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8篇

时间:2022-09-29 17:45:09 来源:网友投稿

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8篇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路漫漫其悠远 2020/3/3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路漫漫其悠远 前言: 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 廉洁事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8篇,供大家参考。

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8篇

篇一: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漫其悠远

 2020/3/30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路漫漫其悠远

  前言:

 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

  廉洁事关执政党生死存亡!

 路漫漫其悠远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

  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 《廉政准则》是在1997 年3 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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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可以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试行) 》等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 四是通过修订廉政准则,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可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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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创新发展:

 

 1 、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 2 、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 3 、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 4 、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 5 、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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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意义和作用

  1、廉洁从政法规“转正”是一种突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关注。

  《廉政准则》从试行到“转正”,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与把握逐步成熟,也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基本从政规范。

 2、《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依靠制度反腐败的方向更加明确。

 反腐倡廉,是党之责、民之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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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定意义上说,反腐倡廉是个思想教育问题,但也需要有具体的法规来约束。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看,尽管我们在反腐倡廉方面花了很大的气力,也有一些法规,但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个中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一部全面、具体、明确的法规,致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滑向腐败的深渊。这次颁布的“廉洁从政准则”,可以说弥补了这一缺憾。该准则从8个方面作出了“52个不准”的规定,对各个方面的违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之具体、范围之广泛、针对性之强,超过以往。这个准则无疑是一部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的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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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总则(500多字,共三段);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8个禁止,52个不准”;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6条;第三章 附则。

  1、 《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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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体“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 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 第三章“ 附则” 中,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原来试行的准则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由于去年专门颁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因此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

  总的来说,《廉政准则》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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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廉政准则》核心内容“8大禁止”与“52个不准”。

 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

  私、化公为私。

 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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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接受人钱物,借口只是遮羞布;  接收礼品和宴请,轻者双规重判刑;  有价证券你若要,早晚枷锁头上套;  委托理财不当利,拉你下水要注意;  内幕信息谋利益,法网恢恢终查你;  违规买卖经适房,竹篮打水蹲班房。

 王益漩涡“ 越转越大” 国金证券董事长雷波、宏源证券前副董事长李克军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 。。。

  3月30日接受审判。对检方指控的1196万余元“权钱交易”,王益当庭全部“认账”。

 。。。

 王益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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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谁退出了保障房申请?

  深圳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合格家庭公示期结束。据悉,在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后,部分申请人已自动退出申请。

  宁波:

 “凡骗购者,取消准购资格和今后重新申请资格。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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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 个人名义办企业,可能你要把牢坐;  违反规定持股份,及时查处别不信;  证券投资买股票,廉洁准则把你套;  个人公司建国外,时间不长你落泪;  有偿中介谋利益,穷追不舍查到底;  离职退休三年内,莫用影响乱作为。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 公款报销个人钱,贪小便宜要玩完;  公款出借违规定,还上借款查责任;  公款私放和私存,组织半夜找上门;  公款旅游很潇洒,回来才知犯王法;  公款娱乐加健身,告倒你的纳税人;  公款缴纳公积金,滥发补贴毁前程;  占用公物咱不干,半夜敲门心不颤;  挪用社会保障金,党纪国法不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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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19日《昆明日报》报道: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原县委书记、文山州民政局原局长赵仕永贪污受贿近500万落马,被称为全国最贪县委书记。其情妇文山州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原科长郑娅琳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赵仕永曾为讨“红颜”欢心一掷千金送给郑娅琳的别墅、汽车、名表、实木家具等全部上缴国库。

 

  大到万元以上的彩电、冰箱,小到几元的洗漱品、袜子等,赵仕永都公然以公款报销,创下贪官中的报销之最,是名副其实的“报销王”。

 前株洲县委书记龙国华在即将调离之际,突击提拔调整100多名干部,因此被当地群众称为“卖官书记”。

  2009年4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国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龙国华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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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 谋取职位不正当,纪检查你没量商;  任免程序不合理,有人揭发找着你;

