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8篇

时间:2022-09-29 17:45:09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8篇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路漫漫其悠远 2020/3/3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路漫漫其悠远 前言: 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 廉洁事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8篇,供大家参考。

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8篇

篇一: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漫其悠远

 2020/3/30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路漫漫其悠远

  前言:

 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

  廉洁事关执政党生死存亡!

 路漫漫其悠远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

  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 《廉政准则》是在1997 年3 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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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可以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试行) 》等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 四是通过修订廉政准则,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可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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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创新发展:

 

 1 、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 2 、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 3 、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 4 、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 5 、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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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意义和作用

  1、廉洁从政法规“转正”是一种突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关注。

  《廉政准则》从试行到“转正”,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与把握逐步成熟,也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基本从政规范。

 2、《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依靠制度反腐败的方向更加明确。

 反腐倡廉,是党之责、民之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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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定意义上说,反腐倡廉是个思想教育问题,但也需要有具体的法规来约束。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看,尽管我们在反腐倡廉方面花了很大的气力,也有一些法规,但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个中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一部全面、具体、明确的法规,致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滑向腐败的深渊。这次颁布的“廉洁从政准则”,可以说弥补了这一缺憾。该准则从8个方面作出了“52个不准”的规定,对各个方面的违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之具体、范围之广泛、针对性之强,超过以往。这个准则无疑是一部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的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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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总则(500多字,共三段);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8个禁止,52个不准”;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6条;第三章 附则。

  1、 《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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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体“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 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 第三章“ 附则” 中,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原来试行的准则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由于去年专门颁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因此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

  总的来说,《廉政准则》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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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廉政准则》核心内容“8大禁止”与“52个不准”。

 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

  私、化公为私。

 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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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接受人钱物,借口只是遮羞布;  接收礼品和宴请,轻者双规重判刑;  有价证券你若要,早晚枷锁头上套;  委托理财不当利,拉你下水要注意;  内幕信息谋利益,法网恢恢终查你;  违规买卖经适房,竹篮打水蹲班房。

 王益漩涡“ 越转越大” 国金证券董事长雷波、宏源证券前副董事长李克军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 。。。

  3月30日接受审判。对检方指控的1196万余元“权钱交易”,王益当庭全部“认账”。

 。。。

 王益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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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谁退出了保障房申请?

  深圳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合格家庭公示期结束。据悉,在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后,部分申请人已自动退出申请。

  宁波:

 “凡骗购者,取消准购资格和今后重新申请资格。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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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 个人名义办企业,可能你要把牢坐;  违反规定持股份,及时查处别不信;  证券投资买股票,廉洁准则把你套;  个人公司建国外,时间不长你落泪;  有偿中介谋利益,穷追不舍查到底;  离职退休三年内,莫用影响乱作为。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 公款报销个人钱,贪小便宜要玩完;  公款出借违规定,还上借款查责任;  公款私放和私存,组织半夜找上门;  公款旅游很潇洒,回来才知犯王法;  公款娱乐加健身,告倒你的纳税人;  公款缴纳公积金,滥发补贴毁前程;  占用公物咱不干,半夜敲门心不颤;  挪用社会保障金,党纪国法不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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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19日《昆明日报》报道: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原县委书记、文山州民政局原局长赵仕永贪污受贿近500万落马,被称为全国最贪县委书记。其情妇文山州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原科长郑娅琳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赵仕永曾为讨“红颜”欢心一掷千金送给郑娅琳的别墅、汽车、名表、实木家具等全部上缴国库。

 

  大到万元以上的彩电、冰箱,小到几元的洗漱品、袜子等,赵仕永都公然以公款报销,创下贪官中的报销之最,是名副其实的“报销王”。

 前株洲县委书记龙国华在即将调离之际,突击提拔调整100多名干部,因此被当地群众称为“卖官书记”。

  2009年4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国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龙国华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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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 谋取职位不正当,纪检查你没量商;  任免程序不合理,有人揭发找着你;

  干部考察瞒真象,到处都有漏风墙;  私自泄露党决定,根据情况给处分;  非法拉拢搞选票,群众迟早要举报;  干预下级提拔人,为了别人毁前程;  调动突击搞提干,党不满意人民怨;  许愿唯亲搞舞弊,搞坏党风没有利。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子女亲属要提干,做好回避不出面;  亲属培训和旅游,公款支付法院究;  亲属子女被调查,妨碍办案要被抓;  职务之便为亲情,情况严重要判刑;  借用亲属谋点利,不是小事要注意;  亲属子女要经商,正规渠道咱不慌;  本人辖区办企业,亲属参与违官德;  异地注册辖区干,亲属子女靠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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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强夫妇三大“ 捞钱术” 浮出水面 :

