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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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9篇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2019年最新版学习解读主讲人:三只鱼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目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9篇,供大家参考。

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9篇

篇一: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19年最新版学习解读主讲人:三只鱼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目 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目 的

 二、修订背景及时间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修订背景及时间

 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背景及时间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修订背景及时间

 三、内容全文

 •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目 录•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

篇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发[2003]18 号

 20XX 年 12 月 31 号)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以“马毛邓三”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当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坚持民主集中制;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撤销党内职务

  2 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 4. 留党察看

  分为 1 年和 2 年;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期间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恢复党员权利后 2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5. 开除党籍

  5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党内职务: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严重违犯党籍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

 1. 改组

  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党内职务)处分+均自然免职 2. 解散

 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对党组织中党员逐个审查

 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 1 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归档;  但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在 1 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第四十二条)

 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 主要责任者 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 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 6 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 6 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第七十一条)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6 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三条)

 1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 从轻、从重处分——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 减轻、加重处分——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可以

 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6 种情形)P4 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量级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 对应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有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况,可给与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免于党纪处分要做出书面结论。

 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的(6 中情形)P5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 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处理  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党组织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党的工作人员: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指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 有关责任人员区分 :

 1. 直接责任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损失和后果造成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 2. 主要领导责任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损失和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 重要领导责任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损失和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 主动交代:涉嫌违纪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或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 直接经济损失: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 但对于违纪行为所获的 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 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 P7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组织、认识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处分情况分类 :

 1. 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51、54 条)

 2.开除党籍(30、31、32、37、45、46、48、49、51、52、53、54、55、56、150、156、158、160、161、12、170、173 条)

 3.严重警告(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诶有担任当党内职务的)

 4.撤销党内职务(76 条)

 5. 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5、48、49、55、56、58、64、65、72、74、75、77、78、79、82、83、85、89、90、91、92、94、97、98、99、101、103、104、112、116、126、129、135、138、140、147、149、150、161、163、164、167、169;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84、100、102、106、107、114、110、111、115、120、121、122、123、124、125、143条)

 6.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3、119、157、165条)

 7. 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70条)

 8. 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68、117条)

 9. 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严重警告 情节较重,给予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57条)

 10. 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46、47条)

 11. 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8、65、70、71、81、105、116、118、137、138、139、144、141、152、158、170条)

 12.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61、66、75、80、171条)

 13. 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 开除党籍处分(85、127、144、145、146、148、154、168、172、174条)

 14.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89、93、153、162条)

 15. 情节较重,撤销党内职务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151、160条)

 16. 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9、109、152、166条)

 17. 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63、96、136、155、159、166条)

 18.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46条)

 19.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50条)

 20.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60、62、69条)

 21. 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28、130条)

 22.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134条)

 23. 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 (132条)

 24.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 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 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31条)

 25. 造成较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33条)

 依照本条例其他条款处理的条款:

  依照第 36 条和 37 条规定(下落不明和处分前死亡、死亡后发现违纪),其违纪行为获得利益依照第 41 条规定处理。

  第 按第 83 条规定处理处理:第 74 条中(国内公务货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应交公不交公)、79 条(公款购房归个人所有)、。

  按第 第 85 条规定处理:第 75 条(本人知道)、86 条(经济往来中收受财物)、87 条(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88 条(退休后,利用原职权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89 条(将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合伙私分)

  按第 90 条规定处理:第 93 条中(因行贿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 第 95 条(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分别依照第 83 条、94 条、第 85 条规定处理  第 依照第 84 条规定处理::118 条(党和国家机关违规在活动中接受礼品不上交),将接受礼品集体私分,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

  简答题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原则?P1 2 可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P4 3.可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P5 4.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负责人员的区分?P8 5.哪些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会被处分?P16 6.哪些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会被处分?P16 7.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哪些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会被处分?P20 8.国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做出哪些行为,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被处分?P22 9.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哪些行为会导致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P24 1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利益和财产损失,哪些情形会被处分?P27 11.国企、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导致国家利益和财产损失,哪些情形会被处分?P28 12.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利益和财产损失,哪些情形会被处分?P29 13.在管辖范围内,导致国家利益和财产损失,哪些情形会被处分?P30 14.在安全工作方面,导致国家利益和财产损失,哪些情形会被处分?P30 15、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法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哪些情形会被处分?P31 16.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哪些情形会被处分?P31 17.哪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会被处分?P33 18. 哪些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会被处分?P35

