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8篇

时间:2022-10-01 20:30:03 来源:网友投稿

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8篇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 开除党籍,帮教发言 开除党籍,帮教发言 篇一: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发言稿 学习体会发言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8篇,供大家参考。

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8篇

篇一: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

除党籍,帮教发言

  开除党籍,帮教发言

 篇一: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发言稿

  学习体会发言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党组织给我这次机会和同志们分享我的学习体会。2005 年,我光荣的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一员,对我而言,党员这个称号,由最初的荣誉逐渐变成了责任,我衷心感谢党组织对我的培养。通过学习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让我更加深切的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党员的责任。现在请允许我将我的学习体会与同志们分享。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让我感受到了两个字,一个是“全”,一个是“简”。新准则颁布以前,我们党在 2010 年年初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本次《廉洁自律准则》覆盖了全体党员,是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体现。这就要求全体党员以新准则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另一个是“简”,修订前的准则有 18 条,3000多字,新准则一共 8 条,200 多字,删繁就简,易于记忆,就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为全体党员树立了一个看得见、

 够得着的标准。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将准则牢记在心,时时处处用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让我感受

 到了两个字,一个是“严”,一个是“新”。

 修订后的条例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严”,新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党纪严于国法,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从本条可以看出,不仅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党纪追究,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要受到追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党员出现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接受党纪处分。因此,请同志们一定注意交通安全,这不仅是对自己安全的负责,也是对自己政治生命的负责。还有,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

 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条加强了群众对党员的监督,给党员上了“紧箍咒”,以后会更少的出现“我是局长我怕谁”、“我是

 团长我怕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也要求全体党员提高个人素质,在公共场所注意自己的言行。

  第二个是“新”,我们不难看出新条例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与时俱进,将十八大以来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如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论坛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就将新的传播形式纳入到党员监管范畴,比如微博、微信,我认为作为一名党员不仅要自觉抵制通过微博、微信传播的不良信息,还应积极该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社会正气。还有第九十六条至一百零二条分别规定了大吃大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滥发

 津贴补贴、奖金;楼堂馆所违规;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举办节会等应受到的党纪处分,这是对八项规定的制度化,将八项规定上升为党的纪律,这就要求执行八项规定只能更严格,不能松懈。还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

 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这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具体体现,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坚持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

  相信随着新准则、条例的实施,我们党的纪律将更上一个台阶,党的风气将更加正派,我们党将带领全国人民取得更大的胜利。我的体会分享完了,谢谢大家。

 篇二:党支部讨论对违纪党员处分会议记录

  党员大会会议记录

 时间:2014.7.15

 地点:XX 村党员活动室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出席人:党员等 62 位

  列席人:镇工作人员

  会议内容:

  主持人:今天召开党员大会主要是讨论对 XXX、XXX 两位

 党员违反计生处分。下面由支委 XXX 宣读中共 XX 村支部委员会关于 XXX、XXX 两位违反计生党纪处分的报告

  XXX:XXX,男,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XX 村人,高中文化,XXXX 年 XX 月 XX 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X 与 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 年 XX 月XX 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男,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XX 村人,大学专科文化,XXXX 年 XX 月 XX 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X 党支部党员。XXX 与 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 XXXX 年XX 月 XX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育第一胎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X、XXX 两人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共 XX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并报 XXX纪委批复,决定给予 XXX、XXX

  开除党籍处分。

  被处理人姓名及自我检查:我叫 XXX,上面所说情况属实,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党纪处分。

  我叫 XXX,上面所说情况属实,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党纪处分。

  党员意见摘要:主持人:现在请参会党员发表意见

  XXX:XXX、XXX 两人违反计生事实清楚,建议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XXX:XXX、XXX 两位身为党员,没有起模范作用,自己违反计生政策,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XXX:XXX、XXX 两人作为党员没有以身作则,违反计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建议开除党籍处分。

  主持人:现在不一一表决,如建议 XXX、XXX 开除党籍处分的,请举手。

  经表决:参会党员一致建议 XXX、XXX 开除党籍处分。

  支部正式党员 人,出席正式党员 人,同意给予 XXX 处分 人,不同意 人,弃权 人。同意给予 XXX 处分 人,不同意 人,弃权 人。

  支部决议: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经党员举手表决,一致同意给予 XXX、XXX 开除党籍处分。