  检方举示多项证据:

  “ 捞钱术” 一:帮人晋升 “ 捞钱术” 二:占干股 “ 捞钱术” 三:乔迁新居、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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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六禁排场搞阔气,五条不准不允许;  超过标准受接待,干了多年要白费;  楼堂馆所超规定,法院办你不费劲;  公款包租占客房,纪律检查让你忙;  汽车配备有规定,超标装饰都费劲;  庆典活动搞摊派,群众告你丢官位。

  未富先奢令人忧,狠治“ 官奢”正当时 !

   深圳市在职局级干部和处级干部可以享受包括足疗、按摩在内的疗养待遇,一年花费的资金超过650万元 。

  

 (2、28《扬子晚报》A12)

  安徽淮南市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健身贵宾卡。每张卡的价值2580元,由淮南市下拨专项财政资金办理 。

  (3、8《扬子晚报》A12)

  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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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 工程开发搞承包,干预插手要坐牢;  企业重组搞兼并,不要干预不能碰;  行政许可有途径,一旦插手说不清;  经济纠纷莫伸手,及时查办没理由;  农村资源和资产,村民才有自主权。

  2006年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2009年1月21日,刘志华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败第一个因生活腐化获罪的高官。

 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生活腐化堕落,包养情妇并滥用职权为其情妇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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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 形象工程害死人,沽名钓誉行不通;  工作业绩搞虚夸,群众眼睛不揉沙;  大办婚丧和喜庆,组织查你很起劲;  救济救灾失公平,群众心里有杆称;  学历荣誉很重要,手段不当别得到;  公德道德和美德,违背常理看准则。

  甘肃永靖县陈井镇仁和村九社 “ 遮羞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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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国家级贫困县61亿建新城 十年空留烂尾楼

   十年前,财力只有3000多万元的国家级贫困县内蒙古清水河,计划投资61亿元建造一座现代化的新城。尽管严重缺乏建设资金,也遭遇了不少反对意见,但“无权拍板”的清水河县服从了上级决策,造城计划得以推进。十年过去,这个“拍脑袋决策”失误造成的后果全盘呈现:旧城发展停滞,新城停工烂尾,清水河县不得不重启旧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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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紧贴经济建设实际,直指当前腐败演变的新趋势新特点:

 (1)瞄准 “变相贿赂”、紧盯“技术含量高”行贿方式; (2)有关“禁止官员插手房地产”、叫停“官员违规多占房”等消费腐败; (3)对“炫耀性”腐败进行治理,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

 (4)对“身边人”腐败进行规约,阳光法案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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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加强对《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和宣传,让《廉政准则》入心入脑。

   从内容上看,《廉政准则》是领导干部的人生底线。

  从执行力来看,《廉政准则》为领导干部设置了红色“高压线”。

  从约束性看,《廉政准则》成为预防腐败的行为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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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好、理解好《廉政准则》,切实把握廉洁从政的“风向标”。二是不折不扣地把《廉政准则》的每项要求落到实处,做自觉践行的表率。做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同时要把《廉政准则》作为一面镜子、一把标尺、一本从政指南,经常衡量自己的言行和境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失党员之风范、不失廉政之准则。三是严格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能被亲情关系所拖累所冲垮。在《廉政准则》面前,党员干部不仅自己要做到不出格、不越轨,同样也负有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更不允许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们谋取私利。四是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党员干部无论资历多老、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应该树立“监督我就是爱护我”的意识,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对自己的政治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外部监督的压力转化为内部自律的动力,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认真学习《廉政准则》,自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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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英德教育局长受贿被查,百名校长自首

  英德市教育局局长赖来新因受贿66.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他受贿内容很多,例如学校校服、教育系统承包建筑工程、推销作业本、印刷业务等方面,都收受了贿赂。

  当地检察院在查处赖来新的同时,发现英德市多位中小学校长涉案。行贿的起刑点一般是1万元,但多数自首校长收到的“劳务费”好几年才几千元,数额没有达到起刑标准,而且在自首时已将赃款上交,最后检方决定免予起诉。只有英德市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朱玉坤受贿几万元,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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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构筑制度反腐的“铁壁”

  2、要切实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用《廉政准则》规范行为。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各方面的力量调动起来,共同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一个网帖让“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锒铛入狱,一个网帖让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中造假公职人员被查处,一个网帖捅破了...