篇三: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物理系党支部 学习贯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国因法而治,党因规而强。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幵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迚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纨律作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继2015年修订之后,我们党再次对党纨处分条例迚行修订,迚一步释放了用铁的纨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纨律保证。

 前言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 2 3 《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4 如何贯彻执行新《条例》 目录 CONTENTS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 《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条例》修改背景 《条例》修改意义 历次《条例》修改情况 三个特色亮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5-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修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劢

 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迚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纨律要求,为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纨律保证。

 修改《条例》是顺应形势发展,体现时代要求

 修订《条例》是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仸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纨律建设内容。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纨必严、违纨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纨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迚行修订。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6-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迚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纨律作保证。2018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2018版《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10月1日正式执行。

 这是推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又一利器——着力提高党的纨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丼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敁。

 这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重要丼措——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纨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纨,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不时俱迚。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7-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纨严亍法、纨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纨律要求,丌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纨律约束。

 修订后的《条例》还注重与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衔接。

 “先迚行党纨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就体现了纨严亍法、纨在法前的要求。” 这些纨法衔接的内容,将执纨和执法贯通了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敁。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8-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条例》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 1997年 2月 2003年12月 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纨种类分为七大类。

 2015年10月 2018年 8月 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纨种类分为九大类 十八大之后,原有的《条例》已经丌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将违纨种类整合为六大类,坚持纨严亍法、纨在法前,去除不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

 将党的纨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纨形式固化下来。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9- 第一章:《条例》修改的背景意义 三个特色亮点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 固定党建理论成果

 将党的纨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纨形式固定下来; 严明政治纨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不时俱迚。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

 1 2 3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1-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2015版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不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2018版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 修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2-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 卲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一个思想” 二 卲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两个坚决维护” 三 卲将丌收敛、丌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贤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三个重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3-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四 卲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纨“四种形态”的内容;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五 卲对党纨不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纨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纨处分决定,幵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五处纪法衔接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4-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六 六个从严 七 卲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七个有之”  组织、利用宗教活劢反党,破坏民族团结, 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戒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 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 民生保障显失公平, 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  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 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5- 第二章:《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 《条例》修改的八个亮点 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八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 党员信仰宗教, 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 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 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  丌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  …… 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3 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如何界定违纨? 哪些情形可从轻和从重处分? 六大主要违纨行为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7-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条例》结构框架 全文含3编、12章,142条,共19100余字。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纨不纨律处分 第三章 纨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纨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纨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编

 附则 主体部分 六大违纨内容的及其处分 补充说明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8-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纨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纨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制定目的 党的纨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戓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纨律建设。

 指导思想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9-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党纨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工作原则 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凼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 党纨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纨处理的大多数;  党纨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 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本条例适用亍违犯党纨应当受到党纨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0-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违纪的概念 如何界定?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丌收敛、丌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贤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新增内容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1-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对党员的纨律处分种类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撤消党内职务 ④留党察看 ⑤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纨律的党组织处理措施 1、改组 对亍违犯党的纨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2、解散 此处修订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2-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哪些情形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 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问题的; 3 检丼同案人戒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戒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 主劢挽回损失、消除丌良影响戒者有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 主劢上交违纨所得的; 6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纨违法事实的 此条新增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3-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哪些情形可以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 强迫、唆使他人违纨的 3 违纨受处分后又因敀意违纨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 4 违纨受到党纨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纨行为应当受到党纨处分的; 2 拒丌上交戒者退赔违纨所得的 5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此条新增 加重处分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4-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一编

 总则  一是删除了旧版中关亍影响党的形象、贤坏党的形象给予处分的表述;  二是对党员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做了修改,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违反法律行为明确列出。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新版《条例》指出,党组织在纨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纨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国家机关。

 此部分主要有两大变化: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5-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一 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 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 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劢行为  叛逃及在涉外活劢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 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 重大原则问题上丌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的要处分。

  搞山头主义,拒丌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  对党丌忠诚丌老实,表里丌一,阳奉阴违 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诬告陷害的  丌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戒者丌落实整改要求的 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无转变,应劝其退党  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仸的 红色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或修改部分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26- 第三章:把握重点学习新《条例》 第二编

 分则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侵犯党员...