  篇三:公务员解读:开除党籍但保留公职

  上海华图

  公务员解读:开除党籍但保留公职 在一些党内干部因为严重违纪问题被审查处理,开除了党籍,但是均保留公职,分别降职为科员和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而且,与一般高官“落马”不同,二人都是由中组部先发布处理通报,然后中纪委才发布处理消息,对违纪处理的通报甚至相隔月余。此外,此前在对进行通报时,中纪委有“同志”二字,而处分决定中已没有“同志”二字。这些细节透露了什么,华图为大家一一解读。

 开除党籍,但没有司法判决,说明没有达到违法程度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说明官员有严重的违纪,背离党性和党章的行为。而降职是行政上的处理,也说明官员并没有违背国家法律,否则要交予司法机关裁决。《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中央对于他们的处理方式肯定是根据他们的错误事实来决定的。”开除党籍,但保留公务员待遇,是反腐科学化、法制化的表现

 官员虽然被开除了党纪,但是均保留了其公务员待遇。,这是反腐败越来越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表现。对于触犯法律的官员,党内对其作出的处分是开除党籍,但官员公职保留与否归国家行政机关裁决,由国法来管。

 为何中组部先于中纪委通报?

  中纪委对党内有纪律检查的责任,中组部则是属于中央管理干部的部门。中组部负责日常管理,中纪委主要是处罚的角色,通常出问题后中纪委再介入。如果犯事官员都是地方上的“中管干部”,由中共中央管理。而一般不是“中管干部”的地方官员,就由地方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同志”二字去除,可看成是被“开除党籍”的标志

  一旦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就不会以“同志”相称了,“同志”二字的去除可以看成是被“开除党籍”的标志。如果该官员还在公务员系统中,享有规定的公务员待遇。

篇二: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

 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

 (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 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部)

 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部)

 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

 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企业(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 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 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

篇三: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

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具体工作程序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

 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决。

 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6、材料整理上报。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请示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

 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7、处分批复。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经集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

 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

 上各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具体有四个层次: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

 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于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

 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

 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篇四: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

党籍的会议纪要与开除员工申请报告汇编

 开除党籍的会议纪要

 广州市**区**中学党支部讨论罗**所犯错误党纪处分会议记录时间:20**年 3 月1 日地点:**中学会议室出席:(实到党员姓名)请假:(具体党员姓名,请假的原因)列席:(具体姓名)主持:钟**(党支部书记)内容:讨论罗**违纪的处理问题记录:李**一、支部书记钟**说明开会议题(讨论对罗**党纪处分问题),通报支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请假人数。其中正式党员 x 人、预备党员 x 人。

  二、区纪委 x 同志介绍罗**所犯错误简要案情(街道、中心镇、局、公司自办案件由发案单位纪委或纪工委介绍案情)(内容略)。

 三、支部书记钟**组织学习有关党章、党纪条规(内容略)。

 四、罗**向大会作检查或申辩(内容略)。

 五、与会党员对罗**开展批评(内容略)。

 六、支部书记钟**:经支委会研究,对罗**所犯错误提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意见,请本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举手表决。同意给予罗**开除党籍处分的请举手(清点人数,并记录),弃权的请举手(清点人数,并记录),有其他意见的请举手(清点人数,并记录)。

 七、支部书记钟**宣布表决结果及讲话(内容略)。

 八、党委(或党工委)领导讲话(内容略)。

 九、区纪委 x 同志讲话(街道、中心镇、局、公司自办案件可不需此程序)。

 (内容略)。说明:

 一、记录人应详细记录会议情况,特别是每个党员的发言内容。

 二、会议记录用钢笔书写,不要打印。

 三、如犯错误的党员本人未能到会,会议记录应如实记录,并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

 篇二:为什么党纪要严于国法。

 为什么党纪要严于国法一、什么是党纪党纪是政党纪律的简称。是政党为实现党纲和各种决策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政党维护行动统一,提高党员质量,实现政纲、政策并保持社会信誉的重要条件之一。党的纪律,就是根据党的性质和宗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党的组织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简要地说,就是党内的各种规矩。不同阶级的政党,有不同的纪律。我们党的纪律就其形式来说,既有党的最高纪律党章;有作为党章必要补充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有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具体制度和规定,如《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等。凡属专门性和一定范围内的规定,对于与这些规定有关的党员来讲,也是一种纪律。党的纪律就其具体内容来说,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等。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方面,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的问题,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当前,最主要的是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所确定的各项决策。组织纪律,其核心是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还有许多具体规定,如请示报告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党内不允许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等等。群众纪律,其核心是党组织和党员要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准凌驾于群众头上作威作福。当前执行党的群众纪律的主要内容,是要解决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干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败坏党的声誉的问

