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履职规范4篇

时间:2022-08-30 13:55:03 来源:网友投稿

河长履职规范4篇河长履职规范 12021河长制述职报告【八篇】 第一篇:2021河长制述职报告 2020年,镇河长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下,深入推进河湖治理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长履职规范4篇,供大家参考。

河长履职规范4篇

篇一:河长履职规范

2021 河长制述职报告【八篇】

 第一篇: 2021 河长制述职报告

  2020 年,镇河长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下,深入推进河湖治理和保护,河长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为全面总结河长制工作,督促我镇工作落实,现根据省河长制办公室文件《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镇 2020 年度河长制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河湖 “ 清四乱 ” 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情况

  1、河湖“清四乱”问题:年初河长制工作会议明确规定各级河长、各村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责任人。坚持强化监督,依法治水管水,按照“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全年共清除“清四乱”问题.:乱堆乱放 13 处、彩钢房 3 处、河边违建房 1 处、现已全部销号。“雷霆护水”专项行动,查出违法违纪问题 4 项,当场下整改告知单。现已全部销号。

  2、常态化规、范化管理、河道管理常抓不懈,要求各村逐河建立问题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清理整治。问题要细化,建立河道垃圾台帐、明确清理整治目标、具体措施、进度安排,对照问题清单按时间节点逐个销号,对整治不力的村屯,督促加快进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以防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此外,为做好河道越冬保洁,镇委、政府要求各村保洁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对汛期洪水过后刮挂在树枝上的白色垃圾进行大清理,保证在上冻入冬之前将垃圾清理干净,为让全镇从青山绿水转变成银装素裹做好准备。

  3、完善制度、细化责任。该镇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会议、巡查、督查和考核等制度,深化河长制责任体系建设,拓展管理范围,细

 化延伸管理层次。建立辖区内各河流及河道保洁员管理档案、修订河道治理及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实行镇、村两级河长管理责任体系,全镇设总河长 2 个,二级河长 8 个,三级河长 18 个,辖区内的河道全部实行分级分段管理,切实明确了各级河长的责任区域。为全镇“河长制”工作有序运行提供保障。

  4、及时更换“河长制”公示标识。为确保河道长效保洁,真正做到责任到位、管理透明,该镇拆除风化陈旧的老牌子,重新在全镇 18 个行政村 20 平方公里以上的 6 条河流,全部更换“河长制”公示牌,公示栏上清楚列出河流简介、管理责任人、举报电话、二维码等信息,如发现污染或治理存在问题便可举报,督促河长跟进整改。

  二、河道垃圾清理及保洁工作开展情况

  1、河道、堤防垃圾清理情况:

  镇辖区内共 18 个行政村,4 个森工林业局林场、1 个苗圃,流经主要河流,支流众多,水资源丰富,管理区域面积较大,那尔轰河流经 7 个村清理河流长度 52 公里,清理生活垃圾 32 余吨,建筑垃圾8 屯;西南岔河流经 5 个村,清理河流清理长度 38 公里,清理生活垃圾 19 吨、建筑垃圾 4 吨。大西北岔河流经 4 个村,清理河流长度24 公里,生活垃圾 15 吨、建筑垃圾 8 吨。小西北岔河流经 1 个村,清理河流长度 12 公里、清理生活垃圾 8 吨、建筑垃圾 3 吨、;阳岔河流经 1 个村、清理河流长度 13 公里,清理生活垃圾 5 吨、建筑垃圾 3 吨、五里河流经 1 个村,清理河流长度 8 公里、清理生活垃圾4 吨。截止目前为止,全镇 18 个行政村每月进行 2 次大规模河道清理,共清理河流长度 147 公里,清理生活垃圾 83 吨,建筑垃圾 26吨。出动钩机 36 次、铲车 72 次、四不像车 134 次。

 2、规定河道保洁职责、签订保洁员协议:

  各村和保洁员签订协议,要求保洁人员每天都要巡河、2 次、清理白色垃圾、做到水面无漂浮。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严禁河道内乱占、乱挖现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坡上占地建房、取土、垃圾填河、河道内违法挖沙等现象。管理公示牌、水利设施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河道保洁人员经过两年来的工作经验现都能认真地完成,清理垃圾比较到位,各村保洁人员现都在有序地开展工作。

  3、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情况

  各村成立垃圾无害化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专业的保洁队伍,保洁员清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箱,由县中转公司负责生活垃圾定点定时收集和转运,基本做到日产日清。大大的杜绝沿河群众向河道内随意倾倒垃圾现象。制做禁止向沟渠内倾倒垃圾警示牌。制定河道保洁监管机制度,保证河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良好进行