篇二: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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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一、什么是职务犯罪二 职务犯罪风险类型www.nsa.gov.cn、 职 二 、 职务犯罪风险类型三、典型职务犯罪法律规定与热点解析四、小结三、典型职务犯罪法律规定与热点解析四、小结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www.nsa.gov.cn

 (一)职务犯罪概念Official Occupational Crime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www.nsa.gov.cn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违反职责而实施的违反 《 刑法 》 规定的犯罪行为。利用职务或违反职责而实施的违反 《 刑法 》 规定的犯罪行为。

 (二)职务犯罪特质主体特殊:国家工作人员 ——《 刑 》 第 9 条 《 刑法 》 第 93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 从事公务 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 的人员www.nsa.gov.cn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从事公务 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 从事公务 的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的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领导、管理、组织、监督等职责,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不属于公务。从事公务: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领导、管理、组织、监督等职责,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不属于公务。

 二、职务犯罪风险类型www.nsa.gov.cn

 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的犯罪。382 、 383 、 394 条 贪污罪384 条 挪用公款罪385 、 386 、 388 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的犯罪。382 、 383 、 394 条 贪污罪384 条 挪用公款罪385 、 386 、 388 条 受贿罪(一)

 贪污贿赂型职务犯罪风险www.nsa.gov.cn7387 条 单位受贿罪388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87 条 单位受贿罪388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新 ( 2009 新增)392 条 介绍贿赂罪395 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396 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392 条 介绍贿赂罪395 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396 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3 、 3 条 3 条 3 条 ( 389 、 390 条行贿罪, 391 条对单位行贿罪, 393 条单位行贿罪)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条 397 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条 398 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二)渎职型职务犯罪风险www.nsa.gov.cn399 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00 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1 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2 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3 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399 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00 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1 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2 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3 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404 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5 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406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7 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408 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408 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409 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4 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5 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406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7 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408 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408 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409 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10 条 、 占 , 非 非法批准征用 、 占用土地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www.nsa.gov.cn410 条 、 占 , 非 非法批准征用 、 占用土地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1 条 放纵走私罪412 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413 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4 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5 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6 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7 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8 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9 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1 条 放纵走私罪412 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413 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4 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5 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6 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7 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8 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9 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侵权型职务犯罪风险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238 条 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238 条 非法拘禁罪245 条 非法搜查罪www.nsa.gov.cn245 条 非法搜查罪247 条 刑讯逼供罪247 条 暴力取证罪248 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254 条 报复陷害罪256 条 破坏选举罪247 条 刑讯逼供罪247 条 暴力取证罪248 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254 条 报复陷害罪256 条 破坏选举罪

 三、典型职务犯罪法律规定与热点解析三、典型职务犯罪法律规定与热点解析 受贿罪www.nsa.gov.cn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法条 罪状法定刑法条 罪状法定刑 3 条 第 386 条第385条第1 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385条第1 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的,或者 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是受贿罪。万 10 万以上: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处 , 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 没第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一)受贿罪www.nsa.gov.cn12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 没收财产5 元 不满 5000 元:

 情节较重的,处2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处2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索贿从重处罚第2 2款2 2款, 违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第 388 条第1 1 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受贿论处。第 388 条第1 1 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1 . 受贿 5000 元以上2 . 受贿1 . 受贿 5000 元以上2 . 受贿 5 元 不满 5000 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www.nsa.gov.cn13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  犯罪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形成共犯  主观方面 :

 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犯罪客体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  客观行为 :1 1 1 1 索贿犯罪构成要件www.nsa.gov.cn141 1 . 索贿2. 费 商业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 + 归个人利用职务之便 +

  3. 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4. 受 非法收受 + 2. 费 商业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 + 归个人利用职务之便 +

  3. 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4. 受 非法收受 +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只要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意思表示 包括承诺 默认 就视为热点问题“ 为 ” 何谓 “ 为他人谋取利益 ”www.nsa.gov.cn15利益的 意思表示 , 、 默 包括承诺 、 默认 就 , 就视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构成受贿罪。而行为人是否真正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在所不问。“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构成受贿罪。而行为人是否真正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在所不问。受贿罪是行为犯

   贿赂的内容仅限于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内容仅限于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 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也构成受贿罪www.nsa.gov.cn构成受贿罪  利益:包括 正当利益 和 不正当利益区分标准:是否合法且必然获得