 题。此外,还有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保密纪律,以及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某些人员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如外事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等等,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党员只有熟悉纪律的内容并自觉遵守,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我们党是执政党,党某些纪律是通过国家法律、法令等形式体现的。所以,国家颁布的宪法、法律、法令等,以及各种工作纪律、劳动纪律,也都属于党员所必须遵守的纪律的范围。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依法治国。而执政党党纪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正是一个需要辨清的问题。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党纪严于国法,这应该成为一个常识、一种共识。《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宗明义,党是两个先锋队: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既然是先锋队,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而法律则是底线要求,是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接受的行为准则。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是说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相反,党纪是限制在党内的,适用范围更小。现实的案例,也体现了党纪国法的辩证关系。同样可以用这两年来最为抓人眼球的反腐举例。一般而言,“老虎”、“苍蝇”们落马之后,走程序有两个阶段:党内处理和司法程序。虽然很多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如衣俊卿,则仅做免职处理;如赵智勇、张田欣,也仅是受到开除党籍、降职的“党内处分”。其中原因,就在于他们还未达到违法的标准,但却已是违纪。所以有些人可能会受党纪处分,却不被国法处理。对于党员而言,这一身份决定了你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前段时间,一些地方“裸官不得进入拟提职考察名单”的新闻,曾激起极大关注。其实,迁徙自由本来就是公民权利,更何况裸官还只是妻子儿女迁居国外。但这样的规定,是一种党内规定,若有意见可以申诉,也可以选择放弃党员身份、放弃党内职务,否则还是不行的。研读一些党内规定也能发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规范。比如,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各地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各种案例,不乏大操大办各种婚丧嫁娶、乔迁履新者。从法律角度来说,自由消费是公民的

 权利,但对党员来说,这项公民权利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实,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习近平在履新之初,就已经明确提出过。20**年 12 月 4 日,十八大召开不足一月,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的大会上,习近平就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组织”所指,当然包括党;“个人”所指,则肯定也包括党员,而“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样的要求,无疑给出了党纪与国法孰轻孰重的答案。

 三、为什么强调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这样的认识,具有新的历史意义。本身就意味着执政党向现代执政理念的转型。不再是“最高指示”就能主导所有事务的社会了,不再是行政命令就可调动一切资源的年代了。只有依靠法律的手段,或许还有经济的手段,才能更好地管理这个国家、更好地治理这个社会。党纪与国法的深层次关系,还不仅止于谁更严、谁更高,而是二者之间的互动。恰如邓小平所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纪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得到切实的执行。习近平在全国人大 60 周年、人民政协 65周年的两次纪念大会上,都强调了“三位一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视之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关键。让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达到依法治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正是实现这三者统一的关键。

 四、怎么样做到党纪严于国法 1、从广度上:法律没有规定的,党纪有规定。也就是说,非党员可以作的,党员不可以作。法律管得范围小于党纪。如老百姓财产是稳私,但党员财产应公示。

 2、从深度上:党纪的处罚应该比法律严厉。确犯了法律,非党员从轻,党员从重,非党员考虑情节,党员无论情节,一概从重。没有确犯法律但违反了党纪的,非党员自然不会受到处罚,党员则应依党纪处理。

 3、党纪不能替代国法。触犯了国法和党纪的,非党员受法律处罚,党员受法律党纪双重处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严于国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

 篇三:警钟长鸣-案例讲评。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案例及点坪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全区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坚决执行中央、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但是还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薄弱,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少数单位和部门以集体名义创收,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少数党员党性观念不强,法纪意识淡漠、思想道德滑坡;有的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这些案件虽然发生在少数部门、行业和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却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20**年区纪委监察局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坚决查处。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通过反面案例,吸取教训,认清形势,警钟长鸣,防止类似案件发生,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案例一:沈胜崇、黄宝公款消费案沈胜崇,男,中共党员,区环卫中心副主任。黄宝,男,中共党员,区环卫中心队长。20**年 12 月,区环卫中心黄宝借业务工作职能调整总结会名义组织部分队员外出,经向沈胜崇口头请示同意后,于 20**年1 月,沈、黄率队共计 11 人到北京春晖园温泉度假酒店用餐、KTV 唱歌、住宿等活动,次日返回,在实际未召开任何会议的情况下公款消费 15056 元。事后,为财务报销编造虚假会议纪要用以平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别给予沈胜崇、黄宝党内警告处分。点评:沈胜崇、黄宝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市区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实施后,还假借召开会议的名义,采取编造会议纪要的手段,违反规定使用公款进行消费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廉洁自律的规定。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到党纪处理责罚相配。同志们要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案例二:李晓峰、刘国保违反廉洁从业纪律案李晓峰,男,中共党员,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苗木园艺队队长。刘国保,男,群众,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苗木园艺队副队长。20**年 1 月,受天津市绿泽奥苗木中心供应商张洪波的邀请,李晓峰、刘国保带领苗木园艺队职工 15 人,乘坐本单位车辆到天津市蓟县张洪波家中,张在家中宴请上述人员,然后组织到当地歌厅唱歌,最后