  三、全面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工作。为营造“河长制”浓厚的宣传氛围,镇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出动“河长制”宣传车、分发宣传手册、悬挂横幅利用村 LED 显示屏、等方式,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多角度宣传,全方位普及“河长制”相关知识。截至目前,乡镇出动河长制工作宣传车 5 次,分发宣传手册 200 余册,悬挂宣传横 18 余幅,极大地提高了广大群众爱护生态环境、守护一方碧水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四、河长培训、巡河检查工作。我镇严格按上级要求,召开河长培训会议、认真培训河长利用手机 APP 软件巡河上传,确保巡河记录真实有效。要求镇级河长每月巡河 4 次、村级河长每月巡河 8次,每月 1 号在镇河长制工作群中发布巡河次数,全年镇级河长累

 计巡河 332 次、村级河长累计巡逊河 1053 次、镇村两级河长共累计巡河 1385 次。河长督促河道保洁人员每天上岗巡查河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对保洁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制度,河长认真填报巡河记录和图片收集,以此强化各级河长的责任心和巡河频率。

  2021 年工作计划

  按照上级精神认真做好河长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河长作用,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强化多项举措,推进“河长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管理机制。

  一、重点工作

  1.认真执行考核制度、各级河长分级、分段承包河道管理,河长之间监督各项任务落实。实现镇域内河道整治全覆盖。实行公开考核制度。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宣传工作到位分、按时开展河长制培训。

  2.、严厉打击涉河违法犯罪。管理好本辖区的各采砂点,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杜绝河水污染,做好“清四乱”反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涉河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河道整治长效机制。按照《镇“河长制”实施方案》各级河长要明确责,保证我镇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社会化、保证所管护的河段达到河岸整洁、河面清洁、河流畅通。清理及时、运转高效。

  4.加强“四乱”问题处理。因河流,支流众多,水资源比较丰富,辖区内 18 个行政村主河、分属河道全部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清理不听告知及时移交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为让全镇的河长制工作方案贴近实际、便于操作,修订河道治理及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健全河长制工作会议、巡查、督查和考核等制度,切实做到了措施更为具体、责任更加明确,为全镇“河长制”工作有序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严格落实河道保洁制度。深化河长制责任体系建设,拓展管理范围,细化延伸管理层次,实行镇、村两级河长管理责任体系,做到四乱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明确河道保洁方案,建立常态化保洁制度。

  3、严格落实河长巡河职责。严格按上级要求,利用手机 APP 软件上传巡河资料,确保巡河记录真实有效。认真填报巡河记录和图片收集归档,

  三、工作措施

  1.建立长效管护机制。镇村两级河长按时巡查河道,通过现场巡河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监督保洁员对河道的清理与管护工作。

  2.实施考核问责制。建立健全河长制巡查制度、督查考核等制度,辖区内的河道全部实行分级、分段管理,明确各级河长的责任区域。深化河长责任,拓展管理范围,细化延伸管理层次。镇村两级河长互相监督,对工作不认真完成河长实施考核问责。

  3.加强“河长制”工作宣传。利用微信、网络媒体宣传河长制有关要求。在重点部位挂宣传条幅、河道口设置警示牌,严禁河道内倾倒垃圾。通过 LED 显示屏、横幅、宣传单、“村村响”、等形式加强河长制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认识、了解河长制工作并自觉参与到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动中来,营造“群众参与,群众保护”的良好治水氛围。

 第二篇: 2021 河长制述职报告

  根据__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湖“三乱”整治督查的通知》(东河发〔2018〕3 号)要求,结合“一河一策”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将__河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河流基本情况

  __河(含东延段)西起 ,东至 ,全长 公里,__河沿线涉及 等 6 个镇区、1 个省国营农场、2 个工管单位,流域面积 442 平方公里。__河是我市 重要骨干河道,河道等级 5 级,航道等级 7级。同时,__河也是省级重点水功能区。

  二、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__河已建立起市、镇、村三级河长体系。河长为市委常委 ,河长助理为 。河长助理的主要职责为执行河长决定,协助河长工作,组织推进河长制工作。

  沿线涉及镇区、农场均按上级要求统一制定了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镇区、农场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人员、办公场所、设施等已全部落实到位,树立了河长制公示牌。

  三、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一)调查研究,制定计划

  全面落实河道巡查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河检查。今年,__河共组织巡查调研 4 次,通过调研,摸清了__河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河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沿线各镇、区、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__河河长制联席会议、三级河长巡河、定期检查督查等相关制度。根据河长制工作任务,组织编制

 《__市__河“一河一策”行动计划》,明确了河道治理的年度任务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

  (二)召开会议,组织实施

  1-8 月份,__河市级以上河长巡河共 10 次,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 10 次,对“一河一策”中问题整治任务清单明确的问题和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交办,明确整改目标,逐一落实任务。组织开展__河“三乱整治”,对河道沿线存在的河道乱占、乱建、乱排等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三)督查考核,统筹推进