篇四: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18 年 7 月 31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次《条例》的修订是继 1997 年、2003 年、2015 年三次修订后的第四次修订。今天,围绕新修订的《条例》,我们来学习二个问题:第一,《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第二,新修订《条例》的特点和增加的内容。

 首先,我从三个角度解读一下《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

 第一,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来看,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这里,我们来回答几个问题。其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要靠党的纪律和规矩。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成为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其二,如何完善党规党纪?我们要严明党的纪律,首要任务就是遵守和维护党章,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出来,把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丰富、完善、具体化。

 其三,有了纪律如何执行?我们制定制度和纪律之后,挂在墙上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王岐山同志强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中国共产党是干出来,不是说出来、写出来的”。

 其四,如何扛起“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就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起两个责任一是问责,二是层层传导压力。主体责任不能虚化空转,必须细化、具体化。

 其五,为什么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实际上就是要让各级党组织拉起四道防线。一般人犯错误,都要经历从小错到大错、由违纪到违法这样一个过程。违法没有不从违纪开始的。那么,我们拉起的四道防线,也真正

 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其六,为什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因为“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党纪”严于“国法”,必须实行纪法分开,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我们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多数,另一方面严惩少数,这就和过去就不一样了。

 第二,从现实面临的问题看,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目前,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要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

 第三,从战胜今后的风险挑战看,也必须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目前,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既包括国内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险以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也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军事风险等。我们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

 二、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增加的内容 (一)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 新修订的《条例》共 142 条,与 2015 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 11 条,修改 65 条,整合了 2 条。新《条例》的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进行重点查处。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 27 至 30 条、第 33 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对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等“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二)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内容的第一个方面,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增加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两个坚决维护。二是在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中意识。三是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强调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四是把三个重点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五是在

 政治纪律中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比过去的规定严多了。六是规定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一些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第四,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三)新修订的《条例》中的一些新提法 1.“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虽然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 13 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条例》对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篇五: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18年最新修订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

 目录CONTENTS第一部分 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第二部分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第三部分 新《条例》重点学习第四部分 怎样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第五部分 违反新《条例》典型案例

 前 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2018年最新修订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

 前 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目录CONTENTS第一部分 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第二部分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第三部分 新《条例》重点学习第四部分 怎样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第五部分 违反新《条例》典型案例

 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第一部分

 1997年版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2003年版2003年12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这一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等。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2015年版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2018年版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条例》修订坚持使命弓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一方 面充分吸纳近年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一方面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贯彻新思想 落实新任务 巩固新成果近三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监督等进一步规定。

 +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当前,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项纪律”,其中政治纪律居于首位,凸显其重要。此次修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是强化、也是深化。推进纪法贯通、纪法协同2015年修订的《条例》针对““纪法不分”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等原则。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调巩固发展、标本兼治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在建章立制、标本兼治等方面下大气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01、突出政治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 ,确保全党令行禁止。02、彰显时代性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新使命新任务提供纪律保障。03、增强针对性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为何要修再次修订《条例》

 新《条例》的修订内容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第二部分

 3编、12章、142条、19000余字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新修订的《条例》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新《条例》八大亮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写“一个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两个坚持维护”

 1 不收敛、不收手2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3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增写“三个重点”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增写“四个意识”“四个形态”

 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 再移送国家机关法外处理.增写“无处纪法衔接”

 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增写“六个严从”

 • 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 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 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 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增写“七个有之”

 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写“八中典型违法行为”

 新《条例》重点学习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可触碰的底线第三部分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01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 ,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02要巩固发展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03各级纪委(纪检组)要 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04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