  干部考察瞒真象,到处都有漏风墙;  私自泄露党决定,根据情况给处分;  非法拉拢搞选票,群众迟早要举报;  干预下级提拔人,为了别人毁前程;  调动突击搞提干,党不满意人民怨;  许愿唯亲搞舞弊,搞坏党风没有利。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子女亲属要提干,做好回避不出面;  亲属培训和旅游,公款支付法院究;  亲属子女被调查,妨碍办案要被抓;  职务之便为亲情,情况严重要判刑;  借用亲属谋点利,不是小事要注意;  亲属子女要经商,正规渠道咱不慌;  本人辖区办企业,亲属参与违官德;  异地注册辖区干,亲属子女靠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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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强夫妇三大“ 捞钱术” 浮出水面 :

  检方举示多项证据:

  “ 捞钱术” 一:帮人晋升 “ 捞钱术” 二:占干股 “ 捞钱术” 三:乔迁新居、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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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六禁排场搞阔气,五条不准不允许;  超过标准受接待,干了多年要白费;  楼堂馆所超规定,法院办你不费劲;  公款包租占客房,纪律检查让你忙;  汽车配备有规定,超标装饰都费劲;  庆典活动搞摊派,群众告你丢官位。

  未富先奢令人忧,狠治“ 官奢”正当时 !

   深圳市在职局级干部和处级干部可以享受包括足疗、按摩在内的疗养待遇,一年花费的资金超过650万元 。

  

 (2、28《扬子晚报》A12)

  安徽淮南市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健身贵宾卡。每张卡的价值2580元,由淮南市下拨专项财政资金办理 。

  (3、8《扬子晚报》A12)

  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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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 工程开发搞承包,干预插手要坐牢;  企业重组搞兼并,不要干预不能碰;  行政许可有途径,一旦插手说不清;  经济纠纷莫伸手,及时查办没理由;  农村资源和资产,村民才有自主权。

  2006年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2009年1月21日,刘志华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败第一个因生活腐化获罪的高官。

 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生活腐化堕落,包养情妇并滥用职权为其情妇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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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 形象工程害死人,沽名钓誉行不通;  工作业绩搞虚夸,群众眼睛不揉沙;  大办婚丧和喜庆,组织查你很起劲;  救济救灾失公平,群众心里有杆称;  学历荣誉很重要,手段不当别得到;  公德道德和美德,违背常理看准则。

  甘肃永靖县陈井镇仁和村九社 “ 遮羞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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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国家级贫困县61亿建新城 十年空留烂尾楼

   十年前,财力只有3000多万元的国家级贫困县内蒙古清水河,计划投资61亿元建造一座现代化的新城。尽管严重缺乏建设资金,也遭遇了不少反对意见,但“无权拍板”的清水河县服从了上级决策,造城计划得以推进。十年过去,这个“拍脑袋决策”失误造成的后果全盘呈现:旧城发展停滞,新城停工烂尾,清水河县不得不重启旧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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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紧贴经济建设实际,直指当前腐败演变的新趋势新特点:

 (1)瞄准 “变相贿赂”、紧盯“技术含量高”行贿方式; (2)有关“禁止官员插手房地产”、叫停“官员违规多占房”等消费腐败; (3)对“炫耀性”腐败进行治理,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督;

 (4)对“身边人”腐败进行规约,阳光法案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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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加强对《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和宣传,让《廉政准则》入心入脑。

   从内容上看,《廉政准则》是领导干部的人生底线。

  从执行力来看,《廉政准则》为领导干部设置了红色“高压线”。

  从约束性看,《廉政准则》成为预防腐败的行为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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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好、理解好《廉政准则》,切实把握廉洁从政的“风向标”。二是不折不扣地把《廉政准则》的每项要求落到实处,做自觉践行的表率。做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同时要把《廉政准则》作为一面镜子、一把标尺、一本从政指南,经常衡量自己的言行和境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失党员之风范、不失廉政之准则。三是严格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能被亲情关系所拖累所冲垮。在《廉政准则》面前,党员干部不仅自己要做到不出格、不越轨,同样也负有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更不允许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们谋取私利。四是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党员干部无论资历多老、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应该树立“监督我就是爱护我”的意识,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对自己的政治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外部监督的压力转化为内部自律的动力,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认真学习《廉政准则》,自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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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英德教育局长受贿被查,百名校长自首