 安排在当地住宿。转日返京,外出活动的费用均由张洪波支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给予李晓峰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七)款之规定,给予刘国保警告的政纪处分。点评:李晓峰、刘国保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利益相对人的宴请,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区关于执行规定的具体措施实施以来,我区多数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区纪委监察局将继续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纪,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将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案例三:金庆、张洁违规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案金庆,男,中共党员,区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张沽,女,中共党员,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主任。20**年 4 月在北京市下发《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后,金庆仍然批准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进行评比表彰活动。20**年 10 月至 20**年 6月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领取现金及购物卡、购书卡合计 3.27 万元,其中金庆领取购物卡和购书卡,面额合计 1000 元;张洁领取现金和购物卡,面额合计1400 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金庆、张洁党内警告处分。点评:金庆、张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发放购物卡等,违反了廉洁自律和财经纪律规定。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发放购物卡等,但是有些单位、包括领导干部却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执行中央的政令打了折扣。中央不但要求老虎、苍蝇一起打,而对于这类违反廉洁自律、顶风作案的人和事,不论涉案金额多寡,也绝不放过,从严处理,希望大家引以为鉴。案例四:李留欣、刘宗强等人公款旅游案李留欣,男,中共党员,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党组书记。刘宗强,男,中共党员,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副主任。20**年 10 月李留欣、刘宗强带队共 11 人,以区科委可持续发展项目《城市运行指数研究与应用》课题名义赴重庆等地考察。公务活动后乘船游览三峡,后飞返北京。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李留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宗强党内警告处分。点评:李留欣、刘宗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公务活动的机会组织、参与公款旅游,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有些

 部门和领导者,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规避检查,打着考察、调研等旗号,巡游各地,回来后,考察计划、调研报告手续齐全,吃住行各色票证经领导签批后归账结清。浪费了纳税人大量税款,加大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对于此类违纪行为在加大整治力度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审批和财政审计工作,还要加大对违纪者的曝光力度,使他们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案例五:宋卫东违反廉洁自律案宋卫东,男,中共党员,西城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年 10 月,宋卫东之子在西城区开元名都酒店举办婚宴。事前宋卫东以口头或短信的方式邀请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部分同志 35 人参加活动,接受礼金共计 4.25 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其违纪情节较轻,能如实向组织...

篇五: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

和党龄管理 党籍的含义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清入党的 志,当他 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口起,就取 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党籍是组织 l二承认其勾。

 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

 除名、自行脱党、不予蛋记、开除党籍.就失去r 党 籍。

 党籍管理的内容 党的基层组织党籍管理涉及许多内容 从B,fl" ~3 上看,有历史遗留的党籍『口】题.也有现实中存在的 党籍问题。从党籍管理的具体内容来说,有战争年 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籍的处理.还有被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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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因籍的人都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和人民 两个不 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慨念,人民的 范 不包括敌人在内;公民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包 漆 括々政对象在内, 专政对象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基 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白行§ 露 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党员的党籍处理.另外 还有各种特殊情况的党员的党籍处理。基层党组织 处理党籍问题,必须依据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规 定,区别不同情况于以妥善处理。

 党龄的含义 党龄是指党员正式成为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 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L作的实际经『打。flJ 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因而他在党内的生活和 作 能不受到一定 的限制。只有当预备党员转为止式党员之后.他在党 内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这些限制。

 此,党员的党龄 应从其预备期满转为 F式党员之口算起。

 特殊情况下的党龄计算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 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 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 被错误地开除党籍后又恢复党籍的党c,j ,妓党 龄应连续计算。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圩除 党籍的人蘑新入党后.其党龄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 党员之日起算.以前一段时问的党龄 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汁 .算,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凡按照有关政策和 规定.经党组织审查,决定恢复这段u,fl"H]党籍的,其党 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蘑新人 。党的,其党籍应从 L级党委决定 最新入党之日算 起。前段时间的党龄不能连续汁算。