 《条例》3编、12章、142条、19000余字第一篇:总则主体部分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篇:分则六大违纪内容及相应处分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二篇:附则 补充说明新《条例》章程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 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 律平等。(三)实事求是。

 (四)民主集中制。(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违纪的定义违纪的定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0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02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03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04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05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二章:违纪与记录处分

 开除党籍”与“除名”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违犯”与“违反”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第二章:违纪与记录处分

 对党员纪律处分种类对主体的纪律处分规定11.警告 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查看5.开除党籍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 1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1.警告 2.严重警告第二章:违纪与记录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三章:违纪处分运用原则

 01第二十七条对党同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02第二十八条对党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业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十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千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03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

篇六: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 … —— 2015 年4 4 月 28 日,习近平在庆祝 “ 五一 ” 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

 党 的纪律,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概括地说, 党的纪律就是党规党法,是党内的法规。党 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

 党章是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 ,是党的总法规。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作为执政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党的纪律的概念

 党纪党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党纪处分条例1997两次修订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 修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 修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三部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修订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的总体考虑 贯彻落实 18 大、 18 届3 3 、4 4 中全会精神 和 习近平同志关于从严治党的系列重要论述 的精神要求; 廉政、反腐败工作仍然 十分严峻; 党的 观念淡漠 ,在党不忧党、在党不言党; 管党的责任缺失, 主体责任不明 ,不敢担当; 四个全面,对制度创新提出了新有要求, 党需要依法治党。

 修订后的条例的新变化 把原来与国家刑法相 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了 ,只强调党的纪律的内容要求。 “ 比如贪污、受贿、挪用等,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现在把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在党纪中不再提了。因为 违法肯定是破纪、违纪在先 。” 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八项规定的精神也纳入到 《 条例 》 中 , 比如兼职、取酬、公款消费、公务接待、团团伙伙、出入私人会所、高档消费、打高尔夫等。

 就是有关维护群众利益的一切纪律。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为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团结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军民关系,对党政干部、党员、军队官兵所制定的关于处理与群众关系的行为规范。 (1 1 )政治纪律。 (2 2 )组织纪律。 (3 3 )

 廉洁 纪律。 (4 4 )群众纪律。 (5 5 )

 工作 纪律。 (6 6 )生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的规范。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的关键,是保持党的高度统一和团结、巩固党与群众的联系,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最重要的保证。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工作方面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同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是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与规范。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是自觉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廉洁纪律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前题条件,是保证我们党的纯洁性的基本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动规则。六大纪律

 纪律处分条例的结构第一编总 总 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 分 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 附 则

 “ 党员领导干部 ” 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全文有 17 处提及 “ 党员领导干部 ”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 “ 党员领导干部 ”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 “ 党员领导干部 ” ,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 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 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 “ 党员领导干部 ”

 当前政治纪律要做好五个方面 必须维护中央的权威 必须维护党的团结 必须遵循组织程序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损害中共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新增内容那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共18条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条 第四十六条 通过 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 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条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 案例 】

 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 “ 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 。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 “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 ” “ 对抗组织调查 ” 。

 迷信活动条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究主体责任常态化 、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第六十一条】

 】

 党员领导干部对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案例 】

 新疆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坏了 “ 班子 ” 害了自己。2014年6月,新疆喀什地区纪委接到有关反映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王鹏先问题线索后,调查发现,王鹏先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喀什地区教育学院党委形同虚设。【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党组织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共17条 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等; 侵犯党员权利; 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新增内容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

 向组织报告制度( 66 、 67 条)【 第六十六条】

 】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 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离婚了,再婚了要不要报告? 生病了要不要报? 家里孩子爱人国外定居,可还没有绿卡? 身边工作人员犯罪了?