  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 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www.nsa.gov.cn17 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  行为人自愿接受财物后,事后主动退还或上交的,如何认定?行为人自愿接受财物后,事后主动退还或上交的,如何认定?—— 已达成受贿罪既遂www.nsa.gov.cn18  回赠算不算退还?—— 具体分析是否有请托事项 ,回赠财物的价值与收受财物的价值是否相差悬殊。具体分析是否有请托事项 ,回赠财物的价值与收受财物的价值是否相差悬殊。

 便 便 为益 益 便 利用职务之便 + 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由 )

 由请托人出资 “ 合作 ” 办公 或进行其他 “1 1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新型受贿问题www.nsa.gov.cn1 (1 1 由 )

 由请托人出资 “ 合作 ” 办 司 或 开 办公 司 或进行其他 “合作 ” 投资,行为人参与实际经营活动的受贿数额: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2 2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名义获取 “ 利润 ” ,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受贿数额:实际获利数额合作 ” 投资,行为人参与实际经营活动的受贿数额: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2 2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名义获取 “ 利润 ” ,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受贿数额:实际获利数额

 刑 》 及 《 刑法 》 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 刑法 》 第 1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且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 刑法 》 第 1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且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www.nsa.gov.cn20, 适 。

 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 适用本法 。原则:从旧兼从轻首要标准:从旧例外情况:从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对象:未决案件适用范围: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除司法解释原则:从旧兼从轻首要标准:从旧例外情况:从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对象:未决案件适用范围: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除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 , 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司法解释的溯及力www.nsa.gov.cn21, 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 , 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 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

 便 便 为益 益 便 利用职务之便 + 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 + +1 (1 1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 ( 未 )

 未登记但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2 2 、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www.nsa.gov.cn(2 2 2 2 未 )

 未登记但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3 ...

篇三: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结合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工作实际, 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 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 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 重、 自省、 自 警、 自 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清正廉洁, 忠于职守, 正确行使权力, 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艰苦奋斗, 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 严肃纪律, 坚持自 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 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四)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 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 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二)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 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三) 私存私放公款;

  (四)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 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 私自 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 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 边工作人员 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 培训、 旅游等费用,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 定居、 留学、 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 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 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 擅自 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 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 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 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 承包、 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搞劳民伤财的“ 形象工程” 和沽名钓誉的“ 政绩工程” ;

  (二) 虚报工作业绩;

  (三)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四)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 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 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 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 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 要加强对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 将本准则列为党员 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 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 要认真落实党内 监督的各项制度, 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巡视、 谈话和诫勉、 述职述廉、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 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 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 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 要坚持党内 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 级以上党员 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中的党员 ; 县(市、 区、 旗) 直属机关、 审 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 乡 镇(街道) 党员负责人, 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可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 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1997 年 3 月 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

  2009 年 12 月 29 日 ,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听取中央纪委 2009 年工作汇报, 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 研究部署 2010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审 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2009 年底,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 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 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在试行 12 年之后终于“转正” 。

  2010 年 1 月 18 日 , 《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正式发布实施。

 贺国强指出,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 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也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1 9 9 7 年3 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廉政准则》 是在《廉政准则(试行)》 基础上、 总结实践经验、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 体现了继承与创新、 治标与治本、 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 管理、 监督的现实需要, 是加强反腐倡廉制

 度建设、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 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 切实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贺国强强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 提出的要求和规定, 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的行为, 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克己奉公、 清正廉洁;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坚决杜绝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违规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行为, 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精力用到服务社会、 服务人民群众上来;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坚决杜绝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以及企业重组改制、 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促使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 正确履职;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 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 不徇私情, 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 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 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 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 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决杜绝讲排场...

篇四: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准则: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 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

 的党风关系党

 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

 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

 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不断加强党

 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重、 自省、自警、 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清正廉洁, 忠于职守, 正确行使权力, 始终保持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

 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 艰苦奋斗, 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

 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严肃纪律,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

 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

 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

 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

 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

 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

 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

 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

 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

 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

 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

 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 旅游等费用,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 留学、 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

 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

 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

 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

 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

 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

 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

 的使用、 分配、 承包、 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

 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

 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

 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

 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本准则, 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的贯彻实施。

  党

 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

 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

 的教育, 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

 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

 的各项制度, 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 谈话和诫勉、 述职述廉、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

 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

 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

 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 奖惩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

 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

 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

 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

 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

 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

 的党员; 县(市、 区、 旗)直属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的科级党员负责人, 乡 镇(街道)党员负责人, 基层站所

 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可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工作

