移性款项支付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不列入集体决策事,10000元(含)至 50000 元(不含)经费开支需经一般议题研究。

 7.其它需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街道“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议题,必须由街道班子成员提出。提议人应于会议召开 3 天前向街道党政办提交集体决策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议题经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第六条 街道党政办应于会议召开 1 天前将集体决策议题发各参会人员,充分征求全体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集体研究讨论时,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表达。书面意见本人签字后与会议记录一起

 存档备查。

 第九条 集体讨论时,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得先行表明意见。

 第十条 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应对“三重一大”议题内容及班子成员的讨论意见如实逐条记录,并由班子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后由党政办拟写会议纪要,属党工委议事范围的事项由街道纪工委书记审核,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属办事处议事范围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班子成员及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集体决策过程及讨论意见。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议记录查阅实行审批制度,由街道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除上级有关部门核查或有其它需要外,“三重一大”会议记录一般不得复印或外借。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工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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