 【 案例 】

 中纪委日前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给予潘逸阳开除党籍处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应至少给予诫勉处理, 情节严重的, 可给予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具体处理标准如下:(一)少报告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少报告1次及以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证件已交组织集中保管和因私出国〔境〕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二)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三)少报告房产面积累计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四)少报告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五)少报告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1家及以上,或少报告实际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第六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条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 “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拉票、竞聘上岗【 第七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 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 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出国(境)

 76 、 77 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案例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公款出访 “ 点多面广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利用分管外事旅游工作之便,以各种名目安排本人用公款出国,打着考察工作之名行个人娱乐之私,先后数十次出国境。金昭“出访”可谓“点多面广”,足迹遍布欧亚、美洲大陆等。金昭把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擅自变更考察路线,完全丢掉了一名共产党人的品格。金昭漠视纪律,终受到党纪严肃处理,被开除党籍。

 违反廉洁纪律共25条 以权谋私; 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 违规占有、使用公物等;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 权色交易等新增内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益等。

 权权交易( 82 、 83 条) 不干活拿钱(特定关系人) 明显的拿钱比别人多(干部配偶)

 【 第八十三条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 影响公务的收礼不行(审批权,管理对象) 同学、战友、朋友,礼上往来能不能收? 结婚随份子行不行? 领导孩子结婚,下属送礼行不行?参加宴请可不可以? 打高尔夫球?会所卡?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

篇七: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解读 ——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5 年 10 月 18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自 2016 年1 1 月1 1 日起施行。

 该条例被称为 “ 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

 一

  事 三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 以案释纨《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2003 年 12 月 中共中央印发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2003 版 《条例 》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

 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二是 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修订删除了 70 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 。

 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 3 编、 15 章、 178 条、 24000余字缩减为3 3 编、 11 章、 133 条、 17000 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第二部分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一 一是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党纨特色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栺执行和维护党的纨律,自觉接受党的纨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分则各章的内容。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纨律行为中规定“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纨律处分条款。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一 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 原文 】

 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一 【 解读 】

 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一 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 原文 】

 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一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事 事是将违反党的纨律行为整吅修订为6类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规定的10类违纨行为,整吅修订为违反党的政治纨律、组织纨律、廉洁纨律、群众纨律、工作纨律和生活纨律行为等6类。在“分则”部分,分设“对违反政治纨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纨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纨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纨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纨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纨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事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事 明确六类“负面清单 ”

 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纨行为梳理整吅、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纨律、组织纨律、廉洁纨律、群众纨律、工作纨律和生活纨律,把党章关二纨律的要求具体化,幵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三

  三是突出政治纨律和政治规矩

  在党的各类纨律中,政治纨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纨律,任其发展,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纨律。必须把遵守政治纨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新修订的《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纨律和政治规矩,在违反政治纨律行为中增设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劢、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违纨条款。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三 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 原文 】

 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三 ( ( 一) )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

 ( ( 二) )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

 ( ( 三) )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四是坚持纨严二法、纨在法前,实现纨法分开

 原《条例》存在纨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纨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纨律挺在前面。其一是纨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 案例链接 】

 2015 年 10 月 16 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发布重磅消息:

 潘逸阳、余远辉 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不同以往,此次通报通篇“纪言纪语”:看标题,“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中没有了以往经常出现的“违法”二字; ; 看正文,过去惯用的“收受贿赂”、“行贿”等字眼也不再出现,行文布局主要体现违纪问题,而非违法问题。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四是坚持纨严二法、纨在法前,实现纨法分开

 其事是纨严二法。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纨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栺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二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纨约束。其三是纨在法前。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纨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纨律挺在前面。同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对二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纨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分别用丏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纨与国法有效衔接。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 原文 】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 原文 】

 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 解读 】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收顶风违纪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态度。

 违纪者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 “破法”者必先“破纪”,这是被无数案例证明的一条腐败铁律。

 党内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执纪而不是执法,体现了把党纪挺在法律前面的精神和要求。今后遇到这些相关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直接移交给检察机关,而不再由纪检机关去查处。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 原文 】

 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四

  将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三会” 纳入了“政治纪律”方面,

 要求不得以违规或者非法的名义组织“三会”。

 首次提出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

 2003 年版的 《 条例 》 中,在分则部分,第六章、第八章提到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在第八章提到廉洁自律规定,新版的 《 条例 》