 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3 月发布

 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同时废止。

篇五: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四)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二)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 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三) 私存私放公款;

  (四)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八)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 旅游等费用,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 定居、 留学、 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 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 擅自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 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 承包、 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 虚报工作业绩;

  (三)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四)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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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

 》( 以下简称《廉政准则》 )

 , 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 的行为,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 的行为, 应当主动检查纠正。

 能够主动检查纠正, 情节较轻的, 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但应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 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 《廉政准则》 的适用范围, 包括已到退( 离)

 休年龄尚未办理退( 离)休手续, 以及已办退( 离)

 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 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管理、 服务对象” , 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 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 组织( 人事)

 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索取管理、 服务对象钱物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 ( 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 )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 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的, 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 交公。不登记、 交公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用公款宴请的, 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 , 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包

 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 所接受的礼金、 有价证券, 一律登记、交公。

 不登记、 交公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其他支付凭证” 包括支票、 本票、 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所接受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应当退还或者上缴, 已经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以虚报、 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以虚报、 谎报等手段获取职称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所获取的荣誉、 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九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喜庆事宜” , 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 过生日、 迁新居等喜庆事宜。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所用公款公物应当退赔。

  第二节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 , 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 与他人合资、 合股、 合作、 合伙经商办企业, 私自以承包、 租赁、 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个人经商办企业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经济实体” , 包括各种企业、 公司、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学校、 医院、 文艺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 , 是指违反1 9 9 3 年1 0 月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等中共中央、 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包括名誉职务)

 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并应当辞去一方职务, 所领取的报酬( 包括各种经济

 利益)

 应当上缴。

  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中的县( 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比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所收取的钱物应当上缴。

  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 , 是指违反1 9 9 3 年1 0 月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 1 9 9 3年4 月2 2 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 9 9 3 年4 月3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 的紧急通知》 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 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所持有的股票, 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处理。

  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的县( 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 或者《廉政准则》 第十二条所列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购买所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部职工股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所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 的紧急通知》 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并责令纠正。

  擅自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构成贪污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构成挪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第十四条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情节严重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并追还所欠公款。

  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所借用的公款应当立即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所获利润和其他非法所得, 责令上缴。

  第十六条 公费出国( 境)

 旅游或者变相出国( 境)

 旅游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旅游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七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四项所称“高消费娱乐活动” , 包括营业性的歌厅、 舞厅、 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在业务招待中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未违反业务招待费使用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的, 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行为的处理规定》 ( 以下简称《处理规定》 )

 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 依照《处理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干部,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 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 依照《处理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依照《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 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 依照《处理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廉政准则》 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依照《处理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 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 依照《处理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除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列行为之外,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 境)

 旅游、 探亲、 留学向国( 境)

 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 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其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获取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廉政准则》 第五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 , 除包括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 还包括在国( 境)

 外注册公司回国( 境)

 内经商。

  《廉政准则》 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 是指受聘于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驻国( 境)

 内的办事机构。

 省( 部)

 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 领导干部应要求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纠正。

 拒不纠正的, 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上调整其职务, 并比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节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第三十二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廉政准则》 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 , 是指违反1 9 8 9年1 2 月1 9 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宿舍修缮标准的规定》 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 购买住房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超过规定标准的装修费用, 由个人负担。

 所购买的住房依照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 所包租、 占用的客房立即退出。

  第三十五条 《廉政准则》 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 , 是指违反1 9 9 4年9 月5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配备、 使用小汽车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擅自用公款配备、 使用通信工具的, 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通信工具应当上缴。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7 年 9 月 3 日印发

篇七: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干部从政行为规范

 内容:

  1、 不准收受管理、 服务对象的钱物

  违者处理办法: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员中的共产党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利益, 收受贿 赂,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61 条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索取贿赂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 为,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59 条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 支付的费用, 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 依照前款处 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4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2、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违者处理办法: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员中的共产党员,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不 登记交公,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 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接受其他礼品, 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 交公而不登 记、 交公,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 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交公的, 根据其数额和情节,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宴请, 情节较轻的, 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用公款宴请的, 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5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3、 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违者处理办法:

 用公款旅游, 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 厅、 舞厅、 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 家、 集体资财,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 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86 条

 4、 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 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 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 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 助

 违者处理办法: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85 条的规定, 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 接受可能影 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情节较轻的, 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 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用公款宴请的, 宴请费用由宴请者和受请者个人负担。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5 条 (1997 年 9 月 3 日)

  5、 不准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 一、 共产党员不准在以下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 异性按摩。