  英德市教育局局长赖来新因受贿66.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他受贿内容很多,例如学校校服、教育系统承包建筑工程、推销作业本、印刷业务等方面,都收受了贿赂。

  当地检察院在查处赖来新的同时,发现英德市多位中小学校长涉案。行贿的起刑点一般是1万元,但多数自首校长收到的“劳务费”好几年才几千元,数额没有达到起刑标准,而且在自首时已将赃款上交,最后检方决定免予起诉。只有英德市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朱玉坤受贿几万元,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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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构筑制度反腐的“铁壁”

  2、要切实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用《廉政准则》规范行为。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各方面的力量调动起来,共同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一个网帖让“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锒铛入狱,一个网帖让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中造假公职人员被查处,一个网帖捅破了...

篇二: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简述党员廉洁自律规范(2 篇)

 导语:党风正、干部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廉政建设是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以下关于简述简述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两篇,仅供参考。

  简述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一)

  015 年 10 月,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在第 2 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这些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对廉洁自律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四个坚持”的廉洁自律规范,充分体现了全面

 从严治党要求。

 原《廉政准则》是在 1997 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 年1 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 8700 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 个禁止”“52 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这次修订,按照党章党要管党要求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 8700 万党员;具体内容也落到廉洁自律更基础的要求。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原“8 个禁止”“52 个不准”主要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而对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缺乏具体约束。今年 1 至 10 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7328 件,处理人数 36699人,其中乡科级 33073 人,占 90.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3951人,其中乡科级 21646 人,占 90.3%。今年 1 至 10 月,我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447 件,处理 538 人,其中乡科级 482 人,占 89.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52 人,其中乡科级 315 人,占党政纪处分的 89.5%。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将全体党员纳入规范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廉洁自律不是领导干部的“专利”,作为普通党员干

 部,要自觉摒弃自己“无权无势,不可能与腐败沾边”或“拿点、占点,吃点、贪点问题不大”的错误认识,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树立廉洁修身的高尚情操,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

 抓纪律建设,只盯住“关键少数”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管住大多数。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群众看我们党的先进性,往往是从身边党员的言行来看。如果每一位党员都能坚持首先高标准,守住纪律底线,就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还要看到,党员领导干部都是从普通党员干部一步一步成长起来的,只有慎微慎始,才能夯实党性修养,走好每一步。因此,作为党的组织来讲,抓纪律既要抓“关键少数”,也要面向全体党员。

  简述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篇三: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2017-01-04 浏览:分享人:曹轮依手机版

  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有哪一些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党员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10 月 23日人民网)

 今年 10 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准则》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 坚

 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这一部分是针对全体党员提出的。第二部分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这次修定《准则》改变了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的现象,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体现了对全体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准则》明确,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员在廉洁自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上要作好表率。

篇四: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

 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下简称《廉政准则》 )

 , 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 的行为,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廉政准则》 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 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 情节较轻的, 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 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 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适用《廉政准则》 。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9〕 26号)

 的有关规定,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 执行。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 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 )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 储蓄单、 债券、 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支票、 本票、 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 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 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 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 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交易对方、 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 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 商品价格调整、 税率调整、 银行利率调整、 企业重组、 签订重大交易合同、 投资重点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 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 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 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政准则》 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 25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

 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 59 号)

 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禁止私自 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 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私自 以承包、 租赁、 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办发 〔2001〕10 号)

 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后6 个月内予以处理, 不得继续持有。

  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1〕 10 号)

 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 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

 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

 外投资入股", 是指在国(境)

 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 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

 、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偿中介活动", 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 介绍业务、 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 10 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 17 号)

 ,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08〕 11 号)

 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兼职的领导干部, 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 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 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 包括辞去公职、 被辞退、 被开除等情形。

 "原任职务", 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

 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第十六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所称"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 196 号)

 等党中央、 国务院以及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 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以贪污论,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以受贿论,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情节严重的, 依照《党 12 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所欠公款予以追还。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 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私存私放公款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2009〕 20 号)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

 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2010〕 27 号)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健身 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 年 4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262 号颁布, 2002 年 3 月 24日国务院令第 350 号修订)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 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厅字〔2005〕 10 号)