 边 言 云南支部生活2Oo4 11 夺权利,也 能履行公民的某 基本义务。公民和 人民这两个词在使用上也有不同 公民一词可以作 为整体使用.fI!更多的是指单个人;而人民一词,通 常足指整体 我国公民的基本杖利和基本义务是 《宪法》赋予 的.闲家其他各项法律的制定大都是围绕着公民的基 夺权利和基奉义务展开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 相戍、相互依存的.通常还是卡H对的。公民的权利是国 家的义务,公民的义务足国家的权利。《宪法》是母法, 它 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公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全部 规定下来.它所规定的只是公民最主要的和必不可少 的蛙夺权利和义务 它是公民根本的活动准则,也是 家制订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法 之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编辑同志:

 露 我们知道,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 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 度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但;

 是获得法律援助后,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 援助? 曲靖 李 东 李东同志:

 、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 终止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 规定覆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 f 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 一 d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 卜八条规定,

 “尢正 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 警告、责令改IE;情节严重的,给予 1个月以上3个 ,J 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 表明法律援助 巾途不能停止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 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i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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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

处分程序

 1、 给予普通党员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有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 如无特殊情况 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须有该党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并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表决同意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2、给予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给予党员领导干部处分 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的委员会或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其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篇七: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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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纪律处分的工作流程

  一、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上级纪委关于违纪党员处理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审阅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学习相关党纪条规,讨论酝酿,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支部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二)党支部指定专人起草支部大会议程,确定召开支部大会时间、地点、主持人(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支部书记指定他人主持)和记录人; (三)党支部书记与违纪党员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同时,向违纪党员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听取本人对党纪处理的意见或申辩; (四)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的,各党小组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 (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准备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予以指导; 二、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处分问题,党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如果支部书记是违纪党员,应由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派人主持会议。违纪党员原则上参加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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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大会。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是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是自费出国或去港澳台半年以上的; 三是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审、服刑的; 四是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是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三、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议题,报告本支部党员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列席人数、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宣布开会。

 (二)介绍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和性质,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违纪党员向支部大会做检讨和申辩。本人因故不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写好检讨材料,由主持人代为宣读。

 (四)组织讨论。先由主持人介绍支部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及依据,然后与会党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允许其他党员为违纪党员作证和辩护,主持人或参加会议指导的人员,可以作必要的说明。

 (五)进行表决。宣布违纪党员处分种类,与会有表决权的党

  员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投票等方式。如采取举手表决,在表决时要做到“三举”,即同意的举手、不同意的举手和弃权的举手,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确保表决的有效和成功。在进行表决时,违纪党员如果属有表决权的党员也要参加表决,可以赞成、反对或弃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既要宣布同意的人数,也要宣布不同意、弃权的人数。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并征得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六)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参加会议党员对党纪处分的意见以及党员(含违纪党员)对处分决定的不同意见,应如实写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名(如果支部书记是违纪党员,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加盖党支部公章。

 (七)主持人作总结。结合违纪案例,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主持人宣布闭会。

 四、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应交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或为服刑人员,应由支部在处分决议上作出说明。

 五、党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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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材料包括:支部处分决议、支部会议记录(加盖鲜章)。

 六、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及受处分党员宣布,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党员。

 七、如果受处分党员对处分不服,通过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支部委员会应当迅速转递给批准处分的党组织,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八、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不召开支部大会,但支部必须有书面材料说明并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一)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二)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三)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四)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不便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五)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六)农村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

  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无法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的情况下,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县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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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支部讨论会议记录模板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内容:关于讨论××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问题

 出席:应到党员 名,实到 名(其中有表决权 名),具体名单为:×××……(具体名单可以为会议签到册) 缺席:×××(说明缺席原因) 列席:×××(职务)、×××(职务) 主持人:×××(职务) 记录人:×××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党员参会情况和会议主题。(今天,我们召开支部全体党员大会,本次会议应到党员 人(其中有表决权党员人),实到党员 人(其中有表决权党员人),超过应到会有表决决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今天我们还邀请×××、等几位同志参加,大家向他们表示热烈欢迎。今天会议的主题是:讨论对××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

 二、主持人(或请上级纪委、调查组成员)介绍违纪党员错误事实。(×××,男,×年×月出生,×族,×文化,×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任×职,现任×职。违

  纪事实:简要案情,包括违纪发生时间段、地点,违纪手段,违纪情节,涉案金额,违纪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等,以及本人在案件调查中的表现。(如果属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则说明法院判决结果。)