 (一) 歌厅、 舞厅、 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二) 宾馆、 饭店等住宿场所;

 (三) 浴池、 桑那浴室、 发廊;

 (四) 其他非医疗场所。

  二、 在上述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异性按摩的,

 给于党内警告、 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 在上述场所接受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 的, 以嫖娼论, 依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参与嫖娼、

 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处 理。

 在上述场所接受异性按摩中, 虽未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 系, 但有猥亵、 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依据《中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 的若干规定(试行) 》 第十条的规定, 按进行流氓活动定性处 理。

 ——摘自中纪办 1995 年 84 号文件《关于共产党员接受异性按摩 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6、 不准领导干部接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 有价证券 和支付凭证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2000. 12) 后, 领导干部接受单位 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不论数额多 少, 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或者责令辞 职、 免职、 解聘、 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领导干部的父母、 配偶、 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 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应当 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 位,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2000. 12) 前接受和赠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主动如数上交、 如实报告组织的, 根据 情节, 可以不予处分、 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 不上交、 不主 动报告组织的, 依照本规定处理。

 ——摘自中央纪委《关干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 有价 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2001 年 3 月 26 日)

  7、 不准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 旅游、 探亲、 留学向 国(境) 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违者处理办法: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 员中的共产党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利益, 收受贿 赂,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索取贿赂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 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加重 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 情节 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28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8、 不准将预算外收入设立“账外账” , 不准授意、 指使、 强令 财务人员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违者处理办法:

 除按《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 理检查“小金库” 的具体规定》 进行经济处罚外, 还要给予直 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授意、 指使、 强令财务人员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的 单位领导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数额较大,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 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对参与私存、 私设“小金库” 的财会人员, 按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并吊销会计证、 调离工作岗位。

 对阻挠、 对抗检查, 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对负直接领导责任 的主管人员, 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 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对说情干扰调查和案件查 处的,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

 “小金库” 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侵 占、 截流国家和单位收入, 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 未纳入预算管理、 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

 1、 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 营业收入、 出租收 入、 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 出售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 入、 逾期押金收入、 销售不动产收入、 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 入、 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2、 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

 包括加工、 维修、 运输和代理业 务收入、 服务业务收入、 广告收入, 出版发行收入、 技术转 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收入等。

 3、 各项价外费 用。

 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 集资费、 返还利润、 补贴:

 违约 金、 手续费、 包装费、 储备费、 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 项及其它形式的价外收入。

 4、 各种集资、 摊派、 赞助、 捐赠等收入 5、 股票、 债券等投资收益。

 6、 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7、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8、 各种罚没收入。

  9、 各类协会、 学会的会费收入。

 10、 通过虚列支出、 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 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11、 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 户的收入。

  ——摘自沈监发【1999】

 5 号文件 1999 年 8 月 30 日

 9、 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违者处理办法: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依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100 条的规定, 情节较 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1 8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10、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 的费用 违者处理办法: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其便利条件,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 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57 条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 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救济、 扶贫、 防 疫、 支前款物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报销 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 》 第 61 条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 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除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列之外,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 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 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59 条的规 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14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11、 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的费用 违者处理办法: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 力及其便利条件,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 训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 》 第 57 条的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 管理国家财 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于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 情节严重的, 给子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支付 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第 61 条的规定, 情节较 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 他亲友学习、 培训费用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 》 第 59 条的规定,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非 本人经管的国家、 集体、 个人财物, 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 地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 集体、 个人财物, 或者无 偿、 象征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27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12、 不准公费出国(境) 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 旅游 违者处理办法:

 用公款旅游, 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 厅、 舞厅、 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 家、 集体资财,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 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旅游费用由个人负担。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16 条 (1997 年 9 月 3 日)

  13、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 会员资格 违者处理办法:

 用公款旅游, 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 厅、 舞厅、 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 家、 集体资财,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 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 》 实施办法第 17 条(1997 年 9 月 3 日)

  14 、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 购买住房 违者处理办法:

 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 买房、 装修住 房, 供个人居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超过规定标...

篇八:规范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政准则》 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六条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6-08 09:07:50

  六条规定是:

 (一)禁止利月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三)禁止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四)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廉政准则》 中,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 索取管理、 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馈赠和宴请;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 以虚报、 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廉政准则》 中,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有:

 1、 以个人经商、 办企业;

 2、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4、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廉政准则》 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的行为有:

 1、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 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4、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廉政准则》 中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有:

  1、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干部,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 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 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打击报复, 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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