  每月 15 日前、28 日前到现场督查,逐河道、逐项目进行检查销号。镇区上报随时到现场销号,发现问题立即交办各镇,督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河长办,真正做到问题发现及时、交办整改及时、整治销号及时。在整改问题销号时,严格把关,经现场确认达到整改标准后,方同意上报市河长办;对不达标准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时间节点等各镇整改达标后再次现场验收,问题全面整改合格后,审核同意报市河长办。

  __河共有销号问题 191 个,至目前已销号 153 个,销号率80.1%。具体沿线单位、镇区、农场销号情况如下:

  加强与市河长办及河长制成员单位的联系,为各镇问题整改、达标销号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料保障。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领导进行现场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四、廉洁廉政情况

  本人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保持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能力,时刻将廉政的利剑高悬于顶,时刻保持廉政警惕性,牢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永远没有休止符。

 在督查销号工作中,保持廉洁自律,以廉兴水,不在被督查单位、镇(区、场)吃工作餐,保证督查考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下一步打算

  __河河长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还存在部分问题。

  一是坚持落实河长制。保持__河河长制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性。落实长效管护,杜绝新增违章,定期组织日常巡查,不定期组织专项整治。

  二是加强督查考核。督促未销号镇、区、场加快销号问题整改推进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整改销号到位。同时对__河__镇集镇段的 21 处河坡平台进行重点督查推进,召集__镇研究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帮助及时整改到位。

  三是积极配合河长工作。履行好河长制助理工作职责,配合河长工作,发挥部门优势,加强沟通交流,为__河治理工作献计献策。

 第三篇: 2021 河长制述职报告

  市河长办:

  ____年以来市河长办悉心指导下,我街道紧紧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强化使命担当,坚持问题导向,狠抓任务落实,坚决打好水生态保护攻坚战,切实抓好河长制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一)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

  1.强化河长履职尽责。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和街道办主任为总河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的工作格局,同时下设河长制办公室,由水务科科长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确保各项任务责任到人,层层压实了责任,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结

 构体系。制定并安装河长制标志牌__个,公布了河长姓名,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督促。

  2.完善了街道、村(居)两级河长体系。根据市上统一安排,结合我街道实际,所辖河流由街道书记主任总河长,党委班子成员任河长,村(居)一级由村(居)支部书记任河长,开展街道、村(居)河长“多走一公里”专项工作,同时健全了村规民约,建立了村(居)民水环境自治机制,组织村(居)民开展村域_河湖库(渠、塘、堰)水环境治理、日常保洁及下河排水口排污巡查等工作。

  3.制定完善河长工作考核机制。印发了《东溪街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季度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_市和简阳市河长制工作相关要求,经街道党工委政府研究特制订我了东溪街道河长制管理工作季度考核实施方案,对我街道河长制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部署,明确了目标,细化了措施,为河长制工作开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二)水污染防治治理工作推进情况。

  1.加强集居点建设与管理。常态化开展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巡查,确保运行有效正常。

  2.清理整顿工业企业和农业排污。联合社区发展办对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处...

篇二:河长履职规范

巡河工作方案

 为规范乡村二级河长巡河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全乡河长巡河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对河流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XX 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XX 县河长巡河工作方案》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巡河目的

  通过各级河长带头履行河长职责,对河道进行全面巡查,掌握河流总体情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抓推进,以责任促落实,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河长牵头抓总,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合力,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

  二、巡查范围

  全乡所有河流(支沟)。

  乡、村级河长为各自辖区内河流负责人,负责各自辖区内巡河工作,乡河长办负责乡级河长巡河业务办理工作。

  三、巡查频次

  各级河长要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乡河长十天巡查一次,村级河长一周巡查两次。除日常巡查外,各级河长结合河道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此外,乡级河长要督促河道保洁员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巡查内容

  按照《XX 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各级河长巡河应对责任河流进行全面巡河,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巡查各级河长是否落实河长职责,加强辖区段河流的日常巡查监管、卫生保洁,是否坚决制止违法排污、采砂、侵占河道、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巡查各责任单位是否落实乡级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任务,积极参与河长制工作,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治理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

  (三)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四)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流岸线问题,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和水质监测等设施的现象;是否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建房、取土、垦植等现象。

  (五)是否存在擅自在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堆放、弃置垃圾、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等现象。

  (六)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有明显异常排放和违法偷排行为。

 (七)是否存在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等不按国家要求排放污染物。

  (八)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九)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五、巡查记录

  河长巡河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河情况,填写巡河记录。巡河记录应当包括巡河时间、巡河地点、巡河人员、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

 状、责任主体、照片)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照片)等基本内容。各级河长巡河记录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形成河长动态巡查管理台帐,乡级河长巡河记录由乡河长办负责填写完善,村级河长巡河记录由村级河长负责填写完善。