 三、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人员领学《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内容。

 四、违纪党员向到会党员检讨错误和申辩:(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与申辩) 五、支部党员(列席的除外)发言:先由主持人介绍支部委员会的对××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建议,然后,与会党员逐一发言(对犯错误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处理进行讨论,记录者要记录每名党员发言的主要内容) 六、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应到会××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人。表决结果同意给予×种处分×人,弃权×人。按照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给予违纪党员×种处分,报上级审批。

 八、主持人作总结,宣布会议结束。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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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xx 乡 xx 村党支部 关于给子 xxx 同志 x×处分的决定

 (被处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和现任职务,职称,曾受处分情况等。

 (违纪事实)xxx 鉴于 xxx 同志在任 xxx 期间的违纪行为,x 年 x 月 x 日 x 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根据 xxx 同志的违纪事实、性质和所负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xxx 条之规定,给予 xxx 同志 xxx 处分。

 附件:x×村党支部会议记录复印件

 xx 党支部(支部公章) x 年 x 月 x 日 党支部书记:xxx(签名) (注意事项:1、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姓名后面不再加“同志”称谓。2,支音会议记录复印件右上角必须注明”此复印件是 x 年 x 月 x 日 xx 村党支部会记录,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退回,共×页,复印人: xxx ,复印时间: x 年 x 月 x 日”,加盖村委会公章,右侧加盖合缝章。)

  附件三

 中共 xxx 乡(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 x x x 同志 x 处分的报告

 中共会宁县纪委: (被处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和现任职务,职称,曾受处分情况等。

 (违纪事实 xxxxxxxxx)。

 鉴于 xxx 同志在任 xxx 期间的错误事实,经 xx 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x 月 x 日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给予 xxx 同志 xx 处分。

 特此报告! 附件: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

 中共 xx 乡(镇)委员会(公章)

 xx 年 x 月 x 日

 (注意事项:1、给子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姓名后面不再加“同志”称谓。2,“报告”以党委正式文件上报。3,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右上角必须注明”此复印件是 X 年 X 月 X 日乡(镇)党委会议记录,与原件核对无异,共 X 页,复印人:xxx,复印时间: x 年 x 月 x 日”,加盖党委公章,右侧加盖合缝章。)

篇八:开除党籍前转走党关系

党员 100 人以上的, 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 100 人的, 因工作需要,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每届任期 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 每届任期 3 年。

 机关党员 50 人以上的, 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 50 人的, 因工作需要,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 3 年。

 机关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 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 设立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 7 人的党的支部, 不设支部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 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 副书记, 每届任期2 年。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 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 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对于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由支部讨论, 乡(镇)

 纪委审核后, 报乡(镇)

 党委批准, 请示县纪委同意;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的, 由支部讨论, 报乡 (镇)

 纪委批准,征得县纪委同意。

 对于一般干部给予降级以下处理的, 由乡

 (镇)

 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报县监察局批准, 给予开除处分的, 由乡 (镇)

 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经县监察局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支部大会的决定, 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党员犯了 严重错误, 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在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 仍可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处分问题, 党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 全体党员 应参加。

 党员 因病、 因事不能到会的,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对缺席的党员 , 应征求其对违纪党员 处理的意见。

 违纪党员应参加党支部大会。

 三、 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 纪律处分时,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议题, 报告本支部党员 应到会人数、 实到会人数、 列席人数、 缺席人数。

 实到会党员 人数达到应到会党员 人数的半数方可宣布开会。

  ( 二)

 介绍违纪党员 的违纪事实和性质, 组织学习《党章》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

  ( 三)

 违纪党员向支部大会做检讨和申辩, 本人因故不参加会议的,会上应宣读本人检讨或申辩材料。

 ( 四)

 组织讨论。

 与会党员 应畅所欲言, 充分发表意见, 允许其他党员 为违纪党员 作证和辩护, 主持人或参加会议指导的人员 , 可以作必要的说明。

 ( 五)

 进行表决。

 宣读处分决定文稿, 与会党员 对处分决定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 投票的方式表决。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既要宣布同意的人数, 也要宣布不同意、 弃权的人数。

 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党员 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否则, 应暂缓作出决定, 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并征得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后, 提交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根据党章第十六条关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的规定, 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 即可召开支部大会。按照2/3甚至4/5以上掌握的,客观上增加了 支部大会召开的难度, 不利于支部充分发挥作用, 也不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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