 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七项所称"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是指以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 以贪污论,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政准则》 第三条第八项所称"社会保障基金", 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等资金。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二十五条 《廉政准则》 第四条所称"违反规定", 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02〕 7 号)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中办发〔2010〕 9 号)

 (以下简称《追究办法》 )等规定以及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廉政准则》 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段", 是指利用亲属、 同乡 、 同学、 同事、 朋友、 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 行贿受贿、 弄虚作假、 打招呼等手段。

  采取不正当手段,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 第六条、 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

篇五: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洁自律准则四个坚持

  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坚持

 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坚持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在对党员作出廉洁自律规范的同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了更高、更严的“四个自觉”要求,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

 导干部,提出“四个坚持”的要求。

 "四个必须":自律源于自觉 立根方能固本

 《准则》开篇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我们共产党人更应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道德修养。廉洁自律,难在“自律”,自律源于自觉,立根方能固本。要真正将廉洁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离不开“四个必须”。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理想信念是总开关,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也是廉洁自律的根本。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我们党从七大开始,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写入党章。只有坚持根本宗旨,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维护而不是损害人民利益,从而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

 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继承和吸收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我们党在

 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实践中铸炼出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伟大创造精神的生动体现,是激励我们不懈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继承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是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等各种考验的重要保证。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清正廉洁的基础。廉洁自律,内心的自我约束才是最管用的。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就是要提升道德境界,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做到了这些,也就筑牢了廉洁自律的心理防线。

 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紧密结合。道德使人向善。“四个必须”的要求,体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信念是本,作风是形”,“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坚定理想信念是根本。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党之本,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这就是共产党人的本。”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四个必须”的要求,真正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生活上一尘不染、作风上公道正派,不为名所缚、不为物所累、不为利所驱、不为钱所惑、不为色所诱,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始终保持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四个自觉":让"关键少数"发挥表率作用

  《准则》在对党员作出廉洁自律规范的同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四个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好《准则》,身体力行,模范践行,严格自律正己,大胆履责正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廉洁从政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就是要牢记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廉洁从政的落脚点和根本目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勤务员,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以身作则,一心为公,执政为民,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为人民工作。通过不断地强化内心自觉,把廉洁从政、公仆意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决树牢。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用权的表率,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廉洁用权,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居贫而志不移,处乐而欲不纵,牢牢守住自己的心,管住自己的欲,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清风正气。用权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矢志不渝的追求和目标,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

 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和衡量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修身的表率,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做到“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以修身具体到廉洁修身,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重人格,重品行,作风正派,洁身自好,择善而交。要经常反躬自省,见贤思齐,谨言慎行,防微杜渐,知足常乐,力戒浮躁。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廉洁齐家的表率,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对领导干部而言,良好的家风无疑是抵御腐败的重要防线。党员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把它当作自己和家庭成员谋取私利的工具。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严格教育和约束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四个坚持":设置保持廉洁本色的道德标准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准则》改变了过去仅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提要求的做法,将适用范围扩大

 到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紧扣如何保持廉洁本色,对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坚持”的要求,是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这是要求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为共产党员,只有事事出于公心,克制自己的私心,才能有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事业观,才能把群众装在心里,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广大党员要划清公与私的界限,把“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作为一条底线来坚守。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这是要求处理好“廉与腐”的关系。腐败是社会毒瘤。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全体党员都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保持清醒头脑,不取身外之物、不贪不义之财,不为物欲所累、不做出格之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这是要求处理好“俭与奢”的关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对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奢侈浪费不仅浪费钱财,更重要的是销蚀奋斗精神,败坏社会风气,同样是一种腐败行

 为,同样能导致人亡政息。“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广大党员在新时代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守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做到艰苦朴素,勤俭办一切事情。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这是要求处理好“苦与乐”的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多做贡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心中装着人民,心中装着党的事业,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格。共产党员只有做到先吃苦、后享乐,肯吃苦、多奉献,群众才会信任你、跟着你。如果共产党员见困难就让,见便宜就上,长此以往,终将被群众所抛弃。

 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勤俭节约、甘于奉献这“四个坚持”为全体党员设置了保持廉洁本色的道德标准,为共产党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严格自律提供了一个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全体党员要不断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打下牢固基础。