 调整为廉洁纪律 。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五 五是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多年来的丰富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实践成果。比如,总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实践成果,增加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违纨条款。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 五是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的行为列入违反工作纨律行为,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纨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五 五是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亊项抽查核实工作和集中清理裸官、档案造假等工作的需要,增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亊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纨条款。突出群众纨律,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纨条款。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之五 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 原文 】

 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一) )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 二) )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 三) )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中国共产党纨律处分条例》突出亮点 【 解读 】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

篇八: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解读 (党课讲稿)

 前

 言

 2018 年 7 月 31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我围绕新修订的《条例》,向大家汇报三个问题:第一,《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第二,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第三,如何贯彻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 2018 年新修订的《条例》实际上已经是‚4.0 版‛。

 第一版《条例》是 1997 年制定的。1997 年,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 172 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一是政治类错误;二是组织、人事类错误;三是经济类错误;四是失职类错误;五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二版《条例》是 2003 年制定的。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条例》共 178 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三是违反廉洁自律规

 定的行为,四是贪污贿赂行为,五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七是失职、渎职行为,八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九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这一版《条例》的特点是里面用了很多法律条文。

 从 2003 年一直到 2015 年的十几年间, 《条例》未再作修订。党的十八大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 年修订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了很多法律条文。也就是说,2003 年修订的《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相重复。

 2015 年 10 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 年修订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 3 编、15 章、178 条、24000 余字缩减为 3 编、11 章、133条、17000 余字。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幅度的缩减?因为它把原《条例》中与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删掉了。比如,1997 年试行《条例》中的违纪种类是七类,2003 年修订的《条例》中的违纪种类是九类,2015 年修订的《条例》中把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再有,2015 年修订的《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距 2015 年时隔不到三年时间,党中央为何要再次修订《条例》?原因就是,党的十九大后,我们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过去,我们讲到党的建设主要是五大建设,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又提出了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问题,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纪律建设作为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 2015 修订《条例》后,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认识和成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可以说,2018 年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

 2018 年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下面,我从三个角度解读一下《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

 第一,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来看,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过去,我们在从严治党上把重点放在严惩少数上,而没有用纪律管住多数人。党的十八大后,王岐山同志是怎么思考从严治党的问题的?他说,‚中央纪委深入思考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党纪和

 国法的区别是什么‛,‚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从严治党根据什么?就是靠党的纪律和规矩‛。王岐山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

 其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要靠党的纪律和规矩。从严治党根据什么?就是靠党的纪律和规矩。王岐山同志指出,‚现在守规矩的界限被混淆了,长期松散,没有组织观念,最后成了圈子文化。如果有些人加入了党,还不受党章约束,那不成了有组织无纪律?‛如果从严治党用的是法律这把尺子而不是党纪这把尺子,这实际上就把从严治党的标准降低了。

 其二,如何完善党规党纪?王岐山同志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任务就是遵守和维护党章,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出来,把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丰富、完善、具体化。对于如何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王岐山同志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

 与 2015 年修订的《条例》同时印发的还有《准则》。《准则》的‚前身‛是 2010 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管的是谁?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管的是谁?也就是王岐山同志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管的人从党员领导干部到八千多万党员。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也就是说,从严治党要拿纪律这把尺子,而不能拿法律这把尺子。

 这里我为什么要提《准则》?2015 年,中央为什么要同时印发《准则》和《条例》?实际上《准则》给我们树立起了一个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线,《条例》给我们划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一个是正面清单,一个是负面清单。《准则》告诉党员应该做什么,《条例》告诉党员不能做什么,而且一旦做了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其三,有了纪律如何执行?改革开放后,我们在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后,有些单位制定制度和纪律之后,挂在墙上就以为万事大吉了。王岐山同志强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中国共产党是干出来,不是说出来、写出来的‛。为什么有些单位的制度执行得不好?王岐山同志分析指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制度就形同虚设。‛ 其四,如何扛起‚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就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大以后,如何让大家扛起‚两个责任‛?中央有两个办法:一是问责,二是层层传导压力。王岐山同志指出:‚主体责任不能虚化空转,必须细化、具体化。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他还强调:‚动员