  六、问题和处理

  河长在巡河过程中,重点解决上级河长交办事宜,督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解决处理群众举报问题。对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建立乡、村二级问题清单制度。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没有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七、考核问责

  (一)乡河长办对河长巡河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发现下级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由乡级河长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通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二)各级河长应认真履行监管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涉河案件,消除、制止重大涉河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对工作创新有显著效果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巡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责任清单制度。乡河长办公室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相关河长是所负责河段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发

 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乡级河长和乡河长办公室报告,并将该问题记入本级问题清单。

  八、加强河长巡河宣传

  乡河长办公室要加强对河长巡河工作宣传报道,定期发布河长巡河信息,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流、珍惜河流、保护河流的浓厚氛围。

篇三:河长履职规范

湖长履职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级总河长及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严格遵循《意见》《指导意见》的规定,分类细化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结合各地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规定各级河长湖长的履职重点和履职方式。

  第四条 各级河长湖长要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履职尽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提升履职成效。

  第五条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和指导性,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七条 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总河长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审定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导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省级河长湖长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对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上级河长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村级河长湖长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总河长牵头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主持研究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主持审议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安排重点任务,以总河长令部署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第十四条 省级河长湖长因地制宜牵头建立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持召开河长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政策措施,审议相应河湖治理保护方案,协调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安排年度重点任务;指导督促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长湖长履行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相应河湖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同志或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参加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牵头组织细化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下级河长湖长开展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相应河湖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要加强与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河湖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

  第十六条 乡级河长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指导监督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

 第二节 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第十七条 总河长、各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原则上,总河长每年不少于 1 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 2 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 3 次(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 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 1 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 1 次。具体要求由县级及以上总河长结合实际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调研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协调统一各方意见,研究问题整治措施,明确问题整治要求。巡查调研前,可安排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先行明查暗访,掌握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了解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乡、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及时劝阻、制

 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针对问题较多的河段(湖片),有关河长湖长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第三节 整治突出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应河湖问题自查自纠,省、市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抽查检查,查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

  乡、村级河长湖长结合日常巡查河湖,及时上报巡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排查发现并提请解决的批量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集中交办分办问题整治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治标准、完成时限要求等。

  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以及同级党委和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作出批示,要求有关地方、河长湖长、部门(单位)限期组织整改落实。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针对问题体量大、沉积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整改成本高等河湖重大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措施,协调统一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河长湖长加强对河湖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适时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随机性抽查,重大问题蹲点检查,指导完善问题整治方案,督促限时整改落实。

  市、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限时完成问题整治任务,加强跟踪检查,严格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乡、村级河长湖长要积极协助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河湖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实施系统保护和治理修复的,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要指导督促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分步推进实施系统治理。

 第四节 推动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治

  第二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河湖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最高层级河长湖长按照“一盘棋”思路,统筹协调管理和保护目标,明晰河湖上下游、左右岸、

 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推动河湖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

  第二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未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各行政区域河长湖长按照“河流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原则,组织与相关地方河长湖长及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协调统一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签订联合共治协议,实现区域间联防联治。

 第五节 组织总结考核

  第二十八条 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长审阅或适时听取本级河长湖长、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乡级及以上河长湖长每年听取或审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总河长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办公室、组织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完成且考

 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激励;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总河长、河长湖长及时约谈提醒或提请问责被考核对象。

  第三十一条 总河长审定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河湖长制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篇四:河长履职规范

乡“河长”巡查工作细则乡“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两级“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乡、村两级“河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乡、村两级“河长”,是指乡级“河长”和村级“河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巡查,是指乡、村两级“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县河长制办公室、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乡、村两级“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 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乡、村两级“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乡河长制办公室统一通报给乡、村两级“河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乡、村两级“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乡、村两级“河长”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乡、村两级“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乡、村两级“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七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乡、村两级“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要推广使用河长制 APP 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 APP 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建立“河长”微信或 QQ 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乡、村两级“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乡级“河长”每半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

 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乡、村两级“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河长”。

  各村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村级“河长”,村级“河长”根据要求视情况处理或上报乡级“河长”。

  第九条 乡、村两级“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

  第十条 乡、村两级“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

 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乡、村两级“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使用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统一格式,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印制并及时提供给乡、村两级“河长”。

  “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县河长制办公室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 乡、村两级“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乡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县河长制办公室。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立即报告乡级“河长”,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乡、村两级“河长”可提请上级“河长”或县河长制办公室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提请相关部门或县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的问题,乡、村两级“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五条 乡、村两级“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乡、村两级“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

 奖惩

  第十六条 将乡、村两级“河长”巡查工作作为乡、村两级“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乡、村两级“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七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乡、村两级“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乡、村两级“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三河”严重反弹、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要积极发现乡、村两级“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河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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