篇六: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 ; ( 二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 ( 三 )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 四 ) 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 五 )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 ( 六 ) 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个人经商、办企业 ; ( 二 )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三 ) 个人的国 (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二 )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 ( 三 ) 公费出国 ( 境 ) 旅游或者变相出国 ( 境 ) 旅游 ; ( 四 )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 五 )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 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 ( 二 )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 ( 三 )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 , 突击提拔干部 , 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 ( 四 )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五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 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 ( 二 ) 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 ( 三 )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 ( 境 ) 旅游、探亲、留学向国 ( 境 ) 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 四 )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 五 ) 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 , 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 铺张浪费。

篇七: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带来的关于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欢迎阅读!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

 新时期党中央进一步加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力度,这是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规范党员干部廉洁行为,促进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以此作为党员干部的重要行为准则。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准接受业务宴请。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公车购置、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娱乐活动。参加健身活动时,不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或赞助。

  、不准借采购、招标之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礼金或贵重物品。

  、不准借干部人事变动之机打击报复,任人唯亲、突击

 提干、买官卖官。

  、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戚承揽本单位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任职期间不准将配偶、子女、亲属调入本单位工作。

  、严格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重大项目决策等方面,不准未经集体研究,擅作决定。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篇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内容解读

 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 3600 余字精简至 281 字,这样的“删繁就简”意味着什么?原《准则》中的“8 个禁止”“52 个不准”去哪儿了?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 2003 版相比,哪些方面的变化值得特别关注?“负面清单”与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吗?原《条例》规定的 10 类违纪行为,如今整合为“六大纪律”,为什么反而提高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答案就在《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中。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

 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 8 条、281 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 3 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 2010 年 1 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 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原《条例》

 共 3 编、15 章、178 条、24000 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 编、11 章、133 条、17000 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 3 部分。

 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 70 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与 2003 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删”值得特别关注?梳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可见。

 “总则”告诉你,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 修订后的《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

 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 2003 版《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类似条款还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如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又如,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二十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分则”告诉你,“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修订后的《条例》“分则”部分,就是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

  “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修订后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

 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七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条)……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 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还有引人注目的一大变化,是 2003 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不消说,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

 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篇八: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

 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 年10 月12 日审议通过2015 年10 月18 日印发(中发30 、31 号)2015 年10 月21 日对社会公布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修订原则1.坚持以党章为遵循;2.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3.坚持问题导向。1.坚持以党章为遵循;2.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3.坚持问题导向。

 目标导向《准则》: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严以律己,以上率下——树立 “高线”《条例》:负面禁止,重在立规,挺纪在前,严明戒尺——划清 “底线”。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1. 名称之变2. 适用范围之变3. 篇幅之变4. 内容要求之变5. 形式要求之变6. 具体内容之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8700 万全体党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现行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3部分8条281字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廉洁从政廉洁自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负面清单“8个禁止”“52个不准”正面清单“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部分内容吸收进新《条例》中,现《准则》仅规定共3部分8条281字,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 一部分:导语第 二部分: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 三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必须”中国共产党 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必须”重申 ——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作风、高尚情操强调 ——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落脚点 ——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分 则 第三编 附 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营规则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介绍了条例制定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突出党章作为党内宪法的核心作用和总规矩,维护党章权威,对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范围和运用规则等做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导思想: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改组解散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轻、减轻处分情形: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4.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5.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2.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3.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4.组织、参加迷信的行为5.涉外及叛逃行为6.违反政治规矩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2.违反请示报告等行为3.违反规定组织参加“三会”的行为4.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5.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的行为6.违反出国境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http://news.sina.com.cn/c/2015-11-26/doc-ifxmazpa0226304.shtml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权色交易的行为2.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为3.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的行为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的行为5.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6.违规接收礼品、礼金和服务的行为7.以权谋私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主体失责的行为2.玩忽职守的行为3.滥用职权的行为4.失密泄密的行为5.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活奢靡的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党员用自己的 合法收入购买豪车、名表,会不会受到党纪处分?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11月18日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访谈时明确表示,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准则、条例学习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一是要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要通过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放在首位。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三是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纪法不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等问题。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准则、条例学习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一定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准则、条例学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不同的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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