 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不牵‚牛鼻子‛,就要挨板子。应该发现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报告就是渎职。王岐山同志强调,要‚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领导干部也要一级抓一级,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2018 年 6 月初,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昌平区六合成农业观光园的‚大棚房‛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启动了责任调查与问责工作。6 月 21 日,经北京市委常委会批准,对昌平区委、昌平区政府党组、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党组、昌平区委农工委、昌平区崔村镇党委等 5 个党组织和 20 名相关责任人问责。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人,党内警告处分 2 人,政务记大过处分 5 人,政务记过处分 5 人,政务警告处分 1 人,谈话诫勉问责 5 人。为什么要这么做?就是要以强有力的问责来倒逼责任的落实。

 其五,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常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多数,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三是少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四是极少数,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为什么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实际上就是要让各级党组织拉起四道防线。一般人犯错误,都要经历从小错到大错、由违纪到违法这样一个过程。违法没有不从违纪开始的。那么,我们拉起的四道防线,也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王岐山同志强调,‚严管就是厚爱‛。

 其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王岐山同志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为什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因为‚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党纪是根据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来制定的,法律是根据大多数公民的道德素质水平来制定的。因此,‚党纪‛严于‚国法‛,必须实行纪法分开,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我们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多数,另一方面严惩少数,这就和过去就不一样了。

 第二,从现 实面临的问题看,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改变这种局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会断送我们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十八大之前有很多党内的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所担忧,也就是在这里。‛ 下面,我从全国和北京市两个维度,对我们当前面临的挑战作一下分析。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2018 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4.53 万个,处理 6.15 万人。在查处的 4.53 万个问题中,腐败问题占 42.1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占 35.51%,失职失责问题占 22.33%。腐败问题中,截

 留挪用、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问题高发,分别占 23.29%、19.34%、17.98%;吃拿卡要、行贿受贿问题分别占 3.77%、2.7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做表面文章问题较多,占 26.7%;违规决策、弄虚作假问题分别占 8.24%、8.57%。失职失责问题中,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问题突出,分别占 49.08%、47.56%,监督责任占 3.36%。

 从北京市的情况来看,2018 年 1 至 8 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纪内信访举报 14971 件(次),处置问题线索 10235 件,谈话函询 2484 件次,立案 2289 件,增长 24.4%,处分 2046 人,增长 14.4%,其中党纪处分 1777 人。处分厅局级干部 57 人,县处级干部 329 人,乡科级干部 438 人,移送司法 95 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 321 人,‚小官贪腐‛266人。

 2018 年 6 月,北京市委巡视组通报‚四风‛问题专项巡视反馈情况。北京纪检监察网通报了市委巡视组对昌平区、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市水务局党组、市地勘局党委、北京城建集团党委、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四风‛问题专项巡视反馈情况。通报显示:6 家单位分别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对基层单位监管薄弱等问题。除市地勘局党委外,5 家单位普遍存在上一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推动不力,不彻底、不到位的情况。

 上面我讲的几个问题,大部分是发生在 2017 年之后的,甚至有的还是发生在十九大之后的,这反应出了什么问题?当前仍

 有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的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因此,对于当前‚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隐患仍然不容忽视。

 2017 年 11 月 1 日,十二届北京市委第二轮巡视工作启动。日前,市委巡视组向 24 家市属国企反馈了巡视情况,其中,9家国企‚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不力,11 家国企或二级企业选人用人不规范,6 家企业存在违规兼职的问题,17 家国企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要求我们,全面从严治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见好就收的想法,决不能跌入抓一抓、松一松,出了问题再抓一抓、又松一松的循环,要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清醒认识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清醒认识党面临的‚四大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四种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要清醒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第三,从战胜今后的风险挑战看,也必须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我们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

 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另一方面,我们面临三个重大危险:即国家被侵略、被颠覆、被分裂的危险,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被破坏的危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被打断的危险。

 2018 年 7 月 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今后 5 年,可能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既包括国内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险以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也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军事风险等。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又扛不住,国家安全就可能面临重大威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就可能被迫中断。‛他说,‚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

篇九: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

 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

 (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 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部)

 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部)

 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

 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企业(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 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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